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等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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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等制度Word格式.docx

3.C级企业有效期为半年,有效期满前1个月企业必须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4.D级企业无有效期,经整改后安全生产状况有较大改善的,应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5.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暂不予以级别评定,在“黑名单”解除后,应申请重新评估确认。

(三)级别确定及调整。

1.不参加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的或不向社会公开安全生产诚信承诺的企业,直接作为D级企业管理(暂未列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范围的企业除外);

2.A、B、C级企业不按期申请评估的,一律作为D级企业管理;

3.通过市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标的企业可直接作为A级企业管理,通过市、县两级规范化考评达标的企业可直接作为B级企业管理;

4.规模以上企业发生1起死亡1人或2起(含)以上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诚信管理等级下调1级,其他企业发生1起重伤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诚信管理等级下调1级;

5.有效期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企业,经整改后仍未达到标准的,诚信管理等级下调1级;

6.经评定后级别需要调整的,由各级、各有关部门制定相应的具体办法,并定期进行公布。

第五条 

评估职责。

按照属地管理和行业主管相结合的原则,市级有关部门负责开展市本级有关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和审查;

各县(市、区)政府分别确定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和审查。

第六条 

评估范围。

按照“先重点、后一般”的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可先对危险化学品、矿山、烟花爆竹、建筑(建设)等高危(重点)行业企业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及规模以上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诚信管理。

明确评估范围后予以公布。

第七条 

评估程序。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根据有关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细则》执行,按照企业申请、组织评估、抽查审核、意见征询和公布结果等程序进行。

(一)企业申请:

由企业对照各级、各有关部门制定的评估细则进行自查评定,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向有关部门提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申请。

(二)组织评估:

各级、各有关部门自接到企业申请后,按评估职责划分,原则上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企业进行评估审查,确定等级。

各地将评估结果报县(市)区安委办,市各有关部门将结果报市安委办。

(三)抽查审核:

市、县(市)区安委办按一定比例,对有关部门上报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估和审查情况进行抽查审核;

最后对评估审核确定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统一公示。

(四)意见征询:

在公开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及“黑名单”信息前要经过公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及“黑名单”信息有错误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有关部门要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依据进行核实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五)公布结果:

公示结束后,由市、县(市)区安委办定期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公布。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2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示承诺制度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制度。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示承诺制度,是指纳入诚信管理的企业要通过向社会公开承诺的方式,明确做到信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首次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企业必须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

已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的企业应定期向社会公开承诺内容(具体时间由各级、各有关部门确定)。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示承诺制度的内容。

企业要与有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并向社会公示内容。

《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由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法定人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发挥职能作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主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格落实到位。

(三)加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四)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按要求持证上岗;

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五)杜绝违章指挥、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的现象发生。

(六)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定期检查安全生产;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重大隐患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七)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八)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定佩戴、使用。

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九)自觉接受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监察机构的监督和监察。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公示承诺的方式。

企业以《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为载体,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公开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内容。

企业应当在门口显要位置公开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信息,保障企业员工及周边公众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知情权。

附件3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度

为更好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严格落实企业安生产诚信管理“黑名单”,制定本制度。

企业未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安全生产诚信严重缺失的,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上报市、县(市)区安委办审查确定,列入“黑名单”,并在新闻媒体上向全社会公布,进行重点监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应列入“黑名单”: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件过期擅自生产经营的。

(二)各级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治限期整改不到位的。

(三)规模以上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A级的企业,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其他企业,发生死亡1人以上(含)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四)一年内因同一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含)行政处罚的。

(五)安全生产诚信管理 

D级企业在评估确定级别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按时整改完毕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

黑名单确定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

各级、各有关部门通过事故调查、安全检查、群众举报等途径,采集存在不良行为的企业名称、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

对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企业,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企业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审查确定。

对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各地、各有关部门将审定后的信息报市、县(市)区安委办,由市、县(市)区安委办按照上述第三条的内容进行审查确定,经公示后予以公布。

(四)信息公布。

经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市、县(市)区安委办要定期通报给银行、人力社保、财政、发改、经信、国土资源、工商、质监、电力等部门,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

(五)“黑名单”解除。

因第三条第

(一)、

(二)、(五)项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消除不良行为后即可向各级、各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

因第三条第(三)、(四)项原因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事故发生当日起或第2次被处罚的当日起1年期满,方可向各级、各有关部门提出解除申请。

各级、各有关部门接到解除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查;

审查合格后,将结果报市、县(市)区安委办,市、县(市)区安委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从“黑名单”上解除。

解除情况应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黑名单”结果运用。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应取消其列入黑名单期间内的评先评优、申报“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知名商标”、创建“文明单位”等各类有关企业荣誉资格,并对其主要负责人的各类评先评优以及劳模评选等实行一票否决。

