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水上搜救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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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南通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国际公约,建立健全南通市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搜寻救助水上遇险人员,控制水上突发事件扩展,减轻水域环境损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及《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苏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南通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2.2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等。

1.3适用范围

1.3.1南通市管辖水域和承担的水上搜救责任区内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2发生在南通市管辖水域和水上搜救责任区外,涉及南通籍船舶、船员遇险或可能对南通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害的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3.3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综合协调。

在南通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整合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资源,形成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群策群应的联动工作局面,及时高效开展水上应急反应行动。

分级负责,属地为主。

根据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区域、性质、程度与实施救助投入的力量所需,实行市、县(区)分级管理;由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地的水上搜救机构就近实施应急指挥,确保及时分析形势、准确决策、相机处置,确保应急反应行动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统一指挥,就近快速。

水上搜救机构统一指挥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科学协调调动周边应急资源,保证信息畅通和应急救助力量快速抵达现场展开行动。

以人为本,科学决策。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优先救助人命。

建立健全水上搜寻救助决策体系,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尽力控制灾害损失,保证搜救决策的科学性。

预防与搜寻救助相结合。

做好自然灾害的预警和事故的预防预控工作。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有效开展应急反应行动。

专业搜寻救助与社会搜寻救助相结合。

以专业搜寻救助力量或被确定的搜寻救助力量为主,综合协调其他社会搜寻救助力量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形成多部门协作、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水上搜寻救助体系,有效应对水上突发事件。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市水上搜救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指挥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咨询机构、现场指挥(员)和搜寻救助力量等组成。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水上搜救中心是全市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在南通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议定水上搜救工作中的重要事宜,组织领导全市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工作。

指挥长由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南通海事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及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与渔业局、江苏省海洋渔业指挥部、市公安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应急办、南通海事局、市安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港口管理局、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信访局、市水利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外(侨)办、市台办、南通海关、市气象局、南通军分区、江苏海警支队第二大队、市武警支队、市消防支队、市边防支队、南通边防检查站、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长江南通通信管理处、市急救中心、南通兴东机场、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以及拥有搜救资源的主要港航企业负责人组成。

市水上搜救中心下设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和海洋渔业搜救分中心,分别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和市海洋与渔业局。

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县级水上搜救中心。

2.1.1市水上搜救中心职责

(1)贯彻落实水上搜寻救助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国际公约。

(2)编制、管理和更新《南通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及其子预案。

(3)制定市水上搜救工作规程和内部工作制度。

(4)组建全市水上搜救专家库。

(5)在市政府和江苏省水上搜救中心的领导下,统一组织、指挥、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6)及时向省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

(7)组织开展水上搜寻救助训练、演习及相关培训。

(8)根据相关规定,对社会力量参加水上搜救行动和征用的财产进行补偿。

(9)组织交流和推广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经验,对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10)提出全市水上搜寻救助区域划定方案。

(11)负责较大及以下级别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信息发布。

(12)负责对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海洋渔业搜救分中心、各县(市)水上搜救中心及搜寻救助力量进行业务指导。

(13)负责全市水上搜寻救助的宣传教育工作。

(14)承担全市水上油污泄漏、危险化学品泄漏应急和船舶安保联络工作。

2.1.2主要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市应急办:

统筹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过程中的信息流转。

(2)南通海事局:

负责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负责管辖水域内水上突发事件发生水域的交通管制;负责组织开展、参与管辖水域内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

承担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

(3)市安监局:

负责协助水上搜救中心协调有关救助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资源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工作;依法参与较大事故责任调查。

(4)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港口、公路及其它交通资源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负责管辖水域内水上突发事件发生水域的交通管制;负责组织开展、参与管辖水域内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

承担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

(5)市海洋与渔业局:

负责组织、协调海洋、渔政公务船艇及渔业船舶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并对渔业船舶遇险应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海洋水质、海潮、海浪等监测。

承担市海洋渔业搜救分中心日常工作。

(6)江苏省海洋渔业指挥部:

负责组织、协调渔政公务船艇及渔业船舶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行动,指导南通市海洋渔业生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

