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劳务派遣合同三方合同海外劳务输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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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劳务派遣合同三方合同海外劳务输出

编号:

劳务公司、xx国际劳务有限公司与出国劳务人员

赴马来西亚劳务外派和劳动合同

 

劳务公司:

xxx

地址:

电话:

 

出国劳务外派公司:

xx

地址:

电话:

 

出国劳务人员:

通讯地址:

电话:

职位:

 

说  明

1、本合同的解释及修改必须经合同各方同意。

2、本合同必须用钢笔或专用签字笔填写和签名,使用其他笔签字部分无效。

3、本合同任何内容和文字涂改无效。

 

甲方(劳务公司):

xxxxxx(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邮编: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乙方(出国劳务外派公司):

xxxxxxxx(以下简称乙方)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邮编:

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经营资格证书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人:

职务:

电话:

丙方(出国劳务人员):

姓名:

身份证号码:

护照号码:

户籍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已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签订了工程劳务合作合同,乙方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务外派合同,为维护甲、乙、丙三方的权益,明确各自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国务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并在充分理解和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于xxx年xx月xx日在(签订地)签订本合同。

该合同受用人单位监管。

合同有效期贰年即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月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三方履行本合同。

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

甲方与丙方的劳动合同

甲方承诺派遣丙方到马来西亚xxxx工程工作。

为此,双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平等、友好协商一致,同意以下双方《劳动合同》的有关事宜。

第一条合同期限和试用期限

(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为以完成项目工作任务(参见与甲方签订的班组承包协议)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丙方的工作期限暂定为24个月,自离中国境之日起算。

(乙方的离境日期为年月日)

2、如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及工作完成情况,甲方拥有适当延长或缩短(不超过6个月)丙方工作期限的权利,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二)试用期限

1、丙方的试用期为1个月,自离中国国境之日起开始计算。

试用期满,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由甲方正式雇用。

2、试用期间,如甲方或用人单位认定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安排丙方回国,往返机票、签证、签证取消等费用和为丙方办理的国外工作所需各种证件的费用均由丙方承担。

3、如丙方因其他原因回国,均按照本合同中第十四条第五点之规定执行。

第二条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丙方的工作内容:

工作岗位为。

(二)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丙方的工作内容,应协商一致,按变更本合同办理,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的协议书或依法变更通知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三)丙方工作地点:

(四)甲方为丙方提供劳务所必需的场所和工具、专业培训、避免职业伤害培训、以及其它劳动条件。

第三条劳动报酬

(一)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下列第

(2)种形式执行,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本单位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

1、计时工资:

元/月(元/周);

2、计件工资:

计价单价按丙方与甲方签订的《班组承包协议》

3、税前工资为每月基本工资      元加岗位工资      元加绩效工资          元,合计工资         元。

(二)丙方的绩效薪酬或奖金的计发办法为:

按与甲方签订的《班组承包协议》。

(三)丙方的津贴的发放标准和办法为:

按与甲方签订的《班组承包协议》。

(四)工资结算和支付方式:

1、丙方同意在与甲方、用人单位就每月工资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后,采取记账方式委托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丙方工资发放实行实名制,以人民币结算,以马币按实时汇率支付,每月用人单位最多预支丙方2500马币(如丙方当月工资不足2500马币,以实际工资为准),剩余部分按工程节点支付(车库每完成两层结算支付一次,标准层每5层结算支付一次)。

预付工资由用人单位代为汇入丙方国内工商银行个人帐户,工资汇款费用由丙方承担。

2、以上工资,均应在扣除相应期间丙方的各种借款、罚款和其他应扣款等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给丙方,支付方式为汇款支付。

3、因用人单位和业主的原因造成的停工停工补偿:

每月停工时间累计6天及6天以内

的不予计算补偿,停工补偿从第7天开始计算(即:

每月累计停工的第7天为计算停工补偿时间的第一天,每超过一天计:

