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每股收益概述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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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收益的计算以及相关信息的列报应当严格遵循每股收益准则的规定。
企业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每股收益准则仅要求其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予以列报;
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不要求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如果企业自行选择列报的,应以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每股收益,并在其个别财务报表中予以列报。
本章着重讲解了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列报问题。
第二节基本每股收益
基本每股收益只考虑当期实际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份,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当期实际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确定。
一、分子的确定
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子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即企业当期实现的可供普通股股东分配的净利润或应由普通股股东分担的净亏损金额。
发生亏损的企业,每股收益以负数列示。
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合并净利润,即扣减少数股东损益后的余额。
与合并财务报表一同提供的母公司财务报表中企业自行选择列报每股收益的,以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的每股收益,分子应当是归属于母公司全部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二、分母的确定
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分母为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即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根据当期新发行或回购的普通股股数与相应时间权数的乘积进行调整后的股数。
其中,作为权数的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通常按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如按月数计算。
公司库存股不属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且无权参与利润分配,应当在计算分母时扣除。
【例35—1】某公司按月数计算每股收益的时间权数。
20×
7年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20000万股;
2月28日新发行普通股10800万股;
12月1日回购普通股4800万股,以备将来奖励职工之用。
该公司当年度实现净利润为6500万元。
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
20000×
12/12+10800×
10/12—4800×
1/12=28600(万股)
或者20000×
2/12+30800×
9/12+26000×
基本每股收益=6500/28600=0.23(元)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或实收对价之日起计算确定。
一般情况下,应收或实收对价之日即为股票发行日,例如企业发行新股;
但在一些特定发行情况下,如定向增发,两个日期可能并不一致,企业应当以应收对价之日为准。
例如,企业购买一项资产,并以未来将发行的一定普通股股份作为支付对价,那么这部分普通股股数应当自资产确认之日起计入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何时计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自购买日起取得对被购买方的实际控制权。
被购买方在购买日以前实现的净利润包含在合并成本中,购买方能够真正控制和享有的被购买方净利润应当从购买日起计算,也就是说,自购买日起购买方才将被购买方的收入、费用和利润并入其利润表中。
由于计算每股收益时分母普通股股数与分子净利润的口径应当保持一致,因此,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也应当从购买日起计算。
可见,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每股收益的计算与一般企业新发行股票每股收益的计算,并无本质区别。
(2)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
从最终控制方角度看,视同合并后形成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的报告主体在以前期间就一直存在,合并后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的报告主体的留存收益包括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实现净利润的累积金额。
因此,与分子净利润口径相一致,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也应当视同列报最早期间期初就已发行在外,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例35—2】A公司和B公司分别为S公司控制下的两家全资子公司。
7年6月30日,A公司自母公司S公司处取得B公司100%的股权,合并后B公司仍维持独立法人资格继续经营。
为进行该项企业合并,A公司向B公司的股东定向增发8000万股本本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
该项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均为S公司最终控制,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假定A公司和B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两家公司在合并前未发生任何交易,合并前A公司旗下没有子公司。
A公司20×
6年度净利润为6400万元,B公司20X6年度净利润为800万元;
A公司20X7年度合并净利润为8400万元,其中包括被合并方B公司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760万元。
合并前A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32000万股,假定除企业合并过程中定向增发股票外股数未发生其他变动。
7年度A公司比利润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
7年度基本每股收益=8400/(32000+8000)=0.21元
6年度基本每股收益=(6400+800)/(32000+8000)=0.18元
第三节稀释每股收益
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复杂股权结构的公司,除了应当按照上述第二节要求计算和列报基本每股收益,还应当同时根据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计算和列报稀释每股收益。
一、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考虑的因素
企业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稀释性潜在普通股以及对分子和分母调整因素的影响。
(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
潜在普通股是指赋予其持有者在报告期或以后期间享有取得普通股权利的一种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目前,我国企业发行的潜在普通股主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潜在普通股通常对每股收益具有稀释的可能性。
比如,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一种潜在普通股,具有稀释每股收益的可能性,不是在实际转换时,而是在其存在期间具有稀释的可能性。
等到实际转换时,就变为对基本每股收益的影响,而不是对稀释每股收益的影响。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
对于亏损企业而言,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将会增加每股亏损金额。
如果潜在普通股转换成普通股,将增加每股收益或是降低每股亏损的金额,则表明该潜在普通股不具有稀释性,而是具有反稀释性,在计算稀释性每股收益时不应予以考虑。
例如,某上市公司20×
7年度亏损,基本每股收益为每股亏损2元,考虑到该公司年初发行了一批认股权证,假定该批认股权证于发行日即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导致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增加,在亏损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公司每股亏损减少为每股亏损1元,这种情况下,认股权证实际上产生了反稀释的作用,在实际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不应当考虑认股权证的影响。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潜在普通股是否具有稀释性的判断标准是看其对持续经营每股收益的影响,也就是说,假定潜在普通股当期转换为普通股,如果会减少持续经营每股收益或增加持续经营每股亏损,表明具有稀释性,否则,具有反稀释性。
一般情况下,每股收益是按照企业当期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全部净利润计算而得;
但如果企业存在终止经营的情况,应当扣除终止经营净利润以后的当期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持续经营净利润进行计算。
(二)分子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潜在普通股一旦假定转换成普通股,与之相关的利息等费用将不再发生,原本已从企业利润中扣除的费用应当加回来,从而增加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
因此,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这一因素一般作为一项条增因素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最常见的例子为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息。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潜在普通股假定转换成发行在外的普通股,除了直接导致当期净利润发生变化的调整因素外,还应当考虑一些随之而来的间接影响因素。
例如,实行利润分享和奖金计划的企业,假定潜在普通股转换成发行在外的普通股,相关利息费用的减少将导致企业利润的增加,进而导致职工利润分享计划相关费用的增加,对此,也应当作为一项调减因素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即按照税后影响金额进行调整。
对于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金融工具,仅需调整属于金融负债部分的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
【例35—3】某上市公司于20×
7年1月1日按面值发行25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固定年利率为2%,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31日为付息日。
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后18个月以后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债券利息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税率为25%。
假设不考虑可转换公司债券在负债和权益成分的分拆,且债券票面利率等于实际利率。
按照公司利润分享计划约定,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当年税前利润的1%领取奖金报酬,该公司20×
7年度税前利润为18000万元,税后净利润为13500万元。
为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分子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应调整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是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期初转换为普通股而减少的利息费用;
二是由此增加利润所导致的支付高管人员奖金的增加。
税后净利润13500
加:
减少的利息费用(25000×
2%)500
减:
相关所得税的影响(500×
25%)(125)
增加的高管人员奖金(500×
1%)(5)
相关所得税的影响(50×
25%)1.25
稀释每股收益计算中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13871.25
(三)分母的调整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潜在普通股的条件确定。
当存在不止一种转换基础时,应当假定会采取从潜在普通股持有者角度看最有利的转换率或执行价格。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按照其发行在外时间进行加权平均。
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
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
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当期发行在外的时间加权平均计入稀释每股收益;
当期被转换或行权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或行权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从转换日(或行权日)起所转换的普通股则计入基本每股收益中。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对于可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