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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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版

市城市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

为科学正确地实施城市规划,促进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化、规化、法制化,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和《市城市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相关控制标准。

市城市规划区的各项建设,在满足国家规、规定特别是强制性规的前提下,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1.1城市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实施,并符合《城市建设用地适建围》的规定。

1.2未列入《城市建设用地适建围》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基础设施条件实施。

 

1.3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用地规划。

 

1.4 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城市建设用地适建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2、建筑容量控制

2.1在市城市规划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表1的规定执行。

 

表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容积率

建筑密度

居住建筑

低层

1.0

35%

多层

1.5

28%

高层

3.5

20%

一般办公

建筑

多层

1.5

25%

高层

3.5

20%

商业服务建筑

多层

2.5

45%

高层

5.0

40%

综合建筑

多层

2.2

40%

高层

6.0

35%

2.2表1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

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2.3对未列入表1的工业、仓储、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1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建筑间距:

3.1主要朝向:

3.1.1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46倍,并同时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和视觉卫生要求。

3.1.2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2小时的日照标准。

3.1.3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应按以上两款规定执行。

3.1.4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南侧为高层时,必须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3小时的日照标准。

3.1.5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或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抗震、疏散、视觉卫生及建筑退让的要求。

3.2次要朝向:

3.2.1居住建筑,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在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同时必须满足视觉卫生要求。

3.2.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3.2.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应满足消防间距和视觉卫生要求。

3.2.4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应满足以下规定:

高层与高层之间不小于13米,高层与多、低层之间不小于9米,多层与多、低层之间不小于6米,低层与低层之间不小于4米。

4、建筑退让

4.1建筑后退用地界线

4.1.1主要朝向

4.1.1.1低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2米。

4.1.1.2多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0米。

4.1.1.3高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5米。

4.1.2次要朝向

4.1.2.1多、低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2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3米,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4.1.2.2高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小于6.5米,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4.1.2.3多层建筑南北长度大于15米,高层建筑南北长度大于20米的,其后退东、西侧距离按主要朝向计算。

4.2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标准

4.2.1城市道路等级分类

主干道:

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0米(含40米)的城市道路。

次干路:

道路红线宽度小于40米,大于24米(含24米)的城市道路。

支 路:

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4米的城市道路。

4.2.2行政办公、科教文卫、商业金融、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

4.2.2.1高度大于75米,小于100米的建筑:

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

4.2.2.2高度大于50米,小于75米(含75米)的建筑:

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

4.2.2.3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含50米)的建筑:

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2.4高度小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

4.2.2.4.1行政办公、科教文卫、金融保险等公共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4.2.2.4.2商业、宾馆、餐饮服务等公共建筑及综合性建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3居住建筑

4.2.3.1高度大于75米的建筑,小于100米的建筑:

4.2.3.1.1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3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

4.2.3.1.2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3.2高度大于50米,小于75米(含75米)的建筑:

4.2.3.2.1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

4.2.3.2.2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4.2.3.3高度大于24米,小于50米(含50米)的建筑:

4.2.3.3.1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4.2.3.3.2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4.2.3.4高度小于24米(含24米)的建筑:

4.2.3.4.1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4.2.3.4.2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4.2.4工业、仓储建筑

4.2.4.1工业、仓储建筑主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20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

4.2.4.2工业、仓储建筑次要朝向后退城市主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5米;后退城市次干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后退城区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10米。

4.2.5其它规定

4.2.5.1建筑后退沂河路道路红线(80米)不小于50米,后退双岭路道路红线(44米)不小于100米。

4.2.5.2建筑后退城市外环路道路红线不小于50米。

4.2.5.3高度大于100米(含10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宽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性质、功能等实际情况确定。

4.2.5.4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符合以上规定外,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同时还应适当增加后退距离,为建设公共设施预留空间。

4.2.5.5城市高架桥和立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一般不小于其主要道路红线宽度的1/2,且最小值不得小于20米,并应设置隔离设施。

4.2.5.6建筑后退除满足以上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停车、疏散要求。

4.2.5.7其它未尽情况参照以上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4.3建筑后退河道蓝线控制标准

4.3.1建筑后退沂河河道蓝线(路外侧道路红线)

4.3.1.1右岸(西岸)

金雀山路-祊河入口处:

不小于50米。

祊河入口处-北外环路、金雀山路-沂河路:

不小于70米。

北外环路以北、沂河路以南不小于100米。

4.3.1.2左岸(东岸)

双桥街-金桥街:

不小于50米。

双桥街-分沂入沭河道,金桥街-北外环:

不小于70米。

南外环以南、北外环以北不小于100米。

4.3.2建筑后退祊河河道蓝线(路外侧道路红线)

4.3.2.1右岸(西岸)

沂、祊河交汇处-通达路段:

不小于50米。

通达路段-北外环路:

不小于70米。

北外环路以北不小于100米。

4.3.2.2左岸(东岸、南坊片):

不小于50米。

4.3.3建筑后退涑河河道蓝线

4.3.3.1古城段(路-蚂蚱庙街)按经批准的《古城商业段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4.3.3.2现代商城段(蚂蚱庙街-临西十路)不小于40米;

4.3.3.3生态休闲段(临西十路-西外环路)不小于60米。

4.3.3.4西外环路以西不小于100米。

4.3.4柳青河、陷泥河:

规划建成区围建筑后退河道蓝线不低于30米,规划建成区围以外建筑后退河道蓝线不得低于50米。

4.3.5公河:

规划建成区围建筑后退河道蓝线不低于40米;规划建成区围以外建筑后退河道蓝线不得低于60米。

4.3.6建筑后退青龙河河道蓝线:

不低于20米。

4.3.7建筑后退汶河、汤河、分沂入沭河道蓝线不低于50米。

4.4建筑后退铁路控制标准

后退铁路干线不小于50米,后退铁路支线不小于20米,高层建筑后退铁路的距离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同时,在发生灾害时,不得影响铁路运行安全。

4.5城市中心区围以外,建筑后退控制标准

4.5.1后退高速公路用地界线不小于100米,后退国道用地界线不小于30米,后退省道用地界线不小于20米,后退县乡公路用地界线不小于10米,并同时满足相关规划要求。

4.5.2乡镇驻地、村庄建设等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河道蓝线、铁路等参照中心城区要求执行,同时必须符合村镇规划要求。

4.6以上控制标准为最低控制标准,具体后退要求由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的区位、性质、高度在规划条件中确定。

5、建筑高度

5.1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

5.2在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5.3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5.4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

无电梯的住宅:

不应超过六层

中学教学楼:

 不应超过五层

小学教学楼:

 不应超过四层

幼儿园、托儿所:

不应超过三层

5.5建筑室共享空间(跨层的厅、堂),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共享空间进行加层建设或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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