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利与弊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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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
首先使得土地经营权回到农民手中
人,而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调动了亿万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从而解决了效率问题;
其次,土地按人均分配,实现了基本权利平等这一层次上的公平,一家一户自主经营,克服了劳动测量技术
上的困难,真正体现多劳多得的原则,从而解决了公平问题。
使“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绝对分配平等这一不公平问题得以解决,这也促进了效率的提高,再次,这一制度与允许农民经商打工的自主政策相一致。
农民可依据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及周期长的特点,在安排好农活的空闲
时间,出外兼业,提高收入。
从以上可以看出: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确实有效地解决了农业生产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使中国农业有了一个很大的发展,基本上解决了温饱问题。
《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看公平与效率问题.caj》
2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中的土地与产权配置
2.1土地家庭承包经営制的产主与发展
乙2土地在农P凉庭中的分配
2.3农戶家庭承包地上的产权设置
小结
3农民行使土地经營决策权的效用分析
3.1土地家庭经营的目标和实现条件
3.2土地家庭经营自主决策效用假设
3.3土地家庭经営自主决策效用分析
3.斗小皓
4土地羸庭承包经营制对土地生产力提高的效果
4.1土地家庭蹟包制对土地生产力提高的件用
4.2±
地生产力持续性提高
■4门粮骨商品率大幅度増长
4.5小结
5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对家庭劳动力供需配置的影响
5.1土地羸庭承包经营对劳动力供需的影响
5.2土地家庭璟包经营对劳动者行为的影响
5.3土地家庭承包经善使劳动效率快速増长
5.4土地羸庭承包经营便劳动生产率提高具有区威特征
5.5小结
e土地家庭承包经巷制对土地收益分配模式的改进
6.1±
地收益分配的理论解释
6.2土地收益分配的一般原则
6.3土也收益分配模式对农尸收益影响的比较分析
6.4±
地羸庭承包经营制重建了农民的凉庭财产
氐与小结
《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绩效与创新研究.nh》
(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包干到户(农户的劳动成果在完成国家的税收和收购任务上交集体提留及其
费用后,全部归自己所有),由于责任更直接,利益更明确且方法简便,尤其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
到党的十四大召开时,这种责任制已发展成为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统分结合的农村经营体制,这一体制极大的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以家庭为承包单位的联产计酬的责任制,它采取了统一管理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原则,把劳动者的劳动同生产成果紧密结合起来,把责、权、利有机地集合起来。
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中的家庭,是建立在社会主义集体经济上的新型的家庭,是集体经营的一个层次。
承包者必须负有完成国家征购任务的责任,必须负有完成集体提留的责任,同时也有支配和使用生产资料的权利。
由于产值或产量是按固定数额包下来的,承包者如果经营得好,产量或产值越大,承包者的收益也就越大。
否则收益也就越小。
所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把国家、集体和社员个人的利益结合起来,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长处,又调动了承包者个人的积极性,使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得到了更充分的发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既适应于当前的手工劳动为主的生产力状况,又能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它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远政策,必将在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我们党和国家充分肯定了这一管理体制,决定在长期内保持不变。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研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
其基本特点是在保留集体经济必要的统一经营的同时、集体将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承包给农户,承包户根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限,独立做出经营决策,并在完成国
家和集体任务的前提下分享经营成果”。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其最先是由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十八位村民发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党中央的积极支持和大力倡导下,家庭联产
承包责任制逐步在全国推开,到“1983年初,全国农村已有93%的生产队实行了这种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由于这种形
式适应了当时的农业发展形式,使得中国农业生产和农业经济得到迅猛发展。
“1999年,中国
粮食产量5.08亿吨,比1978年增加两亿多吨,生产能力已稳定在5亿吨以上;
成为世界最大产粮国。
1999年,肉类产量5953万吨,蛋类产量2080万吨,奶类产量790万吨,分别是1978年的5倍、7倍和8倍;
水产品产量4100万吨,是1978年的8倍多。
”。
中国农业取得如此大的成绩是与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分不开的,其历史功绩也是不容抹杀的
<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利弊及土地规模化经营的趋势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
党的十一届
三中全会以后,在党中央的积极支持和大力倡导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在全国推开,到1983年初,全国农村已有93%的生产队实行了这种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取消了人民公社,又没有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生,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我国农业特点和当前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种较好的经济形式。