中国工人RMB150元/天,外劳RMB100元/天补偿人员为班组所有务工人员。

第四条相关费用

(一)根据有关规定,出国相关费用如下:

1、护照费、签证费、体检费、培训费、考试费、技术等级证的办理和公证认证费及由此产生的差旅费,均由丙方承担;

2、出国国际航班机票费用及国内住地至机场的交通、差旅费由丙方承担;国外由用人单位承担。

3、乙方代理费700元/人,由丙方承担,甲方代收统一交乙方。

(二)丙方自行承担床上用品、个人餐具及其他生活用品费用;承担伙食费,伙食标准将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确定;自备本工种的手头工具,根据自身条件自备生活常用药品。

(三)甲方每月向丙方支付折合1000元人民币的马币作为丙方伙食费及生活零用钱;并在当月工资支付中扣除。

(四)境外团体综合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作为用人单位转移风险的投入。

用人单位将先行代付马来西亚工作签证费1800马币/人(以实际发生为准)及签证延期费440马币/人(以实际发生为准)。

如劳务工人(丙方)按合同履约,上述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劳务工人未按合同履约,上述费用由用人单位在与甲方结算时扣回,甲方从劳务工人(丙方)处收取。

第五条履约奖励

用人单位不支持丙方未满两年回国休假,为鼓励劳务人员按合同履约,在丙方完全按本合同履约的前提下,经甲方向用人单位申请,得到用人单位审核通过后,可为丙方发放履约奖励:

(1)履约满1.5年,履约奖励为:

1000元人民币/人的履约奖金。

回国机票由丙方自理。

(2)履约满2年,履约奖励为:

1、3000元人民币/人的履约奖金;2、由用人单位承担丙方返回国内国际航班机票经济窗费用。

(3)设置履约奖励的原因,是基于出国前期丙方承担了一定出国费用,如上述应由丙方承担的出国费用丙方并未承担,而是由甲方全部或部分垫付,则履约奖金的分配可根据甲、丙双方承担的费用比例分配,具体方式甲、丙双方可自行约定。

用人单位不支持甲方垫付丙方出国费用。

出现任何下列情形之一,均不得申请履约奖励:

(一)本合同规定的丙方所有违纪、违法行为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

(二)其他因丙方原因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的;

(三)丙方在国外工作满一年后,得到甲方批准,可根据相互约定回国休假,但用人单位不承担任何费用,并将因此取消丙方的履约奖励,丙方不得有异议。

第六条社会保险

(一)甲、丙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养老保险),鉴于丙方的工作性质和甲方为丙方支付的工资中已包含甲方和丙方应承担的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用,丙方须自行在其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缴纳社会保险,丙方收到工资后自行缴纳社保费用,并将缴费凭证复印后交给甲方验证,丙方如未自行缴纳社保费用,其后果由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二)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给予丙方医疗期和享受医疗待遇(根据甲丙双方签订的班组承包协议执行)。

(三)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工伤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丙方的生育待遇,甲方应按国家和省市的女职工保护的规定办理(男性,与此条无关)。

第七条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一)甲方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保护规定为丙方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

如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如实告知丙方,并应切实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如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人身安全的,丙方有权拒绝,并可以随时解除本劳动合同。

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丙方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第八条劳动纪律

(一)甲方依法制定和修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自动作为本合同附件适用于丙方。

但甲方应将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告知丙方(公告、或出示、或在入职培训时告知)。

甲方负责对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职业安全和防护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培训,丙方应接受相关的培训。

(二)丙方已知悉并详细阅读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

丙方承诺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

(三)丙方违纪的处理

1、甲方对丙方违反本合同所列劳动纪律和犯有其他未列举错误的行为有权进行处理,处理的方式包括书面警告、经济处罚、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2、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有以下严重违反甲方或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但不限于)之一的,甲方可立即与丙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

由于丙方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丙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1)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

