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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群体侵权,通常表现在三个方面:

1、消费侵权:

大学生消费侵权主要在日常生活用品、专业学习用品和电子消费类产品方面,主要表现在被迫消费、产品质量低劣、虚假宣传、售后服务水平等。

2、勤工助学、实习侵权:

大学生为提高自己的就业竞争力,往往通过不同的途径寻找就业的单位。

在寻找过程中就会受到不法中介的诈骗,在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时会存在着陷阱,在工作单位中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等。

3、学校侵权:

近年来,学生因住宿问题,纪律处分问题,学位、学历授予问题,学籍管理问题、后勤管理及其他有关问题与校方发生矛盾纠纷。

高校规章制度被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审视部分高校的规章制度,一些高校过度维护管理者和校方的利益,制定了为数不少的不合法理的内部管理制度。

(二)大学生侵权保护之必要性

1、保护大学生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知识经济时代已经到来,社会的深刻变革引起了大学生利益格局的改变,大学生们不得不思考如何维持和扩大自身的利益,对学校提供的教学服务和生活条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由于高等教育的逐步市场化使大学生由单一的受教育者转变为一个集受教育者与消费者于一体的特色。

2、大学生作为社会的精英,人数多、活动能力强,人员集中易组织,由于社会的激烈竞争,现在的大学生承受着学习、生活、就业等各种压力,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极可能产生逆反心理,成为不稳定因素。

而高校的稳定也是社会稳的基础。

3、高校扩招后,由于办学规模的扩大,大部分高校存在办学资源紧张的情况,加上高校学生管理的指导思想没有及时转变,不管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存在着侵害大学生权益的现象,学生和高校对簿公堂的事情屡见不鲜,保护大学生权益的任务十分迫切,有学者甚至提出了制订大学生权益保护法的要求。

大学不是神秘的象牙塔,我们也已踏入了半个社会,某些不成熟的思维方式应抛弃,以理性取而代之。

二、大学生案例集

1.消费者维权事件

案例一.她自带“鲁大师”,检出商家卖的是旧电脑

2010年7月,南京医科大学的女学生王某在某专卖店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可店主未让她当面检验便开封。

王某随后发现机体掉漆、有斑痕,不像新机。

次日,王某来到该店,要求换机。

店主推说店内没货,并写下承诺书,于8月7日为消费者提供一台同型号的新机。

8月7日,王小姐再次来到店中,要求店主为她提供新机。

在验机过程中,王小姐发现包装箱条形码已被划坏。

于是,王小姐拿出“鲁大师”等硬盘检测软件,当场对机器进行检测。

结果显示:

硬盘已使用326小时。

面对此结果,店主仍然拒不承认。

王小姐只得向南京市消费者协会求助。

受理投诉后,工作人员立即联系了该店主,并指出,王小姐依靠自备的软件进行验机,而且保留了店主的换机承诺书,维权证据相当充足。

见王小姐有消协撑腰,店主当场向王小姐退还了4850元全款。

王小姐掌握了先进的检测手段,并保留了换机承诺书等重要证据,为自己的成功维权做了充分准备。

广大消费者在投诉过程中,必须要学会保留和掌握证据,包括发票、收据、产品交易、维修的视频、录音、照片等,这些小小的证据,在关键时刻也许会发挥意想不到的重要作用。

案例二知情权:

某大一新生李某以35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双NIKE的鞋,结果不到一个礼拜那双NIKE就开胶“抗议”了。

李某找到店家要求退换,却发现所谓的NIKE居然根本不存在售后服务,考虑到没有发票,投诉无门,李某被迫做出让步,在被店家收取60元折旧费后,李某得到了退还的290元购鞋款。

分析:

此案例一改以往大学生遇到的消费维权情形,本案例描述了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购买服装类产品时存在的维权困境,现在很多小型专卖店在卖所谓的名牌鞋子,其实很大程度上是一些假冒伪劣产品,加上小店很少有开发票的习惯,大学生对于名牌鞋子缺乏足够了解,难以鉴别真伪。

加之往往一个人去购买相关服装,导致举证难,法制意识、维权意识不足,故而更多的采用双方和解来尽可能维护自己的利益。

其中店主显然违背如实告知消费者相关产品信息、提供相应票据、三包这些义务,虽然和解能够减少自己的消费损失,但是助长了相关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案例三公平交易权:

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2008年初,某大学生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

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

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

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

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案例四人格尊严权:

超市非法搜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权纠纷案

上海女大学生王某在超市购物付款后,由于该超市收银员的疏忽,未将王某所购物品消磁,以致王某在离店时电子报警装置铃声大作,保安人员对其进行检查,值班经理将其拉到办公室,造成群众围观误解。

王某被强制搜身,并滞留几个小时,在搜不出任何物品的情况下将其放走,身心受到极大伤害赶往医院就诊。

提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要求一审法院,精神损失赔偿金25万元。

二审法院1万元。

损害的程度、加害人的支付能力、受害人的状况、当地生活水平等诸多因素考虑。

本案例是现实中经常出现的超市的不法行为,尤其是在一些监控力度不严的小型超市出现。

通过搜身,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权,作为经营者应当有义务维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因为侵犯消费者的人格尊严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应当进行赔偿。

2.假期打工被侵权应如何维权?

