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申请书格式精选多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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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申请书格式精选多篇

遗产继承申请书格式(精选多篇)

第一篇:

遗产继承

财产与遗产的继承

国贸0802学号0508109202朱燕娥

说婚姻是散文,是因为走进婚姻,你会发现,结婚很可能并没有当初想象的那么美好:

不像诗歌永远澎湃着激情,不像小说常常趣味横生。

走进婚姻,意味着告别了一个人的世界,建立起两个人的王国。

可并不是每两个人的美好王国都会一年四季春暖花开,难免会有这样或是那样的山坡,阻止彼此的共进!

彼此不再爱是,就会有各种矛盾的产生,财产问题随之出现!

接下来,就让我应用老师所教的法律知识班门弄斧一番,做些婚姻继承的案例分析,以为将来的婚姻做些铺垫吧!

就离婚方面财产分割继承。

随着我国婚姻法律的日益完善与和谐发展,各种曾经难以解答的婚姻问题渐渐明朗。

维护了各个婚姻破碎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同时得到了社会各界人民的认可与支持。

例:

离婚案一

齐家祖上的16张古画究竟是家庭共同财产还是齐姚夫妻的共同财产呢?

齐某某与姚某某1980年结婚,婚后一直与齐某某的母亲王某某共同生活,1984年4月生育一子齐某斌。

1994年3月,齐某某向姚某某提出离婚,姚不同意,齐遂向法院起诉,经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对子女抚养也达成了协议,但对齐某某祖上遗留的16幅古画的归属,发生争议,齐认为应归自己所有,姚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应归自己一半。

诉讼中,王某某和齐某斌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主张该古画是王某某和齐某斌的共同财产,理由是齐某某的父亲去世时留有口头遗嘱,所遗古画,一半归王某某所有,一半归孙子齐某斌所有。

经过柯老师的婚姻继承法,我们可知这件离婚案件的财产分割,应该先分析产,后分割财产,即必须先将夫妻共同财产在家庭共同财产中分开,然后才能进行分割。

本案中,齐父的口头遗嘱没有事实根据证明,不能认定为有效遗嘱,但由于这些古画是齐家祖传,可视为原为齐父和王某某共同共有,齐父死亡后,王某某享有一半,另一半应由齐某某和王某某各继承一半,即王某某拥有8幅,继承4幅,共12幅;齐某某继承4幅,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关于继承或赠与合同已明确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的除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齐某某继承的4幅古画为齐某某与姚某某夫妻共同所有,姚某某主张分割共同共有部分,可分为2幅古画。

例:

离婚案二

王某与张某育有二子,长子王甲,次子王乙。

王甲娶妻李某,并于1995年生有一子王小甲。

王甲于1999年5月遇车祸身亡。

王某于XX年10月病故,留有与张某婚后修建的面积相同的房屋6间。

王某过世后张某随儿媳李某生活,该6间房屋暂时由次子王乙使用。

XX年11月,王乙与曹某签订售房协议,以12万元的价格将该6间房屋卖给曹某。

张某和李某知悉后表示异议,后因王乙答应取得售房款后在所有继承人间合理分(更多请关注)配,张某和李某方表示同意。

王乙遂与曹某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曹某当即支付购房款5万元,并答应6个月后付清余款。

曹某取得房屋后,又与朱某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朱某。

在双方正式办理过户登记及付款前,曹某又与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以18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钱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XX年5月,曹某应向王乙支付7万元的购房余款时,曹某因生意亏损,已无支付能力。

但曹某有一笔可向赵某主张的到期货款5万元,因曹某与赵某系亲威,曹某书面表示不再要求赵某支付该货款。

另查明,曹某曾于XX年4月外出时遭遇车祸受伤,肇事司机孙某系曹某好友,曹某一直未向孙某提出车祸损害的赔偿请求。

问题:

1.王某过世后留下的6间房屋应由哪些人分配,各自应分得多少。

2.王乙与曹某签订的售房协议是否有效。

3.如王乙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请求孙某支付车祸致人损害的赔偿金,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通过将案例结合上课时,从柯老师那所所学到的法律知识的分析,可得到大概的解答:

1.六间房屋首先按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即一半归于张某。

另外一半是王某的财产,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即张某王小甲(代位继承)王乙各1/3,最后张某分得四间。

2.部分有效协议。

因为协议损害了王小甲的权利,虽然李某为王小甲的监护人,但是除非为王小甲的利益不得处分属于王小甲的个人财产。

所以李某无权同意。

那么协议中属于王小甲的那部分不动产协议无效。

3.不能得到支持。

因为虽然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债权人享有对债务人的次债务人到期怠于履行的债务享有代位权,但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可以行使代位权。

车祸损害赔偿金是具有人身属性的债权,因此不得行使代位权。

例:

离婚案三

隐匿财产是否应予以返还?