(2)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受到2次书面警告的;

(3)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

(4)违反甲方保密或培训协议的;

(5)严重失职,玩忽职守,使甲方遭受直接经济损失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或者给甲方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6)有侵占甲方财产、营私舞弊、贪污、接受客户回扣、弄虚作假、欺骗、欺诈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7)拒绝甲方正常工作安排,扰乱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的;

(8)有盗窃、赌博、打架斗殴、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非法集会和罢工、扰乱工作秩序以及性骚扰等行为的;

(9)丙方因行为不当而被行政拘留、解犯刑律免予刑事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

(10)丙方累计旷工满3天(含3天)以上,或因旷工受到书面警告又犯同样错误的;

(11)丙方提供或使用虚假个人资料的;

(12)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第九条劳动合同变更

(一)订阅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二)甲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条劳动合同解除

(一)经甲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合同解除。

(二)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丙方如出现下列情形的,将被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1)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指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指标及工作任务,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2)丙方向甲方提供的个人资料如有欺诈(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户籍证明、个人简历、入职申请书、离职证明、体检证明、婚姻及生育状态等)或是虚假、伪造的,试用期满后自动转为劳动合同解除条件。

(3)丙方应聘前患有精神病及期他严重影响工作的疾病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应聘前曾被劳动教养、拘役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应聘时未声明的(试用期满后自动转为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

(4)丙方自到岗之日起三十天内,如无特殊原因,未能向甲方提供办理录用手续必需的有效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离职证明等);

(5)甲方《员工手册》中所列的其他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相关条款。

2、丙方严重违反本合同第八条第三款规定或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3、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4、丙方以欺诈、威胁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的;

5、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7、违反外事纪律、所在国法律或民族习惯,无法继续工作的;

8、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并符合劳动合同解除条件的;

9、不适于在国外继续工作的其他情形。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丙方一个月工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后,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每满一年支付不超过一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偿金),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丙方可以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

1、丙方在试用期内的,但必须提前三天以上书面向甲方提出;

2、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未依法在劳动所在地为丙方缴纳保险费的;

5、甲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丙方权益的;

6、甲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丙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合同,致使合同无效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五)除以上(第十条第四款)情形外,丙方需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未办理完毕工作交接:

1、丙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未清偿完毕的;

2、丙方与甲方签有培训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丙方需支付的违约金款项尚未清偿完毕的。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丙方死亡、或者被法院宣告失踪的;

4、甲方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伤亡事故处理

丙方在国外工作期间发生伤、病、死亡事故的,甲方负责与其家属联系并全面处理,具体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工伤在国外治疗,或者发生死亡事故遗体在国外处理的,治疗、处理费用由甲方负担。

伤亡者配偶、直系亲属等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出国处理伤者后事并签署有关文书同意全权委托甲方办理。

如果因所在国法律、法规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将遗体送回国内,可经中国驻在国或地区使领馆同意后,在所在国外妥善处理。

2、丙方因患病、意外伤害或工伤回国治疗的,由甲方负责安置,并按丙方社会保险所在地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3、丙方发生工伤事故的,甲方须按相关保险条例妥善处理,负责为丙方向所在地的社会劳动保障机构申请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保险申报和理赔事宜。

4、丙方工伤救治费用超出工伤保险部分由甲方承担。

若丙方未按本合同第六条第

(一)款的约定办理工伤保险,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5、丙方因工伤(包括因工死亡),按国家规定发生的各种待遇(包括伤残、死亡待遇)由境外团体综合保险支付。

但支付总额不得超过中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6、丙方非因工伤亡,甲方应及时安排救治。

