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住房政策的发展历程和对引起住房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对策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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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居者有其屋”,到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的“住有所居”,表明中央越来越重视人民群众的住房问题,政策越来越符合实际。

住房、楼市的种种矛盾,都和中国住房政策体系有关。

所谓住房政策,是指政府满足不同层次住房需求的政策,它不同于产业政策,也不同于行业管理政策。

从国外情况看,国情不同,住房政策也不同。

因此,我国的住房政策设计,必须从自己的基本国情出发,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住房政策体系,而要想设计好具有中国特色的住房政策体系,就有必要了解我国住房政策的发展历程。

一、我国住房政策的发展历程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的城镇住房政策经历了三个阶段。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计划的福利房分配政策,单位制内的成员由单位解决住房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住房供给从逐步的商品化向全面、快速的市场化方向发展,使得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出现一定程度的扭曲,呈现过热的现象。

进入新世纪以来,中央政府开始调整原有的政策,对房地产市场实施宏观调控,意图平抑房价与调整房屋供给结构,使多数人都住得起房。

(一)计划化阶段(1949-1978)

新中国建立后,我国实行实物分配和低租金住房政策,城镇住房建设由政府部门、事业机关、国企等单位包下来,然后以实物形式分配给城镇居民,收取低廉租金,住房成为单位制下的重大福利。

由于住房属性的福利性,住房供给的计划性,缺乏供给激励机制,使住房资源奇缺,“住房难”成为普遍现象。

而且住房由行政分配,滋生不正之风。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镇人口迅速增长,改革以实物分配和低租金为主要特征的城镇住房政策迫在眉睫。

(二)商品化探索阶段(1978-1998)

1978年,针对城镇居民住房问题的严峻形势,邓小平提出住房供给商品化探索的建议,认为“允许私人建房或者私建公助,分期付款,把个人手中的钱动员出来,国家解决材料,这方面潜力不小。

”从改革试点开始到实物福利分房制度结束,历经近二十年,其间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变迁,大致可划分为如下三个阶段:

(1)由相关部委主导的部分试点阶段

1979年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制定了关于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的暂行办法,鼓励华侨、归侨和侨眷用侨汇购买和建设住宅;

并且规定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自己,国家依法给予保护。

这个暂行规定是住房商品化的萌芽。

1980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批转《全国基本建设工作会议汇报提纲》中正式提出实行住房商品化政策。

国家规定,“准许私人建房、私人买房、准许私人拥有自己的住宅”。

到1981年,公房出售试点扩展到23个省、自治区的60多个城市和一部分县镇。

1982年,在总结前两年公房出售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鉴于城镇居民工资水平低、购买能力有限,原国家建委和原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决定在郑州、常州、四平和沙市四个城市试行公有住房的补贴出售。

此后,补贴出售工作在全国27个省市自治区的120多个城市、240多个县开展。

1984年,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要推行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从而大大推动了住房制度改革的进程。

(2)由国务院统一领导的整体方案设计和全面试点阶段

1986年1月成立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由国务院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抓这项工作,至此,城镇房改工作直接由国务院领导进行。

1987年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在总结前一段售房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把提租补贴作为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环节,并于同年8月起在烟台、沈阳、蚌埠、唐山和常州等城市开始试点。

其基本思路是“提高租金,增加工资”,变暗补为明贴,变实物分配为货币分配,通过租金的提高,促进售房。

1988年1月,在总结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住房制度改革第一次工作会议。

同年2月,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国发[1988]11号),提出“从改革公房低租金着手,将现在的实物分配逐步改变为货币分配,由住户通过商品交换,取得住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使住房这个大商品进入消费市场,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从而走出一条既有利于解决城镇住房问题,又能够促进房地产业、建筑业和建材工业发展的新路子。

”这一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已进入整体方案设计和全面试点阶段。

1991年6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提出分步提租、交纳租赁保证金、新房新制度、集资合作建房、出售公房等多种形式推进房改的思路。

同年10月召开了全国第二次房改工作会议,确定了租、售、建并举,以提租为重点,“多提少补”或“小步提租不补贴”的租金改革原则;

基本思路是通过提高租金,促进售房,回收资金,促进建房,形成住宅建设、流通的良性循环。

1993年11月,国务院房改领导小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房改工作会议,改变了第二次房改会议确定的思路,代之以“以出售公房为重点,售、租、建并举”的新方案。

(3)住房制度改革深化阶段

1994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文简称《决定》),提出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根本目的是: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

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在《决定》的推动下,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稳步进行。

7月,国务院颁布《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

经济特区和沿海开放城市制定和颁布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对外资企业用地征收土地使用费,深圳特区首先于1982年开始征收土地使用费。

(三)全面、快速市场化阶段(1998-2005)

