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市容街道执法协管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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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市容街道执法协管员

成都市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职责规定

为规范社会组织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明确街道办事处、执法队和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的社会组织(以下称“社会组织”)的工作职责,厘清市容秩序辅助管理的工作关系,现对街道办事处、执法队和社会组织工作职责规定如下:

一、街道办事处应遵守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关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在市、区城市管理部门的统一指导下开展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负总责,按照各区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确定本辖区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的社会组织,以街道办事处名义与社会组织签订合同,对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的协管员进行资格审查、业务培训、备案登记,建立信用档案,把好进出口关。

  三、街道执法队以区城管执法局的名义在辖区内行使市容秩序管理权(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

街道办事处在与社会组织签订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应由街道执法队行使的市容秩序管理权直接让渡和变相让渡给社会组织。

四、街道办事处与社会组织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社会组织只能从事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包括巡查辖区市容秩序情况、驻守辖区市容秩序管理难点、报告辖区违反市容秩序法律法规的行为.劝说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等。

街道办事处可以在合同中与社会组织约定其未履行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的扣分扣款条款,但不得以社会组织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区域的管理成效直接考核社会组织,并实施扣分扣款。

社会组织如果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的工作职责,其可以履行了工作职责为抗辩扣分扣款的理由

五、街道执法队是街道办事处的内设部门,是区城管执法局的派驻机构,承担辖区市容秩序管理的具体责任。

街道执法队负责对社会组织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的协管员进行统一调度和日常管理,对协管员巡查发现和报告的违反市容秩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处理,不得以社会组织承担市容秩序辅助管理由为由放弃管理责任。

六、街道执法队按照合同约定对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的社会组织进行考核(包括社会组织派遣协管员数量,是否按执法队安排巡查辖区市容秩序、驻守辖区市容秩序管理难点,是否及时报告辖区违反市容秩序法律法规的行为,劝说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等)。

七、街道办事处、街道执法队应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管,分级建立社会组织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社会组织和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协管员的相关信息。

  八、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市容秩序辅助管理职责,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和条件招录从事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的协管员,并统一交由街道执法队管理和调度。

 九、社会组织应当与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的协管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劳动合同关系保障协管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十、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加强对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协管员的管理、教育和培训,提高协管员职业道德水平、业务素质和责任意识。

 十一、社会组织应当定期对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的协管员进行考核,发现协管员不合格或者严重违反管理制度的,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并及时补充人员。

  十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街道执法队安排对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记录并交街道执法队备案,包括:

  

(一)派遣协管员名录和工作职责;

 

(二)根据工作安排制作工作日志,包括巡查情况、驻点情况、发现和报告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情况,劝说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等;

(三)年度和月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的工作情况。

十三、社会组织及其派遣从事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的协管员禁止以下行为:

  

(一)对当事人行使应由街道执法队行使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处罚权

(二)制作法律文书;

 (三)充当违法当事人的保护伞,收取保护费;

 (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侮辱、殴打他人;

(五)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

  (六)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处置

市容秩序管理纠纷;

 (七)侵犯个人隐私或泄漏在辅助管

理工作中获知的应当保密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成都市市容秩序辅助管理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成都市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协管员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协管员在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中的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直接聘用、通过劳务派遣或购买服务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统筹、协调、规范全市协管员的管理工作。

 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协管员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协管员的上岗培训工作,并督监督检查本局下属部门协管员的管理情况。

 街道办事处负责贯彻落实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关于协管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协管员的管理细则和考核办法,严格按照管理细则和考核办法加强对协管员的管理,确保协管员依法正确履行市容秩序辅助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区城管执法局和街道办事处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确保协管员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第二章区城管执法局对协管员的管理

第五条区城管执法局应对协管员进行上岗培训,并向考试合格的协管员核发上岗证。

协管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全市统一式样的上岗证。

 上岗证由区城管执法局按照市城管执法局规定的式样制作、核发。

第六条区城管执法局应当设立监督电话,接受市民对协管员工作情况的投诉或对协管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

