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方工程施工的有关规定和施工工艺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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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方工程施工的有关规定和施工工艺要求

土方工程施工的有关规定和施工工艺要求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1土方工程施工前应进行挖方、填方的平衡计算,综合考虑土方运距最短、运程合理和各个工程项目的合理施工程序等,做好土方平衡调配,减少重复挖运。

1.1.2土方平衡调配应尽可能与城市规划和农田水利相结合将余土一次性运到指定弃土场,做到文明施工。

1.1.3当土方工程挖方较深时,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基坑底部土的隆起并避免危害周边环境。

1.1.4在挖方前,应做好地面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工作。

1.1.5平整场地的表面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设计无要求时,排水沟方向的坡度不应小于2‰。

平整后的场地表面应逐点检查。

检查点为每100~400㎡取1点,但不应少于10点;长度、宽度和边坡均为每20m取1点,每边不应少于1点。

1.1.6土方工程施工,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平面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

平面控制桩和水准控制点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定期复查和检查。

土方不应堆在基坑边缘。

1.1.7对雨季和冬季施工还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第二节土方开挖要求

1.2.1土方开挖前检查定位放线、排水和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合理安排土方运输车的行走路线及弃土场。

1.2.2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平面位置、水平标高、边坡坡度、压实度、降低地下水位系统,并随时观测周围的环境变化。

1.2.3临时性挖方的边坡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中的规定。

1.2.4土方开挖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中的规定。

第三节土方回填要求

1.3.1土方回填前应清除底部的垃圾、树根等杂物,抽除坑穴积水、淤泥,验收基底标高。

如在耕植土或松土上填方,应在基底压实后再进行。

1.3.2对填方土料应按设计要求验收后方可填入。

1.3.3填方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排水措施,每层填筑厚度、含水量控制、压实程度。

填筑厚度及压实遍数应根据土质、压实系数及所用机具确定。

如无试验依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中的规定。

1.3.4填方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标高、边坡坡度、压实程度等,检验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中的规定。

注:

土方工程具体施工情况请按以下章节执行。

第二章 人工挖土

第一节 主要机具

2.1.1主要机具:

尖、平头铁锹、手锤、手推车、梯子、铁镐、撬棍、钢尺、坡度尺、小线或20号铅丝等。

第二节作业条件

2.2.1土方开挖前,应摸清地下管线等障碍物,并应根据施工方案的要求,将施工区域内的地上、地下障碍物清除和处理完毕。

2.2.2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位置或场地的定位控制线(桩),标准水平桩及基槽的灰线尺寸,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办完预检手续。

2.2.3场地表面要清理平整,做好排水坡度,在施工区域内,要挖临时性排水沟。

2.2.4夜间施工时,应合理安排工序,防止错挖或超挖。

施工场地应根据需要安装照明设施,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标志。

2.2.5开挖低于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沟时,应根据当地工程地质资料,采取措施降低地下水位,一般要降至低于开挖底面0.5m,然后再开挖。

2.2.6熟悉图纸,做好技术交底。

第三节操作工艺

2.3.1工艺流程:

确定开挖的顺序和坡度→沿灰线切出槽边轮廓线→分层开挖

→修整槽边→清底

2.3.2坡度的确定:

1在天然湿度的土中,开挖基坑(槽)和管沟时,当挖土深度不超过下列数值的规定,可不放坡,不加支撑。

(1)密实、中密的砂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1.0m;

(2)硬塑、可塑的粘质粉土及粉质粘土-1.25m;

(3)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粘性土)-1.5m;

(4)坚硬的粘土-2.0m。

2超过上述规定深度,在5m以内时,当土具有天然湿度,构造均匀,水文地质条件好,且无地下水,不加支撑的基坑(槽)和管沟,必须放坡;同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中的规定。

2.3.3根据基础和土质以及现场出土等条件,要合理确定开挖顺序,然后再分段分层平均开挖。

1开挖各种浅基础,如不放坡时,应先沿灰线直边切出槽边的轮廓线。

2开挖各种槽坑:

