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业报告docx.docx
《法律行业报告docx.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行业报告docx.docx(3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法律行业报告docx
法律行业分析报告
摘要:
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
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
律师,
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
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
你的格言: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唯有客观事实才是最高的权威。
关键词:
法律;道德;公平;公正;司法;法务
一.行业概况
1.概念
法律
汉语拼音:
fǎlǜ 英文名称:
Law
法文名称:
Dénomination
“法”
拉丁文:
jus
法文:
droit,
德文:
Recht,
俄文:
право或закон
各国的“法律”都兼有“公平”、“正义”的含义。
从“法”的词源看,都喻意公平和正义。
我国的十类主要部门法为:
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与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
“法律”是我国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制度中的一种专业,代码为0351,授予的学位为法律硕士。
✧定义
(1)法律的具体定义
法律是一种公平的规则,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
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的保证实施为手段。
法律需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
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
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
所以,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随着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演变,最终它也将随着社会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的概念古时指律令或刑法。
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机关保证执行的行为准则。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从人类社会早期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习惯法的产生,到国家的诞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再到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开来,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法律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但一成不变的是:
法律是被国家赋予的强制性社会规范。
(2)法律的其他解释
基本的法律:
一般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它的实际作用与宪法实际上相同。
「基本法律」所意味是不永久并权宜之针,在没有实施宪法下达到有法维持宪政秩序之效果。
这里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法律,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某一方面的最基本的问题。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属于“基本法律”的层次。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也叫“一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宪法》第67条)。
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视为狭义的法律。
它一般包括宪法,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等。
广义的法律:
是指法的整体,包括法律、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及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如规章)。
狭义的法律:
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在三权分立的国家,由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而制定的行政命令仅对该行政机关之公务员有拘束力,除法规命令外,原则上行政机关所制订之行政规则对于人民均不发生拘束力。
而限制人民自由权利之法律必须由人民所选举之立法机关制定之(即后者,狭义的法律)。
(3)相关法律名词
法系
法系是指对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体系的分类标准。
根据各国法律的渊源,存在样式和运作方式,法系可以分成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两种。
两者主要区别在法律渊源,法官权限,诉讼程序方面。
法律制度
在发达国家,主要的法律制度有独立的法院、代议议会、责任内阁、军警系统、官僚系统、法律专业和公民社会本身。
约翰•洛克在其《政府论》里,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外交三种权力,其后的孟德斯鸠在其著作《论法的精神》中对其进行了完善,主张将国家权力划分为行政、立法和司法、而且三种权力必须要分立,而且相互制约。
他们的原则是不应该有任何人可以掌握到国家的所有权力,和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内的独裁理论相对。
近代,有马克斯•韦伯等人重塑有关在行政控制下的国家的模型。
现代军事、政治与官僚的力量对一般人民的日常生活显现出了许多特别的问题,这些是早期如洛克和孟德斯鸩等作家所不可预见的。
法律专业的惯例和实例是让人民接触公平正义的重要部分;而公民社会则是一个用来指形成法律的政治基础的社会组织、社群和团伙等。
2.法律的特征
(一)法律是一种概括、普遍、严谨的行为规范
法律首先是指一种行为规范,所以规范性就是它的首要特性。
规范性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
法律同时还具有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
法律还具有普遍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即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
它有特殊的逻辑构成。
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
每一个法律规范都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
其中行为模式一般有三种情况:
(1)可以这样行为,称为授权性规范;
(2)必须这样行为,称为命令性规范;
(3)不许这样行为,称为禁止性规范。
其中
(2)和(3)又称为义务性规范。
法律后果是指行为人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
法律后果分为两种:
一个是肯定性法律后果,指行为人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要求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积极的结果,包括国家承认行为合法、有效、应予保护甚至奖励。
另一个是否定性法律后果,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规定而行为,从而导致的一种消极的结果,包括国家不承认行为合法、行为无效或者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法律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行为规范
