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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

第二部分放射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

放射治疗是利用放射线来治疗恶性肿瘤的现代治疗方法,放射线在杀灭肿

瘤的同时,对正常器官和组织也能产生损伤,其中大部分后期放射损伤是不可逆的。

所以,在进行放射治疗时,要兼顾肿瘤的杀灭和放射性损伤两方面。

放射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要求从业人员要加强责任心,在实施放射治疗

的过程中严格遵照操作规程,为患者制定治疗方案、精心设计放射治疗计划、认真验证并准确地执行放疗计划,在照射肿瘤的同时保护肿瘤周围的正常组织和重要器官,以提高肿瘤的局部控制率,减少放射并发症,提高患者的生存质量。

一、放射治疗质量控制管理体系

本院放射治疗质量控制与管理机构是医院辐射安全防护小组,主要工作由医务科专(兼)职管理员负责,肿瘤科建立有相应的科室辐射安全防护小组。

医务科质控办定期组织质控检查,科室做好质量控制,按放射治疗质量的有关标准和要求,开展质量自查,做到层层落实,有计划、有检查、有整改,不断提高本院放射治疗质量,确保放射治疗防护安全达到国家规定标准。

附:

放射治疗质量管理体系架构图

放射治疗质量管理体系架构

 

二、放射治疗人员资质标准

放射治疗从业人员必须具备放射治疗专业知识与防护知识,并有能胜任放射治疗工作的健康条件。

(一)放疗医师:

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大学医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2.持有《医师执业证书》,并符合执业地点、执业类别与执业范围的要求;

3.持有《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

4.持有《放射人员工作证》;

5.在省级以上三级医院放疗专业进修学习半年以上,学科骨干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放疗物理师:

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大学本科或相关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持有《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

3.持有《放射人员工作证》。

5.在省级以上三级医院放疗专业进修学习半年以上。

(三)放疗技师:

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中等专科或以上学历;

2.持有《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

3.持有《放射人员工作证》。

(四)设备维修技师:

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中等专科或以上学历;

2.持有《大型医用设备上岗合格证》;

3.持有《放射人员工作证》。

 

三、放射治疗设备质量标准

本院放射治疗设备配置主要以常规放射治疗设备配置为主。

治疗设备;医

用直线加速器,CT模拟定位机、治疗计划系统(TPS)、体位固定装置和模室制作设备。

质量安全保证设备;胶片验证(包括电子胶片等)设备。

(一)医用直线加速器

本院医用直线加速器的技术指标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达到计(剂)量准确,安全防护、性能指标合格要求,并通过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检验。

质量标准:

1、剂量监测系统的指示值与相应的吸收剂量标准值的相对偏差不得超过±

3%。

1).重复性;X辐射和电子束辐射在同一辐射条件下,剂量监测计数值与吸收剂量测量值之比的相对实验标准偏差不得超过0.7%。

2)示值的线性;X辐射和电子束辐射的每档能量,吸收剂量测量值与剂量监测计数值的关系必须为线性,最大偏差不得超过±2%。

3)随设备角度位置的变化关系;在机架及限束系统的全部角度范围内,5

次吸收剂量测量值与剂量监测计数值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与平均值之比应<

3%。

4)随机架旋转的变化关系;在机架的全部角度范围内,机架连续通过不同扇面所测得的5次吸收剂量测量值,与剂量监测计数值,与本节3中机架静

止在不同角度位置所测得的5次吸收剂量测量值,与剂量监测计数值最大值与最小值之算术平均值之间的偏差不得超过±2%。

5)移动束治疗的稳定性;在吸收剂量率和单位角度剂量的预选范围内:

(1)如果移动束治疗是以机架旋转角度终止照射,照射的剂量误差不得超过

±5;

