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079《保险学原理》考点串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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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079《保险学原理》考点串讲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00079《保险学原理》

考点串讲

考点1:

风险的内涵

风险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

风险作用的主体是人类社会。

考点2:

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物质风险因素又称实质风险因素,属于有形因素,是指某一标的本身所具有的足以引起或增加损失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客观原因和条件。

道德风险因素是与人的品德有关的无形的因素,是指由于个人的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或人身伤亡的原因或条件。

心理风险因素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的因素,是指由于人们主观上的疏忽或过失、侥幸或存在依赖心理,致使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增加或损失程度扩大的因素。

考点3:

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又称风险事件,它是导致损失的直接原因。

考点4:

损失

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计划的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考点5:

风险的特点

1.风险存在的客观性。

2.风险存在的普遍性。

3.个别风险发生的偶然性。

4.大量风险发生的必然性。

5.风险的可变性。

考点6:

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1.纯粹风险。

纯粹风险是指造成损害可能性的风险,其导致的结果只有两种,即损失和无损失。

2.投机风险。

投机风险是指可能产生收益和造成损害的风险,其导致的结果有三种,即损失、无损失和获利。

考点7:

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初级阶段,它是指对单位面临的风险加以判断、归类和对风险性质进行鉴定的过程。

风险识别的方法:

1.财务报表分析法。

2.风险列举法。

3.生产流程图法。

4.现场检查法。

考点8:

风险管理措施

1.避免风险。

指企业考虑到风险损失的存在或有可能发生,主动放弃和拒绝实施某项可能引起风险损失的方案。

2.损失控制。

指风险管理者实施对风险的预防和抑制,以期减少风险发生的次数,减轻其强度。

3.风险中和。

这是指风险管理人采取措施将企业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进行平分。

4.风险自留。

亦称自担风险,是一种由企业或单位自行承担财务损失后果的方式。

5,风险转移。

指一些单位或个人为了避免承担风险损失,有意识地将损失或与损失有关的财务后果转移给另外一些单位或个人去承担的一种风险管理方法。

考点9:

可保风险

保险―般只保障纯粹风险,对有获利可能的投机风险―般是不承保的。

可保风险的条件:

1.风险的发生具有偶然性。

2.风险必须是使大量标的都有可能遭受损失。

3.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4.风险可能导致较大损失。

考点10:

保险的特性

1.互助性。

2.经济性。

3.法律性。

4.科学性。

考点11:

保险的分类

(一)按投保意愿分类

1.自愿保险。

2.法定保险。

(二)按保险标的分类

1.财产保险。

2.人身保险。

(三)按经营政策分类

1.社会保险。

2.普通保险。

(四)按保障的主体分类

1.团体保险。

2.个人保险。

(五)按风险转移方式

1.共同保险。

2.重复保险。

3.原保险。

4.再保险。

5.转分保。

考点12:

保险的职能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1.分散风险。

2.损失补偿。

3.经济给付。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1.防灾防损职能。

2.融资职能。

考点13:

现代保险的形成

1.“危险分摊”这一保险原理是海上保险的借鉴和萌芽,后人称其为共同海损。

2.海上保险在各类保险中起源最早。

3.火灾保险起源于冰岛。

4.第一家公营保险公司是汉堡火灾保险局。

5.巴蓬使用差别费率,有“现代保险之父”称号。

考点14:

保险合同的特性

1.保障性。

2.附合性。

3.射幸性。

4.最大诚信性。

考点15:

保险合同的单证形式

1.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

2.暂保单是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在正式发出保险单以前,出立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一种临时性保险凭证,一般有效期不得超过30天。

3.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给投保人的一种表明保险契约已经生效的书面证明,它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与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效力和作用。

4.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文件。

5.保险合同的其他单证形式有背书、批单和附约等。

它们通常可以作为对原保单内容修改补充的证明文件。

考点16:

保险合同的种类

(—)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愿为分类

1.自愿保险合同。

2.法定保险合同。

(二)按承保方式分类

l.特定式保单。

2.总括式保单。

3.流动式保单。

4.预约保单。

(三)按保险价值分类

1.定值保险。

2.不定值保险。

(四)按保险标的分类

1.财产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

(五)按保障的对象分类

1.原保险合同。

2.再保险合同。

3.转分保合同。

考点17:

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事先对保险标的约定一个价值并载明于保险合同,按照约定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以此作为保险人收取保险费和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规定的事故损失时,计算赔款依据的一种保险,故又称为约定价值保险。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通常采用定值保险合同。

考点18:

不定值保险

这种保险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标的不约定保险价值,而是由投保人自行确定保险金额予以投保,并将其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若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称为足额保险;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称为不足额保险;若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叫做超额保险。

足额保险,十足赔偿;不足额保险,以保险金额为限度赔偿;超额保险,以保险价值为限度赔偿。

人的身体和寿命无法用价值来衡量,所以,定额保险适用于人身保险。

考点19: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保险权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承认、可以投保的经济利益。

1.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合法。

(2)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经济利益。

2.确立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避免道德风险。

(2)防止赌博现象。

(3)限制补偿金额。

考点20:

保证条款

保证是指投保人允诺不因他的某一作为或不作为而增加损害保险标的的危险事实。

保证是最严格的法律原则,任何违反保证的行为,无论损失的发生是否与违反行为有关,保险人都有权撤销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保证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两者法律效力相同。

考点21:

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又称赔偿原则,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履行其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以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为根据,以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不能额外获利。

考点22:

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亦称代位追偿,是指当保险标的物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的责任后,被保险人必须将其向第三者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保险人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和权利之前被保险人若从第三者那里已经获得了赔款,赔款则属保险人所有。

保险人从被保险人那里获得的代位求偿权益,不能超过保险人赔付的金额。

如果保险人追回的款项小于或等于保险赔付金额,追回款项全部归保险人所有;如果大于保险赔付金额,超出部分应属被保险人所有。

考点23:

委付

保险委付是指在保险标的遭受严重损失,虽然未达到全损程度,但全损的发生不可避免,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推定全损赔偿,并将财产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保险委付必须以推定全损为前提。

考点24:

分摊原则

分摊原则是保险补偿原则的一项派生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要求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标的物的可保价值,赔款由各保险人共同承担,其目的旨在避免被保险人因拥有多份保单而额外获利。

1.顺序责任。

即由先出单的保险公司首先负责赔偿,当损失金额超过第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额时,超出部分由第二家保险公司承担,依次类推,直至全部赔付。

2.比例责任。

即以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总和除以各家的承保金额,得出每家的分摊比例,依照比例分摊其损失金额。

3.限额责任。

指各家保险公司的分摊额不是以其承保的保额作为分摊基础,而是按照各家保险公司在没有其他保险人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单独应负的最高责任限额的总和作为分母,以各家的最高责任限额作为分子,按比例分摊损失金额。

考点25: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2.投保人。

(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2.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会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没有资格限制。

(三)保险中介人

保险中介人又称保险中间人,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考点26:

责任免除

责任免除亦称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对承保范围的进一步说明或限制,明确保险人不承保的风险及保险人不承扭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情况,使投保人加以重视。

责任免除可分为以下三类:

1.不承保的风险,即损失原因免除,如核辐射风险等;

2.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即损失免除,如正常维修、保养等引起的费用及间接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不承保的标的。

保险人对一些特殊的无法估价、易丢失而风险责任太大、无法鉴定的标的,一般都不予承保,如金银、珠宝、文物、账册、土地、矿藏等。

考点27: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及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

1.合同主体必须具有保险合同的主体资格。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合法。

考点28:

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一)投保人的基本义务

1.按时交付保险费;

2.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供有关单证;

3.遵守有关保护保险标的安全的规定,接受保险人对安全情况的监督和建议;

4.协助保险人执行代位追偿权。

(二)保险人的基本义务

1.在保险金额内及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

2.及时支付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3.为客户保密的义务。

考点29:

保险合同的变更

投保人的变更,只要新的投保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保险利益,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须告知保险人。

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本人书面同意;另一种是受益人的变更,只要投保人、被保险人指定变更,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应通知保险人,并办理变更于续。

另外,投保人变更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考点30:

保险合同的终止

1.期满终止。

2.履约终止。

3.协议终止。

4.特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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