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联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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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联系

学问产权行政爱护与司法爱护的联系

一、学问产权行政爱护与司法爱护冲突的表现

(一)直接冲突

1.私权爱护中的直接冲突

学问产权侵权行为首先侵害的是权利人的财产权,行为人需要担当民事责任,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恳求。

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当事人针对《专利法》第11条规定的“未经专利人许可,不得实施”的一般侵权行为和《专利法》63条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a以及《商标法》第57条规定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等侵权行为,除了向法院起诉外,还可以恳求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b此时可能消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同一问题作出截然相反的结论,导致二者之间的冲突和冲突,见图1。

图1该类型冲突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状况第一种状况:

侵权行为发生后,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依专利法或商标法规定先恳求行政管理部门介入处理,后者作出了不构成侵权的认定。

随后,权利人未提出行政诉讼,而是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恳求。

此时,法院仍须就当事人诉讼恳求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c很有可能作出侵权成立的判决结果,这与行政机关裁决结果相互冲突,产生了直接冲突,见图1-1。

图1-1其次种状况:

依据我国专利法和商标法规定,行政部门作出侵权认定后,还可以就侵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即,针对赔偿数额提出的诉讼是民事私权救济程序,而非针对行政机关所作侵权认定的司法审查。

但司法程序中仍应当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这就很有可能消灭法院最终做出不构成侵权的判决,与行政裁决结果相互冲突,产生了直接冲突,见图1-2。

图1-2第三种状况:

在不同地域发生同一侵害学问产权私权行为时,可能消灭当事人在A地向行政管理部门恳求处理,在B地却是向法院提出诉讼的状况。

即,发生行政与司法权力同时介入同一侵权行为的情形,这两机关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独立进行处理和裁判后,很有可能消灭最终行政打算与司法裁判相冲突的状况,见图1-3。

2.公共利益爱护中的冲突

学问产权同时还兼具有公益性,因此某些侵害学问产权的行为不仅对权利人的私权造成侵害,还可能蒙蔽和误导消费者,扰乱正常市场经营秩序和学问产权管理制度。

这些侵权行为兼具民事侵权和行政违法的双重性,侵权行为人要受到民事和行政的双重制裁。

即,发生上述侵权行为时,法院可以受理权利人的民事诉讼恳求,行政机关也可以依法主动介入,代表国家对扰乱秩序、破坏公共利益的学问产权侵权行为进行处理。

《专利法》第63条、《商标法》第61条、《著作权法》第48条均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此外,因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的性质、职能范围、所要解决的问题完全不同,这两个程序中的法院与行政管理机关彼此独立地对侵害学问产权的事实进行认定,很可能消灭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对同一侵害学问产权的行为作出截然相反的打算,产生行政爱护与司法爱护的直接冲突,见图1-4。

(二)间接冲突

1.学问产权侵权与确权之间的冲突

鉴于专利权和商标权是经由行政审查后授予的权利,法律设置了确权程序来撤销不应授予的专利权或商标权,以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保证学问产权法律的正确执行。

d实践中,大多数学问产权确权纠纷是因学问产权侵权民事纠纷而起,此时,民事纠纷与行政确权行为发生了重叠。

表面上看,这两条途径是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各自的法定职权内对不同的问题进行审查后作出回应,是两条互无交集、互不干扰的路径,但实际上,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时,已经对该学问产权效力进行了预判。

这就很有可能消灭法院判决当事人构成侵权行为需担当相应责任,而该学问产权却被无效;或法院认为该项学问产权内容已经落入公共领域,作出不构成侵权的判决,但该学问产权却被维持有效的结果,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处理结果存在间接冲突,见图2-1。