提高了农民的积极
性,使农村经济得到了提高。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我国农村旧的经营管理体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
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第一,就全国来说,农业发展水平比较低,主要是手工劳
动,因此不适合大规模的经营,而将经营的单位划小到家庭,同这种手工劳动的生产水平相
适应。
第二,原来那种大规模经营下的集体劳动(改革前农村以生产队为基本生产经
营单位,农民评工记分年终分配)对每个人的劳动数量、质量很难准确统计,因而必然是平均主义的“大锅饭”,而以家庭为经济单位可克服干多干少一个样的的平均主义。
第三,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是动物、植物等生命体,劳动对象的这种特性要求劳动者有更强的责任心,以家庭为经营单位有助于这种要求的实现。
所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得以蓬勃发展。
优点:
1、解决了合作社时期监督困难的问题,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和效率。
合作社的生产规模大,人数多,个人的兴趣、能力和禀赋不同,付出的努力会不同,由于监督成本过高,难以实现,很多人会选择偷懒,“搭便车”,当退社自由被剥夺后,变为一次博弈,因而大家的积极性都不高,效率低;
而在家庭联产承包制中,农民很清楚地知道自己投入的劳动,精力增多,产量也会增加,那么收入就会增加,于是就能实现自我监督,不会再轻易地偷懒。
由于收益增加的归属由全队改为自己,农民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创新的可能性。
2、与我国农村人口规模大,土地少的基本国情相适应。
由于个人农产规模小,耕作主要依靠人力和蓄力,机械化水平也非常低,养活众多人口的压力很大。
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充分离用好每一寸土地,进行精耕细作。
合作社完全剥夺了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加之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必然会导致农民相对粗放的经营。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给农民以激励,使他们自觉地在自己很长时间内拥有使用权的小块土地上尽可能的精耕细作,促进土地利用率的提高。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分离了所有权和经营权,其收益分配明确划分,大大刺激了农业总产出和剩余产品的增加,增加了农户的财产,使得农民的生活大幅度改善。
逐步解决了温饱问题,一些地区已经向小康迈进。
4、有利于运用比较优势,合理地进行资源配置。
各家各户的土地与劳动力边际产出是不尽相同的,在生产队体制下,各地区的粮食主要在本地区进行分配,各管各的,资源相对停滞。
而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又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生产各种粮食具有比较优势的农户和地区间可以进行交换。
既保障了农民的利益,又实现了资源的有效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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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端: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特点是按人头将耕地平均分给每一个农户。
这样一改革的结果,是农村的耕地极度地分散到各个农户手中,平均每个农户所拥有的土地极少,再加上为了公平,耕地还
进行了好次搭配,所以大量的农户拥有的是非常零散的小块土地。
在这一制度下,农业土地
的集中经营非常困难,首先是由于农户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土地不可能通过买卖的方式集中;
其次是由于土地的极度分割,即便进行一定的转移后,接受转移的农户得到的仍然是大量分散的小块土地,故而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很难出现。
这样一来,我国的农业长期只适合手工劳动,不适合机械化经营。
正因为如此,在这一制度实施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农业生产的机械化程度不仅没有提高,相反还有所下降。
1979年和2001年每千名农业劳动力拥有的拖拉机数量没有任何变化,都是2台,而每百公顷可耕地拥有的拖拉机数量则从76台下降为70台。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我国工业化与粮食安全的两难》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消极效应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一)土地关系混乱
1•土地产权主体概念模糊虚置
模糊性表现为“集体”究竟是指村民小组、村委会还是乡镇,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而虚置性表现在“集体”本身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没有行为能力,即没有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能力。
这样,由村民小组组长、村委会主任、书记,乡镇长、书记等代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就成为必然,从而会产生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使得土地产权不明晰,而模糊的土地产权势必导致没有人对土地的保值增值负责,结果将导致由土地的掠夺式使用而引起的土地肥力下降、土地流失和沙化等现象。
2.土地产权主体二重化
土地关系混乱,不仅表现在“集体”作为土地产权主体在概念上的模糊性和虚置性,而且表
现在土地产权主体的二重化上。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但事实上是国家、集体双重所有。
国家对集体土地事实上的所有权表现在:
⑴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和政策手段,严格限制集体土地的处分权,如不许土地买卖、出租、抵押以及农地转为非农地,甚至宅基地必须经由国家审批等。
⑵国家严格控制土地的经营过程如在农民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等方面;
⑶国家严格控制土地承包期限,如土地延包期限由国家决定等。
(二)土地分散、细化导致土地资源浪费
•土地分散难以形成规模经营我国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因此大多数地方根据集体土地的数量和质量,将土地按人口或按劳动力平均分配,由于我国人多地少,再加上现有农地制度不合理和城市化进程严重滞后等原因,致使户均经营的土地不到十亩,人均承包土地不足0.5公顷,是世界上目前最小的土地经营规模。
据有关资料,我国现有耕地14.3亿亩,人均不足1.2亩,仅相当于世界水平的1/4,全国有1/3的省、市人均耕地面积不足一亩。
土地的超小规模经营不仅不利于引进资金和技术,难以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