非因工伤亡需要赔偿的,则按出国人员境外团体综合保险规定核发,甲方协助丙方亲属办理理赔,在扣除过程中必须发生的相关费用后,余额全部按规定发给丙方相关受益人,甲方不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同时甲方协助丙方亲属办理中国的国内医疗保险理赔,在扣除过程中必须发生的相关费用后,余额全部按规定发给丙方相关受益人,甲方不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如丙方未按双方约定在丙方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将丧失此部分受益,丙方亲属不得以此向甲方和其他相关方提出任何受益要求。

如发生非因工死亡事故,后事处理按上述第一点办理。

7、因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纪律,或者触犯当地法律而发生伤亡事故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丙方承担,甲方和其他相关方不承担责任。

8、丙方及其亲属应依法与甲方处理伤亡事故,若丙方采取违法、非常措施逼迫甲方超过法律规定标准给予赔偿,甲方除依法承担责任外,不承担额外赔偿要求。

9、丙方发生伤亡事故,甲方应在12小时内向丙方家属通报。

10、丙方在国外生病的治疗费用,由甲方在当地购买的保险支付,不足部分由丙方自身承担。

11、丙方同一事故的索赔只能是一次,不得在向甲方索赔之后或同时向用人单位等相关方索赔,赔偿的标准按中国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法律责任

1、甲方应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按约定时间及时足额支付包含甲方和丙方应承担的中国社会保险费用的劳动报酬,验证丙方缴纳社会保险凭据,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丙方工资,不得损害丙方合法权益,若有违反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2、甲方克扣或者无故拖欠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丙方加班工资的,除全额支付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丙方的法律责任

1、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如发生甲方违反劳动法规定或丙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在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劳动管理部门,并提供有关事实和证据,努力维护丙方合法权益。

2、丙方违反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具体损失按实际情况而定。

(1)甲方招收录用丙方所支付的费用和培训费用;

(2)丙方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如未提前30日提出书面申请,导致甲方为丙方多缴交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次月的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医疗等社保的企业支付部分费用,丙方应予以返还。

(三)因本合同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被解除,有过错一方应当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在未经对方同意情况下,由于一方不能、拒绝履行本合同、违约解除本合同或因一方过错致被对方解除本合同,因此给守约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方应向守约方赔偿实际经济损失。

(五)不论何种原因,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由丙方承担甲方损失,丙方同意放弃用人单位拟发放的履约奖金,并承担自身往返国际航班机票费用及因回国原因导致的交通、办离境手续等费用。

不论何种原因本合同被解除、终止的,丙方应自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两日内回国,若两日内无航班的,以最近期的航班时间为准,逾期期间在甲方住宿、就餐的,应按所在甲方的规定标准支付住宿、就餐费用,并从丙方的劳动报酬中扣回,因此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由丙方承担责任,期间丙方发生人身、财产损失的,丙方自行承担责任,甲方不承担责任。

丙方不能履约的原因包含、但不仅包含如下因素:

1、丙方因家庭及其他个人原因致使本合同提前解除、终止的;

2、丙方因其工作态度和作风(消极怠工、不服从工作安排和管理),或提供个人虚假资料、隐瞒病情(家族或个人精神病、传染病、慢性病等病史)以及其它对从事国外工作极为重要的应该报告的事项使其无法胜任工作导致甲方提前解除、终止合同的;

3、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和纪律,或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或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劳务关系并对完成甲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者触犯当地法律、民族风俗习惯等原因,导致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4、丙方触犯当地法律被起诉,丙方承担全部可能的诉讼及相关费用,并赔偿甲方的损失(如有),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5、丙方试用期内被甲方或用人单位判定不合格送回国内,或丙方在试用期内个人要求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

6、因丙方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不能胜任国外工作,经甲方培训或调岗仍无法胜任工作,甲方提前解除本合同的;

7、丙方在国外工作期间,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否则应按丙方30天劳动报酬标准赔偿甲方损失);

