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模拟法庭剧本过失致人死亡案件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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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模拟法庭剧本过失致人死亡案件Word文件下载.docx

传被告人康磊到庭。

(1名法警从庭外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被告人。

2名法警带被告人到庭,待被告人在被告席位上站定后,打开被告人的手铐,站在被告人身后值庭)

现在核实被告人康磊的身份。

被告人你的姓名?

被告人:

我叫康磊

是否有曾用名?

没有审判长:

出生日期?

1980年4月20日审判长:

出生地?

被告人:

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市平原区审判长:

你的民族?

汉族审判长:

文化程度?

初中程度审判长:

你被捕前的职业?

摩的司机审判长:

家庭住址?

河南省许昌市平原区刘家大堰8-405号审判长:

之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你什么时候被刑事拘留?

2015年5月24日审判长:

什么时候被逮捕?

2015年5月31日审判长:

因为什么事?

他们说我过失致人死亡。

3

你是否在开庭前10日收到许昌市平原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状副

本?

收到了

你是否在开庭前3日收到了开庭传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许昌市平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许昌市平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康磊过失致人死亡一案。

现在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告辩护人、辩护人名单。

本庭由本院审判员xxx担任审判长、与xxx和xxx组成合议庭,书记员xxx担任本庭记录。

许昌市平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x、xxx到庭支持公诉。

许昌市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xxx、xxx,接受委托担任本案被告人康磊的被告辩护人。

被告人康磊,你听清楚了吗?

听清楚了。

审判长:

本局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法定辩护人、被告辩护人,在法庭

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有如下主要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

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2)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和依法

委托他人辩护。

(3)当事人和被告辩护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

(4)公诉人和被告辩护人可以相互辩论。

(5)当事人和被告辩护人、诉讼辩护人可以提出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6)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以上权利,被告人是否都听清楚?

听清楚了审判长:

被告辩护人是否都听清楚?

被告辩护人:

被告人康磊,你是否申请回避?

不申请。

被告辩护人是否申请回避?

4

被告辩护人:

不申请

法庭调查阶段审判长:

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站起来,用十分清晰的声音宣读)(内容见本案起诉书)公诉人:

许昌市平原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许检刑诉【2016】530号

被告人,康磊,男,1970年4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市,身份证号,41108119700420153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许昌市建材公司下岗工人,现在刘家大堰口上跑摩的,现居住于河南省许昌市平原区刘家大堰8-405号。

被告人康磊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15年5月24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平原区

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8日经许昌市平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

年5月31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平原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许昌市平原区看守所。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平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康磊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被告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卷材料,期间退回许昌市平原区分局补充侦查了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5月24日10

时许被害人穆辉饮酒后由赵琳驾车将其送至刘家大堰18栋楼下,穆辉酒后行为失常,与多人发生冲突并从杜成的发廊拿走一把理发剪,行至刘家大堰路口长江医院侧面时,在刘家大堰出口处靠平湖大酒店左侧等客的被告人康磊见被害人穆辉先后与在路口的侧面等客的摩的司机赵彬、钱承发生冲突,遂跑过去看热闹,赵彬、钱承受穆辉攻击后躲至一边,现场只剩康磊一人,穆辉看见康磊后持剪刀刺向康磊,康磊躲闪不及,左手手指被剪刀刺伤,纠缠中康磊退至刘志强、冯新梅的水果摊旁,顺手抄起一方木凳,欲砸穆辉,穆辉见状向平湖大酒店方向的东山大道跑去,康磊在后紧追,康磊在刘家大堰下坡处赶上穆辉,并用凳子砸了穆辉两三下,穆辉被砸后倒在地上,康磊遂拿走穆辉手中的理发剪,穆辉被赵琳等人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法医鉴定,被害人穆辉符合在心脏肥大的基础上,因身体多处钝器损伤、加上饮酒及纠纷中剧烈奔跑等多因素作用下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康磊在穆辉醉酒后、行为失常用剪刀将其刺伤的情形下进行自我防卫,但是其却在被害人穆辉逃跑的过程中进行追赶,并用方木凳击打穆辉造成被害人穆辉死亡的结果,被告人康磊在追打过程中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造成被害人穆辉的死亡悲剧,给被害人穆辉及其家属带来了无法弥补的创伤,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康磊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康磊提起公诉,特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5

此致许昌市平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二0一六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康磊现被羁押于许昌市平原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两份、证人名单两份和主要证据复印件两份。

(宣读完起诉书后,公诉人环视了一下法庭,坐下。

)审判长:

被告人,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都听清楚了吗?

