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验收技术规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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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验收技术规范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Technicalspecificationsforacceptanceofintelligentmonitoringandrecordingsystemforvehiclesonroads

 

前言III

1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3.1 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验收acceptanceofintelligentmonitoringandrecordingsystemforvehiclesonroads1

4 验收准备1

4.1 验收条件1

4.2 验收文件1

4.3 验收组织2

5 验收项目与方法2

5.1 系统功能性能检查2

5.1.1 现场测试条件2

5.1.2 通行车辆检测功能2

5.1.3 车辆图像记录功能2

5.1.4 车辆号牌识别功能2

5.1.5 车型识别功能3

5.1.6 车辆品牌标志识别功能3

5.1.7 车身颜色识别功能3

5.1.8 速度测定功能3

5.1.9 自动报警功能3

5.1.10 数据传输功能3

5.1.11 运行状态管理功能3

5.1.12 数据检索功能4

5.1.13 流量统计功能4

5.1.14 同步补光功能4

5.1.15 时钟同步功能4

5.1.16 机动车电子标识读取与比对功能4

5.2 系统软件检查4

5.2.1 图像要求4

5.2.2 数据格式要求4

5.2.3 存贮要求4

5.3 系统硬件检查5

5.3.1 品牌、型号和数量5

5.3.2 图像记录单元型式、像素和帧率5

5.3.3 数据处理与存贮单元型式、存贮容量5

5.4 工程质量检查5

5.4.1 电气部件5

5.4.2 安装施工质量5

5.5 其他项目5

6 验收结果5

6.1 验收结果评判5

6.2 验收报告5

附 录 A(资料性附录)验收文件记录表6

A.1 初验评估报告6

A.2 试运行报告7

A.3 验收申请8

A.4 检查记录表9

A.5 验收报告13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T961-2011《公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与GA/T961-2011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名称(见标准名称,2011年版的标准名称);

——修改了“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2011年版的第3章);

——修改了“验收条件”(见4.1,2011年版的第4章);

——修改了“验收组织”(见4.3,2011年版的第5章);

——增加了“通行车辆检测功能”(见5.1.2);

——修改了“车辆图像记录功能”(见5.1.3,2011年版的6.1.2);

——修改了“车辆号牌识别功能”(见5.1.4,2011年版的6.1.3);

——增加了“车型识别功能”(见5.1.5);

——增加了“车辆品牌标志识别功能”(见5.1.6);

——增加了“车身颜色识别功能”(见5.1.7);

——修改了“速度测定功能”(见5.1.8,2011年版的6.1.5);

——修改了“自动报警功能”(见5.1.9,2011年版的6.1.4);

——修改了“数据传输功能”(见5.1.10,2011年版的6.1.8);

——增加了“运行状态管理功能”(见5.1.11);

——修改了“流量统计功能”(见5.1.13,2011年版的6.1.7);

——增加了“同步补光功能”(见5.1.14);

——增加了“时钟同步功能”(见5.1.15);

——增加了“机动车电子标识读取与比对功能”(见5.1.16);

——修改了“图像要求”(见5.2.1,2011年版的6.2.1);

——修改了“数据格式要求”(见5.2.2,2011年版的6.2.2);

——增加了“存贮要求”(见5.2.3);

——修改了“品牌、型号和数量”(见5.3.1,2011年版的6.3.1);

——修改了“工程质量检查”(见5.4,2011年版的6.4);

——删除了“抽样”(见2011年版的第7章);

——修改了“附录A”(见附录A,2011年版的附录A)。

本标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76)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T961—2011。

 

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验收技术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验收的验收准备、验收项目与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对新建和改建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的功能、软硬件及工程质量的检查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348-2018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A/T497-2016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GA/T83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

GA/T833机动车号牌图像自动识别技术规范

GA/T1202交通技术监控成像补光装置通用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GA/T497-2016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验收acceptanceofintelligentmonitoringandrecordingsystemforvehiclesonroads

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在安装、调试、试运行完毕后,按照技术标准要求,参照标书、合同等相应文件,对系统功能性能、软硬件、工程质量等给出的符合性评定。

4 验收准备

4.1 验收条件

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验收前,应开展以下工作:

a)建设单位或其指定的单位按照合同对系统硬件、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并完成初验评估报告,参见附录A中表A.1;

b)建设单位或其指定的单位完成配套的标志标线等设施的符合性检查;

c)承建单位组织开展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试运行,时间不少于1个月,并完成试运行报告,参见表A.2。

