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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docx

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XX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辐射技术在工农业、医学、科研和教学等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为及时、科学、合理、有效处置辐射事故,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环境安全,最大限度减少辐射事故的影响,启动本应急预案,并作出正确的响应。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关于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事故分级处理和报告制度的通知》《XX省民用核设施辐射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XX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等。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XX市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与响应。

主要包括:

(1)放射源、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以及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射线装置运行失控导致人员超剂量受照事故;

(2)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

(3)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5)可能对我市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市外辐射事故及辐射事故;

(6)各种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1.4工作原则

按照统筹规划,积极兼容,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大力协同,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XX,及时高效处理突发辐射事故。

2应急机构和职责分工

2.1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

XX市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应急领导小组、综合协调机构、应急支持保障部门、专家咨询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详见环境应急组织体系架构图)。

在市环保局核应急办设置日常办公室,市环保局核与辐射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应急支持保障部门由市委宣传部、公安局、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和健康局等有关单位组成。

各成员单位在办公室统一领导、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辐射事故应急期间,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活动在环保局内进行。

辐射事故应急组织结构图如下:

 

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应急领导机构的指示;

(2)当市内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跨市区域辐射事故时,在国家和省辐射事故应急领导组的指挥下实施应急响应。

在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领导、协调和调动社会力量及各种XX,组织突发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决定启动或终止应急状态,具体组织、安排事故的应急响应和调查;

(3)统一指导市内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发布、舆情应对工作;

(4)必要时与兄弟市的联络工作。

(5)必要时向省政府及省有关部门或兄弟市申请支援。

XX市核应急与辐射环境管理办公室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政府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认真落实有关环境应急工作指示和要求;

(2)建立和完善环境应急预警机制,组织制定(修订)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和应急值守;

(4)统一协调辐射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市应急办组织应急事故的信息发布与报送工作;

(5)指导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6)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其他应急救援任务。

2.2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职责

市委宣传部

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科学知识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营造有利于辐射事故应急处理的舆论氛围。

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宣传报道、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XX相关部门加强对新闻监管及网上舆论引导工作。

2.2.2市环境保护局

核应急办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定性定级和评估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组织监测站或协调省监测中心站对事故发生点周围进行辐射监测。

2.2.3市公安局

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负责对发生地和受污染区域的治安封锁、治安维护、交通管制、维护社会稳定、群众疏散、落实各项强制隔离措施等工作;防止和制止不明真相的人聚众闹事,确保事故发生点周围地区交通畅通。

2.2.4市卫生健康局

负责组织辐射职业病危害评估和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具体实施工作。

2.2.5市财政局

保证必要的经费支持与保障,确保突发辐射事故处置所需装备、器材等物资购买经费的供给;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2.2.6市民政局

负责指导、协助转移、疏散受灾群众,必要时将受灾群众安置到应急庇护场所,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等事宜。

2.3各县(区)人民政府职责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辐射事故的预防、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4市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

由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聘请的市内外有关专家组成,包括环保类、辐射类、医学防护类等方面专家。

专家咨询组的主要工作是:

分析判断辐射事故等级,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提出应急处置方案,指导突发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预防

3.1辐射事故预防

(1)按照“常备不懈”应急指导方针,贮备和预先准备必要的辐射事故应急装备、仪器设备。

(2)各有关单位宣传放射防护知识,开展法规教育。

辐射工作人员经辐射防护知识培训和法规教育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环保局对X建、改建、扩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工作场所严格进行审查和竣工验收,消除潜在的事故隐患,保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4)市环保局加强对全市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和转移备案。

(5)联系有关部门及时强制收贮涉源单位的闲置、废弃放射源,清除事故隐患。

(6)市环保局监督检查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是否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以及设专人警戒。

(7)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对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定期组织开展辐射环境安全现场检查、辐射环境风险源排查、申报登记;查清底数、建立辐射事故风险源的信息数据库。

4辐射事故应急处置

4.1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等级。

4.1.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1.2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1.3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1.4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2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4.2.1信息来源

(1)放射源和辐射技术应用单位报告;

(2)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发现;

(3)其他。

4.2.2信息分类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3)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4)射线装置失控;

(5)放射源破碎、散落;

(6)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急性死亡;

(7)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急性放射病等。

4.2.3信息识别

办公室收到信息报告后,马上组织专家对信息来源和有关情况进行信息识别,初步判断是否属于辐射事故。

辐射事故的评估:

(1)评估内容:

明确突发辐射事故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的涉及范围、发展趋势及其对人体健康或环境的影响;确定突发辐射事故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突发辐射事故的需求等。

(2)快速评估步骤:

通过对突发辐射事故发生地区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技术行为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3)决策咨询:

突发辐射事故评估专家组对快速评估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对现有应急处置措施的改进意见,并形成评估结果汇报至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应急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协调发布级别预警或启动预案消息。

应急领导小组无法判别时,应立即报告上级领导机构。

4.2.4应急预案启动

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信息识别结果作出相关响应工作,响应程序依据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进行,响应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4.3分级响应

4.3.1分级响应机制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按辐射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

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政府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Ⅰ级应急响应报国务院组织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报省政府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区)政府组织实施。

4.3.2分级响应的启动

4.3.2.1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上级有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协助做好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并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展情况。

4.3.2.2较大(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较大(Ⅲ级)响应,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启动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府、省环保厅报告事件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接到较大辐射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可能涉及的县(区)政府通报有关情况;

(2)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以及事发地县(区)应急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专人值班,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3)市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市辐射事故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并根据评估结果上报市政府;

(4)市政府启动较大(Ⅲ级)响应,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处理,组织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综合应急力量增援;市公安局、环保局协调设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5)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建议市政府及时向可能涉及的相邻市(区)通报情况,适时向公众通报事件处理情况;

当较大(Ⅲ级)辐射事故超出市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由市政府提出申请,省政府负责启动重大(Ⅱ级)响应或向上报告启动特别重大(Ⅰ级)。

4.3.2.3一般(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县(区)政府负责启动一般(Ⅳ级)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市政府和市环境保护局应急办公室报告。

当一般辐射事故超出县(区)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当在采取先期处置的同时,报请市政府组织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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