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分包合同模版通用条款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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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工程地点:
分包方式:
全工序包工包料,包括垂直运输机械、周转性材料及装饰性材料等,甲方提供建筑用钢材与混凝土。
分包范围:
,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项目:
,具体见如下以及附件中工程量清单。
上述工作范围和施工内容详见附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施工方案和定额规定的工作内容与说明等;
承包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权调整分包商承担的标内部分项目或者拆分为多标段施工,并按合同价格相应调整价款。
以下项目和工作内容由承包商自行施工或另行委托施工:
二、合同价款
合同价款:
固定综合单价,暂定总价为大写人民币,小写:
¥元,价款详细组成见工程量清单价款汇总;
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费用:
1.人工费用(工资、加班加点、保险以及劳保等);
2.施工发生所有材料(含周转性材料),包括材料费、运输费、上车和倒运费以及现场保管、材料检验试验等一切费用(包括甲供材料进场卸车费用)。
3.机械费,包括机械使用费、机械进退场费和场外运输费、机械安拆费、机械安置地的场地硬化、机械防护罩以及联系当地政府监督及取证等一切费用。
分包商承担的机械费用按照分包合同费用包干使用,不做调整。
分包商的机械进场需经承包商检验备案后方可进场。
4.分包商承担施工区域内的生产临建,按照承包商批准后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和临时设施标准自行负责实施完成以及完工后的拆除和余物清理并恢复原状,承包商提供该区域水、电接口;
生活临建由分包商自行解决。
施工所采取的必要施工措施(如砖砌挡土墙、临时排水明沟、临时便道等)为本工程投入的临时设施由分包商自行完成施工及完工后的拆除和余物清理并恢复原状,但须满足承包商统一规划和布置要求。
5.管理费用以及施工企业所得税、利润、劳务工资及物价上涨、政策性调整、保险、风险等费用。
但营业税金(含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附加)不含,其由承包商代扣代缴。
6.其它
6.1安装与建筑交叉作业影响、人工代替机械、现场停水、停电及雨雪季影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等发生费用;
6.2现场施工图纸、设备和甲供材料供应以及业主单位、总包单位和承包商等原因造成的误工和赶工费用;
6.3配合其它土建工程施工标段、安装工程和调试工程的一般作业费用,如钢结构安装、桩基施工、钢轨安装、预留洞口及修复,以及安装开槽后的修复等工作;
6.4施工区域的清扫、文明施工和检查、成品保护和保洁(包括施工完成并移交给承包商期间)、施工环保、水土保持以及责任区域内的安全保卫消防要求所发生的费用;
6.5施工中的一般措施费用,如防雨雪施工、夜间施工、冬季施工、高温作业、管道过路段施工等采取措施费用;
6.6大型混凝土基础施工中应设置的测温设施费用、降温设施费用、冬雨季施工应采取的保温费用
6.7每份设计变更(包括且不限于变更设计、材料代用等)引起的费用在±
20万元之内的不做调整,超过±
20万元,仅超过部分的价款予以计算调整,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支付;
设计变更的做价原则按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10.1第3条”中规定执行。
6.8承担满足承包商达标投产、工程创优、竣工验收等工作的费用;
6.9部分永久性工程的二次细化设计(设计院出图未设计部分)费用,二次细化设计需由承包商委托外部单位设计,但相应费用由分包商承担;
6.10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如桩基工程中截桩和破桩头以及灌桩芯砼、浅沟浅基的二次开挖回填、穿管中破道路及其它措施,按国家有关规范应做的常规检验项目费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的费用。
以上价款应视为正常完成本项施工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三、工期
开工日期:
本分包工程定于2009年月日,具体以甲方开工令和三级网络计划为准。
本合同主要单体施工计划:
说明:
上述相对工期不能延误,因甲方原因或条件不具备造成开工日期推迟的,节点工期相应后延,但是每个节点的相对工期不变。
四、工程质量标准及安全环境要求
1.执行总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
分项工程合格率100%,单位工程优良率100%。
本工程质量标准全面达到国家和电力行业颁布的有关规范、标准,按照《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2006年版)达标投产,争创国家“鲁班奖”,配合发包人争创“总承包金钥匙奖”。
2.分包商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原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和(DL5009·
1-200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国家、行业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承包商安全和环境管理的各项制度。
分包商必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和手段强化施工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提高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水平,确定严格的安全施工秩序以保证施工人员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
2.1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轻伤及以上人身伤害事故为零;
一般机械设备事故为零;
一般火灾事故为零;
一般责任交通事故为零。
2.2环境目标:
节约施工用电、用水,节约原材料;
控制施工现场污染物排放,环境污染事故为零;
施工现场废水排放符合法规要求(GB8978-1996);
施工现场危险废品集中回收、存放,合法处理;
施工现场废弃物分类存放,合理利用、合法处置;
相关方对施工扬尘投诉为零。
2.3分包商必须根据承包商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的目标分解制定本单位的目标,落实安全责任。
2.4在施工安全预控点及较危险区域设置醒目的警示牌,对工程的施工概况及有必要提醒公众的场地设置告示牌。
五、组成分包合同的文件包括(如内容有冲突,以顺序在前者为准):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招标文件及澄清文件;
5、分包商的报价书和投标文件;
6、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
7、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商和分包商协商一致的其它书面文件;
8、补充条款。
六、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的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分包商向承包商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和质量标准,完成本协议书第一条约定的工程(以下简称为“分包工程”),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八、承包商向分包商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本协议书第二条约定的合同价款(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价”),以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九、分包商向承包商承诺,履行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商的所有义务,并与承包商承担履行分包工程合同以及确保分包工程质量的连带责任。
十、合同的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9年月日;
合同订立地点:
。
本合同双方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公章)分包商: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款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
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
是承包商与分包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或业主):
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商(或甲方):
指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总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分包商(或乙方):
指在本分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被承包商接受的具有分包该工程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总包工程:
指由发包人和承包商在总包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7分包工程:
指由承包商和分包商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范围内的工程。
1.8工程师:
指在总包合同中约定的由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总包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和承包商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1.9项目经理:
指承包商在总包合同专用条款和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履行总包合同及本合同的代表。
1.10分包项目经理:
指由分包商在分包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履行分包合同的代表。
1.11总包合同:
指发包人与承包商之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2分包合同:
指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签订的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
1.13工程建设标准:
指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以及经承包商确认的,对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4图纸:
指由承包商提供的符合总包合同要求及分包合同需要的所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5报价书:
指由分包商根据分包合同的规定,为完成分包工程,向承包商提出的分包合同报价。
在承包商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分包商时,该报价书应与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一致。
1.16中标通知书:
指由承包商发出的确定分包商中标的通知。
1.17开工日期:
指承包商和分包商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商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8竣工日期:
指承包商和分包商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分包商完成分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9合同价款:
指承包商与分包商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承包商用以支付分包商按照分包合同完成分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20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款项的情况,经承包商确认后,按双方约定的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21施工场地:
指由承包商提供的用于分包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承包商在现场总平面图中具体指定的供分包商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2书面形式:
指分包合同、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3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内容,所应承担的责任。
1.24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5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6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休息日或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
除本合同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