原告赵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称有一辆大阳牌摩托车系婚后共同购置,是共同财产,但被被告私自推走。

被告李某对此不予承认,辩称根本没有此事。

原告赵某除提供一张摩托车购置发票外,也未提出相关证据。

故法院对原告所称有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的事实未能认定,当然也就无从分割。

但是双方离婚半年后,在一个偶然的机会,原告赵某发现了自己的摩托车在被告李某的弟弟处,便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返还摩托车一辆,并申请法院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对该摩托车进行了查封。

法院在审理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购车发票、证人证言和该摩托车的状况,认定该摩托车确系原告赵某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用双方收入所购买的,在事实证据面前,被告也承认了摩托车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

鉴于被告隐匿财产、企图据为已有的主观故意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法院剥夺了被告对大阳牌摩托车的分割权,依法判决该摩托车归原告赵某所有。

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是根据修改后的《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就遗产方面的继承

目前我国的遗嘱公证、继承公证等遗产方面法律的发展日趋完整,为维护家庭的稳定和减少纠纷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随着它的逐日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及它所涉及的领域日趋广泛,她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目前在婚姻家庭中涉及的公证主要包括的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继承公证、遗嘱公证等,有效的避免了日后

产生纠纷的可能性,维护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例:

死亡继承案一

乙幼年丧父,由母亲抚养成人。

婚后,与妻子共建瓦房12间。

1960年生一子丙。

1970年乙死亡。

乙母自乙婚后一直与乙的哥哥甲同住,直至1974年病故。

1975年乙妻去世。

丙即与甲共同生活。

乙家的12间房屋被收作公房。

1981年落实私房政策时,将12间房发还给甲。

现丙要求继承,与甲发生争议。

乙夫妇及乙母均未留遗嘱。

围绕这12间房屋,请问:

(1):

乙死后,房屋应由谁来继承,作为乙的遗产应有几间房屋,各继承人应分别继承几间。

(2):

乙母去世后,谁有权继承她的房产,各应得几间。

(3):

乙妻去世后,应遗有多少间房产,各应得几间。

(4):

最后,谁对全部房产继承最多,有几间。

据查询得: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经过分析,以及结合选修课上,柯老师所授知识,再根据>的规定可知:

1.乙与妻子共建瓦房12间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即夫妻各6间.1970年乙死亡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即乙母,乙妻,丙.其6间各继承2间.

2.乙母1974年去世后,只有甲,乙有权继承她的遗产,而乙已去世后,丙代位继承.乙母继承乙的2间遗产由甲和丙继承,各继承1间.

3.1975年乙妻去世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有丙有权继承她的遗产.其6间由丙继承.乙妻继承乙的2间由丙再继承.

4丙继承最多.继承乙的2间;代位继承乙母的1间;继承乙妻的8间共11间.

死亡继承案二

范某某是否有权继承遗产?

被告范某某与原告范某系父女关系,76岁的范某某是上海某电车公司退休职工。

范某某与其妻生有三个子女,其长女为原告范某。

XX年11月24日,其长子因原发性肝癌晚期广泛转移,入住上海东方肝胆外科医院治疗。

同年12

月19日,其长子书写遗书一份交给姐姐范某(原告),该遗书将其后事的料理托付给姐姐,并自愿将其本人所有的财产赠与姐姐。

遗嘱书写过程中,前两行为蓝色园珠笔书写,后改用黑色水笔写完。

XX年12月24日,长子病逝。

原告范某及被告范某某父女二人共同料理了死者的后事。

被告范某某将长子的骨灰带回海安后,还按旧俗操办了落葬仪式。

事后,原、被告双方在死者遗产处理问题上产生分歧。

为此,原告范某向法院状告父亲范某某,请求法院确认其弟所写遗书的效力。

但是另查明,被告范某某的妻子和次子早已去世,长子无子女,次子有一在校读书的儿子。

庭审中,原告范某诉称,我大弟生前立有遗嘱一份,明确其遗产全部归我继承,但我父亲却拒绝承认该遗嘱的法律效力,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其效力。

被告范某某辩称,我并不清楚我大儿子生前写遗嘱的事,尽管我大儿子死后无子女,但我次子仍有一个正在读书的儿子,是我范家的孙子,死者的遗产是我范家的,即使大儿子无子女继承也应由其侄子继承,已出嫁的姑娘依照习俗不应再享有继承权;同时,该遗嘱既是两种笔墨书写又有涂改现象,故请法院认定该遗嘱无效。

庭审举证时,被告范某某申请了两证人到庭作证。

一证人证明死者曾将后事托付给被告范某某料理,并证明死者生前和何某系同居关系。

证人何某自述其与死者早已同居生活。

庭审中,被告范某某并未否认遗嘱系其长子笔迹。

根据《继承法》第16条第2款规定: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继承法》第10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即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

就我国《继承法》而言,遗嘱要产生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一是遗嘱人必须要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是遗嘱的内容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三是遗嘱的内容必须符合我国法律和政策的规定。

四是遗嘱必须具有法定形式。

原告范某系死者的姐姐,属于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之一,其具备遗嘱继承的身份。

死者所写书面遗嘱符合遗嘱成立的四个条件,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全部或部分无效情形;该遗书虽有涂改,但无相反意思表示,故不影响遗书的效力,应依法确认遗嘱的效力。

被告范某某以当地农村习俗为由,要求死者遗产由其孙子(死者侄子)继承的想法,与法无据,不能予以支持。

且被告范某某未能提交其长子的遗书不是亲笔书写或书写时有违背自己意愿、不具备行为能力及遗嘱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其两个证人的证言亦不足以证明死者撤销或变更了自书遗嘱,且其

所述应由孙子继承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故被告认为该遗嘱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只要还没发生质变,婚姻的殿堂都是美丽的。

但是,当量变发展到质变,和解得不到解决时,就是我们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刻了。

家庭分解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大家分解的不愉快,但是有了各种家庭婚姻继承法律后,这一切都变得有法可依了,不再恐惧了。

最后,通过选修柯老师的婚姻法,令我这学经管(开法律课较少)的学生法律知识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对婚姻方面知识有了更加深刻的了解。

第二篇:

遗产继承协议书(吕)

遗产继承协议书

第一继承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第二继承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第三继承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被继承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

第一继承人与被继承人是于一九年月结婚的,第二继承人随母到吕家,当时是两周岁,被继承人与第一继承人结婚后又生育一女孩,即第三继承人。

被继承人与第一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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