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最终4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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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公路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办法最终4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八)负责全省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营的年度报告工作。

(九)完成其他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省属公路管理局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

(一)制定、安排辖区桥梁和隧道年度定期检查计划,负责实施辖区桥隧养护的定期检查和技术状况评定工作。

根据定期检查结果,提出桥隧养护、维修、加固、改建方案和对策措施,并向本单位提出书面报告。

(二)向省公路管理局桥梁养护工程师提出年度需作特殊检查桥隧的申请报告,并协助检测单位完成特殊检查工作。

(三)审核辖区桥隧小修保养年度计划;

提出辖区桥梁和隧道养护大中修、改建工程项目年度建议计划并及时上报。

(四)负责监督检查桥梁隧道日常养护及养护大中修、加固、改建工程计划的落实和组织实施。

(五)参与审查桥隧的加固改造设计方案;

负责组织桥隧预防性养护、大中修及加固、改建工程的中间检查,参与辖区桥隧预防性养护、大中修和加固改建工程的竣(交)工验收。

(六)负责辖区桥隧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工作,以及辖区桥隧管理系统的数据采集、数据更新、系统维护、系统运行,定期对辖区桥隧技术状况做出综合评价与分析。

(七)主持对基层桥梁养护工程师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工作。

(八)审查合法超限超载车辆通过桥隧的方案,并协助完成安全通过。

(九)负责每年12月25日前上报本辖区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年度报告。

(十)完成其他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九条公路管理段(养护中心)、养护公司桥梁养护工程师主要职责:

(一)主持桥隧的经常检查,并详尽记录检查结果。

(二)根据经常检查结果,评定桥梁和隧道技术状况,并负责向省属公路管理局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单位主管领导报告三类以上桥梁和A类隧道的病害状况及养护建议。

(三)负责主持辖区桥隧小修保养工作,考核桥隧养护质量,及时上报辖区的桥隧受自然灾害和其它因素损坏的情况,并根据省属公路管理局审定的超限超载车辆通过桥梁隧道方案,组织和指导超限车辆通过后,详细检查有无破损,记录在案。

(四)提出辖区桥隧小修保养年度工作建议计划。

(五)负责辖区桥隧预防性养护、大中修及加固、改建工程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参与辖区桥隧预防性养护、大中修及加固、改建工程的交(竣)工验收。

(六)协助省属公路管理局专职桥梁养护工程师作定期检查及其他工作。

(七)负责辖区桥隧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营年度报告,对辖区桥隧技术状况和养护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并上报。

(八)完成其他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条公路桥梁养护工程师任职资格基本条件:

公路管理段(养护中心)、养护公司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过桥隧养护管理培训取得桥梁养护工程师任职资格。

省属公路管理局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五年以上从事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过桥隧养护管理培训取得桥梁养护工程师任职资格。

省公路管理局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八年以上从事桥隧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经过桥隧养护管理培训取得桥梁养护工程师任职资格。

第十一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

桥梁养护管理技术人员经培训并参加考核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省公路管理局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面向全省桥梁工程师的技术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对持证桥梁养护工程师进行技术培训后,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核发、审验上岗证。

省属公路管理局对所属养护单位的桥梁养护技术人员进行相应培训,培训容为:

桥隧养护管理、检查、检测评定、加固维修改造技术和相关“四新”技术应用。

第十二条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工作实行养护、管养和监管单位责任制。

一、公路管理段、养护中心、养护公司等具体承担辖区公路桥隧养护任务。

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桥隧养护管理的制度、措施和任务,对所管养的桥隧承担使用安全的责任。

(二)按照规要求组织日常养护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桥隧及时采取处治措施。

(三)及时上报辖区桥隧使用情况,对危旧桥隧整治施工进行现场监管。

(四)单位负责人应定期听取、研究专职桥梁工程师的有关工作情况报告,支持、管理、监督本单位专职桥梁工程师的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本辖区桥隧养护管理档案资料等。