(1)浅条形基础。

一般粘性土可自上而下分层开挖,每层深度以0.6m为宜,从开挖端部逆向倒退按踏步型挖掘。

碎石类土先用镐翻松,正向挖掘,每层深度,视翻土厚度而定,每层应清底和出土,然后逐步挖掘。

(2)浅管沟。

与浅的条形基础开挖基本相同,仅沟帮不切直修平。

标高按龙门板上平往下返出沟底尺寸,当挖土接近设计标高时,再从两端龙门板下面的沟底标高上返0.5m为基准点,拉小线用尺检查沟底标高,最后修整沟底。

(3)开挖放坡的坑(槽)和管沟时,应先按施工方案规定的坡度,粗略开挖,再分层按坡度要求做出坡度线,每隔3m左右做出一条,以此线为准进行铲坡。

深管沟挖土时,应在沟帮中间留出宽度0.8m左右的倒土台。

(4)开挖大面积浅基坑时,沿坑三面同时开挖,挖出的土方装入手推车或翻斗车,由未开挖的一面运至弃土地点。

2.3.4开挖基坑(槽)或管沟,当接近地下水位时,应先完成标高最低处的挖方,以便在该处集中排水。

开挖后,在挖到距槽底0.5m以内时,测量放线人员应配合抄出距槽底0.5m平线;自每条槽端部0.2m处每隔2~3m,在槽帮上钉水平标高小木橛。

在挖至接近槽底标高时,用尺或事先量好的0.5m标准尺杆,随时以小木橛上平,校核槽底标高。

最后由两端轴线(中心线)引桩拉通线,检查距槽边尺寸,确定槽宽标准,据此修整槽帮,最后清除槽底土方,修底铲平。

基坑(槽)管沟的直立帮和坡度,在开挖过程和敞露期间应防止塌方,在开挖槽边弃土时,应保证边坡和直立帮的稳定。

当土质良好时,抛于槽边的土方(或材料)应距槽(沟)边缘0.8m以外,高度不宜超过l.5m。

在柱基周围、墙基或围墙一侧,不得堆土过高。

2.3.5开挖基坑(槽)的土方,在场地有条件堆放时,一定留足回填需用的好土,多余的土方应一次运至弃土处,避免二次搬运。

2.3.6土方开挖一般不宜在雨季进行,否则工作面不宜过大,应分段、逐片的分期完成。

雨季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应注意边坡稳定。

必要时可适当放缓边坡或设置支撑,同时应在坑(槽)外侧围以土堤或开挖水沟,防止地面水流入。

施工时,应加强对边坡、支撑、土堤等的检查。

2.3.7土方开挖不宜在冬期施工。

如必须在冬期施工时,其施工方法应按冬施方案进行。

采用防止冻结法开挖土方时,可在冻结前用保温材料覆盖或将表层土翻耕耙松,其翻耕深度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一般不小于0.3m。

开挖基坑(槽)或管沟时,必须防止基础下的基土遭受冻结。

如基坑(槽)开挖完毕后,有较长的停歇时间,应在基底标高以上预留适当厚度的松土,或用其他保温材料覆盖,地基不得受冻。

如遇开挖土方引起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地基和基础暴露时,应采用防冻措施,以防产生冻结破坏。

第四节质量标准

2.4.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第五节成品保护

2.5.1对定位标准线引桩、标准水准点、龙门板等,挖运时不得碰撞,也不得坐在龙门板上休息,并应经常测量和校核其位置,水平标高和边坡坡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定位标准桩和标准水准点,也应定期复测,检查是否正确。

2.5.2土方开挖时,应防止邻近已有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或变形,必要时与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协商采取防护措施,并在施工中进行沉降和位移观测。

2.5.3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应立即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处理,然后方可继续施工。

如发现有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或地质、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点等,应加以保护。

在敷设地上或地下管道、电缆的地段及进行土方施工时,应实现取得有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以防损坏管线。

第六节应注意的质量问题

2.6.1基底超挖:

开挖基坑(槽)或管沟均不得超过基底标高。

如个别地方超挖时,其处理方法应取得设计单位的同意,不得私自处理。

2.6.2软土地区桩基挖土应防止桩基位移:

在密集群桩上开挖基坑时,应在打桩完成后,间隔一段时间,再对称挖土;在密集桩附近开挖基坑(槽)时,应事先确定防桩基位移的措施。

2.6.3基底未保护:

基坑(槽)开挖后应尽量减少对基上的扰动。

如基础不能及时施工时,可在基底标高以上留出0.3m厚土层,待做基础时再挖掉。

2.6.4施工顺序不合理;土方开挖宜先从低处进行,分层分段依次开挖,形成一定坡度,以利排水。

2.6.5开挖尺寸不足:

基坑(槽)或管沟底部的开挖宽度,除结构宽度外,应根据施工需要增加工作面宽度。

如排水设施、支撑结构所需的宽度,在开挖前均应考虑。

2.6.6基坑(槽)或管沟边坡不直不平,基底不平:

应加强检查,随挖随修,并要认真验收。

第三章机械挖土

本章适用于工业和民用建筑物、构筑物的大型基坑(槽)、管沟以及大面积平整场地等机械挖土。

第一节主要机具

3.1.1.挖土机械有:

挖土机、推土机、铲运机、自卸汽车等。

3.1.2.一般机具有:

铁锹(尖、平头两种)、手推车、小白线或20号铅丝和钢卷尺以及坡度尺等。

第二节作业条件

3.2.1.土方开挖前,应根据施工方案的要求,将施工区域内的地下、地上障碍物清除和处理完毕。

3.2.2.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或场地的定位控制线(桩)、标准水平桩及开槽的灰线尺寸,必须经过检验合格,并办完预检手续。

3.2.3.夜间施工时,应有足够的照明设施。

在危险地段应设置明显标志,并要合理安排开挖顺序,防止错挖或超挖。

3.2.4.开挖有地下水位的基坑槽、管沟时,应根据当地工程地质资料,采取措施降低地下水位。

一般要降至开挖面以下0.5m,然后才能开挖。

3.2.5.施工机械进入现场所经过的道路、桥梁和卸车设施等,应事先经过检查,必要时要进行加固或加宽等准备工作。

3.2.6.选择土方机械,应根据施工区域的地形与作业条件、土的类别与厚度、总工程量和工期综合考虑,以能发挥施工机械的效率来确定,编好施工方案。

3.2.7.施工区域运行路线的布置,应根据作业区域工程的大小、机械性能、运距和地形起伏等情况加以确定。

3.2.8.在机械施工无法作业的部位和修整边坡坡度、清理槽底等,均应配备人工进行。

3.2.9.熟悉图纸,做好技术交底。

第三节操作工艺

3.3.1工艺流程:

确定开挖的顺序和坡度→分段分层平均下挖→修边和清底

3.3.2坡度的确定:

1在天然湿度的土中,开挖基础坑(槽)、管沟时,当挖土深度不超过下列数值规定时,可不放坡,不加支撑。

(1)密实、中密的砂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1.0m。

(2)硬塑、可塑的粘质粉土及粉质粘土-1.25m。

(3)硬塑、可塑的粘土和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粘性土)-1.5m。

(4)坚硬性粘土-2.0m。

2超过上述规定深度,在5m以内时,当土具有天然湿度、构造均匀、水文地质条件好,且无地下水,不加支撑的基坑(槽)和管沟,必须放坡。

同时参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中的规定。

3使用时间较长的临时性挖方边坡坡度,应根据工程地质和边坡高度,结合当地同类土体的稳定坡度值确定。

如地质条件好,土(岩)质较均匀,高度在10m以内的临时性挖方边坡坡度应按表3.3.2-3确定。

 

各类土的挖方边坡坡度表3.3.2-3

项次

土的类别

边 坡坡度 (高∶宽)

1

2

3

4

5

砂土(不包括细纱、粉沙)

坚硬

硬塑

充填坚硬、硬塑性土

充填砂土

1∶1.25—1∶1.15

1∶0.75—1∶1.00

1∶1.00—1∶1.25

1∶0.50—1∶1.00

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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