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设工程报建指南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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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办理依据
1、《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
3、《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
三、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负责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
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报建。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报建。
(二)审批内容和对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的建设工程、以及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进行审批。
四、审批条件
1、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或者资金来源;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如不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具有与建设工程管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备案手续在报建时一并办理。
五、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审批。
六、申请材料
(一)形式标准
申请人(建设单位)通过“上海建设交通网”()或“上海建筑建材业网”()注册,网上填写并下载《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后携带申请材料到相关受理部门办理。
申请保密工程报建,申请人(建设单位)通过“上海建设交通网”或“上海建筑建材业网,无需网上申报直接下载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后携带申请材料直接到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办理。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文件
要求
1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
原件
2
纸质
申请人(建设单位)进行网上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并下载,保密项目无需网上填写。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证明;
复印件(原件复核)
有法人资格或者系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
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
4
建设工程立项或批准文件;
1、国家部委、市、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工程立项文件;
2、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单位批准的装修、修缮工程的批准文件;
3、市、区(县)建设交通委、各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批准文件。
5
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证明或其它相关证明;
建设工程项目专用账户银行开户回执开户要求:
1、存款人名称:
建设单位全称;
2、帐户性质:
专用;
3、资金性质:
批文内指定的工程名称。
6
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委托经办人办理时提供。
7
经办人身份证;
注:
1、保密工程除携带以上资料外,另需提供上海市国家保密局的立项批文;
2、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除携带以上资料外,另需提供相应文物或房管部门提供的同意修缮的立项批文;
3、房屋建筑装修项目除携带以上资料外,另需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建设单位与房地产权利人不一致时,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提供原件复核);
4、普通商品住宅项目除携带以上资料外,另需提供上海市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二)申请文书名称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
七、审批期限
受理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办结。
对于材料不齐全的不予收件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要求。
八、审批证件
取得审核通过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建设工程项目IC卡、《上海市建设工程建管程序告知单》。
九、收费依据及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报建窗口;
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报建窗口;
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报建窗口;
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窗口。
接收地址:
详见“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相关办事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
(二)接收时间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报建窗口:
星期一至星期四上午9:
00~11:
15下午13:
30~16:
30(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五上午9:
00-11:
15(法定节假日除外)
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报建窗口、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报建窗口、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窗口按照各自告知受理时间办理。
十一、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
(二)电话咨询
(三)网上咨询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
区(县)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报建窗口、市政府委托实施管理的管委会报建窗口、各行业主管部门受理窗口按照各自告知网址咨询。
十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二)信函投诉
市建设交通委、市建管办及相关受理部门。
(三)电话投诉
详见“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相关办事部门地址及联系电话。
(四)网上投诉
十三、办理方式
(一)新办
1、申请人(建设单位)通过“上海建设交通网”()或“上海建筑建材业网”()注册,网上填写并下载《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后携带申请材料到相关受理部门办理。
2、审查方式:
受理部门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3、建设单位办理工程报建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有关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3)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4)建设工程立项或批准文件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5)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资金证明(工程项目专用账户银行开户回执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或其它相关证明;
(6)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委托经办人办理报建);
(7)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建设单位如不委托招标代理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还需提供:
1、《上海市建设单位工程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备案表》(一式两份);
2、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3、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公积金、养老保险金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1、保密工程除携带以上资料外,另需提供上海国家保密局的立项批文。
3、房屋建筑装修项目应提供房地产权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建设单位与房地产权利人不一致时,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文件(提供原件复核);
4、普通商品住宅项目涉及全装修的还需提交上海市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二)变更
1、申请人(建设单位)通过“上海建设交通网”()或“上海建筑建材业网”()注册,直接下载填写《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后携带申请材料到相关受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受理部门核对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是否符合变更条件。
3、申请人(建设单位)申请工程报建信息变更时,应依据具体变更事项提交文件。
(三)建设工程报建表、IC卡遗失补办应提交下列文件:
1、情况说明【提出补表、补卡申请,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
2、填写新报建表二份【加盖公章、法人章(或签字)】;
3、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提供原件复核)。
十四、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报建,但项目已实施的,建设管理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报建的,原报建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报建。
十五、其他
1、报建限额以下的各类建设工程,各区(县)可以参照本指南实施管理。
2、农民自建低层住房、私人住宅装修不适用本指南。
3、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附录1流程图
(1)外部流程图
附录2法律文书
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表
立项文件指定招标方式:
□指定□未指定
报建编号:
建设工程名称
建设地点
区(县)
所在区域
□内环线内□内中环线间□中外环线间□外郊环线间□郊环线外□跨区域
建设单位
组织机构代码
建设单位地址
区(县)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注册资本金
万元
工程帐号
邮政编码
立项或批准
文件
文号
发改委信息交换码
发文单位
发文日期
部门
□国务院(各部委)□市主管部门□区(县)主管部门□企业□其他
方式
□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企业立项□其他
总投资额
万元,其中设备投资万元
房屋建筑面积
m2
建设工程规模
项目资金来源构成
资金来源
比例(%)
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投资
外商投资
国有企业资金投资
港、澳、台投资
国家融资
私(民)营投资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
其他资金来源
集体经济组织投资
建设单位性质
□政府财政预算(授权)单位□国有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
□其他事业单位□集体企业□集体资产控股企业□私(民)营企业□私(民)营资产控股企业
□外商或港澳台独资企业□外商或港澳台资产控股企业
建设性质
项目分类
□新建
□扩建
□改建
房屋建筑项目
公共建筑
□宾馆酒店□商业□办公□文化□教育
□体育□旅游□医疗卫生□其他公共建筑
居住建筑
□经济适用房□配套商品房□廉租房□公租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