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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

合计

328552

51437136

-14.02

3172535

41.47

其中,金属和合金废料、混合废金属、废纸、废塑料四大类废物原料进口所占比例较大,2010年上述四类废物原料合计进口31.39万批、重量4519.29万吨、货值302.55亿美元,分别占废物原料进口总量的95.53%、87.86%和95.37%。

从质量情况看,2010年出现环保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废物原料共有6个类别,分别是进口废塑料、混合废金属、金属和合金废料、废纸、废纺织原料和冶炼矿渣。

其中,进口废塑料、冶炼矿渣、金属和合金废料环保项目批次不合格率较高,均在平均水平以上;

进口废纸、木及软木废料、废船舶环保项目不合格批次率较低。

2010年检出的261批环保项目不合格的进口废物原料,涉及废塑料137批,占环保项目不合格总批次的52.5%;

而其他124批环保项目不合格涉及废纺织原料、废纸、金属和合金废料、混合废金属和冶炼矿渣等5大类品种,合计仅占环保项目不合格总批次的47.5%。

进口废塑料在环保项目上的不合格批数超过了其他所有品种的总和。

类 别

2010年

不合格批次

不合格率

2009年

137

0.13%

176

0.19%

1

0.12%

0.29%

57

0.08%

27

0.05%

41

0.07%

88

0.16%

7

0.05%

6

0.14%

18

0.02%

0.02%

0.00%

0.00%

261

316

0.11%

(三)入境口岸点多线长,海陆兼具以海为主。

2010年我国共有22个直属检验检疫局所辖海陆口岸进口废物原料。

主要口岸有:

广东、宁波、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深圳、辽宁、厦门、福建、广西、安徽、珠海、重庆、河北、新疆、内蒙古、湖北、黑龙江、江西和吉林。

其中,进口量超过100万吨9个东部沿海直属局进口废物原料的重量占中国大陆地区进口废物原料总重量的92%。

直属局

批次

批次占全国进口批次比率(%)

重量占全国进口重量比率(%)

货值占全国进口货值比率(%)

广东局

96179

14354671

1278714

29.27

27.91

40.31

江苏局

11040

7752795

220774

3.36

15.07

6.96

宁波局

55930

5437155

481023

17.02

10.57

15.16

上海局

55170

4803892

285321

16.79

9.34

8.99

深圳局

13360

4520353

100854

4.07

8.79

3.18

山东局

21942

3683390

157662

6.68

7.16

4.97

浙江局

12370

2966905

203676

3.76

5.77

6.42

天津局

39245

2725961

236807

11.94

5.3

7.46

厦门局

6404

1213698

42056

1.95

2.36

1.33

辽宁局

3480

904429

66722

1.06

1.76

2.1

福建局

5461

812052

34293

1.66

1.58

1.08

广西局

1577

803954

24472

0.48

1.56

0.77

安徽局

1276

505938

13859

0.39

0.98

0.44

河北局

56

296584

3871

0.02

0.58

0.12

重庆局

347

213803

5325

0.11

0.42

0.17

珠海局

682

203720

10531

0.21

0.4

0.33

新疆局

2123

116371

3431

0.65

0.23

内蒙古局

1306

64790

1765

0.13

0.06

湖北局

160

43332

1041

0.05

0.08

0.03

黑龙江局

422

10887

287

0.01

江西局

2

1541

46

吉林局

20

913

5

总计

100

(四)进口贸易国家地区日益广泛,贸易影响逐步扩大。

2010年我国进口废物原料来自五大洲、161个国家(地区),与2009年相比,来源国家和地区数量增长了126.76%。

来自北美、东亚、西欧、东南亚、南欧、中欧、大洋洲等传统市场仍是我国进口废物原料的主要区域,上述区域进口总重量、总货值合计达4777.98万吨、299.53亿美元,分别占全国进口总重量、总货值的92.89%和94.41%。

进口贸易区域分布情况如下:

大洲

区域

涉及国家和地区数量

重量

(吨)

货值

(万美元)

亚洲

东亚

8

67122

14629673

785931

东南亚

9

25461

3142770

288750

南亚

4912

1936611

31306

西亚

4238

631811

40276

中亚

2148

117604

3495

45

103881

20458469

1149758

美洲

北美

104032

15469933

726254

南美

15

3463

164781

34013

中北美

19

2023

105137

10887

40

109518

15739851

771154

欧洲

西欧

36311

7151094

366834

南欧

14

28819

2980895

329619

中欧

25341

2237338

237171

北欧

1766

322848

18110

东欧

2284

215364

14951

39

94521

12907538

966686

大洋洲

17917

2168105

260731

非洲

北非

1412

90276

8994

南非

3

518

39038

5685

西非

11

459

20412

7018

东非

281

12397

2009

中非

4

1051

499

30

2715

163173

24207

161

51437136

3172535

进口贸易国家分布情况如下:

序号

国家、地区

(万吨)

金额

集装箱数

重量比例,%

美国

86070

1371.43

606250.26

550342

26.66

日本

30722

867.65

453552.47

183032

16.87

中国香港

22492

392.92

219560.45

149532

7.64

英国

14248

306.73

124827.53

125760

5.96

荷兰

7584

206.46

114686.79

82053

4.01

澳大利亚

16443

200.14

251607.07

109219

3.89

德国

20807

196.50

205650.61

87345

3.82

西班牙

19193

170.87

251658.61

77201

3.32

加拿大

13833

150.48

74816.18

68472

2.93

10

印度

1168

125.56

18042.59

2514

2.44

马来西亚

13033

107.50

174075.35

60483

2.09

12

泰国

5741

100.58

52685.45

38580

1.96

13

韩国

4814

90.72

53133.77

18967

1.76

比利时

5925

90.29

41501.63

36545

意大利

4376

82.91

37970.67

30583

1.61

16

法国

7273

78.63

77085.64

33583

1.53

17

中国台湾

6454

75.44

39054.28

26952

1.47

菲律宾

2983

60.75

43046.39

26345

1.18

其它国家及地区

45393

468.16

333328.92

154846

9.10

5143.72

3172534.66

1862354

100.00

二、国家质检总局的主要工作措施与成效

(一)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建设方面

1、积极参与,推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我国自1990年签署《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的巴塞尔公约》以来,多年来高度重视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积极配合相关部委,在对进口废物原料的管理实践中,始终将其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逐步完善建立一套完整的进口废物原料质量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法》、《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近20部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为保障进口废物原料质量、特别是保护环境安全、规范进口废物原料贸易秩序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良好的环境。

2、主动作为,质量标准体系建设进展顺利

我国陆续出台一系列与废物管理有关的技术标准。

其中,颁布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GB16487-2005)等13个强制性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SN/T1791-2006)、《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检验规程》(SN/T0570-2008)、《进口废物原料查验场地设施建设规范》(SN/T2753-2011)等15个检验检疫规程,对进口废料中夹杂具有危险特性和环境风险物质的含量、放射性等进行了严格限量规定,同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环保、安全、卫生检验检疫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二)进口废物原料市场准入

以电子监管平台为依托,深化工作模式改革,健全进口废物原料市场准入机制建设,实现国外供货商和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工作的常态化。

一是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方面。

2010年共评审批准95家国外供货商的注册登记资格,截止2010年底,批准注册的有效国外供货商达到3225家。

进一步加强了对国外供货商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派组对美国、香港、韩国、哈萨克斯坦、日本等11个国家和地区的138家国外供货商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或存在违规行为的28家企业采取了暂停注册登记资格的处理措施。

二是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方面。

推动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工作的区域化管理,节约社会成本。

2010年各直属局共批准430家企业取得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截止2010年底,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总数达到了4022家。

通过开展全国范围内的现场实地调查、查证等工作,对不符合注册登记条件或存在违规行为的136家企业采取了注销/撤销其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资格的处理措施,有效打击骗取注册资格等不法行为,同时促进获证企业的质量控制意识和对进口废物原料的质量控制能力。

(三)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

进一步扩大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的覆盖面,提高装运前检验工作的有效性。

截止2010年底,装运前检验业务覆盖了美、日、欧洲等48个中国大陆进口废物原料的主要来源国家和地区。

启动了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监管电子监管系统(PSI系统)1.6版的系统升级问题和国外供货商凭电子密钥(CA)报检装运前检验工作,落实装运前检验业务规则,规范了装运前检验业务的信息化监控措施。

通过信息化管理手段监控装运前检验过程的各个重要环节,实现各个环节的远程可追溯性。

2010年,实施装运前检验30.8万批,4757万吨,298.5亿美元,装运前检验覆盖率分别占总进口量的93.7%、92.5%和94.1%。

装运前检验制度有效实现进口废物原料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的把关前置,降低进口废物原料环保安全不合格风险。

2010年,中国进口的已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的环保安全不合格批次率为0.06%,未实施装运前检验的废物原料的环保安全不合格批次率为0.30%。

(四)加强口岸检验检疫执法把关

在全国所有进口废物原料的口岸,贯彻执行先检验、后通关的工作要求,认真抓好报检受理、审单、现场检验检疫、不合格处理处置等各工作环节的规范性,落实“持证上岗、双人检验、定期轮岗”制度,对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判为环保项目不合格的,坚决作退运处理。