2.学问产权犯罪移送中的冲突

虽然《刑法》第213条至第220条以及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均对学问产权犯罪行为作出了规定,但因学问产权爱护的特殊性,实践中往往先由学问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学问产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在处理过程中发觉情节严峻已经构成了犯罪的案件,本应当向公安、检察院进行移送却没有移送或无法移送,本应当受到刑事惩罚的犯罪行为被当作一般行政违法行为予以处理,构成行政与司法的隐形冲突,见图2-2。

二、学问产权行政爱护与司法爱护冲突的成因

(一)行政爱护与司法爱护缺乏连接

在当前的情形下,但单凭行政或司法的力气无法全面有效地爱护学问产权,只有二者全方位、多维度地有效连接和协作才能充分发挥“双轨制”爱护模式的优势,提高效率。

但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和实际执行中仍存在连接上的不健全,导致了两种学问产权爱护模式之间的冲突。

e

1.行政裁决与民事诉讼的连接不足

针对专利、商标等学问产权侵权行为,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和司法两条救济途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侵权纠纷当事人恳求行政机关进行处理后,又向法院提出赔偿恳求的,法院应当受理,并对就当事人恳求的内容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这一规定隔断了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的信息共享渠道,一方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前期行政机关所把握的状况知之甚少,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滞缓了救济效率;f同时,这就很可能消灭法院判决与行政裁决相悖离的局面,不但铺张了司法行政资源,其结果的冲突也令当事人感到无所适从,降低了法律的权威性。

2.行政确权与司法审查之间缺乏连接

众所周知,学问产权行政确权程序明显不同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但目前我国仍将其视为一般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行政确权打算提出的诉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这种做法忽视了行政确权的特殊性,导致行政确权与司法审查之间的连接消灭阻碍,在司法实践中将消灭以下问题:

第一,行政诉讼中,原确权纠纷中有直接利害冲突的当事人一方变成了的第三人,行政机关却由确权程序中的居中裁判者变成了与原告对抗的被告,无论行政机关乐观或消极行使其被告权利,都是对当事人的不公正。

其次,法院无权径行判定学问产权的效力,只能撤销或维持行政机关作出的确权打算,即现行的学问产权确权制度存在确权程序、确权行政诉讼一审,确权行政诉讼二审三个审级,一方面两个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频频需要以行政机关作为被告,铺张司法行政资源,也有损国家机关的权威性;同时,也简洁导致“循环诉讼”的发生,进一步降低爱护效率,无法充分爱护当事人权利。

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连接不够顺畅在实践中,通常都是先由学问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对学问产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过程中,发觉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需要进行刑事惩罚后应当转交刑事机关进行处理,此时刑事司法机关事先并没有参与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在把握侵害学问产权犯罪信息方面就存在滞后性和被动性的问题。

同时,我国目前没有法律对案件移送过程中的证据、移送时间、相关手续和材料作出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还缺乏肯定力度,导致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连接消灭“真空区”,行政机关或刑事司法机关实行消极对待的状况多有发生,大量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没有移送或无法移送,导致执法力度和效果大打折扣,假冒、盗版等学问产权犯罪行为屡禁不止。

(二)行政爱护与司法爱护标准不全都

1.立法本身存在模糊和不统一

现行的学问产权制度起步于80年月,随着国际学问产权爱护进程的不断推动,渐渐暴露出该制度中立法层次多、条块分割、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的弊端。

一方面,现有的学问产权法律法规层次繁多,内容庞杂、零乱,彼此间又缺乏有效连接的规章,难以协调。

另一方面,缺乏学问产权法典对一些共性的问题作出统一规定,各部门法中对这些问题却有不同的规定。

例如,专利法规定了调解制度和地域管辖权,商标法和著作权法中却无此类规定;著作权法中明文规定,违法行为损害公共利益时才可实行没收等行政惩罚措施,而专利法和商标法中却无此要求;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值竞争法乃至刑法中规定的入罪标准模糊,操作性差。

g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内部尚且不能完全依据统一标准处理这些问题,更何况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彼此独立,缺乏协调机制,当它们处理同一学问产权违法行为中遇到上述问题时,更简洁因标准不统一而作出相反的打算。

