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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5号)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职业培训补贴

第二条职业培训补贴分为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技工院校结对帮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中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人员范围包括:

贫困家庭劳动者(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特困人员,下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职职工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人员。

享受补贴人员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且不得与失业保险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本细则所称高校毕业生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以及区外全日制普通高校广西籍毕业生。

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时所在自然年,即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毕业学年是指毕业前最后一个学年,即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6月30日。

第三条职业培训补贴项目

(一)就业技能培训

1.对五类人员自主选择参加经人社部门批准的各类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水平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2.对通过项目制方式为五类人员、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去产能失业人员)、“两后生”等重点扶持对象提供免费就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由人社部门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后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创业培训

对自行选择参加经人社部门批准的各类职业培训定点机构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五类人员,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通过项目制方式为五类人员、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中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去产能失业人员等重点扶持对象提供免费创业培训(网络创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的培训机构,由人社部门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后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的人员须先行取得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补贴可与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同时享受。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一定标准的生活费补贴。

(四)岗位技能培训

对企业新录用的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2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并于签订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之日起12个月内由企业组织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设区市人社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水平证书)后,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本企业在职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职工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水平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对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合格并取得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水平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五)技工院校结对帮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中期就业技能培训

经自治区批准的结对帮扶技工院校或经结对帮扶技工院校及结对帮扶县(区)同意的非结对帮扶技工院校,结对帮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开展为期10个月的中期就业技能培训。

对培训合格的给予技工院校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四条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1.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

(1)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

A类职业(工种)给予500元补贴;

B类职业(工种)给予400元补贴;

C类职业(工种)给予300元补贴。

(2)培训后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水平证书的:

A类职业(工种)给予1500元的补贴;

B类职业(工种)给予1300元的补贴;

C类职业(工种)给予1000元的补贴。

培训后取得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水平证书的:

A类职业(工种)给予1800元的补贴;

B类职业(工种)给予1500元的补贴;

C类职业(工种)给予1200元的补贴。

培训后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水平证书的:

A类职业(工种)给予2200元的补贴;

B类职业(工种)给予1800元的补贴;

C类职业(工种)给予1500元的补贴。

属于自治区发布的急需紧缺及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内的就业技能培训,可在上述补贴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0%。

拨付给补贴对象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不得超过其参加培训所支付的费用。

2.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照人社部门与培训机构的协议执行,但不得超过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补贴标准上限。

(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

1.自主参加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

(1)参加SYB培训(SYB培训中需包含GYB培训内容)和网络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1200元的培训补贴。

(2)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企业培训”(IYB培训)、“扩大企业培训”(EYB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1800元的培训补贴。

(3)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800元的培训补贴。

2.项目制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照人社部门与培训机构的协议执行,但不得超过自主参加创业培训的补贴标准上限。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标准

1.通过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的培训,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劳动预备制学员的培训费,按承担培训任务技工院校的层次,分别给予:

普通技工院校文科类学员3100元/学年·

人、工科类学员3500元/学年·

人;

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500元/学年·

人、工科类学员4000元/学年·

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800元/学年·

人、工科类学员4200元/学年·

人;

高级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4000元/学年·

人、工科类学员4500元/学年·

技师学院文科类学员4500元/学年·

人、工科类学员5000元/学年·

人的补贴。

2.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除了给予培训补贴外,按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四)岗位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的培训费用(以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为不超过60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设区市人社部门认可的职业技能水平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未能取得以上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2.参加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合格并取得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分别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

技师:

给予5000元补贴;

高级技师:

给予6000元补贴。

3.企业新录用五类人员培训,培训补贴标准不超过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60%。

技工院校结对帮扶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中期就业技能培训,具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技工院校结对帮扶贫困家庭“两后生”职业培训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家庭“两后生”参加中期就业技能培训相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74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职业培训补贴申请和拨付流程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申请和拨付流程

1.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补贴申请和拨付流程:

五类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对应人员类别需提供:

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提供《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或县扶贫部门出具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复印件;

城乡低保人员提供《低保审批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开具的享受城乡低保待遇证明;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零就业援助卡》;

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学校证明》或《学生证》、《毕业证》复印件;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提供《居民户口簿》。

(下同)

(3)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水平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本人个人银行卡账户。

2.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的补贴申请和拨付流程

(1)培训前由人社部门和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培训工种、培训人群、培训标准、培训结果、培训费用、就业推荐、责任追究、协议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等双方责任。

培训结束后,由人社部门检查验收培训成效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单位账户。

(2)对通过项目制方式开展培训的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包括:

身份证复印件、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职业技能水平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或职业技能鉴定管理系统导出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培训合格证、按照协议应达到的培训成效证明材料、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授课教师信息。

在开展项目制培训前,开班单位应会同培训机构,将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等有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二)创业培训补贴的申请和拨付流程

1.自主参加创业培训的补贴申请和拨付流程

五类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身份证复印件、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经人社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人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2.项目制创业培训的补贴申请和拨付流程

(1)培训前由人社部门和认定的培训机构签订协议,明确培训内容、培训对象、培训标准、培训结果、培训费用、就业推荐、责任追究、协议年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等双方责任。

(2)通过项目制方式开展创业培训的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应包括:

身份证复印件、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按照协议应达到的培训成效证明材料、培训计划和大纲、培训内容和教材版本、授课教师信息、授课视频资料光盘等。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的补贴申请和拨付流程

申请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四)岗位技能培训的补贴申请和拨付流程

1.申请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按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

2.企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技师、高级技师补贴培训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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