(2)如果是由剂量监测系统终止照射,则旋转角度误差不得超过±3%。

2、X线辐射源1)在标准实验条件下辐射野的均整度;在标准实验条件下吸收剂量率的全

部范围内,对应每一标称能量,辐射野内最大吸收剂量点与辐射野均整区域内最小吸收剂量点的吸收剂量的比值为:

(1)当辐射野从5cmx5cm至30cmx30cm时,不得>106%;

(2)当辐射野>30cmx30cm时,不得>110%。

2)剂量分布随角位的变化;在标准实验条件下,机架和限束系统的全部角度范围内,对>5cmx5cm的辐射野,均整区域内任一点的吸收剂量相对于辐射束轴处的吸收剂量之比值的变化为:

(1)标称能量<30MV时,不得超过±3%;

(2)标称能量大于或等于30MV时,不得超过±4%。

3)辐射野的对称性;在标准实验条件下,当机架及限束系统分别处于0°或90°时,对>5cmx5cm的辐射野,均整区域内对称于辐射束轴的任意两点的

吸收剂量之最大比值不得>103%。

4)最大吸收剂量比;当机架和限束系统处于0°或90°时,在最大吸收剂量深度垂直于辐射束轴的平面上,均整区域内最大吸收剂量点的吸收剂量与辐射束轴上的最大吸收剂量之比值:

(1)当辐射野<30cmx30cm时,应<1.07

(2)当辐射野>30cmx30cm时,应<1.09。

5)使用楔形过滤器的辐射野;在机架和限束系统的旋转角度范围内:

(1)楔形角的测量值与标称值之差不得超过±2%;

(2)楔形因子的测量值与标称值之差不得超过±2%。

6)辐射野的数字指示;应配有数字指示装置来指示正常治疗距离处辐射野

的尺寸。

在机架和限束系统的旋转角度范围内,对每档标称能量,在正常治疗距离处,两主轴上辐射野的尺寸与数字指示装置的指示偏差的限制为:

(1)当辐射野<20cmx20cm时,不得超过±3mm或±1.5%;

(2)当辐射野>20cmx20cm时,不得超过±5mm或±1.5%。

7)辐射野的光野指示;必须配有光野指示装置来指示入射表面处的辐射野的大小。

在机架和限束系统的旋转角度范围内,对每档标称能量,在两主轴上,光野与辐射野的边之间的距离限值为:

(1)在正常治疗距离处:

当辐射野<20cmx20cm时,不得>2mm或1%;当辐射野>20cmx20cm时,不得>3mm或1%

(2)在1.5倍正常治疗距离处:

当辐射野<20cmx20cm时,不得>4mm或2%;当辐射野>20cmx20cm时,不得>6mm或2%。

(3)光野中心与辐射野中心间的距离限制为:

在正常治疗距离处,不得>2mm;

在1.5倍正常治疗距离处,不得>4mm。

8)重复性;在相同的数字指示时,重复建立辐射野,由50%吸收剂量点所

确定的辐射野尺寸。

(1)在两主轴上的最大偏差不得超过±2mm;

(2)光野与辐射野的边之间的距离不得>2mm。

3、电子束辐射源

1)辐射野的均整度;在每档标称能量以及当辐射野>5cmx5cm以上时:

(1)在基准深度处,两个主轴上80%等剂量线,与几何野投影边的距离不得>15mm;

(2)在标准测试深度处,两个主轴上90%等剂量线与几何野投影边间的距

离不得>10mm;

(3)在两个对角线上,90%等剂量线与几何野投影边间的距离不得>20mm。

2)剂量分布随角位的变化;在标准测试深度及机架和限束系统旋转角度的

全部范围内,在90%等剂量曲线内推1cm的均整区域内,任意一点的吸收剂量

与辐射束轴处吸收剂量之比的变化不得超过±3%。

3)辐射野的对称性;在标准试验条件下,当机架和限束系统处于0°或90°时,对5cmx5cm以上的电子辐射野,在90%等剂量曲线内推1cm的均整区域内,对称于辐射束轴的任意两点的吸收剂量之比不得>105%。

