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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实务案例集

案例1案情简介:

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

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局部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用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传〞,遭用户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要求我方赔偿。

理由有二:

〔1〕该商品的生产工序根本上是手工操作,在关键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物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认为该货物与双方约定的品质相符。

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友好协商过程中取得谅解。

对此,希予评论。

要点评析:

本案例合同中约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方法表示商品品质,是属于“凭说明买卖〞的一种表示方法。

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说明约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说明不符,那么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要求损害赔偿。

本案我方从根本上违反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品质说明,从而构成卖方的违约行为,应承担所交货物与合同说明不符的责任。

同时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示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示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所以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物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

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可能采用全部手工制作,应该在合同中标明“根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

 

 

案例2案情简介:

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每箱30听。

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物,但其中有一局部是装24听的小箱,而所交货物的总听数,并不短缺。

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卖方那么坚持买方应承受全部货物,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的公证人证实:

不管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一样。

于是引起诉讼。

对此,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

依据何在?

要点评析:

根据?

公约?

规定,卖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品质规格交货,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包装或者装箱,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卖方需承担违约责任。

通常合同中的包装条款针对包装方式或包装材料的规定,对于每个包装的数量,属于双方特殊的约定。

如果双方约定卖方没有按照规定数量装箱,买方有权拒收货物,那么本案例中买方可以拒收整批货物。

但是案例中只是约定每箱的听数,一般认为卖方属于一般违约,所以买方只能提出索赔,不能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物。

 

案例1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企业按FCAShanghaiAirport条件向印度A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

自运往孟买;支付条件:

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

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

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

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孟买某银行。

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

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

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

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

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

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印商应该付款。

因为FCA的风险点在货交承运人处,即本案中虹桥机场货交航空公司处,交货时间为8月31日,符合合同8月份交货的时间要求,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了交货义务,所以买方印商应该付款。

 

案例2案情简介:

印度孟买一家电视机进口商与日本京都电器制造商洽谈买卖电视机交易。

从京都〔陆城市〕至孟买,有集装箱多式运输效劳,京都当地货运商以订约承运人的身份可签发多式运输单据。

货物在京都距制造商5公里的集装箱堆场装入集装箱后,由货运商用卡车经公路运至横滨,然后再装上船运至孟买。

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公路和海洋运输的风险;孟买进口商那么不愿承担货物交运前的风险。

试对以下问题提出你的意见,并说明理由:

〔1〕京都制造商是否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是否应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

〔3〕按以上情况,你认为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何种贸易术语?

要点评析:

〔1〕京都制造商不可以向孟买进口商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因为这三个术语只适合水运,交货点都在装运港船舷,即本案中的横滨港船舷。

但本案中京都制造商不愿承担京都至横滨这段公路运输的风险,因此交货点应该在京都,适用多式联运。

所以不能按FOB、CFR、CIF术语报价。

〔2〕京都制造商不需提供已装船运输单据。

因为多式联运方式下不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

〔3〕按以上情况,京都制造商应该采用交货点在货交承运人处,适用各种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如FCA京都、CPT孟买、CIP孟买。

因为这三种术语的交货点都在京都货交承运人处,一旦在京都完成交货,京都制造商就不用承担之后发生的风险,符合京都制造商的要求;另一方面,印度进口商也无需承担交货前的风险,符合印商的要求。

不过这三个术语中CIP术语为首选,因为此术语中包含保险,京都至孟买的风险可由保险公司承保,如果发生承保围的风险,印商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3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公司拟出口化装品去中东某国。

正好该国某中间商主动来函与该公司联系,表示愿意为推销化装品提供效劳,并要求按照每笔交易的成交金额给予佣金5%。

不久,经该中间商与当地进口商达成CIFC5%总金额50000美元的交易,装运期为订约后的2个月,并签订了销售合同。

合同签订后,该中间商即来电要求我出口公司立即支付佣金2500美元。

我公司复电称:

佣金需待货物装运并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

于是,双方发生了争议。

试问:

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什么?

我出口公司应承受什么教训?

要点评析:

这起争议发生的原因是事先未协商好佣金的支付时间。

我出口公司应吸取的教训是今后与佣金商就何时支付佣金做出明确规定,并达成书面协议。

一般而言,出口业务中,佣金应该在出口企业收到全部货款后才能支付。

因为,中间商的效劳,不仅在于促成交易,还应负责联系、催促实际买主履约,协助解决履约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问题,以便合同得以圆满履行。

 

案例4案情简介:

与利比亚商人订立的出口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为CFR,目的港规定为“的黎波里〞,我方交货时误将货物运往黎巴嫩的“的黎波里〞港,造成损失。

试分析我方工作中的教训。

要点评析:

世界上重名的地方常有存在,建议在重名的地方后面加注其所在国家,城市等。

 

案例5案情简介:

我国某外贸公司以FOB中国港口条件与新加坡商人达成一笔出口交易,新商开来信用证的金额和单价均按FOB中国港口计,要求货运日本横滨港,并在提单上说明“运费已付〞字样,试分析新商为什么要这样做?