(六)履行好其他的法定职责。

二、省属公路管理局负责辖区公路桥隧养护管养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桥隧养护管理的制度、措施和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关养护管理制度和办法,对所管养的桥隧承担使用安全的责任。

(二)督促养护责任单位的桥隧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三)编制上报桥梁和隧道养护、检测、专项整治(维修、加固、改造)、人员培训经费建议计划,确保各项桥隧养护专项资金的正确使用。

(四)及时上报桥隧的使用状况,承担公路桥梁和隧道的养护、检查、检测、鉴定管理工作,制定危桥处治方案和临时保通措施,并按上级批准方案组织实施,同时主持交工验收及中小桥隧合并竣工验收工作。

(五)单位负责人定期听取、研究专职桥梁工程师的有关工作情况报告,支持、管理、监督本单位专职桥梁工程师的工作,组织培训桥梁养护工程技术人员。

(六)做好管养桥梁和隧道的技术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动态的桥梁隧道管理评价系统。

(七)履行好其他的法定职责。

三、省公路管理局负责全省桥隧养护监管工作。

(一)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制度、措施和任务,具体负责全省公路桥隧养护管理的监管工作。

(二)审核、上报全省公路桥梁隧道日常养护、检测、专项整治(维修、加固、改造)、人员培训经费建议计划。

(三)审批危桥(隧)的整治方案,并监督桥隧整治工程的实施。

(四)组织评审桥梁和隧道的检查、鉴定、整治方案并主持长大桥隧的竣工验收。

(五)定期向省交通运输厅上报全省桥隧的使用状况。

第十三条桥隧养护管理责任单位疏于养护管理,不按相关规定准确掌握桥隧技术状况,或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而导致的桥隧安全事故,由桥隧管理养护责任单位承担主要责任,管养单位承担管理责任,监管单位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四条桥梁隧道养护、管理和监管单位必须明确建立桥梁和隧道养护管理工作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部门领导、桥梁工程师和相关技术人员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保证桥隧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落到实处。

第三章桥隧例行检查及分类处置

第十五条桥隧检查分为经常(日常)检查、定期检查、特殊(别)检查和专项检查,对桥隧检查结果实行专题报告制度。

各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将每次检查结果专题报告上级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本级主管或分管领导。

(一)经常(日常)检查

组织实施单位:

公路管理段、养护中心、养护公司等公路养护单位。

组织实施人员:

桥梁养护工程师或有合同约定的承担养护任务单位的桥梁养护技术人员。

检查容:

主要对桥梁的桥面设施、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及附属构造物和隧道的洞口、洞门、衬砌、路面、检修道、排水设施、吊顶、装的技术状况进行日常巡视检查。

检查的具体项目和容见《公路桥梁养护规》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

检查频率:

每月不少于1次,汛期应增加检查频率。

检查工作要求:

认真填写“经常性检查记录表”,现场记录所检查的项目和缺损类型,估计缺损围和养护工程量,并提出相应的小修保养措施。

确定上报一、二类技术状况桥梁和S、B类隧道的评定结果,制定保养、小修建议计划;

对发现重要部(构)件明显达到三、四、五类技术状况的桥梁和A类隧道,及时提出定期检查建议。

(二)定期检查

省属公路管理局。

本级和公路养护单位桥梁养护工程师。

以目测结合仪器检查为主,按照规定周期对桥隧主体结构及其附属构造物的技术状况进行定期跟踪的全面检查,评定桥梁和隧道技术状况等级。

一般安排在有利于检查的气候条件下进行。

检查的具体项目和容见《公路桥梁养护规》、《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

每年不少于1次。

桥梁养护工程师在每次组织定期检查前,认真查阅所检查桥隧的技术资料以及上次检查报告,以便有充分的准备和做对比分析。

发现桥梁三类以上、隧道1A类以上的病害以及难以判明原因和程度的病害应拍照记录在案。

定期检查外业完成以后,桥梁养护工程师要按下列要求提出检查报告:

