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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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doc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一、许可事项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二、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九条。
三、实施机关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四、许可凭证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五、许可条件
(一)转出、转入单位持有与所从事活动相符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二)转入单位具有放射性同位素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
(三)转让双方已经签订书面转让协议。
六、需提交的材料
(一)《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一式四联);
(二)转出、转入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三)放射源国家编码、放射源有关说明文件;
(四)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协议(合同);
(五)对放射源使用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其中,转入Ⅰ、Ⅱ、Ⅲ类放射源需提供放射源生产单位负责回收的承诺文件。
七、许可程序和时限
(一)程序
1、申请
转入单位将上述审批所需的资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
2、受理
接件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八、许可收费
无许可收费
九、办理结果和公开的方式
办理结果由接件大厅通知申请单位签收并在重庆市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
十、监督管理
(一)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环保部门共同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监察局驻市环保局监察室负责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进行监察。
联系电话:
63625751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
申请文号:
受理编号:
批准文号:
环辐审〔〕号
转入单位填写
转出单位填写
许可证编号:
单位名称(盖章):
通讯地址:
经办人:
电话/传真:
邮编:
许可证编号:
单位名称(盖章):
通讯地址:
经办人:
电话/传真:
邮编:
放射性同位素用途:
转入理由:
□使用□销售□回收□加工组装□其他
附件:
□1.转入单位许可证□2.转出单位许可证
□3.转让协议□4.废旧放射源处理方案
□5.其他
放射性同位素清单
序号
核素
出厂日期
出厂活度(贝可)
标号/频次
编码
转入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同意转入□不同意转入(另附理由)
(盖章)
经办人日期
填表说明:
1.本表一式四份,转入单位、转出单位及各自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各1份,有效期为6个月。
2.本表格式与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放射性同位素清单容量不够的,可另附放射性同位素清单,
并加盖转入单位公章。
3.转让放射源的,标号/频次栏填写放射源对应标号;转让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标号/频次
栏填写“转让次数/6个月”。
转让放射源时在编码栏填写对应编码。
4.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转入、转出单位应将本表送各自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1份。
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
一、许可事项
(一)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备案;
(二)废旧放射源收贮备案;
(三)放射性同位素跨省转移使用备案。
二、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三、实施机关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四、许可凭证
《重庆市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回执》
五、许可条件
(一)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转入、转出单位在转让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
(二)废旧放射源收贮备案
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在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储存单位储存活动完成之日起20日内。
(三)放射性同位素跨省转移使用备案
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本市使用或市内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市外使用的,分别在转移前和转移活动完成后10日内备案。
六、需提交的材料
(一)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备案
1、《重庆市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申请表》;
2、转让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及副本;
3、放射性同位素转让批准手续;
4、放射源编码及放射性同位素核素名称、活度等内容的证明文件;
5、在本市内转让的,提交转入地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6、外省转入本市的,提交放射性货包运输剂量检测证明书、转入地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7、向市外转出的,提交转出地放射性货包运输剂量检测证明书、转入地省级环保部门备案手续。
(二)废旧放射源收贮备案
1、《重庆市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申请表》;
2、废旧放射源持有方和收贮方《辐射安全许可证》等资质文件的复印件;
3、原《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表》,《放射性废物收贮证明》或生产单位出具的“回收证明”;
4、放射源编码及放射性同位素核素名称、活度等内容的证明文件。
(三)放射性同位素跨省转移使用备案
1、《重庆市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申请表》;
2、《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
3、转移使用工作人员资质证;
4、辐射安全防护管理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5、放射源编码及放射性同位素核素名称、活度等内容的证明文件;
6、放射性货包运输剂量检测证明书;
7、转让完成后辐射工作场所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申报材料各一份,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公章)
七、许可程序和时限
(一)程序
1、申请
备案单位将上述所需的资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
2、受理
接件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局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
按照备案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4、决定
符合条件的,颁发《重庆市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时限
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八、许可收费
无许可收费
九、办理结果和公开的方式
办理结果由接件大厅通知申请单位签收并在重庆市环保局门户网站上公布,网址:
十、监督管理
(一)市和区县(自治县、市)环保部门共同对被许可人实施监督管理。
(二)市监察局驻市环保局监察室负责对行政许可实施过程进行监察。
联系电话:
63625751
重庆市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申请表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转移批准
文件文号
联系人
及电话
转入单位
辐射监测报告或
运输剂量证明书(号)
转出单位
放射源到达
或转出时间
转移放射性同位素基本情况:
序号
核素
出厂活度
出厂时间
源壳号或批次号
国家编码
我单位于年月日放射源枚,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特向市环保局申请上述放射源的转移备案。
附件:
1、放射性同位素转移批准文件;
2、放射源检定证书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批次号等有关证明材料;
3、放射源国家编码牌复印件;
4、辐射安全防护监测报告或运输剂量检测证明书;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