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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

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同各民主党派既亲密合作又互相监督,而不是互相反对。

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各民主党派依法参政,而不是轮流执政。

这一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适应,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而不是少数人的民主。

这一制度体现了中华民族和而不同、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这一制度在中国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是适合中国国情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光辉历程。

当前,中国人民正满怀信心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努力建设一个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坚持和完善中国的多党合作制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统一思想、凝聚力量、集中智慧;

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持续发展,实现社会全面进步;

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

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有利于保持国家政局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2、巩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关系,实现我国政党关系长期和谐,根本在于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是一条符合我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能够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社会和谐提供根本政治保证的政治发展道路,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

坚持这一政治发展道路,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政治基础,也是巩固和发展和谐的社会主义政党关系的根本保证。

要坚定不移地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巩固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政的多党合作的良好政治格局,发展我国各政党民主团结、生动活泼的和谐政党关系,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

  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

这个理论体系,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凝结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不懈探索实践的智慧和心血,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党最可宝贵的政治和精神财富,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

  要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本质要求。

中国共产党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要坚持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与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这种国体相适应的政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构成了中国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和基本框架,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就是要把这些基本政治制度坚持好、完善好、发展好。

  要坚持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

在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着相辅相成的作用。

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作出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

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拓展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度和广度。

经过充分的政治协商,既尊重了多数人的意愿,又照顾了少数人的合理要求,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民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随着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日益发展,巩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关系,实现我国政党关系长期和谐,必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既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又要促进多党派团结合作;

既要不断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又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的参政议政作用;

既要重视做好民主党派的思想引导工作,又要真诚接受他们的民主监督;

既要全面推进中国共产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又要积极支持民主党派加强自身建设。

3、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体现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实现和发展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以其独特的结构功能和运行机制,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充分行使,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具有政治参与、利益表达、社会整合、民主监督、维护稳定等方面的功能。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为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参与开辟了制度化渠道,把各种社会力量纳入政治体制,巩固和扩大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基础;

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广集民智,广求良策,推动执政党和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在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积极稳步发展。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存在不同的阶级、阶层和社会群体。

人民内部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存在着具体利益的差别和矛盾。

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能够有效反映社会各方面的利益、愿望和诉求,畅通和拓宽社会利益表达渠道,协调利益关系,照顾同盟者利益,从而保持社会和谐稳定。

  中国现代化建设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要求政治制度具备高度的社会整合功能。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以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为前提,又有各民主党派的广泛合作,从而形成强大的社会整合力。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目标下,中国共产党紧密团结民主党派,形成高度的政治认同,促进政治资源的优化配置,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引导和组织社会沿着现代化的方向不断前进。

  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互相监督,有利于强化体制内的监督功能,避免由于缺乏监督而导致的种种弊端。

各民主党派反映和代表着各自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能够反映社会上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能够提供一种中国共产党自身监督之外更多方面的监督,有利于执政党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更加自觉地抵制和克服官僚主义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加强和改进执政党的工作。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以合作、协商代替对立、争斗,避免了政党互相倾轧造成的政局不稳和政权频繁更迭,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内耗,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政治局面。

这一制度既有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又有各民主党派的广泛参与,能够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政治稳定和社会和谐。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反映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要求,体现了中国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社会利益表达渠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4、多党合作必须认真坚持和遵循的重要政治准则

  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形成的《共同纲领》,成为多党合作的政治基础和基本政治准则。

1997年,江泽民同志总结了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半个多世纪团结合作历史经验,提出多党合作的四条准则:

坚持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

2000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决定》提出,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

  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这些重要政治准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在长期团结合作中形成的政治共识,是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保持强大生命力的根本所在,为新世纪新阶段多党合作始终沿着正确的方向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政治规范。

  我国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各民主党派同中国共产党长期风雨同舟、患难与共,为中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民主党派主要是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的政党。

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后,民族资产阶级和小资产阶级及其知识分子逐步成为自食其力的社会主义劳动者,民主党派的性质随之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成为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团体和政治力量。

  改革开放后,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性质的认识有了新的发展。

邓小平同志指出,我国各民主党派现在已经成为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

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强调,各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一部分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同中共通力合作、共同致力于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

江泽民同志在第十九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又明确指出民主党派具有进步性和广泛性的特点。

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新的社会阶层作为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纳入统一战线内部构成,政协章程也将“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写入民主党派性质的表述中。

  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新世纪新阶段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

民主党派组织各自成员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反映和代表各自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有着广泛联系,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是实现祖国统一、民族振兴的一支重要力量。

5、无党派人士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中国共产党在与民主党派团结奋斗的同时,也与无党派人士建立了亲密的合作关系。

无党派人士是在中国革命的具体历史条件下形成发展的。

在1949年新政协筹备会上,周恩来同志曾明确指出,无党派民主人士是“没有党派组织的有党派性的民主人士”。

新政协会议专门设立了“无党派民主人士”界别。

  无党派民主人士是个具有特定含义的历史概念。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老一代无党派民主人士的减少,新一代无党派人士的出现,形成了多种不同的称谓。

2000年,中共中央统战部下发的《关于加强无党派人士工作的意见》,正式规范了对无党无派人士的称谓,明确对无党无派人士群体称无党派人士,对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称无党派代表人士。

2004年,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协章程修正案,也将无党派民主人士界别改称无党派人士界别。

2005年,《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无党派人士是没有参加任何党派、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

