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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内部承揽协议

杭州博舟弘易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内部承揽协议

签订日期:

2020年月日

签订地点:

杭州市余杭区

合同编号:

杭州博舟弘易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内部承揽协议

施工单位(甲方):

承揽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承揽事项经协商一致,共同签订本合同。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已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进行了实地踏勘及了解,并且知悉本工程图纸、预算及所有施工注意事项。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工程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室内外装饰工程

1.4

承揽范围:

1.5

承揽方式:

包工包料

1.6

工程结构:

1.7

装饰装修施工面积:

、工程质量

2.1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

浙江或专业的质量检验标准、设计标准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标准。

2.2

国家、浙江或专业标准: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01)

2.3

约定标准:

三、工期

3.1总工期:

日(为日历工期,并包括法定节假日)。

3.2开工日期:

年月日。

3.3竣工日期:

年月日。

3.4延期开工:

乙方不能按期开工的,应提前2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甲方或建设单位不同意延期开工的,则工期不顺延;如因甲方或建设单位原因需延期开工的,应提前告知乙方,并相应顺延工期。

3.5暂停施工(停工):

因甲方或建设单位原因要求乙方暂停施工的,乙方应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

3.6工期顺延

若因

发生以下情况的,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及建设单位,工期相应顺延,乙方不承担责任;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工期不顺延。

(1)7日内由于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累计8小时以上不能施工的。

(2)不可抗力或其他非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

四、设计

4.1设计图纸及技术文件由甲方于开工前日向乙方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及技术文

件。

4.2设计变更

(1)涉及设计变更的,设计图纸提供方应给出变更设计图纸及材料样品,以作计价及施工依据。

(2)涉及到增减项或任何关于工程造价有影响的必须签订增减项联系单。

五、工程价款

5.1本工程价款:

元。

5.2本工程价款总计:

人民币元整,(¥元)。

此价款已包括乙方为完成本工程所必须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协调费、政府规费、措施费、保险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措施费、成品保护费、场地清理费、赶工增加费、保修费、文明施工费、不可预见费、税金和利润等一切费用。

5.3本工程价款可在出现下列情况时调整:

(1)建设单位确认的工程量增减。

(2)建设单位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5.4工程价款支付

5.4.1本工程付款方式:

(1)水电工程及木工工程施工进度到一半以后(由甲乙双方书面进行确认),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承揽价款的20%工程款,即:

人民币元×20%=元(大

写:

元整)。

(2)泥工工程施工完成以后(由甲乙双方书面进行确认),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

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承揽价款的20%工程款,即:

人民币元×20%=元(大写:

元整)。

(3)油漆工程施工完成以后(由甲乙双方书面进行确认),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承揽价款的20%工程款,即:

人民币元×20%=元(大写:

元整)。

(4)总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以后(由甲乙双方书面进行确认),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收到发票

后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承揽价款的10%工程款,即:

人民币元×20%=元(大写:

元整)。

(5)余款甲方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分期每月支付给乙方。

5.4.2工程进度款:

待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承揽结算总价的70%。

5.4.3

工程质量保修金:

为甲、乙双方确认结算总价的

2%作为该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期限同甲方

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保修期一致,并由乙方负责及时收回工程款。

如在质保期内无质量及缺陷修复责任扣款,则保修金在本工程各分项工程保修期全部届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无利息一次性支付。

5.4.4在甲方支付乙方款项时,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合法有效的成本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停止付款。

5.4.5乙方同意甲方可以银行汇款、信汇、支票等方式支付工程款,但在甲方支付前,乙方需凭付款申请

和发票向甲方申请付款。

5.4.6乙方应每月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及相关质量验收记录,甲方会同乙方核实计量并检验工程质

量。

5.4.7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应包括洽商款项(如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

5.4.8乙方未经建设单位同意超出设计图自行增加的工程量和因乙方原因返工增加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5.4.9甲方可为乙方按施工进度代发工人工资,代发工资从工程款中扣除。

但乙方必须提供同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务用工协议并保证劳务人员具有资质,且受过专业安全培训以及施工人员的身份信息、银行卡信息必须到甲方备案方可由甲方代发工资。

六、双方权利

6.1甲方权利

(1)有权监督乙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2)有权审批乙方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

(3)有权随时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材料、设备验收、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

6.2乙方权利:

乙方代表认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时,有权在收到甲方代表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

的书面报告,如甲方代表坚持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乙方代表应予执行,但由于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七、双方义务

7.1甲方义务

(1)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组织乙方和设计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工作。

