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管理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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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管理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广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国家、行业、地方安全文明施工方面的法律、法规,加强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确保各参建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确保国家财产不受损失,促进工程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的组织、单位、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是在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实行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安全监察部及建设事业总部,各驻地监理部,各承包商的三级管理体制。

安全生产管理架构如下:

第四条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安全监察部、建设事业总部总体部分别为广州地下铁道总公司、建设事业总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评定、总结,建设事业总部各工程管理部门(工程管理部门指:

土建一、二、三、四部、系统部、车站设备部、车辆段部、下同)负责督促落实所辖范围工程的各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的执行。

第五条实行承包商全面管理负责制,即各工点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含消防、社会综合治理)等由各承包商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

驻地监理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六条安全生产管理方针与目标“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目标:

杜绝类似群死群伤的重大恶性事故,避免重大事故,防止一般事故.把深基坑开挖,隧道暗挖,盾构,地下管线及周围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高支模,大型预制构件的吊装,轨行区交叉作业,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作为安全生产的监控重点。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参建各方均应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八条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建设事业总部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包建设工程,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文件中列支安全生产措施费用。

不得将工程发包给未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三)组织或督促对施工活动可能影响的周边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安全鉴定。

(四)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办理齐全施工许可证手续和安全监督手续。

(五)积极协助和鼓励施工单位实施安全施工,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安全强制性标准,不得扣减工程安全费用。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3、需要临时停电、停水、中断道路交通的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票面。

(二)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五)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六)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七)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或作业条件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等,设计单位应积极予以指导,必要时应在现场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条广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安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工程安全监理工作的总负责人。

同时,每个监理标段必须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实施安全管理,负责所辖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

各驻地监理部的人员应在总监理工程师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

驻地监理部在工程安全监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查、审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相关安全专项方案并签署意见。

(二)把安全生产作为日常监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纠正施工单位在安全生产中违章、违规行为。

(三)严格执行监理工作制度,重要施工环节确保做到旁站和与施工同步的平行巡检。

(四)对危及工程安全的施工,按照监理权限下达停工指令。

(五)组织安全检查活动,并书面记录检查结果和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

(六)及时向业主、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机构报告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行为。

(七)对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作出评价,并列入竣工验收资料.

(八)直辖市广州地下铁道总公司落实安全技术措施费用。

第十一条施工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建立安全责任制,明确项目部各级管理人员、各部门(班组)安全责任,建立健全正常运转的各种安全工作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

(二)在开工前向安全监督机构备案安全前提条件的书面资料

(三)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轨道交通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对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应根据《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由施工企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四)按有关技术安全和防护的规定组织施工生产,不得使用不合标准的防护器材、机具和材料;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材料、工艺和设备。

(五)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在特殊作业环境对作业人员采取劳动保护措施。

(六)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避免施工活动对周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造成损害。

(七)保证安全技术措施费用按规定提取并保证专款专用,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书面记录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审查、安全检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隐患整改、安全教育等重要的安全管理活动。

(九)加强对分包队伍的安全管理,审查其安全资质并备案,统一做好安全教育工作.专业分包队伍必须符合安全资质要求,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协助总包单位对分包项目的安全管理。

(十)施工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方可任职。

(十一)施工承包单位应当按有关法规的要求对施工管理、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施工管理、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施工管理、操作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十二)施工承包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施工管理、操作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十三)施工承包单位应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各类型的安全生产检查,落实施工作业前的安全检查、施工作业中的安全监护、施工作业后的安全清理工作。

(十四)施工承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十五)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十六)施工承包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十七)施工承包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

对非标准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应符合有关非标准产品的安全管理规定。

(十八)施工承包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施工管理、操作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十九)员工宿舍不得与施工区域、仓库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式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施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

禁止封闭、堵塞施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二十)施工承包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二十一)两个以上施工承包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时,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二十二)施工承包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二十三)施工承包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施工管理、操作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十二条检测、检验、监测、安全评价、认证、咨询服务等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承担检测、检验、监测、安全评价、认证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检测、检验、监测和安全评价、认证的结果负责。

(二)检测、检验、监测安全评价、认证、咨询服务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及时向有关单位(部门)填报报表、月报等,并在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相关单位(部门)报告。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三条施工许可证、安全报监管理工程开工前,建设事业总部负责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安全报监手续,施工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配合,并及时提供报监所必需的有关资料,施工承包单位应认真落实现场施工范围内的各项安全措施,具备施工许可及开工所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十四条施工承包单位的项目安全管理体系

(一)施工承包单位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成立以项目部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安全生产实施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二)项目经理应具备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岗位任职资格及安全管理资格。

(三)项目部应设立项目安全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其数量应满足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4)213号)的规定要求。

(四)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或直接责任人每月应至少参加安全生产活动(主持会议、安全检查等)一次。

(五)项目部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及考核办法。

(六)项目部应在工程开工后的一个月内,将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出生年月、学历、职称、资格证书类别、证号等基本情况(列表)及资格证书复印件报送建设事业总部工程管理部门备案。

(七)项目经理、总工程师需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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