  无党派人士是中国政治生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界别,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历史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共中央召开的历次民主协商会、党外人士座谈会都有无党派人士参加。

长期以来,无党派人士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能,深入开展考察调研,积极向中国共产党和政府建言献策,提出了许多重要的意见和建议。

中国共产党支持无党派人士在各级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中积极发挥作用。

6、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是中国共产党提高执政能力的重要途径

  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政治协商是实现这种领导的重要民主形式。

进入新时期以来,中共中央加强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内容不断充实,程序逐步规范。

中国共产党各级党委同民主党派广泛的协商,有力地推进了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中共中央进一步明确,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是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中的政治协商形成了两种基本方式:

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协商;

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

要坚持重大决策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之中,不断完善协商的内容、方式、程序,广泛听取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使党的主张充分体现各方面的智慧和意见,使党的领导在团结合作和民主协商中得到加强,从而实现广泛民主与高度集中的统一,充满活力与富有效率的统一。

  要完善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主要采取民主协商会、小范围谈心会、座谈会等形式。

除会议协商外,民主党派中央可向中共中央提出书面建议。

协商的内容包括:

中共全国代表大会、中共中央委员会的重要文件;

宪法和重要法律的修改建议;

国家领导人的建议人选;

关于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决定;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

关系国家全局的一些重大问题;

通报重要文件和重要情况并听取意见,以及其他需要同民主党派协商的重要问题等。

要进一步完善协商的程序。

中共中央根据年度工作重点,研究提出全年政治协商规划;

协商的议题提前通知各民主党派和有关无党派代表人士,并提供相关材料;

各民主党派应对协商议题集体研究后提出意见和建议;

在协商过程中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求同存异,求得共识;

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研究,并及时反馈情况。

  要完善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

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主要采取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

要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7、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作用

  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参加国家政权。

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权中团结合作,支持他们发挥参政党作用,履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推动国家政权建设。

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政权中的参政作用。

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也是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和发挥监督作用的重要机构。

要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各级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专门委员会委员中占有适当比例,在各级人大领导班子成员中有适当数量。

在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有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担任副秘书长。

  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国家和政府领导职务,是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选配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

重点在涉及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专业技术性强的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选配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

符合条件的可以担任正职。

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班子中要注意选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各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明确需要选配的工作部门的适当比例。

各级法院、检察院要逐步选配符合任职条件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重点做好省级法院、检察院领导职务的选配工作,带动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的选配工作。

  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人民政协中的作用。

要保证民主党派可以以本党派的名义在政协大会上发表意见和主张,可以提出代表本党派组织的提案,可以自主开展调查研究等活动。

要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等在各级政协中占有较大比例。

其中,在换届时,政协委员不少于60%,政协常委不少于65%,政协副主席不少于50%。

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在政协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中应有适当数量,在委员中应有适当比例。

政协机关中要有一定数量的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担任专职领导职务。

其中在全国政协至少有1位专职副秘书长。

  要加强政府同民主党派的联系。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需要召开有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就拟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有关重大政策措施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建设项目征求意见,通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

政府召开全体会议和有关会议,可视情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列席;

政府组织的有关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检查工作,可根据需要邀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加。

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工作业务范围同相关民主党派建立和加强联系,重要专业性会议和重要政策、规划的制定,根据需要邀请相关的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

政府参事的聘任,以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为主体,发挥他们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统战联谊的作用。

  要健全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重要外事、内事活动制度。

中共中央和国家领导人会见、宴请外宾可视情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

出席重要庆典、慰问、纪念活动,可视情邀请有关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参加。

  要健全民主党派考察调研制度。

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过考察调研建言献策,是发挥参政议政作用的重要形式。

中共党委和政府要积极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就全局性和战略性问题进行有组织的考察调研,也可委托民主党派就有关问题进行考察调研。

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调研成果,要认真研究并反馈情况。

  要拓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发挥作用的渠道。

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支持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紧密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服务活动;

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反映社情民意、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支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积极开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的联谊工作,推进经贸、科技、文化等领域的交流交往,为维护香港、澳门的繁荣稳定、促进祖国完全统一作出贡献。

8、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

这种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应该积极主动地做好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工作,使他们认同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成为与中国共产党同心同德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力量。

  由于中国共产党处于领导和执政地位,更加需要自觉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

开展民主监督,是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一项基本职能,是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执好政、掌好权的重要保障,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内容主要是:

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中国共产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制定和贯彻执行情况;

党委依法执政及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

民主党派民主监督的形式主要是:

在政治协商中提出意见;

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向党委及其职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各专门委员会在组织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时,可邀请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参加;

通过在政协大会发言和提出提案、在视察调研中提出意见或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参加有关方面组织的重大问题调查和专项考察等活动;

应邀担任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的特约人员等。

  要进一步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

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召开会议,听取民主党派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

每年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向民主党派通报情况,听取意见;

进一步完善特约人员工作制度,拓宽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聘任特约人员的领域,明确特约人员的职责和权利,切实发挥他们的作用;

党委和政府开展的就贯彻执行中央重要方针政策情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检查、其他专项检查和执法监督工作,可邀请民主党派负责人参加。

  党委要切实完善民主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监督。

要在知情环节、沟通环节、反馈环节上建立健全制度,及时通报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畅通民主监督的渠道;

对民主党派提出的批评意见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

党委及其领导干部要真诚接受民主党派的监督,鼓励和支持民主党派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并勇于坚持正确的意见,做中国共产党的诤友;

要保护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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