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制订《祁阳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最后讨论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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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制订《祁阳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最后讨论稿

 

关于修改制订《祁阳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等三个文件的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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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订原因与过程说明

一、三个文件出台修订的原因

(一)时间上已过期。

2005年祁政发[2005]9号《祁阳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祁政发[2005]7号《祁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超过5年,按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均已过期,需重新修订或重新颁布、废止。

(二)内容上不适应。

2005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只有15条,内容过于简单,只是针对财政局机关对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程序进行简要地规范,缺乏操作性和指导性。

2005年的《祁阳县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很多内容如招投标,政府采购等政策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文件一些提法过旧,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要求。

(三)管理上不规范。

建设单位费用开支长期存在不规范、标准不统一等一系列管理混乱现象,没有制定相关规范性管理文件。

二、三个文件出台修订的过程

三个文件于2010年5月10日开始起草,历经将近一年时间,共经历6次讨论、6次征求意见和6次修订的过程。

组织相关人员到冷水滩、零陵两区学习考察一次。

郑弋常务副县长、纪委邓群书记亲自组织30个局及部分乡镇主要负责人参加的讨论会2次。

在整个讨论中收集到建议共计达96条。

其中大部分建议都得到了吸收采纳。

这次整个修订过程参阅了中央、省、市在关专门文件达100多件,在此不再一一列述。

三、三个文件内容的几点说明

(一)内容安排上,体现了从零开始。

新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分7章,41条,参考了中央、省、市法律法规共139部并吸收了冷水淮、零陵两区的一些做法。

内容全面,涉及全县所有专项资金及相关职能部门与实施单位,充分展示了“全、新、实用”的特点。

新的《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费用支出管理暂行办法》这二个办法,也作了全面的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管5年,《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费用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管2年。

(二)财政管理上,突出了最新成果。

1、“零基预算”。

打破以前的“基数法”。

2、“涉农项目资金整合使用”。

优化资源配置和项目绩效。

3、“国库集中支付”。

推行先进的理财方式,真正从源头上实现资金拨付的全程监控把关。

4、“个人补助资金实行打卡发放”。

认真落实党中央惠民政策,有效避免了资金截留、挪用,体现了时代的特征。

5、“基建项目投资评审”。

明确规定基建投资项目原则上应纳入财政投资评审后才能开展工程招投标和办理完工结(决)算。

(三)具体规范上,细化了实用操作。

2005年的暂行办法,只列了几条原则性的规定,缺乏操作性。

新的办法从专项资金立项到分配、拨付、使用、考评、监管、追责全过程进行了实质的规范,尽力体现操作性,实用性和前瞻性,重点突出了如下内容:

1、统一了会计核算。

分别指出了各类专项资金的账务如何设置和处理的程序。

2、细分了职责。

明确了主管部门管什么,监管部门查什么。

3、立项权的划分。

投资额县本级在50万以上、上级财政在200万以上、融资项目在500万以上的项目,经分管县长核准后、县长批准。

所有属于涉农整合的项目,须报县长审批后执行。

4、分配权的划分。

按县政府资金审批权限和程序执行。

5、项目招投标规范。

30万以上,公开招标;30万以下—5万元,政府采购(包括邀请招投标);5万以下,协商比选;所有项目中标保证金不少于5%。

6、基建拨款规范。

按进度拨付。

开工后进度拨款不超过70%,结算前预留30%工程价款,结算后留5%-15%的质量保证金(视工程验收质量定)。

7、设计变更规范。

5万元以上的变更,须有建设单位、主管部门、财政共同签证报县政府领导批准后执行,10万以上项目要附有预算方案。

8、基建业主单位费用开支标准控制。

现出台一个专门性的《祁阳县本级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费用支出管理暂行办法》作为配套文件进行细化管理,基本做到了管得住,控得了,操作起来简单、直观。

本《管理办法》就费用开支核心内容—管理费控制数明确如下:

(除上级有专门文件外),一般按以下比例控制。

200万以下,5%;200万—500万,3%;500万—1000万,2%;1000万—5000万,1.2%;5千万—1亿,1%;1亿—5亿,0.8%;5亿以上,0.5%。

业务招待费控制为管理费的10%,其他建设费用(如征地拆迁、奖金补助发放等)的开支标准在配套文件中都逐一进行了明确。

但对管理费超支的控制未予明确,建议政府按10%—30%进行调控并写进《管理办法》中看是否可行,以利于加强控制。

9、资金结余处理。

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用于本部门并优先安排新项目支出。

原则上不调剂。

10、监督检查。

实行监管部门定期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内网数据库共享,公民可依法申请可查;个人补助发放公示到组;选择性地开展绩效评价;吸收受益人或公众参与项目验收;具体明确主要违规的行为与责任追究措施

