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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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2.制度化管理
30
3.教育培训
2.
50
4.现场管理
3.
700
5.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
4.
100
6.应急管理
5.
70
7.事故管理
6.
20
8.持续改进
总分
1000
标准化评分总分为1000分,最终标准化得分换算成百分制。
换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百分制)=标准化评审得分÷
标准中的赋分×
式中:
标准中的赋分是指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范围内的标准要求项的赋分之和(即1000-缺项赋分之和);
5.本实施细则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及监督检查表”中累积扣分的,均直到该评审项分数扣完为止,不出现负分。
6.标准等级分为三个等级:
总分≥90分为一级;
75≤总分<90分为二级;
总分60≤总分<75分为三级;
总分<60分为不达标。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条件
1.矿山《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必须合法有效;
2.矿山不得出现越层越界开采的行为;
3.在评审之日前一年内,矿山没有发生死亡事故;
4.矿山不得存在以下重大安全隐患:
(1)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
(2)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
(3)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
(4)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5)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
(6)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7)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
二、重庆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及监督检查表
标准内容
标准评分方法
监督检查
一级要素
二级要素
标准要求
标准分值
扣分办法
扣分说明
得分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1目标职责(10分)
1.1目标(2分)
1.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目标,并分解为指标落实到部门,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1
未明确目标并落实到部门或未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的,不得分。
2.定期对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和调整。
无定期考核和调整记录的,不得分。
1.2机构设置(2分)
1.设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未设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未按要求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分。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
“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未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未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法律】《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法律】《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2.企业应配置注册安全工程师
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不得分。
1.3全员参与(2分)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责任制,明确各级部门、各级人员的安全、职业卫生职责。
并加强对安全、职业卫生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2
未建立责任制的,不得分;
责任制不完善的,扣1分;
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不清楚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发现一处扣1分。
1.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
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2.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
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4安全生产投入(2分)
1.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及安全经费提取和使用台账,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
无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及台账或未按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的,不得分。
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和资金投入。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部门规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2.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未缴纳保险费用的,不得分。
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法律】《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5安全文化建设(1分)
参照AQ/T9004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确立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理念及行为准则。
未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的,不得分。
1.6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1分)
开展安全生产电子台账管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病危害防治、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预警等信息系统的建设。
未按照规定建设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的,不得分。
2制度化管理(30分)
2.1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分)
企业应遵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结合自身安全生产特点和机构设置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其至少包括:
①安全例会制度、②安全(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③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制度、④职业病危害防治制度、⑤事故和事件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