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下册 房屋建筑移交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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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下册房屋建筑移交方案

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新城()一期项目

项目建设技术方案

 

第四章移交方案

(下册房屋建筑部分)

 

第四章(下册):

房屋建筑移交方案

  在特许期限满后,项目公司将本项目及其附属设备无偿移交给政府政府特许机关—甲方的制定机构。

我公司保证交出的项目功能完善、设施良好、设备运行正常,工程资料齐全,完全符合项目正常使用要求。

 1、移交范围

  在特许期限届满后,项目公司将向政府特许机关无偿移交和转让:

 1.1项目及其附属设施;

 1.2至少满足项目正常运营6个月所需要的设施、物品;

 1.3与项目的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有关的文件、手册和记录;

 1.4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未到期的担保、保证和保险的受益;

 1.5与项目运营和养护有关的所有技术和知识产权;

 1.6所有与项目及其资产有关的项目公司的其它权力和利益。

  2、项目移交时的状态

  我们承诺:

2.1、项目公司在移交时,项目及其附属设备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建筑技术状况指数大于等于80。

2.2、向政府特许机关移交的设施、物品满足项目正常运营6个月的需要。

2.3、移交的项目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符合经批准的本项目设计文件,并保证在特许经营期满后至少1年内,项目处于良好的运营和养护状态。

2.4、移交的项目高速建筑符合国家要求的所有安全和环保标准。

 3、人员培训

  在特许期结束前至少12个月,项目公司向政府政府特许机关报批一份详细的就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对甲方人员开展的培训计划。

在特许期结束至少6个月前,项目公司应按照批准的培训计划完成培训工作,并在特许期结束前至少3个月内,项目公司让政府特许机关指定受训人员共同参与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

项目公司承担培训费用。

 4、移交优惠条件

 4.1项目移交时,我们保证项目无任何债务、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而形成的权利瑕疵,即不附加任何形式的第三方权益,同时保证不让政府特许机关承担任何债务和责任。

 4.2除该项目应有的设施、设备和其他永久性的附属设施外,其他的临时设施和临时建筑,如政府特许机关认为接收后对拥有、经营和维护时不需要时,我们将全部拆除或移出,保证该项目整洁、有序、美观和运营的畅通。

 4.3项目移交时不进行人员移交,不增加政府政府特许机关人员管理负担,项目公司员工由项目公司自行遣散。

 4.4在项目移交前6个月进行全线大修,确保建筑的良好状态。

 4.5无偿对政府特许机关明确的接收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4.6向政府特许机关转让所有同移交资产有关的项目公司的其它权利和利益,向政府特许机关转让、移交同项目运营和养护有关的所有技术和知识产权。

 4.7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向政府特许机关办妥建筑移交手续,如交接有延迟,在此期间,项目公司将无偿继续履行职责,维持项目的正常运行。

 4.8特许期届满后,项目公司不再拥有和行使与项目有关的各种权利、特许经营权以及其他的权利和利益;项目公司不再使用本项目名称及相关内容作为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名称或商标从事经营活动。

 4.9项目公司向政府特许机关移交该项目的所有设计图纸、投入使用的验收报告、施工技术资料、竣工资料(包括施工验收合格证明)、项目永久性的设施、设备采购安装合同、设施设备的维修记录以及移交前最新测试和调试数据(包括测试证书)、财务资料,同时对移交的资料附详细的说明或支持性文件,保证移交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移交程序

 5.1第一阶段:

移交准备阶段

时间安排:

特许经营期满前两年——特许经营期满前6个月。

 5.1.1在特许经营期的最后两年内,涉及项目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等重大经营、财务决策由政府特许机关和项目公司双方共同商定。

 5.1.2特许经营期满前一年,项目公司向政府特许机关报批一份详细的就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对政府特许机关人员开展的培训计划。

 5.1.3项目公司成立移交领导小组,全面启动移交筹备工作。

 5.1.4特许经营期届满前一年,政府特许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全面审计。

 5.1.5特许经营期满七年,政府特许机关和项目公司按协议规定联合检查项目的所有部分。

 5.1.6对项目建设工程技术资料、设施和设备运行技术资料以及继续运营、养护、维修所必需的文件、手册和记录进行整理、完善、归档造册登记。

 5.2第二阶段:

移交实施方案拟订阶段

时间安排:

特许经营期满前6个月——特许经营期满前1个月。

 5.2.1在特许期限届满前6个月,项目公司与政府特许机关共同达成协议,明确项目公司向政府特许机关移交项目和其他相关资产的详细安排(包括保卫安排)、向政府特许机关移交的项目、设备、设施的详细清单、项目公司负责移交的代表姓名;同时政府特许机关也向项目公司提供其负责移交的代表姓名。

 5.2.2项目公司在资产移交前6个月,政府特许机关与项目公司联合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测并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对没有达到要求的,项目公司将限期进行缺陷修复和改造。

 5.2.3编制移交期末的资产负债表、特许经营期利润和利润分配表,建设期和特许经营期现金流量表、移交期末的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情况表、特许经营期财务状况分析说明书,作好资料移交准备工作。

 5.2.4特许期届满前6个月,对项目应移交的资料进行移交。

 5.2.5特许期届满前6个月,对政府特许机关制定的接收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并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前至少3个月内,项目公司让政府特许机关制定受训人员共同参与项目的运营养护和维修工作。

