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实务 第二章重点掌握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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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短期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

  短期薪酬具体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短期带薪缺勤

  7.短期利润分享计划

  8.其他短期薪酬

  

(二)离职后福利

  离职后福利,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离职后福利计划分类为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

  三、短期薪酬的核算

  

(一)货币性职工薪酬

  1.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1)计提货币性职工薪酬时

管理费用

    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劳务成本等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对于职工福利费,企业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3.国家规定计提标准的职工薪酬

  对于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应付职工薪酬

  4.短期带薪缺勤

  

(1)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权利可以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可以在未来期间使用。

  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了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

应付职工薪酬——带薪缺勤——短期带薪缺勤——累积带薪缺勤

  

(2)非累积带薪缺勤,是指带薪权利不能结转下期的带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带薪缺勤权利将予以取消,并且职工离开企业时也无权获得现金支付。

我国企业职工休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病假期间的工资通常属于非累积带薪缺勤。

  企业确认职工享有的与非累积带薪缺勤权利相关的薪酬,视同职工出勤确认的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不必额外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二)★非货币性职工薪酬

  1.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

  第一步,确认收入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第二步,结转产品成本

主营业务成本

库存商品—电暖器

  第三步,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销售费用等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将企业拥有的房屋等资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

管理费用、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同时

累计折旧

  3.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

  

(1)确认应付职工薪酬时

  

(2)支付房租时

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四、设定提存计划的核算

  对于设定提存计划,企业应当根据在资产负债表日为换取职工在会计期间提供的服务而应向单独主体缴存的提存金。

    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

应付职工薪酬——设定提存计划

第四节应交税费(更新)

  【要点一】增值税

  

(1)概述

  1.定义: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应税行为)在流转过程中实现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2.征税范围:

  

(1)境内销售货物:

(2)应税劳务:

提供加工修理或修配劳务;

(3)应税行为:

应税服务(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4)进口货物。

  3.分类(经营规模大小及会计核算水平的健全程度):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4.计税方法:

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

先按照当期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以该销项税额对当期购进项目支付的税款(即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从而间接算出当期的应纳税额。

当期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当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时,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基本税率17%、低税率、零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

增值税税率

  “当期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当期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或修配劳务、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所支付或承担的增值税税额,通常包括:

  ①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②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③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④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提示】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简易计税方法:

是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的乘积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销售额×

征收率

  【提示】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应税行为中按照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销售不动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征收率为5%,其他情况征收3%。

  5.税率:

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

  

(1)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或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除低税率适用范围外,税率一律为17%,即基本税率。

  

(2)一般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自来水等适用13%的低税率;

  (3)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11%的低税率;

  (4)提供增值电信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租赁服务除外,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的税率)、生活服务、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适用6%的低税率;

  (5)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境内单位或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如转让无形资产)符合条件的,税率为零。

  

(二)一般纳税人,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交纳的增值税不影响当期损益)

  1.科目设置

  

(1)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缴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等明细科目;

  

(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简易计税)等专栏。

  2.取得资产、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

  

(1)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服务、取得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

  【提示】购进货物等发生的退货,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编制相反的会计分录。

  

(2)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外)。

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倒挤)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先计算,按照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注明的买价×

13%)

  (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的分年抵扣。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2016年5月1日后,一般纳税人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中抵扣的,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6:

4比例)。

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可抵扣60%)

        —待抵扣进项税额(以后期间可抵扣40%)

  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

  企业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

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未来可抵扣的)

  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

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提示】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行为,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将进项税额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核算。

  (5)进项税额转出

  已单独确认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其事后改变用途(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等),或发生非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应将已记入“应交税费—应负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的金额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发生应税行为

  

(1)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

  【提示】销售货物等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拓展】会计上收入或利得确认时点先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

  

(2)视同销售。

  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等。

  ①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自产或委托加工):

在建工程

库存商品(成本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等(公允价或市场价或计税价×

税率)

  ②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自产或委托加工):

主营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等

  同时:

主营业务成本等

库存商品

  ③对外投资(自产或委托加工、外购):