与你收到的那一份是否一致?

一致。

被告人,你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有意见,他指控的不对,我没有过失致人死亡,我是正当防卫。

被告人康磊,你可以坐下(两名值庭法警也坐下)。

你现在可以对

起诉书中指控你的犯罪事实陈述辩解意见。

我根本就是正当防卫,我没事看热闹,是穆辉无缘无故拿刀追我,

我没办法正当防卫才拿板凳砸的他。

我是自卫,我没犯罪。

下面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康磊。

公诉人:

被告人,公诉人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对你进行讯问。

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2015年5月24日晚,你在干什么?

我在刘家大堰出口靠平湖大酒店入口处等客公诉人:

你为什么要打被害人穆辉?

我看到旁边有人在打闹我跑过去看热闹,穆辉转过来手里拿个东西

要刺我。

你打穆辉了么被告人:

打了

6

用什么打的?

打了他几下?

就是普通坐的凳子,是方型的。

打了俩三下吧。

公诉人:

你每次挥凳子是什么姿势?

被告人康磊:

第一下,我是顺手抄起凳子,两手抓凳由右侧向左侧挥砸在他身上,第二下,我是右手单手提着凳子侧身向后轮砸一凳子。

第三下,是两个人面对面,我两手抓凳子斜向下砸的一凳子,第三下我感觉应该砸在他的右肩部。

张根柏和赵彬亲眼看到你是连续击打被害人。

对此,你怎么解释?

确实是他追我,我才打他,张根柏和赵彬可能看错了。

公诉人:

在穆辉逃走后为什么继续追打他?

我怕我一停,他再回来继续追着我打。

公诉人:

(转向审判台)审判长,我的话问完了。

插曲:

有人在用手机对法庭进行拍照审判长:

法警,让那位旁听人员把手机收起来(指向拍照的人员)。

法警迅

速过去制止拍照,并敦促其把照片删掉。

被告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审判长,我要发问。

被告辩护人:

(看向被告)被告人康磊,我是你的辩护律师,现就本案向你提几个问题。

你与被害人穆辉之前是否认识?

被告人康磊:

不认识,从未见过。

你知道被害人为什么打你吗?

我也不知道,我在等客的时候看见有人打起来了,我就跑去看

热闹,后来身边人都跑光了就剩我了,他就朝我跑来了。

穆辉用什么打得你?

我一开始看见明晃晃的东西以为是把刀,后来才知道是一把剪刀。

什么时候知道被害人拿的是把剪刀的?

警察来了把我带走的时候。

7

被害人是否喝酒?

当时比较慌张,场面也比较乱,我根本来不及在意被害人是否喝酒,

只是后来警察来了才知道被害人是喝了酒的。

被害人打你的时候你是否反击?

一开始没有,后来他打我我后退的时候他又撵上来,我非常生气,

就顺手抄起一个方木凳砸了他几下。

被告辩护人:

你是否闻见他身上有酒味?

没闻到,也看不出他喝酒了。

被害人手里拿的什么,你手里拿的什么?

他手里拿的是把锋利的剪刀,我手里只有板凳。

在击打的过程中,穆辉手中的剪刀是否放下?

一直没有放下。

被告辩护人,你还有什么话要问的吗?

没有

公证人,你还有什么话要问的吗?

公证人:

被告人康磊,你还有什么话要说的吗?