8、丙方因生病无法胜任国外工作,在国外治疗期最多不超过14天,在14天内不能恢复至工作状态的,或丙方因生病或以生病为理由提出终止本合同,若经有关医疗结构证明其病情不足以构成回国的条件时,丙方坚决要求回国的。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一)丙方在甲方办妥出国手续后,因丙方个人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丙方应赔偿由此而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丙方在国外为甲方工作期间,如遇战争、动乱、瘟疫、自然灾害、敌对状态、政府禁令等不可抗力原因,致使丙方提前回国的,本合同自丙方回国后自动终止,丙方不得向甲、乙双方提出任何经济赔偿或补偿要求。

第十五条通知和送达

甲、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文书、资料等,均可以当面交付或以本合同所列明的通讯地址履行送达义务。

一方如果迁址或变更电话,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

第十六条争议处理

甲、丙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后,应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小组)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双方必须履行;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用工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部分

乙方与甲方、丙方的劳务外派合同

在甲方、乙方和丙方签订《赴马来西亚劳务外派和劳动合同》之后,乙方为丙方办理赴马来西亚xxx工程出国劳务人员工作签证和外派手续。

为此甲、乙、丙三方同意以下各项事宜。

第一条甲方责任

1、与丙方签订《赴马来西亚劳务外派和劳动合同》。

该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不能因任何原因(含甲方法人更换等)进行更改或作废。

2、严格履行《赴马来西亚劳务外派和劳动合同》的各条款项,尽可能不发生劳资纠纷。

3、协助乙方与丙方签订《赴马来西亚劳务外派和劳动合同》

3、为了办理丙方赴马来西亚工作签证,向乙方提供以下资料,并尽可能保证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

(1)办理工作签证所需要的丙方的个人资料:

A、本人护照原件。

B、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C、户口本复印件(含户主页、户员页)1份。

D、本人大一寸护照照片2张。

E、本人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

F、健康体检证明(具体根据马来西亚政府规定办理)。

G、近期无犯罪证明(如领事馆有要求)。

如工作签证资料有新的要求,另行通知。

(2)本次办理出境人员一览表。

4、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如丙方发生保险理赔事项,根据约定协助丙方办理和代丙方办理。

如果丙方在国外发生急危重病、需要紧急手术的疾病时,甲方须支付在国外的医疗费用救护出国劳务人员,待病情稳定可送回中国国内。

或通过为丙方办理所在国的社会保险来解决紧急医疗救助问题。

5、负责做好丙方及其家属的知情同意工作,保证丙方及其家属对丙方准备要去工作的国家、工种、待遇和福利、时间、民俗风情等充分知情。

6、配合乙方处理在办理工作签证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7、负责全权管理丙方出国务工之后的日常事务。

8、负责全权处理丙方在马来西亚发生的劳资纠纷问题、疾病、人身意外伤害和触犯当地法律等问题。

9、在丙方出国前,对其进行出国前培训。

10、丙方在国外发生人身意外伤害等重大事件时,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

第二条乙方责任

1、在接到甲方提交的丙方的材料之后,根据国务院《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要求,与丙方签订《赴马来西亚劳务外派和劳动合同》。

2、在接收到甲方提交的材料之后,为丙方填写好《马来西亚工作签证申请表》,并在3个工作日之内向马亚西亚领事馆递交丙方的材料和《申请表》。

3、在24小时内向甲方反馈在办理签证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如要增补材料等。

4、协助甲方对丙方进行出国前培训。

5、承担在办理签证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通讯费、交通费等。

第三条丙方责任

1、丙方去马来西亚xxxx工程出国劳务的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工种、薪金待遇、保险和福利等内容已在《赴马来西亚劳务外派和劳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

2、为办理赴马来西亚出国劳务的工作签证,向甲方提供办理工作签证所需要的个人材料必须真实,否则由此导致的签证不能通过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丙方承担。

四、丙方若在国外发生劳资纠纷、疾病、人身意外伤害事件等,必须根据《赴马来西亚劳务外派和劳动合同》与甲方协商解决,与乙方无关。

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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