11、绩效考评。

有选择性地开展项目绩效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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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参照文本如下

附件1:

《祁阳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2:

《祁阳县财政性投资基本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附件3:

《祁阳县本级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费用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1:

祁阳县专项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切实确保专项资金运行安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中央、省、市对专项资金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的部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社会管理、公共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经济建设以及政策性补贴等方面具有指定用途的资金。

1、指上级人民政府拨付的资金。

2、本行政区域和本级人民政府预算安排的资金。

3、政府性融资借款。

4、各单位通过非税收入征集的(包括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中指定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是否需要进行再分配的原则,划分为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和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两大类。

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没有直接到单位、到项目的专项资金。

不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是指:

中央、省、市财政下达的及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指定到单位、到项目的资金。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零基预算”的原则。

打破“基数法”和部门所有的管理模式,实行“零基预算”管理。

(二)专款专用的原则。

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项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三)整合使用的原则。

在不改变资金性质、用途的前提下,以政府为主导,合理规划,统筹安排,集中投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放大财政资金效应,提高财政资金整体效益。

(四)国库集中支付的原则。

所有专项资金(除国家政策有特别规定的和政府性融资借款外)拨付一般都应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资金拨付除项目管理费、前期费等资金可拨付到项目管理部门外,其它用于工程、货物、服务类等资金支出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承包商、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

直接到村的单个建设项目资金,条件成熟的可以直接支付到村。

(五)打卡发放的原则。

凡支付给个人的补助支出,一般应打卡发放到人,各级各部门在发放过程中不得强行代扣各种款项。

(六)基建项目投资评审的原则。

专项资金基建工程预结(决算)项目,投资额度达到规定数额以上的应送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评审,评审后才能开展工程招投标和办理工程预结(决)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第七条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可行性方案并向上级申报,编制项目及其预算草案、组织项目实施并具体提出用款计划,按规定合理、有效使用专项资金,收集、汇总、定期报送资金使用管理信息。

第八条财政业务部门负责审核项目(概)预算和峻工结(决)算、组织调度专项资金,定期报告专项资金的收支结余和使用与管理情况等。

第九条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管理活动全过程依法进行检查监督,涉及专项资金管理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第三章项目申报、预算与审批

一、立项申请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申报部门是县发改委、县财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申报部门原则上应按照财政管理体制或财务隶属关糸,以正式文件函及时上报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文件。

第十一条县发改委、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重点,以及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发改委、财政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文件及有关资料,为保证项目申报文件的真实、科学和完整性,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对不符合条件的相关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县发改委、财政部门、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于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不予受理的,应当面或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已经受理的申请应及时进行审查。

投资数额较大、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成立评审论证小组或者委托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论证。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

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总投资额县本级投入50万以上、上级投入200万元以上、融资投入500万以上的建设项目,按程序由分管县级领导审核,报县长审批。

第十四条属于涉农项目整合范围的资金,各相关部门要按照“集中建设项目、集中建设地点、集中资金投入”的原则,择优选择申报涉农资金项目,按照上级对口部门和单位的要求完善项目申报各种手续,由县政府协调,经县长同意后再按第十三条程序上报。

第十五条申报、实施项目所需的项目前期费,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本级预算安排或融资项目的申报,由主管部门商财政部门报县政府按程序审批立项。

二、资金分配与预算编制

第十七条县财政安排和非税收入形成的专项资金应当纳入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后,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政策性、特殊性事项形成的超预算支出和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需县财政配套增加专项资金预算的,按预算调整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因职能交叉须由多个部门共同实施的项目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牵头部门,落实、安排专项资金,不搞重复安排。

第二十条对没有明确到部门需要进行再分配的专项资金(包括县级财政安排和省市追加的专项资金),按政府资金审批权限和程序审批。

第四章资金的拨付、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

预算执行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预算的,必须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二条通过非税收入组织的专项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地将专项收入缴入县财政国库,不得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部门对全县专项资金实行统一管理。

所有专项资金一般应通过财政国库单一账户体糸集中支付。

1、上级有关文件精神明确规定必须单独在银行开设专户的专项资金,开设特设专户进行核算。

2、对要求在财政实行报账制管理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专户,建立专账进行核算。

3、下拨到项目单位的专项资金,应纳入项目单位账户统一核算。

4、发放到个人的补贴资金实行打卡发放到个人账户。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支出中涉及大额物资(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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