4.2 验收文件

道路车辆智能监测记录系统验收前应准备下列文件资料:

a)验收申请,参见表A.3;

b)采购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

c)设计文件资料,包括系统的原理和结构、安装和施工、操作使用说明等;

d)检验评估材料,包括该型号产品的检测报告(含数据格式和接口)、试运行报告、初验评估报告等;

e)工程竣工资料,包括隐蔽工程竣工图等;

f)检查记录表,参见表A.4;

g)其他相关文件。

4.3 验收组织

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成立验收组,验收组由使用单位代表、技术专家等组成。

5 验收项目与方法

5.1 系统功能性能检查

5.1.1 现场测试条件

现场测试时,若无相关特殊约定应满足:

a)天气晴朗,且无雨、雪、雾等影响;

b)无摩托车、非机动车、行人等干扰;

c)采用单辆试验车进行,试验车宜选用设备监控道路常见车型。

测试时,试验车行驶轨迹分别在相应车道的左侧、中间、右侧,车身不应超出试验车道;

d)测试现场设置隔离、防护等必要的安全措施。

5.1.2 通行车辆检测功能

目测检查待测系统采用的车辆检测技术,宜采用两种及以上车辆检测技术。

进行实车验证,模拟某种车辆检测技术或多种车辆检测技术出现故障,检测待测系统上报车辆检测技术故障信息时间,应小于60s。

5.1.3 车辆图像记录功能

5.1.3.1 检查待测系统是否记录车辆经过监测点时的全景图像和特征图像。

5.1.3.2 采用试验车实车测试和抽取系统内已记录图像相结合的方式检查车辆图像捕获率。

实车测试时,试验车辆在20km/h~120km/h或20km/h~1.5倍该路段限速范围内均匀选取3~5个速度点进行测试,每个速度点测试次数不少于2次,检查车辆图像捕获情况,应正常捕获;如出现未捕获现象,则应将每个速度点的测试次数增加一倍重新检查,不应再出现未捕获现象。

系统内已记录图像检查时,随机抽取一个连续时间段的视频记录和车辆图像记录,查看视频记录中连续100辆通过车辆对应的图像记录,计算车辆图像捕获率,应不小于99%。

5.1.3.3 当监控区域为同向相临的2个及以上车道时,试验车辆应测试骑、压车道线行驶的情况。

5.1.3.4 当车辆图像捕获可能受雨、雪、雾等天气、环境光和相临车道通行车辆的影响时,试验车辆应测试相应条件下的行驶情况,计算空拍和重拍图像记录的比例,应小于3%。

5.1.3.5 待测系统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取证,按GA/T832的要求检查待测系统记录的车辆图像。

5.1.4 车辆号牌识别功能

采用试验车实车测试和抽取系统内已记录图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实车测试可与5.1.3的实车测试同步进行;系统内已记录的图像数量检查应不少于200张,应覆盖日间和夜间的时间段,并考虑不同天气情况和环境光照影响。

检查号牌识别准确率,日间车辆号牌号码识别准确率应不小于95%,夜间车辆号牌号码识别准确率应不小于90%,实车测试结果和系统内已记录的图像检查结果均应符合要求。

5.1.5 车型识别功能

采用试验车实车测试和抽取系统内已记录图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实车测试可与5.1.3的实车测试同步进行;系统内已记录的图像数量抽取应不少于200张,图像拍摄时间应覆盖日间和夜间的时间段,并考虑不同天气情况和环境光照影响。

检查车型识别功能,识别准确率应符合GA/T833的规定,实车测试结果和系统内已记录的图像检查结果均应符合要求。

5.1.6 车辆品牌标志识别功能

具有车辆品牌标志识别功能的系统,采用试验车实车测试和抽取系统内已记录图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实车测试在日间环境光照度不低于200lux条件下进行,可与5.1.3的实车测试同步进行;系统内已记录的图像数量抽取应不少于200张,选取日间环境光照度不低于200lux的时间段,并考虑不同天气情况和环境光照影响。

检查车辆品牌标志识别功能,识别准确率应符合GA/T833的规定,实车测试结果和系统内已记录的图像检查结果均应符合要求。

5.1.7 车身颜色识别功能

具有车身颜色识别功能的系统,采用试验车实车测试和抽取系统内已记录图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

实车测试在日间环境光照度不低于200lux条件下进行,可与5.1.3的实车测试同步进行;系统内已记录的图像数量抽取应不少于200张,选取日间环境光照度不低于200lux的时间段,并考虑不同天气情况和环境光照影响。

检查车身颜色识别功能,识别准确率应符合GA/T833的规定,实车测试结果和系统内已记录的图像检查结果均应符合要求。

5.1.8 速度测定功能

具有速度测定功能的系统,采用试验车实车测试的方法对测速功能进行检查。

试验车以超过系统设定限速值10%的速度通过测速点,检查超速车辆的图像记录,并核对速度图像对应性。

5.1.9 自动报警功能

采用试验车实车测试,根据试验车号牌,设定报警车辆号牌信息,并实车检查系统报警情况。

对布控缉查车辆,系统应能自动生成报警信息,发出现场报警和(或)远程报警。

检查系统是否具备实时调取数据库相关信息进行比对报警的功能,是否具有布撤控功能。

5.1.10 数据传输功能

检查待测系统是否能通过网络将车辆信息上传到全国公安相关管理系统,模拟网络故障或传输信息有误状态,检查待测系统自动上传未上传或上传错误信息的功能,并检查是否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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