 5.2.6在特许经营期满至少3个月前,项目公司方负责解除和清偿本项目中的任何债务、留置权、抵押、质押及其他请求权(甲方同意保留的除外),做好向政府特许机关移交项目的必要准备。

政府特许机关不承担项目公司在本项目建设期及收费期内形成的任何债务、担保以及应向任何第三方负有的责任。

5.3第三阶段:

移交实施阶段

  时间安排:

特许经营期届满前1个月——特许经营期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5.3.1特许经营期满前1个月,政府特许机关指定的接收人全面进驻项目公司,开始资产核对、移交具体事宜。

 5.3.2特许经营期满前15日,政府特许机关指定的接收人派人到关键岗位见习,全面熟悉项目情况。

 5.3.3特许经营期届满当日,项目公司与政府特许机关指定的接收人办理具体业务交接手续。

 5.3.4特许经营期届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与政府特许机关或其指定的机构签署移交协议,办妥移交手续。

项目主要移交内容及时间安排见表。

表5.3.4项目移交主要时间表

移交时间

移交内容

负责人

特许经营期满前一年

项目公司向政府特许机关报送移交申请报告

项目公司

特许经营期满前一年

接受政府特许机关的审计和项目清理

政府特许机关

项目公司

特许经营期满前十个月

召开移交准备工作会议

项目公司

特许经营期满前九个月

检查、修复和置换项目的设施、设备

项目公司

特许经营期满前九个月

整理、完善各种移交资料

项目公司

特许经营期满前六个月

双方组成项目移交委员会,制定移交方案

和详细移交安排

政府特许机关、接收人、项目公司

特许经营期满前六个月

政府特许机关对项目进行鉴定和验收

政府特许机关

项目公司

特许经营期满前六个月

接受政府特许机关的全面资产清查

接收人

项目公司

特许经营期满前六个月

对项目应移交的资料进行移交

接收人

项目公司

特许经营期满前三个月

对接收人的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接收人

项目公司

特许经营期满前一个月

开始资产移交具体事宜

接收人

项目公司

特许经营期满当天

全面移交

接收人

项目公司

特许经营期满后第一个工作日

全部移交完毕,签订完成移交协议

政府特许机关

项目公司

 6、项目按期可靠移交的保证措施

  项目移交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确保项目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项目公司将严格按照移交时间安排表执行,严格按照移交内容、范围向政府特许机关移交。

 6.1明确项目公司移交主体责任。

项目公司是资产移交工作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扎实做好项目移交的各项基础工作,确保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6.2项目公司在正式移交前一年,如自身有债务,则对自身的债务制定出还款时间表,报送政府特许机关,以便监督项目公司执行还款计划;所有贷款项目报政府特许机关同意。

 6.3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按年提留项目大修理费用。

在经营期满前第三年,由项目公司按照计划进行大修。

 6.4项目公司接受政府特许机关监督项目公司的资产移交和清算分配等工作。

 6.5在许可范围内,项目公司向政府特许机关免费转让移交时正在使用的运营及维护该项目所需的全部技术及专有技术。

 6.6对接收人的工程维修、设施、设备维护技术人员、操作人员以及收费站工作人员和接收人认为应该培训的其他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

供电系统、监控系统、收费系统、桥梁维修、维护技术以及管理工作流程等方面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进行培训,并对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必要测试。

 6.7密切配合,确保项目正常运转。

项目公司将与政府特许机关或其制定的接收人密切配合,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扎实做好项目移交工作,确保平稳过渡,确保项目正常运转。

 6.8工程移交及投资成本返还阶段的控制点及保障措施

 6.8.1各单项工程建设期完成后就移交至业主,各单项工程移交后管理主要由业主完成。

项目移交后投资人主要负责保修期的工程保修工作。

 6.8.2为保证各单项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

投资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质量保修期

房建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

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具体保修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后续具体合同约定执行。

 

(2)质量保修责任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投资人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

投资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招标人可委托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3)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投资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业主承担。

 7、项目移交及返还阶段关键控制内容

7.1单项工程移交的范围和时间

  单项工程的分项工程分别验收合格后,对该工程向业主移交。

按照验收一项移交一项的原则进行移交。

包括:

 7.1.1该工程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7.1.2与该工程相关使用的所有器材、机械、设备和设施;

 7.1.3材料、库存和全部改扩建设施;

 7.1.4所有约定的该工程实体及设施;

 7.1.5资料(含工程竣工资料、缺陷责任期内全部的养护资料和检测、评定资料);

 7.2、移交文件

  投资人向业主移交完整的项目所有工程档案、投融资资料、设备、仪器、仪表,资产清册,维修操作手册、质量保修书等有关资料。

按照移交一项工程移交一份文件的原则移交相应的工程文件资料。

 7.2.1资产清册

  移交开始之前,投资人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交所有资产清册,资产清册包括该单项工程项目所有资产应列明项目。

具体内容按相关规定办理。

在此类资产清册提交业主之前,不得认为此资产清册对应的工程的移交目的业已完成。

 7.2.2操作及维修手册

  移交开始之前,投资人按照业主的要求编制针对此项工程的操作及维修手册。

操作及维修手册应足够详细地使业主能对此项移交的工程进行操作、维护、拆卸、重新安装、调整及修理。

在此类操作及维修手册提交业主之前,不得认为此项工程移交工作业已完成。

 7.3技术移交

  在移交之日,投资人在技术和专门知识可由投资人移交或转让的最充分范围内向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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