4)最大吸收剂量比;0.5mm深度的辐射野内最大吸收剂量点的吸收剂量与辐射束轴上最大剂量之比值应<109%。

5)辐射野的数字指示;应配有数字指示装置来指示电子辐射野的尺寸。

(1)对每档标称能量,辐射野尺寸与辐射野数字指示间的偏差不得超±2mm;

(2)辐射野的尺寸由体模表面位于正常治疗距离处时,两主轴上的50%等剂量点之间的距离确定。

6)辐射野的光野指示;必须配有光野指示装置来指示(入射表面)电子辐射野的大小。

在正常治疗距离处,光野的对边之间的距离与数字指示值之间的偏差不得超过±2mm。

7)光野的照度和对比度

(1)在正常治疗距离处,垂直于辐射束轴的平面上,光野内照度的平均值不得<40lx;

(2)沿光野周边的对比度不得<4%。

4、辐射束轴的指示

对称于等中心的辐射野,必须配有指示患者的入射表面处辐射束轴位置的

元件,如前指针、十字线等。

1)辐射束轴在患者入射表面上的位置指示;在机架和限束系统的全部角度范围内,患者入射面上辐射束轴的实际位置与指示点的最大偏差限制为:

(1)X线照射,在正常治疗距离±25cm或设备工作范围内不得超过±2mm;

(2)电子束照射,在正常治疗距离±25cm或设备工作范围内不得超过±

4mm。

2)辐射束轴在患者射出面的位置指示;对所有指示X线照射射出点的元件

(如后指针等),在正常治疗距离±50cm或设备工作范围内,患者射出面上辐射束轴的实际位置与指示点的最大偏差不得超过±3mm。

5、等中心辐射束轴的偏移限制

对X线照射和电子束照射的每档标称能量和所有辐射野,在机架和限束系统的全部角度范围内,不得超过±2mm。

6、沿辐射束轴的距离指示

1)到等中心距离的指示;设备必须配有指示装置(如机械前指针、光距尺)指示沿辐射束轴到参考点的距离。

(1)对等中心设备,参考点必须是等中心点;

(2)对非等中心设备,参考点必须在辐射束轴上正常治疗距离处;

(3)在正常治疗距离±25cm或指示装置的工作范围极限位置处,沿辐射束轴到参考点的指示距离与实际距离的最大偏差不得超过±5mm;

(4)在等中心处,此偏差不得超过±2mm。

2)到辐射源距离的指示;对辐射源到机架旋转轴的距离可变的等中心设备

及非等中心设备,必须配有指示装置(如机械前指针、光距尺)指示沿辐射束轴到辐射源的距离的装置。

在正常治疗距离±25cm或指示装置的工作范围内,指示点到辐射源的指示距离与实际距离的最大偏差不得超过±5mm。

7、前后辐射野的重合性

在等中心处,前后辐射野主轴间的偏差不得超过±2mm。

8、治疗床

当治疗床床面位于等中心的标称高度,床面纵轴与机架旋转轴共线应为零位置。

当床面离机架的纵向距离为最大时,治疗床的直线运动标尺应为零。

1)治疗床的等中心旋转;当床面承重30~135kg,治疗床等中心旋转的旋转轴相对于等中心的最大偏差不得超过±2mm。

2)治疗床旋转轴的平行度;当床面承重135kg时,治疗床的等中心旋转轴与治疗床床面旋转轴之间的最大角度应<0.5°。

3)治疗床的纵向刚度;当床面负载30~135kg时,等中心附近高度的变化不得>5mm。

4)治疗床的横向刚度;当床面负载135kg时,在治疗床垂直升降的全部高度范围内:

(1)治疗床床面相对于水平面的侧向倾斜角度不得>0.5°;

(2)治疗床床面作最大横向位移时,治疗床床面在等中心附近的高度变化不得>5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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