(7)市公安局:

负责搜救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护和管控,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理的相关工作;组织公安边防、消防、武警等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负责接报水上险情信息的传递工作;负责船舶、设施火灾现场扑救的组织和指挥。

(8)市港口管理局:

负责建立健全市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负责协调港口经营人参与水上搜救工作;负责协调港口经营人优先安排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物资作业;负责组织协调码头、泊位、装卸点等区域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9)市委宣传部: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重大搜救行动的新闻发布组织工作;负责做好搜救新闻宣传的组织、协调和把关工作。

(10)市发改委:

负责水上搜救资源保障的协调和有关项目立项工作。

(11)市经信委:

负责水上搜救应急资源的调配工作;负责协调水上搜寻救助通信保障工作和技术支持工作。

(12)市民政局:

负责组织协调中国籍获救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工作;负责中国籍遇难人员的殡葬等善后处置工作。

(13)市财政局:

负责为水上搜救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14)市环保局:

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协调、指挥;负责协调组织水质监测,提供监测数据和必要的环境保护技术支持。

(15)市商务局:

负责在经贸工作中贯彻国家有关水上搜救、船舶防抗灾害性天气和防治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16)市卫生局、市急救中心:

负责组织、协调获救伤病员医疗救治及水上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17)市信访局:

负责因水上突发事件引发的信访等社会事件的处置工作。

(18)市水利局:

负责提供实施水上搜寻救助所需的水情信息。

(19)市城乡建设局:

负责组织自来水公司等相关单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各类水上突发事件对城市供水可能造成的影响。

(20)市外(侨)办:

负责协调获救和遇难的外籍人员、港澳人员的善后处置工作。

(21)市台办:

负责协调获救和遇难台湾同胞的善后处置工作。

(22)南通海关:

应市水上搜救中心要求,经上级同意后,组织海关公务船艇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23)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南通地区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气象信息,并提供水上搜寻救助所需的应急气象服务。

(24)南通军分区:

负责协调驻通部队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组织南通军分区所属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协助做好有关保障工作。

(25)江苏海警支队第二大队:

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水上搜寻救助、船舶防抗灾害性天气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工作,负责警戒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26)市武警支队:

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船舶防抗灾害性天气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工作;负责警戒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27)市消防支队:

负责码头发生的火灾、爆炸事故现场救援的组织指挥工作;负责为水上火灾、爆炸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消防支持,参与火灾、爆炸事故的认定。

(28)市边防支队:

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沿海水上搜寻救助、船舶防抗灾害性天气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工作;负责警戒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29)南通边防检查站:

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加沿江水上搜寻救助、船舶防抗灾害性天气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水域应急反应工作;负责警戒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30)长江航运公安局南通分局:

负责组织公安民警和公务船艇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负责水上搜救现场的治安、交通秩序维护;依法对可能由于人为蓄意造成的水上交通事故开展调查;对肇事逃逸船舶实施追逃;具体负责水上消防方案的制定、现场组织指挥及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认定工作。

(31)长江南通通信管理处:

负责协调水上搜寻救助通信保障和技术支持工作。

(32)南通兴东机场:

负责提供民用航空器的水上遇险信息和搜救技术支持,参与民用航空器的水上搜寻救助指挥和协调工作。

(33)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

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工作和特殊情况下的通信应急恢复工作,负责为水上搜寻救助工作提供GPS定位等技术支持。

(34)港航企业:

根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需要,迅速组织、安排单位拥有的搜救资源参与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2.1.3市内河水上搜救分中心

在市水上搜救中心的领导下,承担全市内河(长江除外)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水上搜寻救助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值守。

(3)负责管辖水域内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4)及时向市水上搜救中心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

(5)制定管辖水域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工作程序和工作制度,组织开展水上搜救演练。

(6)组织交流和推广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经验,对在水上搜寻救助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及补偿。

(7)完成市水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1.4市海洋渔业搜救分中心

在市水上搜救中心的领导下,承担或参与全市涉及渔业船舶的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水上搜寻救助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国际公约。

(2)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值守。

(3)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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