1.整理并填写“桥隧定期检查记录表”等资料。

2.填写定期检查附录说明。

检查中发现的四、五类及新发现的三类以上桥梁和2A、3A类隧道的破坏以及难以判明损坏原因和程度的病害,做出附录说明,并附照片,多项病害应加以编号。

检查结果处理:

确定上报三类以上桥梁和1A类以上隧道的评定结果,提出养护维修状况评价和实施特殊(别)检查或专项检查桥隧的申请报告,制定大、中修及改建计划和对四、五类桥梁、2A、3A类隧道的交通限制等处治措施;

及时更新并上报桥隧养护管理系统数据。

(三)特殊检查和隧道专项检查

组织单位:

实施单位:

具有相应等级资质的专业检测评定单位。

检查方式:

通过仪器、检测设备进行检测、试验测试和理论分析、科学判定。

完成桥梁或隧道技术状况、结构材质状况、病害成因、破损程度、承载能力和抗灾能力等的检查检测与评定。

特殊检查前,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充分收集资料,包括竣工图、施工记录、历次桥梁隧道定期检查报告等。

桥梁的特殊检测评定要符合《公路桥梁承载能力评定规程》、《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等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的规定。

受委托的检测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检测容及标准完成检查任务,并提出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容:

1.概述检查的一般情况。

包括桥梁或隧道的基本情况、检查的组织、时间、背景和工作过程等。

2.描述目前桥梁或隧道技术状况。

包括现场调查、试验与检测的项目及方法、检测数据与分析结果和技术状况评价等。

3.详细叙述检查部位的损坏程度及原因,明确检测评定结论,并根据检测评定结果提出桥隧维修、加固、改建等工程及费用的建议方案。

第十六条特大(长)桥梁(隧道)和单孔跨径60米及以上大桥的检测评定工作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设置永久性定期检测点进行控制检测。

控制检测项目:

墩台、索塔的高程及倾斜度;

桥面高程;

拱桥桥台及悬索桥锚碇位移等。

一、二类桥每1年至少1次,三类桥梁和S、B、1A类隧道每半年至少1次,四、五类桥梁和2A、3A类隧道每季度至少1次,特殊情况时应加大观测密度;

(二)应安排专项经费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定期特殊检查。

正常情况下一、二类桥每5年至少1次,三类桥每3年至少1次,四、五类桥、A类隧道及发生突发事件的桥隧应立即安排进行特殊检测。

(三)对特别重要的特大(长)桥梁(隧道),应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养护管理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十七条加强桥隧病害的动态管理,对发现的病害,要进行定期观测,并做好观测记录。

尤其是梁(拱)体出现的裂缝,应及时检查裂缝发生的部位、走向、宽度、分布状况以及大小和长度等,并分析裂缝产生原因及性质,并设置固定标尺或标线便于长期观测。

裂缝观测每季度1次,如裂缝发展较快,应每周1次。

第十八条 

公路桥隧技术状况由省属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评定。

评定为四类和五类的桥梁、2A和3A类隧道按以下规定进行复核。

同时省属公路管理局应采取应急保障措施,保证桥隧运营安全。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中、小桥梁以及结构较简单、病害清楚的大桥,由省属公路管理局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复核。

技术状况为四类的特大桥、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或五类桥梁和2A、3A类隧道,由省属公路管理局桥梁养护工程师提出初步复核意见后报省公路管理局,由省公路管理局桥梁养护工程师负责组织提出最终复核意见。

第十九条对因突发事件造成桥梁、隧道损坏,省属公路管理局桥梁养护工程师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检查评定,并将结果以报告形式及时上报省公路管理局,必要时省公路管理局组织专家现场复核评定,提出认定意见。

第四章应急处置

第二十条桥隧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省属公路管理局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制定以预防和处置桥隧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省属公路管理局应单独制定具体针对重要和大型桥隧的应急预案。

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和2A、3A类隧道,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还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工作井然有序。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容。

