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贸职业技术学院绩效工资实施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模板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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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

岗位绩效

薪级绩效

职务/职称绩效

专业技术岗

 

二级专技(正高)

1900

1700

4年以下600,4至7年800,8年以上1000

三级专技(正高)

1600

四级专技(正高)

1500

五级专技(副高)

1400

4年以下500,4至7年600,8年以上700

六级专技(副高)

1300

4年以下500,4至7年600,8年以上700

七级专技(副高)

1250

八级专技(讲师)

1200

1100

400

九级专技(讲师)

1000

十级专技(讲师)

900

十一级专技(助教)

800

300

十二级专技(助教)

750

员级

700

管理/教辅岗

四级管理(院级正职)

3000

2800

4年以下1000,4至7年1500,8年以上2000

五级管理(院级副职)

2500

2300

4年以下800,4至7年1200,8年以上1600

五级管理(党委委员)

2000

4年以下600,4至7年900,8年以上1200)

五级管理(正处)

1800

4年以下500,4至7年700,8年以上900

六级管理(副处)

4年以下400,4至7年500,8年以上600

七级管理(正科)

4年以下300,4至7年400,8年以上500

八级管理(副科)

1150

4年以下250,4至7年350,8年以上450

九级管理(科员)

4年以下200,4至7年300,8年以上400

十级管理(办事员)

4年以下150,4至7年250,8年以上350

试用期

650

工勤岗位

一级工(高级技师)

4年以下400,4至7年450,8年以上500

二级技工(技师)

950

三级技工(高级工)

850

四级技工(中级工)

1750

4年以下200,4至7年300,8年以上400 

初级工(10以上普工)

4年以下150,4至7年250,8年以上350 

普工(10年及以下)

600

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岗位绩效和职称绩效相应减少100分。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如下:

1.业绩奖、责任奖、考勤奖:

业绩奖

责任奖

考勤奖

220

2100

2050

1550

1050

管理、教辅岗

院级正职(副厅)

3500

院级副职(正处)

2700

党委委员(正处)

普工(10年以上)

普工(10年以下)

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责任奖相应减少100分。

2.超课时奖:

超课时奖是指专任教师承担超出规定的基本课时量或行政坐班人员兼课所得到的奖励。

专任教师基本工作量为10课时/周(若因工作需要,专任教师必须服从不超过16课时/周的工作安排),每学期按17周计,每年基本工作量为340课时,超出部分发放超课时奖;

行政坐班人员上课按超课时计算,处级干部不超4课时/周,其他人员不超6课时/周(若因工作需要增加课时量的,须经分管教学副院长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并且增加的课时不能占用正常上班时间)。

超课时奖标准如下:

(分/课时)

职称

标准

教授

80

副教授(博士)

70

讲师(硕士)

60

助教

55

50

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标准相应降低10分/课时。

3.超工作量奖:

超工作量奖是指教职工承担超出岗位职责规定范围以外的工作,或因突发事件增加工作量或在假期承担某些专项工作所得到的奖励。

超工作量奖标准:

院领导60元/半天;

中层干部(副高及以上专技职称)50元/半天;

其他人员40元/半天;

辅导员管理学生的基本工作量200人,超出部分可按在校生3元/月/人,实习生1元/月/人标准发放超工作量奖;

加班工作量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4.兼职奖:

兼职奖是指专任教师兼任行政、教辅岗位,学科(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基层党务、群团工作人员,班主任;

或行政人员兼任本职岗位职责以外的工作所得到的奖励(中层干部兼任党总支委员的,不发放兼职奖;

个人兼职岗位原则上不超2个岗位),兼职奖标准如下:

 

正处

副处

500

正科

副科

200

科员

纪委委员

150

工会委员

学科(专业)带头人、教研室主任

基层党支部书记、团总支书记、

基层党总支、支部委员

100

班主任

网络管理员

实训室管理员

5.科研奖:

科研奖由科研处按《**学院科研工作量计分和奖励办法(暂行)》执行。

6.荣誉奖:

凡被确定为《海南省高层次人才分类标准(2019)》和海南省“南海系列”育才计划中第一层次(相当于“领军人才”和“南海名家”)者,一次性奖励10万元、第二层次(相当于“拔尖人才”和“南海英才”)者,一次性奖励6万元。

获院级荣誉(学院表彰);

省级荣誉(主要指教育厅或省委省政府、省委组织部、团省委等在全省范围内表彰);

国家级荣誉(主要指教育部或中央组织部、团中央等在全国范围内表彰)的,对获奖者实行一次性奖励,标准如下:

(分/月)

荣誉名称

院级

省级

国家级

教学名师

4000

20000

骨干教师

10000

十佳教师或优秀教师

先进工作者

优秀共产党员

优秀辅导员

优秀班主任

荣誉名称不一致时可参照同等标准执行,同一项目获多项荣誉,按就高原则奖励。

7.竞赛奖:

竞赛奖是指教职工在各类竞赛中获得优胜得到的奖励,标准如下:

(1)教学大赛一、二、三等奖,院级分别奖励1200分、900分和700分;

省级分别奖励3000分、1500分和1000分。

国家级分别奖励10000分、5000分和4000分。

(2)演讲、诗歌朗读等方面的比赛一、二、三等奖,院级分别奖励800分、600分和500分;

省级分别奖励2000分、1200分和1000分。

国家级分别奖励7000分、4000分和3000分。

(3)课件制作比赛一、二、三等奖,院级分别奖励1000分、700分和500分;

省级分别奖励2500分、1200分和900分;

国家级级分别奖励8000分、4000分和3000分,

(4)教学成果被评为省教育厅重点建设专业(含教学改革试点专业和特色专业)每个奖励8000分;

教育部重点建设专业称号的,每个奖励20000分;

(5)荣获教育厅或教育部精品课程分别奖励6000分和15000分;

荣获教育厅或教育部优秀教学团队称号的分别奖励10000分和20000分。

(6)文娱、体育类比赛获一、二、三等奖,院级分别奖励500分、400分和300分;

省级分别奖励1000分、700分和500分;

国家级分别奖励8000分、5000分和3000分.

8.指导奖:

指导奖是指教师指导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取得优异成绩得到的奖励。

(1)奖励范围及类别

对参加由教育部、省教育厅或相当级别的上级部门组织的大学生挑战杯、电子设计、程序设计、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数学建模、文艺汇演、英语比赛、演讲比赛、辩论比赛、体育比赛和其它竞赛活动中获奖的学生,学院对其指导教师给予奖励。

(2)奖励标准

①获由省教育厅或相当级别的部门组织评比的集体一、二、三等奖及优秀(优胜)奖的(指2人及以上参赛者),每项(队)分别奖励2500分、1500分、800分和300分;

获教育部或相当级别的部门组织评比的集体一、二、三等奖及优秀(优胜)奖的(指2人及以上参赛者),每项(队)分别奖励5000分、3000分、1500分和600分。

②获由省教育厅或相当级别的部门组织评比的个人一、二、三等奖及优秀(优胜)奖的,每项分别奖励1000分、600分、300分和200分;

获教育部或相当级别的部门组织评比的一、二、三等奖及优秀(优胜)奖的,每项分别奖励5000分、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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