全年共退运环保不合格货物261批,切实维护了国家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还进一步发挥电子监管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在各业务流程环节上对数据和信息的收集、整合、分析、处置功能,实现了对进口废物原料环保质量安全问题的早发现、早预警、早控制和早处理。

全年发布4个警示通报,对46家国外供货商所供废物原料实施加严检验检疫。

(五)检验检疫监管执法队伍和能力建设

国家质检总局通过组织集中培训,宣贯政策法规,统一了执法目光和尺度,强化检验检疫监管人员业务素质,提高执法能力。

分别在广东、新疆、辽宁3地举办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管人员上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公布了第七、八、九批取得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资格的人员名单,使全系统上岗资质检验人员达到了2643人,确保一线执法队伍稳定,有力保障口岸合格进口废物原料的快速通关。

(六)加强各部委协调合作

2010年国家质检总局继续以部委联席会议机制为平台,主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进口废物原料难点工作。

全年共调配200多人次,先后配合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环保部、海关总署完成了国外旧服装、废旧电子电器产品非法进口、国外废塑料进口及处理利用情况的调查;

会同环保部组织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宣贯工作,配合完成了知识竞赛、条例释义、宣传启动仪式等活动;

会同环保部、海关总署、商务部完成了对江西鹰潭废弃机电产品集中拆解利用加工园区、江苏张家港进口废汽车压件集中拆解利用试点园区、广西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等“圈区管理”的验收工作;

组织参与了2010年度环保部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协调会议、海关总署打击矿渣违规走私进口现场会议等活动。

(七)国际合作方面

通过与其他国家、地区和有关国际组织在进口废物原料环境质量和安全领域的协作,增强在废物原料贸易中的影响力。

2010年继续与日本环境省开展交流研讨活动;

并主动走访荷兰、比利时环境保护部门,以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官方机构或行业协会,开展控制废物原料环保质量、防止危险废物越境转移的磋商活动,促进了废物原料贸易的健康发展。

同时,以区域经贸协作平台为运作框架,与东南亚国家进行专项商品贸易管理方式方法的交流。

三、年度进口废物原料环保不合格情况分析

2010年,检验检疫部门检出的环保安全不合格的进口废物原料涉及6个类别,分别来自美国、德国等34个国家和地区。

(一)废物原料类别分布

类别

不合格批次率

注:

废钢铁类环保不合格重量与金额较大系因为此类废料大部份以散装进口为主,具有单批次重量大、货值高的特点。

(二)环保安全不合格的进口废物原料来源国家地区

国家和地区

38

0.17%

28

0.14%

0.03%

270

2.96%

0.10%

阿联酋

1074

0.37%

俄罗斯

1683

0.18%

哈萨克斯坦

1824

0.16%

0.06%

0.04%

新西兰

1461

0.21%

埃及

686

0.29%

21

捷克

2550

22

挪威

519

0.39%

23

土耳其

437

0.46%

24

巴西

102

0.98%

25

波多黎各

301

0.33%

26

卢森堡

253

0.40%

孟加拉国

2175

沙特阿拉伯

1005

29

坦桑尼亚

126

0.79%

希腊

495

0.20%

31

新加坡

427

0.23%

32

匈牙利

314

0.32%

33

伊朗

269

34

巴基斯坦

1077

0.09%

35

合计

328552是2010年经检验检疫进口的废物原料总批次数。

(三)环保不合格原因分布情况

环保不合格主要情况为夹杂超标的一般夹杂物、夹杂禁有物、废塑料未有效破碎或清洁、夹杂超标的严控夹杂物、放射性超标等。

不合格原因

比率

夹杂超标的一般夹杂物

76

29.12%

其中:

夹杂其它废料及杂质

14.94%

特种纸张或者复合塑料

8.05%

(废五金电器)夹杂禁止类废旧机电产品

6.13%

夹杂禁有物

21.46%

夹杂爆炸性物质

36

13.79%

夹杂油封、铅皮电缆,光缆

4.21%

医疗、医药废物

2.30%

夹杂未清除绝缘油材料的变压器和压缩机

1.15%

废塑料未有效破碎或清洁

51

19.54%

夹杂超标的严控夹杂物

17.24%

夹杂使用过的完整塑料容器

9.96%

夹杂禁止进口废机电产品

4.98%

夹杂其它严控夹杂物

0.77%

夹杂感光材料

夹杂密闭容器

农膜、废编织袋等

5.75%

品名不符合

3.07%

放射性超标

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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