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SCI认证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内审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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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CI认证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内审检查表
BSCI认证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内审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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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CI认证社会责任管理体系内审检查表
1.
童工
1.1
公司有无招用未满16周岁且初中未毕业之员工
NA
公司不会雇用未满16周岁的人员
1.2
公司是否可以雇用未满16周岁且初中未毕业之员工
无
1.3
公司有无雇用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但初中未毕业之员工
没有
1.4
若有1.3情况者,这些雇用之未成年工是否有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书及其年龄证明文件
NA
1.5
公司有无雇用满16周岁而未满18周岁之未成年工(或青少年工)
无
1.6
若有雇用1.3及1.5项之员工(未成年工或青少年工)者,公司是否有对他们实施推广教育或提供他们接受学校教育的程序、做法?
目前没有此类员工,若有将会按照SA8000标准及未成年工保护法要求,实施教训培训。
1.7
若有1.3及1.5项之童工或青年工,有无在他们应该上学、上课的时间内要求他们工作
NA
目前没有此类员工
1.8
若有1.6项之情形者,童工或未成年工每日来回工作地点和学校之交通时间、上学时间和工作时间,加起来是否超过10小时/每天
NA
目前没有1.6情形出现
1.9
公司若有1.3及1.5项之员工,这些童工或未成年工的工作环境是否具危险性、不安全性或不健康、不卫生
NA
没有
1.10
若有雇用童工,这些童工的每日工作时间是否超过8小时
NA
无此类员工
1.11
若有雇用童工,是否有在假日要求童工上班工作
NA
无此类员工
1.12
若有雇用童工,是否有在晚上8点至翌晨6点之时间内工作
NA
无此类员工
1.13
若有雇用童工,童工的基本工资是否低于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NA
无此类员工
1.14
公司是否有招雇员工之程序规定?
并将此程序规定传达给员工和其它关心之团体
有《招工程序》明确规定禁止雇用童工,有给员工培训,宣导禁用童工,保护未成年工,并张贴招工程序,供员工查阅及监督公司行为。
2.
强迫和强制性劳动
2.1
公司有无强迫和强制性劳动的员工(如囚犯员工或非自由意愿工作的员工)
没有,公司不使用囚工,所有员工均为自愿入厂员工,员工在入职时,在“员工档案表”了解到公司杜绝一切强迫性质劳动要求,并签名确认为“自愿入职”。
2.2
公司有无要求员工受雇期间要质押押金或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无,员工入职无须交纳任何押金或被扣押证件
2.3
公司有无采取强暴、胁迫、拘禁或其它非法之方法,强迫员工工作;例如:
非自愿加班,或在按合法程序书面申请离职,通知期限后仍未能终止合同关系,自由离职等?
没有,员工有权在完成标准的工作时间后离开工作;员工在辞职到期后,将一次性结清支付所有工资,可以自由离职。
2.4
公司是否存在从事或支持贩卖人口的违法行为?
没有,绝不允许此类现象发生。
3.
健康与安全
3.1
公司有无考虑、认知(或预知)工作中之危险或特定的危险的程序或结果
有,公司有建立《健康与安全运行程序》和《安全卫生风险鉴别及风险评估程序》
3.2
针对3.1的危险事项,公司是否提供足够的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
或已有采取适当的方法来防范危险之意外和伤害
有,公司提供足够宽敞明亮的工作公司已配备相应的PPE防护用品,安全消防设施、急救用品,
3.3
公司是否具紧急应变之程序
有
3.4
公司是否有针对3.1项之危害可能造成的紧急意外事件进行紧急应变程序之演练
有,有消防急救应急逃生演习,09年3月17和20日分别举行了厂区白天和宿舍晚间的消防演习
3.5
公司是否有针对3.1项之危险原因,进行持续改善或控制以尽量减少固有的危险
有,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进行PPE防护或工作场所的改善等,进行控制
3.6
公司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之危险工作场所?
若有,此危险工作场所是否有进行危险工作场所检查合格并领有合格证明文件
3.7
公司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之危险性机械或设备?
若有,是否有经检查机构检查合格?
有,电梯、空压机,均有经技术监督局等相关单位检测,并在常有效期内,持证上岗。
3.8
公司是否有使用法律法规规定之危害物质?
若有,是否有依相关之标示作业?
有胶水、油墨,均按要求配齐MSDS及PPE,进行专门标识及防护,并有专门的化学品仓进行储存。
3.9
公司是否有指定高级管理人员为管理代表,来负责推动、监督员工安全与卫生管理事项?
有,公司指定人事部经理(安全主任)为EHS管理代表,负责推动、监督员工安全与卫生管理事项。
3.10
公司是否有定期对员工实施身体健康检查?
有,每年为员工进行体验,最近一次是09年3月
3.11
公司是否有对员工(包含新进和调职员工)定期实施安全与卫生之教育训练?
此训练并留有记录?
有,对新员工、在职员工及调职员工均有进行EHS相关培训,如09年3月份进行消防急救安全知识,灭火设施使用培训。
3.12
公司是否有针对法定员工作业环境依法定期实施作业环境测定?
并留下记录?
有进行噪声、车间空气质量、光照度等环境检测,最近一次检测是09年3月进行的。
3.13
公司是否有针对法律法规规定之危险设备订定检查计划实施检查?
并留下记录?
(包括机械、车辆之定期检查,设备之定期检查,机械设备之重点检查,作业检点)
有,针对各项设备制度设备维修保养计划,进行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并做记录。
3.14
公司是否有针对消防设施定期实施检查/维修?
并留下记录?