(3)提供施工场地。

(4)提供房屋主体结构等已有的技术资料。

7.2

乙方义务

(1)制定并组织落实施工进度计划。

(2)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

(3)安全施工:

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安全防护和防火等措施,并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人员及财产损失;发生伤亡事故,应在第一时间报有关部门及通知甲方,并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提供抢救抢险的必要条件,协助处理事故,事故引发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已竣工工程在未正式交付甲方之前,应负责工程成品保护工作;负责施工场地的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佩证上岗、文明施工,并防止因施工造成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而影响他人,万一发生,须尽快负责修复或赔偿;严格履行合同实行信誉工期,如脱料、窝工或借故诱使甲方垫资,举查后均按违约论处;乙方在施工期间应随时接受甲方的检查检验,并按甲方要求对不合格的部分进行返工,乙方应承担此部分返工的全部费用且工期不予顺延;乙方已清楚本工程现场位于居民楼、办公楼附近,故乙方须遵照国家、杭州市政府及甲方物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包括但不限于因夜间施工、噪音、空气污染、通道占用等带来的扰民影响等,因乙方未能遵守本条款的规定而引起的民扰/扰民亦由乙方负责调停及解决,并支付一切费

用;乙方保证其雇佣的劳务工人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在浙江省从事施工及工作的一切合法手续,受过安全培训,且提供安全保护措施,并保障甲方不承担因乙方未能遵守本条款的规定而引致的罚款、诉讼及后果损失。

(4)乙方承诺该承揽项目因合同终止、工程延期、工程质量问题、工人劳资纠纷等引起的诉讼、赔偿以及甲方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八、工程验收

8.1隐蔽工程验收:

具备隐蔽条件的工程部位,乙方应在自检合格后2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及建设单位验收,验收合格并经甲方代表、建设单位负责人在检验纪录上签字后,乙方才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8.2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乙方应按国家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甲方及建设单位提供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竣工图纸。

(2)甲乙双方在确认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3)因特殊原因部分工程暂时不能竣工的,必须通知甲方及建设单位或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处理。

(4)竣工结算:

甲方自收到竣工报告和结算资料后及时进行审核确认,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尾款(质修

金除外)。

九、违约责任

9.1甲方违约

若甲方无正当理由未在接到乙方提交的书面请款报告后的14个工作日内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则从第15日算起,甲方按该笔应付未付金额的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9.2乙方违约乙方有下列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如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停止支付工程款项:

(1)工程进行中乙方非不可抗力或未经甲方或建设单位同意情况下中止施工累计3天以上,拒不执行合

同;

(2)在工程进度中,乙方提出调整工程款支付条件或方式以及提出超出合同以外的付款要求,在甲方没有批准的情况下发生停工;

(3)乙方未按建设单位审定的施工设计及方案进行施工的;

(4)无论任何原因导致的周边居民或民工闹事、围攻、威胁甲方工作人员或甲方工作场所给本工程造成严重影响的;

(5)乙方拖延工期,而又无视建设单位或甲方的指示,拒不采取加速施工的措施;

(6)乙方无视建设单位及甲方的警告,固执地实施或公然违反本合同约束的行为;

(7)乙方施工质量经第三方国家质量监督机关确认明显达不到合同和规范的要求;

(8)乙方转包或未经甲方同意进行分包的;

(9)出现质量安全事故,影响使用安全的;

(10)因乙方自身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

(11)若乙方未按合同规定的竣工日期完工,每延期一天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0.1%的违约金,不足

一天亦按一天计。

如未按各阶段工期完工且延误超过10天的,甲方可停止付款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需赔偿甲方另行施工或接续施工的全部费用。

(12)乙方如果私自代换材料,其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负责返工的全部费用,并赔偿代换材料的两倍造价同时追加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工期不得顺延,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3)经验收,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设计和规范要求时,甲方有权对工程进行改建或完善,费用由乙方承担。

造成工程延期的,乙方须同时承担延期竣工等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14)甲方依据上述约定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10%,如

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该部分损失提供赔偿。

(15)由于乙方责任导致工程质量和室内环境污染控制不达标的工程,乙方须对工程质量不合格的部位应进

行彻底返工修理,对室内空气质量不达标的应进行全面综合治理,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若由于以上原因造成工程延期交付的视同延误工期。

十、质量保修

10.1

质量保修责任: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

的全部质量保修责任。

10.2质量保修期:

保修期限同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保修期一致。

10.3质量保修要求

(1)乙方须于保修期内提供维修工作队为本工程提供全部的免费检修和保养,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保修期内本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乙方于知道故障事故后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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