假期打工是很多大学生的选择。

打工期间,社会环境、企业态度对他们之后步入社会影响深远。

遗憾的是,我们经常会听到大学生打工遭遇种种不公正待遇。

问题究竟出在哪里、有多严重?

对此我们进行了调查。

我们希望通过此次活动帮助大学生、尤其是家境贫寒的大学生能获得更好的假期打工机会,并在完成学业后更好地就业创业。

实习工作维权事件案例:

2009年5月,河南某大学与某市某企业签订了实习协议,双方约定:

该大学向这家企业提供实习学生58名,企业对实习学生进行实习教学,实习期限为2009年5月8日至11月7日。

今年5月郑某等3人被学校委派到该企业实习,从事技术员工作。

7月1日,3位学生在学校正常领取了大学毕业证书。

随后3人提出,他们已经属于毕业生,而不再是学校委派的实习生,企业应当给予他们正常劳动者的待遇,但此要求遭到企业拒绝。

学校和企业都认为只有实习期满才能获得正式员工的待遇。

9月24日,3位毕业生决定离开该企业,但该企业坚持不向3人发放9月份工资,双方为工资给付等问题产生了劳动争议。

此后,3位毕业生向该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认为此案不属于其受理范围,于10月23日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10月26日,3人向该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12月27日,郑海等3位毕业生拿到了应得的工资。

案例解析:

1.首先大学生所签订的是实习协议,这是有别于劳动者与企业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属于劳务合同。

企业不愿支付大学生的工资就是凭着他们之间签的不是劳动合同,雇主不需按照国家规定的《劳动法》为大学生提供报酬,和按照正式员工的待遇对待大学生。

 但如果按照案例中的“实习协议”约定,学生只有等实习期满后才能获得正式员工待遇。

双方约定的所谓“实习期”,既包含了毕业前的时间,又包含了毕业后的时间,这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实习学生毕业后若继续在企业工作,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相关规定享受正常劳动者待遇。

《合同法》规定,合同如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2.《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这一规定改变了以往以签订劳动合同作为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而以用工事实发生作为劳动关系的起始时间。

因此,只要企业用工开始,即认为劳动者与企业已经确定了劳动关系,不管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都应享受正式员工的待遇。

3.大多数大学生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即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

而且对于一些全日制脱产学生来说他们不仅具有学生的身份,还具有劳动者的身份。

4.大学生的维权法律空白,近年来,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和假期打工的现象也日益普遍,每年都呈扩张趋势,我国各类院校的大学生在正式走向工作岗位前,绝大多数也都有一个实习的过程。

但是,面对如此庞大的在校学生打工群体,关于在校学生打工维权的劳动法律却出现了空白。

大学生的就业、实习时遇到的法律问题在现阶段的社会上还是一个灰色地带,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与保护大学生就业的权利,这样大学生兼职或实习时遇到的工伤、劳动待遇(包括工资或试用期等的合法性)、医疗保险是、社会保险缴纳就没有得到法律的保护。

大学生在打工过程中上当受骗案例,其权益受损主要有如下情形:

(一)黑心中介,宰人没商量。

有些黑心中介机构常常利用大学生求职心切,思想单纯行骗。

据调查,这样的中介一般具有如下特征:

(1)没有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过期;

(2)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非中介机构,却也在经营其它项目时兼营中介。

这些不良中介通常都是采取先收费后中介的手段。

他们要求大学生一次性交纳中介费50~500元不等,然后再给大学生介绍工作。

这些服务往往都是一次性的,且中介有时还会和聘方唱“双簧戏”。

而聘方对大学生严责苛求,当大学生对工作感到不满意再回头找中介时,他们就不再为大学生服务了。

(二)押金、保证金等打水漂。

一些用人单位常使用变相收费的手段让兼职的大学生预先交纳押金、保证金或者其它一些费用,如服装费,建档费等等,然后会以大学生工作不负责或是损坏了公司物品、影响了公司声誉等借口辞退大学生,而押金等也就成了他们的囊中之物。

(三)劳动付出,报酬难觅。

一些单位确实需要大学生帮忙却不愿意付报酬,于是采取恶劣手法克扣工钱。

用工时,有些企业负责人与大学生签订协议,明确表示如果大学生30天内工作不称职,分文工钱都没有。

自信心很高的大学生不知其中有诈,工作不到30天,突然接到老板通知:

不能适应工作,马上离开。

(四)假装招工,骗取钱财。

一些不法分子在写字楼短期租一个房间,挂个牌子冒充公司,然后在各大学门口张贴用工广告。

不少大学生不相信社会用工中介,却比较相信这种招工广告。

又看到公司有固定地址和办公设施,所以对于先交几百元押金才能安排工作的要求不加拒绝和分析。

其后,公司又以种种借口如叫准备、修改个人材料等,过几天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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