有,每月对消防栓、灭火器、应急灯、消防警铃进行定期检查,记录于“灭火器检查记录表”、“消防警铃应急灯检查记录”及“消防栓检查记录表”(LY-SA-SF-035/036/037)
3.15
公司是否有针对危害物质作业、特殊危险作业或噪音作业、高架作业、粉尘作业等的作业员工,提供合适之个人防护器具供员工使用?
有,公司为接触化学品的员工提供PPE口罩手套,对噪音相对较高区域的员工配备耳塞,并为所有有针车设备加装护针罩,为打钉机安装U型保护罩。
3.16
公司之高级管理者、各部门主管及安全卫生管理单位之人员,是否有实施、进行安全卫生巡视/检查?
有,有专人进行厂务环境、安全检查
3.17
前述(3.6,3.7,3.10,3.12,3.13,3.14,3.16等)所实施之各项检查/巡视,若发现缺失,是否有程序或要求做法可执行矫正措施?
有,公司专门制定《处理疑虑及采取纠正措施行动程序》,作为相相关的改善指引
3.18
公司是否有提供合适、数量足够且干净的厕所?
是,公司工作区及宿舍区均为男女员工分别提供相应的合适且干净的厕所。
3.19
公司是否有提供干净且足够之饮用水供员工饮用?
若该饮用水来源为饮用设备制造出来者,则该饮用设备是否定期维修/保养?
是,公司为员工提供干净且足够的饮用水,且提供相关的饮用水测试,每年进行一次测试(包含饮用水公司提供的报告)。
3.20
若员工有要求或实际上有必要时,公司是否提供员工储藏食物之卫生设备?
是,公司根据员工实际需要进行提供。
3.21
公司是否提供员工宿舍(包括外劳部分)?
若有,其宿舍设备是否干净、安全,能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如卫浴设备、照明、通风、隐私、安全等…)?
是否有其相关之管理制度?
有,公司为员工提供宿舍,其间有充足的照明,通风,饮用水、卫浴设备,并有储物柜,急救用品配置,并制定《宿舍管理制度》
4.
组织工会的自由与集体谈判的权利
4.1
公司员工是否有组织工会?
若无,公司是否可允许员工自由成立和参加工会?
或可允许员工有集体谈判之权利?
公司无工会,但允许员工自由成立或参加工会,员工选举了四名员工代表,分别为:
代表员工与公司进行沟通,定期举行员工代表会议。
4.2
公司对于工会内之工会代表在工作上权利是否有受到歧视?
无,与所有员工一样,一视同仁,在《员工代表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员工代表享有的各种权利。
4.3
工会代表在工作环境中是否能接触到工会会员?
员工代表可以随时与员工进行接触,保持联系。
5.
歧视
5.1
公司在聘用、报酬、训练机会、升级、解聘或退休等事务上,是否有因不同种族而有歧视行为?
没有,《招工程序》明确规定不歧视。
5.2
公司在聘用、报酬、训练机会、升级、解聘或退休等事务上,是否有因不同社会阶级而有歧视行为?
没有
5.3
公司在聘用、报酬、训练机会、升级、解聘或退休等事务上,是否有因不同国籍而有歧视行为?
没有
5.4
公司在聘用、报酬、训练机会、升级、解聘或退休等事务上,是否有因不同宗教信仰而有歧视行为?
没有
5.5
公司在聘用、报酬、训练机会、升级、解聘或退休等事务上,是否有因身心残疾而有歧视行为?
没有
5.6
公司在聘用、报酬、训练机会、升级、解聘或退休等事务上,是否有因不同性别而有歧视行为?
没有
5.7
公司在聘用、报酬、训练机会、升级、解聘或退休等事务上,是否有因同性恋倾向而有歧视行为?
没有
5.8
公司在聘用、报酬、训练机会、升级、解聘或退休等事务上,是否有因其为工会会员而有歧视行为?
没有
5.9
公司在聘用、报酬、训练机会、升级、解聘或退休等事务上,是否有因政党属性而有歧视行为?
没有
5.10
公司是否有干涉员工遵奉其种族、社会阶级、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别取向和工会上之信条、规范或要求的权利?
没有,在《反歧视管理程序》和《非强迫和强制性劳动程序》中明确规定不允许
5.11
公司或公司主管人员或员工是否曾有带有强迫性、威胁性、凌辱性或剥削性的性侵犯行为发生?
(包括姿势、语言和实际的接触),若有,公司是否允许?
没有,在《反歧视管理程序》和《非强迫和强制性劳动程序》中明确规定不允许
6.
惩罚性措施
6.1
公司是否有或允许对员工进行肉体上的惩罚或心理或生理上的压制及语言上的凌辱?
不允许
7.
工作时间
7.1
员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是否不超过8小时及每月不超过36小时?
若有不符前述时数,其方式是否有经政府或工会或员工半数以上之同意?
员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月加班时数依实际生产需要安排,最长不超过每月85小时。
7.2
员工每日(当日)正常工时已达8小时者,其延长工时(即加班时间)是否有超过2小时?
平时每日加班不超过2小时。
7.3
公司对于员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之变更,是否有将协调结果之工作时间方式公告周知?
有,将延长工作时间批文张贴给员工,以自愿加班协议形式与员工确认是否自愿加班,在需要加班时,填写“加班申请表”。
7.4
员工例假方式是否如下规定?
员工每工作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例假休息,但若经工会或员工半数以上同意,得变更为二周内至少应有二日之例假。
是,公司实际七休一工作制,即每周一至周六工作,周日休息。
7.5
公司是否有给员工于工作满一定期间时之特别休假制度?
有,每位员工均享有带薪年休假,凡工作满一年以上员工即可享有五天年假,十年以上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