第七条区城管执法监察队伍应当加强对街道办事处协管员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街道办事处对协管员的管理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直接聘用、通过劳务派遣或购买服务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的协管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城市管理工作;

(二)年龄4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四)根据工作需要设定的符合公开、公平、公正招聘原则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协管员:

 

(一)上岗培训考试成绩不合格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城管协管工作的;

(四)有不宜从事城管协管工作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解聘: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城管协管工作的;

  

(二)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

 (三)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受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四)认为不宜继续担任协管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应将本街道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的协管员名录及其变动情况报区城管执法局备案。

第十二条街道办事处应将参与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的协管员交由街道执法队统一管理和调配。

街道执法队必须严格按照区城管执法局和街道办事处的业务要求,加强对协管员的管理,确保协管员仅从事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不得将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交由协管员行使,或放任协管员以执法人员名义行使行政处罚权或行政强制权。

第十三条协管员应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宣传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开展市容秩序管理工作;

(二)对辖区市容秩序管理情况实行动态巡查;

(三)主动劝导发现的违反城市管理法规的行为,劝导无效时,及时向城管执法人员报告,并协助城管执法人员督促违法行为人改正违法行为;

 (四)收集并及时反映责任区域单位、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协管员在履行协管职责时应当按规定统一着装,严禁工作制服、便服混穿,严禁在非履行工作期间着工作制服进入商场、酒店等公共或娱乐场所。

 协管员制式服装由街道办事处按照市城管执法局规定的式样制作、核发。

第十五条街道执法队应将协管员纳入队伍全面建设管理目标,加强对协管员的日常教育,细化协管员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协管员参加所在街道办事处的党、团及工会活动。

有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可以成立协管员党、团组织,定期开展组织生活,培养和宣扬先进典型,促进协管员队伍的持续发展。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协管员人事、工作信息资料档案,如实记录协管员的工作表现和考评情况,作为聘用或解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协管员解聘后,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协管员的上岗证、服装、标识和配备的协管装备收回。

第四章协管员的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协管员的教育培训工作,强化对协管员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着力提高协管员的业务素质和依法履行市容秩序辅助管理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条协管员的培训包括上岗培训和在岗轮训。

上岗培训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社会组织应派专人配合协助区城管执法局做好上岗培训相关工作。

在岗轮训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社会组织应当根据街道办事处的工作安排协助做好在岗培训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协管员的教育培训或轮训,应当以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职责任务、工作纪律、职业道德、业务知识、体能训练为主要内容。

教育培训或轮训成绩与协管员的考核及续聘挂钩。

第五章协管员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协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和安全防护条件;

(二)获得相应的工作津贴补助;

(三)参加履行职责必需的培训;

(四)正常履行职责不受干扰;

(五)参照用人单位的请(休)假有关规定享受请(休)假;

(六)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协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

(二)认真履行职责,清正廉洁;

(三)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四)遵守证件、标志管理规定;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保护和尊重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七)接受培训、考核和监督;

(八)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四条社会组织应当制订协管员考核细则,并对协管员工作绩效实施考核。

对考核优秀的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

第二十五条 对协管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包括:

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辞退。

第二十六条对协管员违规违纪行为的处分,应当坚持批评教育在先的原则。

对违反工作纪律造成工作失误或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发生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直至触犯法律规定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协管员的工资福利和各项社会保障,并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

协管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八条 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协管员缴交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

第二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会组织应当关心爱护协管员,努力创造有利于协管员的工作条件,调动和发挥协管员的工作积极性。

对于协管员中事迹突出的先进典型,要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对阻挠协管员正常工作,侮辱、谩骂甚至殴打协管员的,及时进行批评和制止;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成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管员岗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协管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协管员”)队伍建设,规范城管执法协管员上岗、在岗和离岗管理,充分发挥城管执法协管员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作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管执法协管员,是指由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及各街道办事处聘用,协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在本辖区内进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辅助性工作或执法督察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区执法局及各街道办事处聘用城管执法协管员的,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聘用。

城管执法协管员的上岗、在岗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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