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宪法》考点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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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宪法》考点分析

公务员考试《宪法》考点分析

第一节宪法的基本理论

考点一:

宪法的概念、特征和本质

1、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政治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力)的国家(根本大法)。

2、宪法的法律特征:

(1)、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力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

(2)、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修改的程序是: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3、宪法的本质:

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和(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宪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体现在:

(1)、宪法是政治斗争,尤其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和总和。

(2)、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

(3)、各种政治力量,尤其是(阶级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影响乃至决定着宪法的具体内容。

(4)、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是宪法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

4、最早出现的宪法是(资产阶级宪法)。

考点二:

宪法的基本原则

1、西方国家的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

治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2、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区别于西方的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考点三: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2、(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的(第一部)宪法。

简称“五四宪法”。

3、现行的宪法是(1982年的)宪法,简称“八二”宪法。

第二节国家性质和国家形式考点一:

国家性质的概述

1、(国家性质)即(国体)是指国家的(根本属性),是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

2、历史上共有四种不同性质的国家(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

3、我国的国体是(以工人阶级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简单的说就是(人民民主专政)。

宪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1)、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在(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

治基础)。

(3)、(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4)、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准则)。

考点二:

统一战线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1、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时期,我国的统一战线已经发展成为(爱国统一战线)。

它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

2、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不属于(国家机构),也不是(一般的人民团体)。

主要职能是:

进行(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考点三:

国家形式包括(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

(一)、政权组织形式

1、政权组织形式又称为(政体),指特定的统治者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去组织政权机关。

2、现代国家政权组织形式主要分为(君主立宪制)和(共和制)。

共和制在西方国家主要有(议会制共和制)和(总统共和制)。

议会共和制政府对议会负责,总统共和制政府无需对议会负责。

3、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国家结构形式

1、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按照一定的原则,在其领土范围内划分区域,调整(国家整体与其部分)之间的关系。

现代国家的结构形式主要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

其中复合制又分为(邦联制)和(联邦制)。

2、我国采用的是(单一制)的社会主义国家结构形式。

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大致分为:

(1)、普通的地方制度。

在各级地方按(行政区划)设立各级政权机关。

各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中央和地方机构职权的划分,在遵循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2)、民族自治地方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

(3)、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制度)。

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级行政区域),直属于(中央人民政府)。

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的自治权,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对外对外事务)的权力。

但为中央权属而非自治的是:

一是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外交、防务)任命(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二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若认为行政区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可将有关法律发回重定,有权决定进入紧急状态,并对(基本法)有解释权。

三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基本法)享有修改权。

第三节我国的经济制度

考点一:

基本经济制度

1、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4、(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考点二:

分配制度、经济体制、其他规定

1、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2、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3、(2007年10月1日)的(新物权法)规定: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同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予以补偿。

第四节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考点一:

公民的概念

1、我国宪法规定:

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

公民。

考点二:

公民的基本权利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政治自已: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5、社会、经济、文化、教育权利:

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最高可获得(20倍)的社会救助。

其中(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

6、特定人的权利:

(1)、实行男女平等、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3)、保障残疾军人、烈军属的权利。

(4)、照顾残疾公民。

(5)、保护华侨的正当权力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权利和权

、人

益。

考点三:

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好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物,遵守劳动纪律,

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义务:

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扶助父母。

考点四:

公民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指导原则宪法规定:

我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第五节我国的国家机构考点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性质和地位:

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在整个国家权力结构中处于最高地位。

2、任期(每届五年)。

3、职权:

(1)、宪法性职权,(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2)、国家立法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3)、任免权,有权(选举、决定、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

(4)、重大问题决定权,如批准行政区划建制;决定战争与和平等。

(5)、监督权,监督人大常委会和其他国家机关。

监督的方式是(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决定或者命令)等。

(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

1、性质和地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的(国家权力机关),又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

它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

2、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3、任期:

常委会任期和全国人大任期一致(每届五年)。

(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4、职权:

(1)、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等。

考点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1、(国家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相对的国家机关),对外代表(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我国公民,可以被选为共和国的(主席、副主席)。

(主席、副主席)任期为(5年)联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3、职权(公布法律权、任免权、发布命名权、外交权、荣典权)。

考点三:

国务院

1、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最高的(国家行政机关)。

相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说,国务院

处于(从属地位)。

国务院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报告工作,受其监督。

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主任、秘书长)组成。

国务院每届任期(5年),其中(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任职不超过(两届)。

2、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

3、国务院职权:

(1)、行使立法权:

制定行政法规、决定、命令。

(2)、提出议案权

(3)、行政领导权

(4)、人事任免权

(5)、行政监督权: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销)各部、委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构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规章);有权(撤销)与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章)。

考点四:

中央军事委员会

1、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负责(国家最高军事决策)和(军事指挥),是全国最高的(军事领导机关)。

2、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负责,任期为(5)年。

考点五: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组成。

县级及其县级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是(行使各级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负责向本级人大报告工作,每届任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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