(一)编制目的、工作原则和适用围。

(二)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及应急联动机制。

(三)信息监测与报告、预警、预防行动。

(四)应急响应程序、应急措施、指挥协调、信息发布与宣传。

(五)善后处置、恢复重建事件调查。

(六)通信、抢险、队伍、交通、治安、资金、物质、技术等应急保障措施。

(七)公众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

第二十二条省属公路管理局接获公路桥梁、隧道突发信息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限载、限速或封闭交通等交通管制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封闭桥梁或隧道、限制车辆等紧急措施,必要时,应安排专人实施昼夜不间断监视观测,落实安全责任。

同时及时向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告,报告时限为不超过12小时。

根据事态发展,按相关规定向省公路管理局续报有关情况。

省公路管理局接报后应组织专家现场鉴定,并安排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

对突发事件的原因、性质、影响、责任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制定处治方案,省属公路管理局应根据处治方案,10天提交设计并报省公路管理局批复,一个月安排进行处治。

第二十三条发生下列突发事件,省属公路管理局在接获有关信息后,应立即上报省公路管理局,由省公路管理局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上报交通运输部。

(一)桥隧损毁中断交通的。

(二)大型桥隧出现严重病害危及安全的。

(三)车辆与桥隧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四条省属公路管理局应根据应急预案,加强人员、物资、交通运输、通信保障等应急保障工作,并加强对各类应急资源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同时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及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第二十五条临时应急处置措施:

评定为三类、四类桥梁及1A、2A类隧道应及时设置限载、限速交通警示标志,必要时派专人值守,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评定为五类(危桥)的桥梁和3A类(危隧)的隧道必须设置危桥(危隧)警示标志,协调公路路政和公安交管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禁止车辆通行,并通过发布路况信息通告、在桥头(洞门)前设立绕行标志、修筑便道、派专人昼夜看守等应急措施,防止意外安全事故发生,避免车辆堵塞。

第二十六条大型桥梁(隧道)、新型结构桥梁(隧道)出现安全隐患后,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当地养护部门共同进行检测、鉴定,查明原因、分清责任。

第二十七条为防止意外事件发生,中桥以上桥梁应当按规定设置信息公示牌。

信息公示牌容包括桥名、路线编号、路线名称、中心桩号、桥型、养护单位、管理单位、监管单位、联系等主要信息。

新改建公路的桥梁信息公示牌要在桥梁建设时同步设置。

第二十八条省属公路管理局对废弃桥隧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绕行路线,并尽快实施拆除和环境恢复。

对部分限制通行桥隧应在两侧设置限载、限速或其它限制标志,并修建限制设施,确保通行安全。

第二十九条加强超限运输车辆治理,对超限车辆通过桥梁的处理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桥隧养护管理

第三十条桥梁技术状况分为一至五类,隧道技术状况为S、B、A1、A2、A3类。

桥隧养护分为小修保养、预防性养护、中修、大修、改建。

对技术状况为一、二类桥梁和S、B类隧道,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

对技术状况为三类桥梁、1A类隧道,应及时进行中修和预防性养护,防止病害加快扩展,影响桥梁隧道安全运营。

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桥梁和2A、3A类隧道,应及时采取交通管制措施,保证安全。

并依据桥隧特殊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大修或改建。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公路技术标准的桥隧,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十一条在桥隧日常养护工作中,要区分轻重缓急,科学制定预防性养护和维修改造计划,合理进行养护决策。

桥隧小修保养、中修由养护单位具体组织实施,预防性养护、大修、改建工程由省属公路管理局制定处治措施和组织实施。

第三十二条桥梁两端相应位置应设置限载质量、限制轴重的标志。

新改建公路的桥梁限载标志要在桥梁建设时同步设置;

公路桥梁限载标准调整的,要及时变更限载标志。

第三十三条省属公路管理局对长大桥隧及特殊结构桥梁(如悬索桥、斜拉桥、钢管拱等)要根据检测和养护要求(要点)单独制定养护检查指南。

第六章桥隧维修加固改造管理

第三十四条桥隧加固维修改造围包括:

(一)经鉴定确定技术状况等级为三、四、五类的桥梁,技术状况为1A、2A、3A类隧道。

(二)桥梁荷载等级偏低(荷载等级:

汽—15;

挂—80级以下),需要提高荷载等级的桥梁。

(三)行车、人为或自然因素导致局部损坏的桥隧。

(四)经过行车长期作用引起的结构疲劳老化、主体结构发生损坏的桥梁,以及路面、防排水设施、结构严重损坏的隧道;

(五)通行能力偏低(指窄桥)的桥梁。

第三十五条桥隧加固维修改造程序:

(一)根据桥隧检查和评定结果,需要对桥隧进行加固和拆除重建的,由省属公路管理局提出加固或重建的申请并附上加固或新建方案,以文件形式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二)省属公路管理局应委托检测单位分析桥隧病害的确切原因和程度,进一步确定桥隧技术状况,提出相应的维修、改建方案;

对技术结构复杂的危桥、隧道,组织有关专家论证,根据特殊检查报告,提出具体方案,提交省公路管理局审查。

(三)桥隧加固维修改造前后的技术资料要统一归档,及时更新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桥隧加固维修工程立项

技术状况等级为三类的桥梁(1A类隧道),经省属公路管理局依据“轻重缓急、合理安排”的原则,分年度编制改造计划;

评定为四类的桥梁(2A类隧道)列为第二年度改造计划;

评定为五类桥梁(3A类隧道)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封闭交通,并在一个月将设计文件报送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后,及时组织实施。

对非收费公路新增或需改造的中桥以上危旧桥应于当年9月份前录入交通运输部路网改造工程危桥项目基础数据库,以便交通运输部安排第二年度改造计划;

对收费公路和高速公路桥梁维修改造及预防性养护应于当年10月份前编制年度计划,由省局批准立项后列于第二年度计划实施。

原则上项目计划确定后,应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不得随意更改。

对于突发事件,应及时进行应急处理,并将相关报告及加固改造方案及设计报送省公路管理局进行审查批复后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桥隧加固维修工程设计

(一)根据桥梁、隧道的检查和评定结果,需要对桥梁、隧道进行加固和重建的,由省属公路管理局提出加固或重建的方案并附施工图设计,以文件形式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后,省属各公路管理局安排组织实施。

(二)桥隧加固维修工程的设计由省属公路管理局以招标或委托方式组织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设计单位,设计中应进行方案优化比选,组织三人以上的专家论证后,确保方案可行性和合理性,并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如有重大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复核同意,省公路管理局批准变更后方可实施。

(三)桥隧加固改造工程应体现“因地制宜,安全经济”原则,尽量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设计,以降低工程成本,保证桥梁、隧道加固效果,延长其使用寿命。

原则上改建和新建桥梁荷载为公路-I级,加固改造为公路-Ⅱ级以上,同时工程实施后的桥梁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一、二类,隧道技术状况必须恢复至S类。

(四)施工图设计应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进行,设计文件应清晰、整洁、标准。

预算编制执行现行交通运输部颁布的基本建设概预算编制办法、省干线公路养护维修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等有关规定,预算编制应准确、合理。

(五)工程开工前,应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细致的技术交底工作,特别是设计文件对施工中的特殊要求,设计单位应进行详实说明。

同时设计单位应定期和不定期按建设单位的要求进行现场技术指导和交底,以确保工程实施满足设计要求,达到预期效果。

第三十八条桥隧加固维修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桥隧加固维修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须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施工图设计报送省公路管理局,由省公路管理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批复。

施工图设计批复后,省属公路管理局根据批复及时组织安排,通过招投标等方式择优选择施工单位实施。

第三十九条桥隧加固维修工程项目管理

桥隧加固维修工程施工应建立“省局监督、省属公路管理局管理、社会监理、施工单位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责任制。

(一)省属公路管理局是工程的建设单位。

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和桥梁养护工程师为直接责任人。

省属公路管理局应按照国家、省及省交通运输厅有关基本建设程序规定进行工程管理,以竞争的方式组织工程施工,并实行合同管理。

(二)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工程施工项目和设计、监理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应实行公开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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