我并没有想到他会死,我只是正当防卫。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发问完毕。

下面进行举证和质证。

现在由公诉方就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磊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法庭提

供证据,并说明证据的种类,来源及要证明的事实。

公诉人1:

审判长,审判员,我方在这里有六组证据材料需要向法庭出示。

公诉人举证第一份证据:

第一组:

证据由,被告人康磊个人详细信息表、被害人穆辉个人详细信息表、被害人穆辉常住人口登记卡组成,用以证明被告人康磊在案发时已满45周岁,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应当对其所犯的过失致人死亡罪负刑事责任。

以及被害人穆辉的公民身份。

8

第一组证据举证完毕,提请法庭进行质证。

被告人有何异议?

没有异议。

被告辩护人有何异议?

被告辩护人质证:

无异议审判长:

公诉人请继续举证。

第二组:

证据共两份。

分别为韩夏兰、赵彬的证人证言,均出自许昌市公安局平原区分局。

用以证明被害人穆辉在被康磊打之前未受伤,且存在康磊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第二组第一份证据为韩夏兰的证人证言。

韩夏兰于2015年5月25日13时的询问笔录:

问:

当时这赤膊男子有没有明显外伤?

答:

没有明显外伤。

询问人:

赵华、潘振。

第二组第二份证据为赵彬的证人证言。

康磊连续击打穆辉,而非康磊刚才陈述的因为穆辉追他,他才打穆辉的。

而且赵彬与被害人穆辉近距离接触,确实看清了被害人穆辉在被告人康磊打击之前并未受伤。

且根据案卷可知,案发地处于繁华热闹地带,灯火通明,所以被害人如果受伤,完全可以看出。

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赵彬出庭作证,用以证明被害人穆辉在被康磊打之前未受伤,且存在康磊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

传唤证人赵彬出庭。

(1名法警到书记员处拿传票,到庭外传证人赵彬到庭,证人在法警的带领下从法庭外走进法庭,来到证人席。

证人,请说一下你的姓名?

职业?

赵彬:

我叫赵彬,现在市交运集团港公司工作。

住在许昌市刘家大堰1栋

3-14号

证人赵彬,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作证的义务。

你应该如实将你所知道的情况向法庭陈述。

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权拒绝回答。

但如果作伪证,你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此,你清楚了吗?

赵彬:

现在请你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

(法警把保证书拿给证人)审判长:

请公诉人对证人进行询问

9

证人赵彬,我是本案的公诉人,现在问你几个问题。

你与本案的被

告人康磊是否认识?

证人赵彬:

以前就说过两句话,还算认识,没什么关系公诉人:

康磊平时为人是比较和善还是比较凶狠?

被告辩护人2:

反对!

审判长,公诉人在诱导证人,请审判长制止!

请公诉人注意发问方式。

公诉人可以继续发问。

穆辉打你的时候,你看见他身上是否有明显的外伤?

当时他打我和钱承的时候,我看见这个赤膊男身上没有外伤,也

没有流血,他手上拿的东西我一直以为是刀,后来到派出所才看见是一把剪刀(理发刀)

穆辉和康磊纠缠的过程中,康磊拿起凳子后,穆辉做了什么?

我没有看到康磊是怎么拿的凳子,我只看到康磊打了穆辉。

康磊是在什么情况下打的穆辉?

我没看清,我只看到康磊在穆辉背上连续打了两三下公诉人:

那之前穆辉准备打你的时候,他身上有没有受伤?

他打我和钱承的时候,我看到他身上没有外伤,也没有流血。

审判长,我问完了

被告人是否发问?

没啥问的审判长:

被告辩护人是否发问?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有话问。

被告辩护人可以发问。

案发当时,你看见被害人穆辉手中拿的是什么武器?

当时我以为他拿了一把刀,后来才知道是剪刀被告辩护人:

你看见康磊打的是穆辉的什么部位?

背部被告辩护人:

康磊打的是否用力?

这我就不知道了,我们之间有一段距离。

当时你有没有看出来穆辉喝醉了?

10

没看出来,后来警察来了才知道被告辩护人:

你怎么确定康磊打穆辉的时候,穆辉没有受伤。

我看见的,穆辉身上啥淤青,也没有流血。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问完了。

公诉人是否继续询问赵彬。

没有问题了审判长:

带证人出庭(法警带赵彬出庭)

被告人对韩夏岚和赵彬的证言有何异议?