2.行政执法与司法机关管辖重叠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

因学问产权违法行为兼具民事侵权与行政违法的双重性,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均有职权对其进行管辖。

但这两个机关进行处理的依据和立场完全不同,例如行政机关更多是依据法规与部门规章,其目的是维护正常秩序,爱护公共利益,通常可附加罚款与没收的惩罚,对权利人已受的损害则不加补救;而司法机关处理时,更多依据的是相关司法解释,其目的主要是对权利人的损失加以救济。

此时,可能消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同一学问产权违法行为作出不同处理结果的情形。

3.地域差异导致标准难以统一学问产权的“无形性”使得学问产权侵权违法行为通常具备跨地域的特点,双方当事人都会选择恳求对己方有利的机关进行处理。

但因地区之间的经济、科技进展水平不一,各地学问产权相关人员的专业水平存在较大差别,不同地区的学问产权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对同一学问产权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接受的标准不统一,地方爱护主义更是加剧这一冲突和冲突。

三、学问产权行政爱护与司法爱护冲突的协调

(一)完善学问产权行政与司法爱护连接机制

在对我国学问产权爱护“双轨制”立法制度设计不进行大的修改的框架下,完善学问产权行政与司法爱护连接机制既是解决“双轨制”爱护冲突的有效途径,也是社会进展对学问产权制度完善提出的迫切要求。

1.加强执法连接和协作

加强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是各国通行的做法。

在我国现行学问产权制度框架下,由于学问产权问题通常涉及多个部门,部门间的协作就更利于更快更好地解决问题。

目前国内正在不断探究构建良好的学问产权行政与司法爱护连接和协作的机制,包括建设学问产权维权救济中心,建立学问产权维权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对接机制,h促进各相关管理部门就学问产权爱护开展连接和协作;构建打击侵害学问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机构,集中开展学问产权爱护专项行动;建设跨地区学问产权协作执法机制,提高办案效率、节省权利人维权成本;建设行政调解与司法确认对接机制,探究有利于实现学问产权行政爱护与司法爱护的有效对接,既能提升学问产权纠纷行政调解的社会效益,也能为人民法院与学问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合力化解学问产权纠纷供应实践平台。

2.统一执法标准

在现行的“双轨制”的模式中,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有各自的执法标准,并自成独立体系,两套体系必定存在多方面的差异,要避开两者的差异甚至冲突,统一执法标准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包括统一对法律的理解,统一事实认定标准,统一证据认定标准,统一执法程序等方面的完善。

3.完善法律监督

因刑事司法机关与有关行政部门之间在打击侵害学问产权方面的协作尚不够默契,存在法律依据零散且混乱,多主体、多层次立法导致适用法律困难,这些问题不仅造成行政与司法执法之间的冲突,还严峻制约了对学问产权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

因此,加强对学问产权行政行为的监督与把握,关键是为行政执法引入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在刑事司法机关与有关行政部门之间建立起一套迅捷有效的协作协作机制,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顺畅连接,从而更有力地预防和打击学问产权犯罪,有利于乐观营造良好的学问产权法治环境。

(二)逐步完善学问产权立法

学问产权立法实施与社会进展契合度要求很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进展,这种“双轨制”爱护模式与社会进展契合度有了进一步完善制度设计的迫切要求。

因此,从长远来看,完善学问产权立法是从根本上解决学问产权行政与司法爱护冲突的重要途径。

1.理顺行政执法主体多元的问题

我国学问产权行政工作由多个部门分别负责,这种制度设计是中国学问产权制度进展历史的反映。

其优点在于分工较细,相应的机构职责也较为明确,发挥行政执法自身高效、简便的特点,对快速、充分爱护学问产权意义重大。

但同时这种分散管理形式对执法权的安排过于专业和细致,执法主体过多,执法程序及执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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