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师考试各门课程总结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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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10.30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
但是,排入水体的废水和排入大气的废气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海洋环境保护法》
1999.12.25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002.6.28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在核设施选址、建造、运行、退役和核技术、铀(钍)矿、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活动
《河道管理条例》
1988.6.3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域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的航道,同时适用《航道管理条例》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环评法》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
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告表
登记表
六十日
三十日
十五日
项目的性质
规模
地点
生产工艺
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
超过五年
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十日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审批权限的决定权或划定权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程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单位,必须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对海洋环境进行科学调查,根据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合理选址,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必须征求海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
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限期治理。
核心区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
缓冲区
只准进入从事科学研究观测活动
实验区
可以进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在蓄滞洪区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在蓄滞洪区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
禁止排放污水。
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地面(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
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禁止超标准排放污染物。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地面(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禁止
严格限制
严格控制
1.油、酸、碱、毒
2.可溶性剧毒废渣(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
3.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低水平放射性废水
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禁止在沿海陆域新建不具备有效治理措施的化学制浆造纸、化工、印染、制革、电镀、酿造、炼油、岸边冲滩拆船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海洋环境的工业生产项目。
兴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和海洋水产资源。
严格限制在海岸采挖砂石。
露天开采海滨砂矿和从岸上打井开采海底矿产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海洋环境。
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其他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环评法
未报批或重新报批
责令停工,补办手续
逾期未办的可以罚款、行政处分(5-20)
已经报未批准
责令停工、可以罚款、行政处分(5-20)
建设条例
逾期未办的可以罚款、(0-10)
责令停工、可以罚款、限期恢复原状
环保设施未同时运行(试生产)
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停产,可罚款(0-5)
(试生产)3个月未申请验收
海洋环保法
未报批或重新报批、已经报未批准
(海洋行政)停止施工,并处罚款(5-20)
防污设施未建成或未达标
停止生产
可以并处罚款
擅自停止、拆除
重新安装使用
并处罚款
限期治理未完成
加收排污费
可以处罚款(环保)或停业、关闭(政府)
(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
①原料、产品或生产过程中涉及的污染物种类多、数量大或毒性大、难以在环境中降解的建设项目;
②可能造成生态系统结构重大变化、重要生态功能改变、或生物多样性明显减少的建设项目;
③可能对脆弱生态系统产生较大影响或可能引发和加剧自然灾害的建设项目;
④容易引起跨行政区环境影响纠纷的建设项目;
⑤所有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活动或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
①污染因素单一,而且污染物种类少、产生量小或毒性较低的建设项目;
②对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有一定影响,但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③基本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①基本不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震动、热污染、放射性、电磁波等不利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
②基本不改变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不改变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建设项目;
③不对环境敏感区造成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
环境敏感区,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区域:
1、需特殊保护地区:
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世界遗产地、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地等。
2、生态敏感与脆弱区:
沙尘暴源区、荒漠中的绿洲、严重缺水地区、珍稀动植物栖息地或特殊生态系统、天然林、热带雨林、红树林、珊瑚礁、鱼虾产卵场、重要湿地和天然渔场等。
3、社会关注区:
人口密集区、文教区、党政机关集中的办公地点、疗养地、医院等,以及具有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等。
固定资产
注册资金
上岗证
注册
核
每类
特殊类
审批
要求
甲
1000
300
20
10
3
2人省级
1
5项省级
乙
200
50
12
6
2
1人
表
100
30
8
注销
取消
警告、批评、限期整改、降级或吊销
警告、批评、限期整改、降级
有效期满,未申请
法人资格终止
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出租、出借
越级
业级(5项)
不接受考核等。
虚报业绩表
评价机构发生变化未备案
1.工程分析
2.现状描述及现状监测
3.影响识别和评价因子
4.标准
5.预测方法
6.评价容
7.环保措施
8.结论不明确
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失实的,由授予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处所收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注销工程师登记。
第十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主持进行下列工作:
(一)环境影响评价;
(二)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四)环境保护验收。
废水
不少于2生产周期(周期/3~5次)
稳定排放不少于3次
非稳定(加密监测)
不少于3周期(h/2~3次)
废气
2~3生产周期(周期/3~5次)
稳定排放不少于3次(3min)
不少于3周期(h/2~4次)
无组织
不少于2d,每天3次
厂界噪声
不少于连续2昼夜
等效连续A声级
界外1米h=1.2m
高速公路
敏感区
200米
衰减
24406080120m
声屏障
敏感区外1米
24小时连续
L<
60mH=1.2m
水环境质量
1~3dd/(1~2次)
气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