真正吹响房改进军号是在1998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即23号文)明确指出,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以此为标志,住房制度改革全面展开,随即,老百姓开始进入买房市场。

1998年6月国务院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工作会议。

会上讨论并在会后,7月3日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通知进一步确定了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

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同时决定,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自此,我国住房政策转变为房地产产业政策,市场成为国民住房的主导供给机制,住房供给资源剧增,房地产业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

至此,我国已实行了近四十年的住房实物分配制度从政策上退出历史舞台。

因而,国发[1998]23号文被人们称为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里程碑,它宣告了福利分房制度的终结和新的住房制度的开始。

但同时,过份的市场化催生房地产业“泡沫化”的危险,住房价格大大超越国民收入承受能力,使中低收入群体望“房”轻叹。

二、引发我国住房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切问题的产生都是随着利益分配不均引起的,而住房问题的既得利益者有哪些人呢?

政府通过房产业的发展提高了经济发展水平;

开发商通过不断的扩地建楼赚取了一般人无法想象的暴利;

商业银行和一些垄断行业也从中获取了很大的利益;

因此我们通够分析这三者的利润比就能过发现产生住房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当房地产业作为中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时,地方政府一下子找到了打开财富之门的钥匙,房地产市场充当了地方财政的“金矿”,一场轰轰烈烈的房地产大开发运动掀起了,房地产开发是地方政府一举多得的上佳选择,地方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做足文章”,过多地突出了房地产推动地方经济发展的功能,地方政府高举发展房地产业的大旗,谋取巨额利益,亲手打造了“一幅繁荣的画卷”。

其一,在住房体制转换上矫枉过正,甩包袱过疾,“全盘市场化”直接导致保障短腿。

保障体系严重缺失,百姓对高房价的切肤之痛由此而生。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和地区可以全福利的方式解决安居问题,世界上也没有一个国家和地区能用全市场的方式破解住房难题。

1998年,被看作房改纲领性文件的国发23号文令新中国延续了近半个世纪的福利分房制度寿终正寝,“市场化”成了房地产市场的主题词。

同时,23号文提出“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明确“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

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其他收入高的家庭购买、租赁市场价的商品住房”,甚至还规定经济适用房能够覆盖的群体占到城市人口的60%~70%。

遗憾的是,在随后各地掀起疯狂的“造城运动”的背景之下、在“市场化”的冠冕掩盖起“借地生财”真实意图的潮流之中,“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被冷落了、遗忘了。

经济适用房占住宅总投资的比例不到5%,且逐年下降;

有的城市竟没有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政策。

在上海的房地产市场,压根儿就没有经济适用房一说,截至2007年,全市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房不过2万来户。

斗转星移。

十年后,人们无法否认,当年过分强调房地产全盘市场化对拉动内需的作用时,顾此失彼了,甚至走向了极端——重市场、轻保障。

由于住房保障体系的亏欠缺失,覆盖面非常狭窄,大量购买力低下、本该在保障体系内解决安居问题的居民,被裹挟进商品房市场之中,从而导致了刚性需求始终不能得到分流,供求失衡,房价上行。

这就是“十年一觉安居梦,房价已上九重霄”的重要原因之一。

其二,城市动拆迁过速,导致大量被动的刚性需求集中释放,冲进市场,加剧供求紧张;

而政府因财力所限,补偿、安置又不到位,不和谐因素由此滋生,动拆迁产生的上访甚至成为一些城市“流动的伤痕”。

1980年代以前,国家城建欠账太多,旧城改造是改善底层市民居住环境的重要途径甚至是惟一途径,遂有“穷人安居靠动迁”之说。

譬如上海,在1988年房改启动时,有危棚简屋365万平方米,市区住房成套率仅31.6%,绝大部分住房没有煤气和卫生设备,100万只马桶、80万只煤球炉仍在这座城市游走。

动迁改造是必须的,也是市民期盼的。

问题出在规模与速度上。

以东部沿海某城市为例,最近十年每年的动拆迁户数都在7万~8万,每年创造出800万平方米左右的住房需求。

2002年,当地住宅总销售面积为1848万平方米,动拆迁导致的刚性需求占了近一半。

如此大拆大建尽管能带来种种好处:

促进了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政府可以从中获得大量商业用地和交通用地、城市面貌和功能得以优化,但受限于财力,动拆迁安置、补偿普遍引起不满,前些年强迁大量发生,甚至流血冲突也时有耳闻。

近年来,不满动拆迁已成为各级上访的主要诱因。

“钉子户”、“上访户”的大量存在需要反省的也许不应是个体,而是地方有没有掘地生财、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的成分在?

其三,从房地产市场攫取过多,地方政府对房地产形成了路径依赖。

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人居环境委员会副秘书长王振亮博士作过有关研究,从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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