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味料企业标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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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91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2721食用盐卫生标准
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4789.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
GB478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计数
GB4789.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
GB/T4789.5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
GB4789.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T5009.11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5009.40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6543运输包装用单瓦楞纸箱和双瓦楞纸箱
GB/T7652八角
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7900白胡椒
GB/T7901黑胡椒
GB9683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968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
GB/T12729.6香辛料和调味品水分含量的测定
GB/T12729.7香辛料和调味品总灰分的测定
GB/T12729.9香辛料和调味品酸不溶性灰分的测定
GB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22267整孜然
GB/T22300丁香
LY/T1652花椒质量等级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QB/T2845食品添加剂呈味核苷酸二钠
QB1613食品添加剂β-环状糊精
NY/T1073脱水姜片和姜粉
DB44/T604陈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5号令《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固态调味料
以植物香辛料为主要原料,具有浓烈的芳香味、辛辣味,形状为块状、颗粒、粉状等的一类调味料。
3.2单一型固态调味料
以一种植物香辛料经研磨或切分加工而成的调味制品。
如胡椒粉、孜然粉等。
3.3复合型固态调味料
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调味品按一定比例配置,经特殊加工而成的调味制品。
如饺子馅料、五香粉等。
4分类
根据配料的不同,分为单一型固态调味料和复合型固态调味料。
5技术要求
5.1原辅料
5.1.1八角
应符合GB/T7652的规定。
5.1.2花椒
应符合LY/T1652的规定。
5.1.3辣椒
应符合GB2762和GB2763的规定。
5.1.4整孜然
应符合GB/T22267的规定。
5.1.5白胡椒
应符合GB/T7900的规定。
5.1.6黑胡椒
应符合GB/T7901的规定。
5.1.7丁香
应符合GB/T22300的规定。
5.1.8陈皮
应符合DB44/T604的规定。
5.1.9姜片
应符合NY/T1073的规定。
5.1.10食用盐
应符合GB2721的规定。
5.1.115’-呈味核苷酸二钠
应符合QB/T2845的规定。
5.1.12β-环状糊精
应符合QB1613的规定。
5.2生产工艺
原料→前处理→干燥灭菌→粉碎→调配→内包装→外包装→检验→入库。
5.3感官指标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感官指标
项目
指标
单一型固态调味料
复合型固态调味料
色泽
具有单一型固态调味料的色泽
具有原料、辅料混合加工后特有的色泽
滋味与气味
具有单一型固态调味料特有的香气或气味,无异味
香气浓郁,具有复合型固态调味料特有的滋味,无异味
性状
固体状、粉末状、片状、颗粒状
杂质
无肉眼可见杂质
5.6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水分/(g/100g)≤
10.0
总灰分/(g/100g)≤
8.0
酸不溶性灰分/(g/100g)≤
2.0
铅(以Pb计)/(mg/kg) ≤
0.1
无机砷(以As计)/(mg/kg) ≤
0.05
食用盐(NaCl)/(g/100g)
10.0-40.0
表3理化指标
5.7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微生物指标
菌落总数/(cfu/g) ≤
30000
大肠菌群/(MPN/100g) ≤
30
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不得检出
5.8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
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6食品添加剂
6.1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
6.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及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公告的规定。
7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
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
8检验方法
8.1感官检验
取10g产品,将其置于洁净无色透明的玻璃盘中,于自然光或相当于自然光的室内,用触觉鉴别其组织状态,视其色泽、杂质,嗅其气味,品其滋味。
8.2理化检验
8.2.1水分
按GB/T12729.6规定的方法测定。
8.2.2总灰分
按GB/T12729.7规定的方法测定。
8.2.3酸不溶性灰分
按GB/T12729.9规定的方法测定。
8.2.4铅
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
8.2.5无机砷
按GB/T5009.11规定的方法测定。
8.2.6食用盐
按GB5009.40规定的方法测定。
8.4微生物检验
8.4.1菌落总数
按GB4789.2规定的方法检验。
8.4.2大肠菌群
按GB4789.3规定的方法检验。
8.4.3致病菌
分别按GB4789.4、GB/T4789.5、GB4789.10规定的方法检验。
8.5净含量检验
按JJF1070规定的方法进行。
9检验规则
9.1组批
同一班次,同一条生产线生产的包装完好的同一种产品为一组批。
9.2抽样
批量在250箱以下,随机抽取6箱,每箱取样2瓶,其中8瓶用于检验,其余4瓶留样备查。
9.3检验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9.3.1出厂检验
9.3.1.1检验项目
包括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食用盐、酸不溶性灰分、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
9.3.1.2产品出厂
每批产品须经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证方可出厂。
9.3.2型式检验
9.3.2.1正常生产时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进行:
—新产品投产前;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
—更换设备、主要原辅材料或更改关键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停产半年及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9.3.2.2检验项目为本标准的规定的全部项目。
9.4判定规则
9.4.1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
9.4.2微生物指标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即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其它项目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应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以复验结果为准。
若复验项目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10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10.1标志
产品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标签应符合GB7718的规定。
10.2包装
10.2.1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包装袋或塑料包装瓶,应符合GB9683或GB9688的规定。
10.2.2产品外包装为瓦楞纸箱,外包装箱应符合GB/T6543的规定。
10.2.3包装要牢固、防潮、整洁、美观、无异气味,便于装卸、仓储和运输。
10.3运输
10.3.1产品运输工具应清洁无污染,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混运。
10.3.2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严禁扔摔、撞击、挤压。
10.4贮存
10.4.1产品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的成品库中,离地离墙存放。
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储。
10.4.2产品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运输贮存,保质期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