这是法律来源上的一个重要特征。
所谓国家制定和认可是指法律产生的两种方式。
国家制定形成的是成文法,国家认可形成的通常是习惯法。
(三)法律是国家确认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的权利和义务,它是由国家确认或认可和保障的一种关系,这是法律的一个重要特征。
(四)法律是以国家强制行为为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来保障。
(五)法律是一面盾牌
法律是人民的盾牌,用以保护该国人民的生命财产等,使其能够自由安全幸福的生活。
3.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分三个层次:
(1)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初级本质。
(2)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二级本质。
(3)法所反映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是法的终极本质。
4.四个基本关系
(1)法律与道德
道德是生活于一定物质条件的人们以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标准来评价人们的言行、并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维持的规范、原则和意识的总称。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理论的一个永恒的话题。
二者有内在的必然联系,又有明显的区别。
了解这个问题,对我们理解法的概念有助益,同时,对我们制定良好的、符合民心、民意的法律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与道德相同之处是:
第一,它们都是人们的社会行为规范;第二,它们的内容是互相渗透的。
在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道德要求常常明文规定在法律里。
例如我国宪法第24条、第46条、第51条等条款中,就明确规定了作为社会主义道德基本内容的“五爱”以及社会公德的要求。
在宪法的其他条款和一系列法律中,也直接规定或隐含了道德的要求。
第三,二者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上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
在经济基础基本不变而经济体制有了变化、生产力有了很大发展的情况下,法律和道德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例如,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宪法作了修改,法律、法规正在进行大量的立、改、废,道德也发生了变化。
第四,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
它们追求的都是社会秩序安定,人际关系和谐,生产力发展,人们生活幸福。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是:
第一,产生的社会条件不同。
道德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法律是私有制、阶级和国家出现后才有的。
第二,表现形式不同。
法律不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都以文字形式表现出来,道德的内容则主要存在于人们的道德意识中,表现于人们的言行上。
第三,体系结构不同。
法律是国家意志的统一体现,有严密的逻辑体系,有不同的位阶和效力。
道德虽然有共产主义道德、社会主义道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家庭美德之分,但不具有法律那样的严谨的结构体系。
第四,推行的力量不同。
法律当然主要是靠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守法来推行,但也要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道德则主要靠人们内心的道德信念和修养来维护。
第五,制裁的方式不同。
违法犯罪的后果有明确规定,是一种“硬约束”;不道德行为的后果,是自我谴责和舆论压力,是一种“软约束”。
(2)法律与政策
政策有党的政策、国家政策之分,有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之别。
党的政策是执政党在政治活动中为实现一定的目的而作出的政治决策。
这里主要讲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区别:
第一,意志属性不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而党的政策是党的意志的体现。
虽然我们党没有自己任何的私利,党的意志反映和代表了人民的意志,但党的政策在没有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之前,不具有法律的属性。
第二,规范形式不同。
法律具有规范的明确性,政策则比较原则,常常只规定行为的方向而不规定具体的行为规则。
第三,实施的方式不同。
法律和政策都要靠宣传教育,使广大干部群众掌握和自觉执行,但在执行中遇到障碍时,法律有民事、行政、刑事制裁手段;违犯政策则由党的纪律来处理。
第四,稳定程度不同,法律有较高的稳定性,党的总政策和基本政策也有较高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这一点邓小平同志讲得很清楚,他说:
“究竟什么是党的政策的连续性呢?
这里当然包括独立自主、民主法制、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等内外政策,这些政策我们是不会改变的。
”(《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146页)但具体政策,就必须随形势的发展变化而随时加以调整。
在这一点上,同时体现了政策与法律各自的优点和局限性。
现代国家,没有法律不行,没有政策也不行。
在我国,党的领导是立国之本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我们一定要坚持党的领导。
”(《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二卷,第273页)现在,我国正在稳步推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因此,处理好党的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就显得特别重要。
第一,法的制定和实施要以党的政策为指导。
党的领导作用实现的基本方式之一是制定和实施政策,以指导国家的活动;而国家活动的基本方式是制定和执行各项法律,以实现国家职能。
所以,制定和实施法律就必须以党的政策为指导,这也是在国家活动中坚持党的领导的体现。
我们现在制定的法律,都体现着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和其他有关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政策,或者说是经过法定程序把党的政策条文化、具体化。
第二,政策和法律的实施相互促进。
政策上升为法律之后,就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而得到有力地推行;法律以政策为指导,就能从政策对实践经验教训的科学总结、对社会发展规律的正确反映、对广大人民利益的集中体现中获得力量,从而使法律得到人民衷心的拥护。
第三,政策和法律互相制约。
改革开放以来,在邓小平民主与法制思想的指导下,我们大力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按照邓小平同志关于“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79页)的指示,逐步改变了过去主要靠政策办事的作法;确定了“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的原则;提出了“党领导国家事务的基本方式是:
把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党的十五大报告进一步指出:
“要把重大决策与立法结合起来”;党中央和全国人大都以正式文件的形式,确认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治国方略。
所以,党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到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党领导国家事务的活动,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之内。
党领导人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