同时,对列入“黑名单”期间的企业,商业银行要审慎发放贷款,财政部门停止发放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发改部门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与审批,经信部门不得给予技改贴息等优惠政策,工伤保险费率应按规定提高,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提供扩大再生产所需用地,工商、质监、供电等部门也要依照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附件4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公开制度

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用公开活动,推进企业安全诚信机制建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是指各级和各有关部门对相关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中评估的诚信管理等级及“黑名单”情况。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及“黑名单”信息公开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企业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有关部门在公开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及“黑名单”信息前要经过公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有关部门公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及“黑名单”信息有错误的,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核实,确有错误的予以更正并进行公示,核实无误的予以维持,并书面告知异议申请人。

有关部门应当通过信息网络、新闻传媒、政务公开栏等方式,公开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中评估的诚信管理等级及“黑名单”情况。

  

有关部门受理异议申请期间认为需要停止公开该信息的,或者异议申请人申请停止公开,行政部门认为其要求合理的,可以暂停公开。

有关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数据库应当实行动态管理。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实现有关部门(单位)之间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并根据需要,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部门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信息发布系统。

第九条 

附件5

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激励约束制度

为更好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构建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工作机制,制定本制度。

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通报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根据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情况采取相应的激励或约束政策。

市级相关职能单位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采取以下激励或约束政策措施:

(一)市政府金融办

1.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评定结果发送给各商业银行,作为贷款审批的重要依据;

2.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记入全国统一的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关注信息“大事记”栏目中,供商业银行查询;

3.商业银行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应审慎发放贷款。

(二)市发改委。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与审批。

(三)市经信委。

1.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一律不得参与当年评优评先活动,不得享受当年市级有关补助和奖励(包括技改补助、节能降耗补助、商贸流通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等优惠政策;

2.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D级企业享受技改补助、节能降耗补助、商贸流通专项资金补助和奖励一律从严把关。

(四)市财政局。

1.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相关政策,应当在评审标准和方法中充分体现诚信管理等级的政策导向作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为A的企业产品;

2.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不得享受当年市级财政资金补助和奖励。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提取的工伤预防费用,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制定的具体办法,对安全生产诚信管理等级好的企业给予相应的支持;

2.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按规定提高工伤保险费率。

(六)市国土资源局。

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一年内禁止参加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矿山治理项目的公开竞标,同时不为“黑名单”企业审批再生产用地。

(七)市城乡建设委。

1.被评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A级的建筑施工企业重点推荐年度安全评优评先单位和政府预选承包商目录;

2.被评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B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可推荐年度安全评优评先单位;

3.被评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C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取消年度安全评优评先资格;

4.被评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D级的建筑施工企业取消年度安全评优评先资格和建议取消政府预选承包商目录资格;

5.被列入“黑名单”的建筑施工企业,由市住建委给予通报批评,并且视情节的严重性给予停止3至24个月参加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建筑工程的投标资格,上报上级权限部门给予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取消年度安全评优评先资格。

(八)市工商局。

1.推荐评定全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省知名商号和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要符合安全生产诚信管理A级以上等级;

2.推荐评定市知名商号和市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要达到安全生产诚信管理B级以上等级;

3.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工商企业年检和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予以从严把关。

(九)市质监局。

1.被评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管理A级企业:

(1)申请认定市长质量奖、济南名牌产品优先考虑,优先推荐上报省长质量奖、上级名牌;

(2)优先安排企业设备设施检测检验计划。

2.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

(1)不认定为市长质量奖、济南名牌产品,不推荐上报省长质量奖、上级名牌;

(2)不认定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3)有其他质量违法行为,按照法律、法规从重处罚;

(4)列入质量安全高风险单位,每年现场巡查不少于四次。

(十)济南供电公司。

1.被评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A级的企业:

(1)配置相应专职客户经理,提供一对一个性化服务;

(2)增容扩容办理用电实行绿色通道,在用电业务办理过程中,提供全程服务,协调解决在办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客户的委托下全程式代办用电业务;

(3)定期对企业的电工开展免费技术指导,进行安全用电方面的培训;

(4)提供电量电费及计划停电公示通知服务;

(5)开展电力需求管理,指导客户科学用电、合理用电。

提出企业用电的优化方案建议,帮助客户减少合理的电费开支,帮助大客户解决无功补偿问题、设备超载运行、设备三相负荷不平衡以及用电负荷率低等问题;

(6)提供快捷抢修服务,对企业的故障报修快速响应,及时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安排抢修。

2.被评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B、C级的企业:

(1)定期对企业的电工开展免费的技术指导,进行安全用电方面的培训;

(2)提供电量电费及计划停电公示通知服务。

3.被评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D级的企业:

(1)对企业的电费实行分次结算的业务;

(2)在电力供应紧张期间,制定有序用电方案时,根据统筹兼顾的原则,对该等级企业实行用电压缩。

4.被列入“黑名单”企业实行暂缓供电并缴纳电费风险保证金后再实行供电服务。

本制度由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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