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味料企业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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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21食用盐卫生标准

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478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40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7652八角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7900白胡椒

GB/T7901黑胡椒

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96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12729.6香辛料和调味品水分含量的测定

GB/T12729.7香辛料和调味品总灰分的测定

GB/T12729.9香辛料和调味品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

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22267整孜然

GB/T22300丁香

LY/T1652花椒质量等级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B/T2845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

QB1613食品添加剂β-环状糊精

NY/T1073脱水姜片和姜粉

DB44/T604陈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固态调味料

以植物香辛料为主要原料,具有浓烈的芳香味、辛辣味,形状为块状、颗粒、粉状等的一类调味料。

3.2单一型固态调味料

以一种植物香辛料经研磨或切分加工而成的调味制品。

如胡椒粉、孜然粉等。

3.3复合型固态调味料

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调味品按一定比例配置,经特殊加工而成的调味制品。

如饺子馅料、五香粉等。

4分类

根据配料的不同,分为单一型固态调味料和复合型固态调味料。

5技术要求

5.1原辅料

5.1.1八角

应符合GB/T7652的规定。

5.1.2花椒

应符合LY/T1652的规定。

5.1.3辣椒

应符合GB2762和GB2763的规定。

5.1.4整孜然

应符合GB/T22267的规定。

5.1.5白胡椒

应符合GB/T7900的规定。

5.1.6黑胡椒

应符合GB/T7901的规定。

5.1.7丁香

应符合GB/T22300的规定。

5.1.8陈皮

应符合DB44/T604的规定。

5.1.9姜片

应符合NY/T1073的规定。

5.1.10食用盐

应符合GB2721的规定。

5.1.115’-呈味核苷酸二钠

应符合QB/T2845的规定。

5.1.12β-环状糊精

应符合QB1613的规定。

5.2生产工艺

原料→前处理→干燥灭菌→粉碎→调配→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入库。

5.3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单一型固态调味料

复合型固态调味料

色泽

具有单一型固态调味料的色泽

具有原料、辅料混合加工后特有的色泽

滋味与气味

具有单一型固态调味料特有的香气或气味,无异味

香气浓郁,具有复合型固态调味料特有的滋味,无异味

性状

固体状、粉末状、片状、颗粒状

杂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5.6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水分/(g/100g)≤

10.0

总灰分/(g/100g)≤

8.0

酸不溶性灰分/(g/100g)≤

2.0

铅(以Pb计)/(mg/kg) ≤

0.1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05

食用盐(NaCl)/(g/100g)

10.0-40.0

表3理化指标

5.7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g)     ≤

30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5.8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食品添加剂

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7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8检验方法

8.1感官检验

取10g产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8.2理化检验

8.2.1水分

按GB/T12729.6规定的方法测定。

8.2.2总灰分

按GB/T12729.7规定的方法测定。

8.2.3酸不溶性灰分

按GB/T12729.9规定的方法测定。

8.2.4铅

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8.2.5无机砷

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8.2.6食用盐

按GB5009.40规定的方法测定。

8.4微生物检验

8.4.1菌落总数

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8.4.2大肠菌群

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8.4.3致病菌

分别按GB4789.4、GB/T4789.5、GB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8.5净含量检验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9检验规则

9.1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9.2抽样

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瓶,其中8瓶用于检验,其余4瓶留样备查。

9.3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9.3.1出厂检验

9.3.1.1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食用盐、酸不溶性灰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9.3.1.2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9.3.2型式检验

9.3.2.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9.3.2.2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9.4判定规则

9.4.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9.4.2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其它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10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0.1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10.2包装

10.2.1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包装袋或塑料包装瓶,应符合GB9683或GB9688的规定。

10.2.2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

10.2.3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10.3运输

10.3.1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10.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10.4贮存

10.4.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10.4.2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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