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监督学考试复习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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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监督学考试复习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2.公共权力:

是社会中至高无上的公认的和法定的权力,它以权力机关为载体,并以其特有的普遍权威性对全社会实施管理或者控制。

3.腐败:

指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或者活动。

4.监督学:

是以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综合性、应用性社会科学学科。

监督学研究国家公权力监督的基本理论和重要制度,揭示监督工作的一般规律,提供监督的基本方法,其目的是指导监督实践,并在全社会建立起对公权力的监督屏障。

5.政治原罪思想:

政治原罪是指在原罪的权力和原罪的人结合之后,人在夺取权力和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会生出种种罪行。

政治具有原罪性,因而握有权力的人在行使权力时出现滥用权力和贪赃就不可避免。

由于政治原罪的存在,政治领域就必须建立一定的制约机制对政治权力的行使给予必要的监督和约束。

6.法治主义监督思想认为,法律至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而不能享有特权;通过制定宪法、法律为权力行使划定明确边界,并保护和扩大个人的自由权利;防止腐败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形式。

法治主义监督思想是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的重要思想来源,是西方各国监督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

7.自由主义监督思想从限制公共权力行使范围的角度,探讨对公共权力的约束机制,强调公共权力的行使界限。

该思想认为,由于权力滥用具有不可避免性,因此不仅应该强调对公共权力的行使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与约束,还应该从公共权力的源头来防止权力的

滥用,即将公共权力的行使限定在最小的范畴之内,同时还需要其他权力对其进行监督和约束。

自由主义监督思想对西方国家的监督制度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8.议行合一理论主张立法权、行政权等权力都同属于一个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即同属于由人民直接或者间接选举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都由人民代表机关产生,并对人民代表机关负责,受人民代表机关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不是分权关系,而是基于职能不同的分工关系,其他国家机关隶属于国家权力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不受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只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9.新滥用权力理论认为,滥用权力既包含不合法使用权力,也包括不合理使用权力,虽然

二者均侵害了公民权益和公共利益,但前者可以通过合法性审查予以纠正,而后者通常具有合法的外衣。

政府的某些合法行为因不合理、不公平也属于滥用权力,而滥用权力者均应接受司法审查。

新滥用权力理论对各国的权力监督和廉政建设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10.人民主权理论从国家起源出发,确定了国家权力的地位,将国家权力置于人民主权即立法权之下,找到了人民对国家权力监督的必然性与合理性。

人民主权理论中的全民公决、权力监督、法律至上等内容,都是对权力被滥用的防范和补救措施,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内容和特征11.分权制衡理论认为,一切握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所以立法、行政、司法等三种权力必须分别交由不同的人和不同的机构来行使。

防止权力滥用的途径就是使每个人和每个机构掌握的权力都有一定的界限,使权力的运行到此必须停止。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12.监督思想:

是人们在长期的监督实践中,通过对监督活动的观察和思考而产生的有关监督的主张与观点。

13.监督理论:

是监督思想不断发展、完善的结果,是相关观点与主张经过长期论证、推理、演绎、归纳后所形成的有关监督活动的基本的、系统化的原理。

监督理论可以用来解释和指导监督实践。

14.一台三院:

唐代沿袭隋制在中央设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置御史大夫为台长;御史中丞为副职。

御史台下属有台院、殿院、察院等三院。

御史大夫、中丞及三院监察官各有其职掌,职责分明。

宋代大体沿袭了这一制度。

15.都察院:

明清两代的中央监察机关。

明代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并立。

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为都察院长官,其下设监察御史,负责各方面监察事务。

清代将六科给事中隶于都察院.实行单一的监察体系。

16.谏诤:

是指对君主言行违失的直言批评,规劝其改正错误,是对皇帝廉政与勤政的有限度的监察。

谏诤制度是监督君主决策缺失的重要机制,是中国古代国家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17.香港廉政公署:

成立于1974年,是世界著名的监察机构,在反腐肃贪方面成效显著。

廉政公署的长官为廉政专员,下设执行处、防止贪污处、社区关系处等业务部门。

分别负责接受举报,调查核实有关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指控;审查政府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制度和工作程序,提出建议,以纠正可能出现贪污的工作方式;社区关系处负责向市民宣传贪污的危害,以取得市民对反贪工作的支持与合作18.人大监督:

亦称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以及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情况,所采取的了解、审议、督促和处置的行为。

19.人大工作监督:

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对同级常务委员会、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进行的监督20.质询:

是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提出的具有法律强制性的质问,有关机关和人员必须对此作出回答。

质询一般是针对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失误,或实施了重大违法行为而实施的一种监督手段。

与询问相比,质询更加正式,更具强制性,程序上也更严格21.人大执法检查:

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促进法律的贯彻执行,对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情况进行的检查监督活动。

22.人大特别问题调查:

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查证某个重大问题而依照法定程序成立专门的调查委员会开展调查,并作出调查报告。

特定问题调查是人民代表大会实施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法定的调查方式,它一般针对重大决策失误、司法腐败和在社会上产生了重大影响的其他事件进行。

23.党内监督:

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专门的监督机关和党员,按照宪法、法律和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进行的监督。

24.党员监督:

指广大党员作为监督主体对各级党的组织和其他党员进行的监督。

党员监督的内容是监督对象的行为是否符合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要求。

党员的监督是党内监督的最基本的形式,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党员监督的依据是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

25.侦查监督:

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处理刑事案件一切活动的监督,既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也包括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在进行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的监督,具体表现为立案监督、审查监督(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和侦查活动监督。

26.审查批准逮捕:

简称审查批捕或审查逮捕,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等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审查批准逮捕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的法律监督职权,也是人民检察院开展侦查监督的有效途径之一27.刑事审判监督: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整个刑事审判工作实行的监督,既包括对人民法院在进行刑事审判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实行的监督,又包括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刑事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实行的监督。

前者主要是刑事审判活动监督,后者主要是刑事抗诉28.刑事抗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通过诉讼程序要求人民法院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予以重新审理的一种法律监督活动。

刑事抗诉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审判机关的

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29.行政审判监督:

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程序中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对行政机关是依法行使职权进行的监督。

30.二审监督制度:

是指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抗诉,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第二次审理的法律监督制度。

31.再审程序:

又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起并由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32.行政赔偿制度: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享承担责任对受害人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

33.行政监督:

有广义、狭义之分。

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系统内外主体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督察。

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组织内部各监督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所作的监察或者监督。

34.层级监督:

是基于行政系统上下级隶属关系而实行的自上而下的监督,这是行政监督中最经常、最主要、最有力的监督形式。

35.行政监察:

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的行政监督活动,其目的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36.审计监督:

是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地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财政收支情况以及国有金融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的财务收支情况所进行的一种专门稽查、审核活动,目的是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纠正违法犯罪。

37.行政复议管辖:

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方面的职责权限范围。

38.行政复议范围:

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39.行政效能监察:

是指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政府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职责的行为和行为产生的效率、效果、效益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惩戒的一种职能活动。

40.人民政协监督:

指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通过建议和批评的方式,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的监督。

人民政协的监督是民主监督而非权力监督,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对监督对象形成强制,但人民政协的监督对国家机关和执政党的决策仍然具有相当的影响力。

41.民主党派监督:

是指民主党派对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与党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宪法和法律的情况、制定和贯彻执政党和政府重要方针政策的情况以及履行职责、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的监督。

民主党派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政党制度的具体体现。

4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43.社会监督:

是指社会组织以及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以批评、建议、检举、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各种政治权力主体进行的监督。

44.特约监督员制度:

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聘请特定公民兼职履行相应民主监督职责的一项监督制度,包括特约监察员、特约教育督导员、特约税务监察员、特约审计员等。

45.社团监督:

又称为“社会团体监督”,是指各种社会团体(组织)从各自利益出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以及个人品行所进行的广泛监督。

46.公民监督:

是指公民基于宪法赋予的权利,通过批评、建议、举报、申诉、控告等方式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和个人品行所作的监督,这种监督是自下而上的、“社会主人”对“社会公仆”的监督。

47.舆论监督: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利用言论、出版、新闻等方面的权利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实施的监督,方式有批评、建议、评论、揭露违法和腐败行为等。

48.信访: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党的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投诉请求,并由这些负责人或者工作部门予以处理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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