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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艺术职业大学章程模板

附件2

成都艺术职业大学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校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

成都艺术职业大学,英文名称为ChengduVocationalUniversityoftheArts。

第三条学校住所地:

四川省成都市新津县花源镇白云路115号,邮政编码为611433。

学校设成都新津和眉山青神两个校区。

第四条学校性质:

非营利性法人。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办学宗旨: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依法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职能。

第六条学校定位:

立足成都,服务四川,辐射西部;面向文化产业,融入、支撑新业态发展;培养高层次技术技能型人才。

将学校建设成以艺术学科为主,管、工、文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高等学校。

第七条学校体制:

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理事会为学校最高决策机构,同时设立监事会、学术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等,按照本章程和相关规定开展活动,形成理事会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依法办学的大学治理体系。

依规设立中共成都艺术职业大学委员会,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学校重大事项决策和管理。

第八条教育形式:

以全日制普通本科层次学历的职业教育为主,适度保留特色专科教育,开展国际学生教育、中外合作教育、成人学历教育等其他形式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培训。

依法自主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和学习制度。

第九条学校依据国家发展和社会需要与办学实际,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为12000人左右。

第十条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坚持依法治校,依法处理校内外各种事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章举办者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学校举办者:

四川中弘高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学校业务主管部门:

四川省教育厅。

第十三条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四条举办者的权利:

(一)推举首届学校理事会组成人员;

(二)了解学校的发展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四)向学校提出教育、科研、文化、国际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合理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举办者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

(二)承担学校设立阶段的相关费用,保障学校办学的基本经费,并提供相关资源,将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

(三)每年按时审定学校的办学预算决算,按预算需求履行后续注资义务;

(四)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但不干预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

第三章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领导体制

第十六条学校设立理事会。

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领导机构,决定学校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根据校长提名,聘任副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审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与撤销,批准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批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教育改革等事项;

(五)筹集办学经费;

(六)审核学校经费预算、决算,监督、检查学校资产和财务管理;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和薪酬方案;

(八)拟订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方案;

(九)监督检查学校办学过程及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十)对校长、副校长行权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十一)决定学校其他必须由理事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组成、产生办法、任期。

理事会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7人组成,其中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应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管理经验。

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

首届理事长及其他理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理事长由举办者代表担任。

以后每届理事会由举办者推选、校领导推荐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前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组成情况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具体议事规则:

(一)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

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理事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理事会;

(二)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其指定的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内容、时间、地点等通知全体组成人员;

(三)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至少应有三分之二理事到会方能召开;

(四)理事会表决议事决议时,至少需经三分之二理事通过,此决议方为有效。

聘任或者解聘校长时,校长应当回避;

(五)每次理事会会议必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会议的理事签字,由理事长签署执行。

理事会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学校经中国共产党四川省教育工作委员会批准建立中国共产党成都艺术职业大学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

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履行党章规定各项职责,督促学校依法治教、规范管理,保障学校工作顺利进行。

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学校理事会、校长、各级部门积极配合支持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一)保证政治方向,负责对办学方向、宣传思想、队伍建设、干部聘任等进行政治把关,保证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学校得到贯彻落实;

(二)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学校工作各方面,贯穿教育教学全过程;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为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提供组织保证和精神动力;

(三)参与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决策,对理事会和校长办公会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意见建议,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支持校长依法履行职责;

(四)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

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六)法律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法规规定及上级党组织的要求开展工作,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第二十三条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的协商沟通机制,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要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要征得党委同意;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的事项,要由党委研究决定。

第二十四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5—7人组成,其中至少2—3人是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其他的监事会成员由举办者推选或更换。

监事会设主席1人。

学校理事、校长、书记、副校长、副书记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学校监事。

监事会每届任期为四年,最多连任两届。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决议需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五条学校监事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检查学校财务、人事、教学等办学管理工作,向理事会、校长、副校长及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等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对理事会成员、校长、副校长及各内设机构负责人等的履行职责与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监督、纠正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对理事会决定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监事会主席列席理事会会议,对会议讨论事项提出意见与建议。

第二节执行机制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若干名。

第二十七条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规定条件的公民担任。

校长任期为4年,期满离任,可连聘连任。

校长由理事会聘任,并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八条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学校工作情况;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方案并经理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具体规章制度;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提交理事会审定后实施;

(三)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执行高等教育教学标准,组织开展教学活动、思想道德教育、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校外合作与交流等工作;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教职员工的聘用和管理工作,负责学生管理工作,对教职员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符合条件者颁发学历文凭及学位证书;

(四)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代表学校参加有关外部交流合作和社会活动;

(五)主持校长办公会,研究处理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行政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六)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通报学校工作,听取和处理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七)理事会的其他授权事宜。

第二十九条校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免职: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学校管理混乱或教育教学质量低下;

(三)不能履行职责,不能坚持学校正常工作;

(四)本人提请要求辞职;

(五)教育行政部门建议免职。

第三十条校长因故暂时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校长代理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学校管理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副校长受校长委托负责校长授权管理的工作,对校长负责;负责指导分管的部门工作,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由校长召集并主持,副校长、校长助理、学校办公室主任参加。

其他有关人员经校长提议可列席相关校长办公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实行校长主持、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制度,校长享有最后决定权,并对所作决定承担责任。

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策,由校长签发和公布。

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学校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校长办公会议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三节学术组织

第三十三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咨询和学术争议处理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工作。

(一)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青年教师占有一定比例;

(二)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三)学校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四)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

任期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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