我方应如何处理?

要点评析:

我司以FOB中国港口条件与新加坡商人成交,因此无需支付运费,新商却要求提单上说明“运费已付〞字样,可能是新商是一个中间商,将货物转售下家时采用了主运费已付类的术语,比方CIF等,下家要求提单上说明“运费已付〞字样,所以他向我司提出此要求。

为了便于新商的交易,我司可以容许该要求,但前提是新商要把运费事先付给我司。

 

案例6案情简介:

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

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订舱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订舱。

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承受了对方的要求。

但由于船期比较紧,时至装运期我方在规定装运港无法订到适宜的舱位,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

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季节即将完毕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订舱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试问:

我方应如何处理。

要点评析:

要求买方必须付款。

因为FOB项下办理运输是买方义务,卖方只是代为办理,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

 

案例7案情简介:

某年,中国某出口商以CIF魁北克价格向加拿大某进口商出口500公吨核桃仁,由于核桃仁属季节性商品,进口商要求且双方同意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信用证开证日期:

9月底装运:

不迟于10月31日,不允许分装和转船到达日期:

不得迟于11月30日。

否那么,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支付条件:

信用证下90天远期汇票由于天气恶劣,班轮于12月5日才到达魁北克。

因此,进口商拒绝提货,除非按货物总价值打20%折扣以赔偿进口商所发生的损失。

经过多轮痛苦谈判,该交易以出口商损失360,000美元,即货物总价值的15%折扣而告终。

问:

该案例的症结何在呢?

要点评析:

该案例的症结在于到达日期条款。

对于出口商来说,其最大错误在于在于自己的无知或疏忽同意将这一条款写进了合同。

上述合同虽然是以CIF术语的形式订立的,但并非真正的CIF合同。

根据?

INCOTERMS2000?

,CIF的交货点在装运港船舷,卖方只要在规定时间将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就完成了交货义务,所以真正的CIF合同属于装运类合同,卖方无需保证货物何时到达何地。

由于国际贸易术语是惯例,属于选择性约束力,当事方可以将惯例修改之后写入合同,合同规定高于惯例。

本案即属此种情况:

合同虽选用CIF术语,但同时规定货物保证到达目的港的时间,是一份有名无实的CIF合同,这种合同实质上是一种到货类合同。

可见本案中卖方拿的是装运类的低价格,承担的却是到达类的高风险。

 

案例8案情简介:

我方从泰国A公司进口一批大米,签定“CFR〞合同,货轮在海峡附近漂浮。

A公司未及时向我方发出装船通知,我方未办理投保,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故我方要求对方承担责任,但泰国A公司以货物离港,风险已经转移给我方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问:

泰国A公司的行为是否合理,终究由谁承担责任?

为什么?

要点评析:

不合理。

因为我方未及时投保是卖方未及时通知造成的,因此泰国A公司应该承担责任。

 

案例9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向科威特ABC公司出售货物一批。

ABC公司按合同规定开来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并经我方审核无误。

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将货物在装运港装上开往目的港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CIC条款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

但装货海轮在开航后不久起火爆炸漂浮,该批货物全部灭失。

你认为,我出口公司该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

要点评析:

凭相符单据要求买方付款,因为CIF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货损发生在我方交货之后,因此风险由买方承担。

不过买方付款后,我方可将单据交给买方,并对保险单背书,协助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案例10案情简介:

我陆某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为1800美元,FOB天津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

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三天,仓库午夜着火,是夜风大火烈,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

办事处立即通知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那么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请分析此案应吸取的教训。

要点评析:

我国进出口企业长期以来不管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对外洽谈业务或报盘仍习惯用FOB、CFR和CIF三种贸易术语。

但在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情况下,船舷无实际意义时应提倡尽量改用FCA、CPT及CIP三种贸易术语,特别是陆地区的出口。

案例中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在该市有集装箱中转站,即可承受拼箱托运也可承受整箱托运。

假设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11案情简介:

我方按CIF条件进口一批床单,货物抵达我方后发现床单在运输途中局部受潮,而卖方已如期向我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并要求我方支付货款。

问我方能否以所交货物受潮为由而拒付货款或向卖方提出索赔?

要点评析:

不能,因为CIF的风险点在装运港船舷,而货损是发生在越过船舷之后,卖方已完成交货,风险已转移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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