长期股权投资等

库存商品等

  ④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现金股利或利润(自产或委托加工、外购):

应付股利

主营业务成本

  ⑤无偿赠送他人(自产或委托加工、外购):

营业外支出

  4.交纳增值税

  

(1)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

  

(1)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2)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

  【提示】企业购入材料等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生的增值税应计入材料等采购成本:

材料采购、在途物资、原材料等

银行存款等

  (三)小规模纳税人,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一律不予抵扣。

  采用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计算应交纳的增值税,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示】一般来说,小规模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的方法并向客户结算款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后,应进行价税分离,确定不含税的销售额。

  不含税的销售额计算公式: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征收率(如3%)

  1.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

  2.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行为

主营业务收入(不含税售价)

    应交税费—应税增值税

  【拓展】出口退税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

其他应收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总结】

事项

视同销售

进项税额转出

自产产品或加工货物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

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

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无偿赠送给他人

用于工程安装、建造(免征增值税项目等除外)

外购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发生自然灾害损失

发生非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要点二】消费税

  消费税是指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按其流转额交纳的一种税。

  1.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一般情况下交纳的消费税影响当期损益

营业税金及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等非生产机构、记入“在建工程”等科目:

在建工程等

  3.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对外投资、分配给职工等,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4.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

  

(1)直接销售,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

委托加工物资

  

(2)继续加工应税消费品,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

应付账款等

  5.进口应税物资在进口环节交纳的消费税计入物资成本:

  【要点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实际交纳增值税+实际交纳消费税)×

适用税率(如7%)

  应交教育费附加应纳税额=(实际交纳增值税+实际交纳消费税)×

适用税率(如3%)

  1.计提:

营业税金及附加(增值税、消费税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础)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应交教育费附加

  2.交纳:

        —应交教育费附加

  【要点四】资源税

  是指对我国境内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

  1.对外销售应税产品,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2.自产自用应税产品,记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科目: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

  3.收购未税矿产品代收代缴的资源税,计入资产成本:

  【要点五】土地增值税

  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1.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非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1)转让不动产(含土地使用权),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最终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2)转让土地使用权(无形资产),记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

  【要点六】印花税

  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设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

  实际发生时:

管理费用

  【提示】企业交纳的印花税,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要点七】房产税

  是国家对在城市、县镇、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的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的一种税。

  1.通常情况:

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2.特殊情况(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交纳的房产税):

  【要点八】城镇土地使用税

  是以城市、县镇、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1.通常情况

应交税费—应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2.特殊情况(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交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要点九】车船税

  是以车辆、船舶(简称车船)为课税对象,向车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征收的一种税。

应交税费—应交车船税

  【要点十】矿产资源补偿费

  是对在我国领域和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而征收的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要点十一】契税

  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一种财产税。

固定资产等

  【提示】企业交纳的契税,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要点十二】车辆购置税

  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提示】企业交纳的车辆购置税,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要点十三】耕地占用税

  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1.购置土地发生的,记入“无形资产”科目:

无形资产

【提示】企业交纳的耕地占用税,不需要预计应交数的税金,不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核算。

  【要点十四】个人所得税

  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1.实际发放工资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2.发放给职工自产应税产品的,代收代缴个人所得税:

  3.实际交纳时:

  【要点十五】关税

  是指进出口商品在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向进出口商所征收的税收。

  进口环节交纳的关税,计入物资成本:

应交税费—应交关税

第五节 应付股利及其他应付款

  一、应付股利(现金股利)

  确认应付投资者现金股利或利润

利润分配——应付股利(或利润)

  实际支付现金股利或利润

应付股利

  企业分配股票股利不通过“应付股利”项目核算,其账务处理为:

利润分配

股本

  二、其他应付款

  ★其他应付款,如应付租入包装物租金、存入保证金等。

第六节 长期借款

  二、长期借款的账务处理

  ★长期借款利息的确认

用途

账户

筹建期间

管理费用(不符合资本化条件)

生产经营期间

购建固定资产

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

符合资本化条件

不符合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

分录

借:

  财务费用

  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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