在我打穆辉之前,他与那么多人发生冲突,怎么可能会不受伤,当

时人那么多那么乱还是晚上,他们怎么能确定看的清楚。

被告辩护人对该两份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对于韩夏兰的证言,首先,人对事件的判断受客观环境的影响。

当时被害人穆辉是直接闯入韩夏兰的发廊,径直走到店里堆放杂物处乱翻,证人韩夏兰作为一个女人面对一个成年的男子难免有所惧怕,自然不会对被害人穆辉有过多的视觉观察,因此证人韩夏兰对被害人穆辉的身体状况很难有一个客观真实的认识,其次,她的证言中是说“没有明显外伤”,并不是非常确定的一点上都没有。

对于赵彬的证言,赵彬与韩夏岚一样,被害人穆辉在攻击赵斌的时候,赵彬面对突然地攻击也不能保持一个平常的心态来从容面对,并且赵彬当时的行为表明赵彬关心的是如何躲避一个陌生男子的攻击,其主要的关注点在穆辉手中的凶器上,对被害人穆辉身上有无明显外伤也不能做一个客观的认识。

总之,一个人身体外部有无受伤并不能说明其是否患有内部疾病。

被害人穆辉在被康磊击打前曾被王庆明拉倒在地,其摔倒在地的受伤状态和程度不一定可以通过表面看出来;

被害人穆辉和被告人康磊发生冲突之前和多人发生冲突,并且被害人从刘家大堰走到水果摊旁的整个过程中是否摔倒受伤我们不得而知。

仅仅根据目测的穆辉身上没有流血,是无法直接下定论,确定康磊打穆辉的时候穆辉没有受伤的,因为很多对身体的伤害,都是不流血的,尤其是内脏器官的伤害。

单纯凭借目测,有失公允。

被告辩护人认为韩夏兰和赵彬的询问笔录不能证明被害人穆辉在被康磊

11

击打之前未受伤。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质证完毕。

第三组:

证据为被告人康磊的供述与辩解,出自许昌市公安局平原

区分局,P3-4

用以证明被告人康磊用方木凳对被害人穆辉进行打击的事实。

被告人康磊于2015年5月24日晚11时30分的供述:

我一看他手里有东西

好像闪了一道白光、赶紧缩手躲开、结果左手手指还是被划了一道,我当时后退了几步,他又撵上来,我非常气愤,顺手抄起水果摊旁的一个方木凳砸了他。

由此可见被告人康磊用方木凳对被害人穆辉进行打击的行为,引起被害人穆辉死亡的严重后果,具有极强的关联性。

第三组证据举证完毕,提请法庭进行质证。

我打的是背部,不是致命部位,对他的死亡不具有关联性。

被告辩护人质证:

公诉人断章取义,云锦康诺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尸检报告中已经明确指出穆辉是头部皮肤挫裂创加上饮酒及剧烈奔跑导致的急性新功能衰竭而死亡的,而且康磊击打的是被害人穆辉的背部。

第四组:

证据共两份,分别是张根柏和赵彬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

被告人康磊追赶、打击被害人穆辉的事实。

第四组第一份证据是张根柏的证人证言,出自许昌市公安局平原区分局张根柏于2015年10月19日15时10分的询问笔录:

我们跑到刘家大堰口

水果摊旁边时,就看到有一个打赤膊的男子从打架地方跑出去往东山大道主干道斜向熊家嘴方向跑,有一个男子在后边追,并用凳子朝赤膊男子背上打去。

询问人:

吕光远、方智。

第四组第二份证据是赵彬的证人证言,出自许昌市公安局平原区分局赵彬于2015年10月21日16时30分的询问笔录:

穆辉手持凶器打康磊,康磊手被划伤后,见水果摊旁有一木凳,便拿了木凳,这时穆辉见康磊拿了木凳,就往平湖

12

大酒店的东山大道方向跑,在刘家大堰下坡处靠平湖大酒店的自行车道口处,康

磊赶上穆辉并在穆辉的后面打了穆辉两三凳子,穆辉被打后继续往东山大道跑了几米远,没到路中间就趴到在地下了。

袁方平、吕光远。

我不是连续击打穆辉,每次他追我,我才打的他,出于当时危险的

情况,我打他完全是正当防卫。

张根柏与其保安队员的证言相互矛盾。

张根柏前后证词矛盾,就真实性而言证词不具有公信力。

赵彬于穆辉有过纠打于死者的死有联系,其证言不合法,不能被采信。

第五组:

分别为赵红、张劲、杜成的证人证言,用以证明被害人穆辉案发当晚的确喝酒,且正常人能够看出他喝酒的事实。

第五组第一份证据为赵红的证人证言,

赵红于2015年5月25日的询问笔录:

喝了点酒,白酒,啤酒都喝了。

第五组第二份证据为张劲的证人证言。

张劲2015年5月25日16时7分的询问笔录:

光上身那人什么样?

20岁左右,喝了酒的,一身酒气。

赵华、潘振。

第五组第三份证据为杜成的证人证言,

证人杜成2015年5月25日10时25分的询问笔录:

我见他是个酒疯子,我就没去瞧他。

第五组证据举证完毕,提请法庭进行质证。

当时我在围观,他突然朝我冲了过来,不知道他是否喝酒,完全看不出来。

审判长,被告辩护人对公诉人所提供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

被告辩护人对被害人穆辉醉酒的事实没异议,但这不代表被告人康磊知道被害人

13

穆辉处于醉酒状态。

首先,穆辉突然攻击被告人康磊,且穆辉手中持有凶器,康

磊在乎的是如何躲避穆辉的攻击。

其次,证人赵彬的当庭也说了,他当时也不知道穆辉喝酒了。

所以穆辉虽然喝酒了,但是不一定每个和他接触的人都能知道。

同时,赵红的证词中“问:

他喝酒上不上脸?

有一点点,但不明显,平时也不明显。

”说明穆辉酒量很好,喝酒跟不喝酒基本直观上看不出来,所以,被告人康磊也是在不知道穆辉醉酒的情况下进行的打击,所以他不具有特殊的注意义务。

第六组:

证据共两份,分别为云锦康诺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

补充鉴定书和云锦省许昌市公安局平原区分局刑事技术鉴定书。

用以证明被告人康磊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穆辉的死亡结果间有因果关系。

第六组第一份证据为云锦康诺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补充鉴定书。

鉴定书结论:

死者穆辉符合在心脏肥大的基础上,因身体多处钝性损伤,特别是头部皮肤挫裂创,加上饮酒及纠纷中剧烈奔跑等多种因素作用下致急性心功能衰竭而死亡,其损伤在其死亡过程中的参与度为20%-30%。

法医鉴定人:

魏宇天、许志强。

第六组第二份证据为云锦省许昌市公安局平原区分局刑事技术鉴定书,鉴定书中对致伤工具的推断:

根据死者头额部创口具有挫伤带,创缘不整齐等特征,推断致伤工具为具有棱边的钝器;

根据左颞部创口具有挫伤带,创缘呈三角形等特征,推断致伤工具为不规则钝器;

穆体表损伤呈表皮剥脱、挫伤出血、无创口等特征,推断致伤工具为接触为面积较大的钝器。

鉴定人:

孙晨、李振家。

第六组证据举证完毕,提请法庭进行质证。

我打他的是背部,不是致命伤,对他的死亡不具有关联性。

首先,被告辩护人对公诉人出具的证明被告的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的真实性有瑕疵。

在许昌市平原区公安局分局刑警大队的情况说明中表示,穆辉妻子赵红拒绝该局请的鉴定人做鉴定,并多次上

14

访要求原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这种情况下被告辩护人认为第二次做的补充鉴定

是有瑕疵的,我们申请新的鉴定人重新做鉴定。

根据赵红的重新鉴定申请书申请理由:

草率做出可以排除暴力作用致死的可能的结论,致使该案不能进入正常的司法程序,被告辩护人合理怀疑赵红不断申请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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