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竹烟火制造储存贩卖场所设置及安全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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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烟火制造储存贩卖场所设置及安全管理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质之防火墙厚度应为三公分以上。

本办法所定对象物,规定如下:

一、第一类对象物:

指各类场所消防安全设备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

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目至第六目、第八目至第十目及第

十二目所列之场所。

二、第二类对象物:

指设置标准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七目、第十一目及第三

款所列之场所。

三、第三类对象物:

指设置标准第十二条第四款及前二款以外供人居住或

使用之建筑物。

四、第四类对象物:

指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高压电线。

第3条

爆竹烟火制造场所内工作场所之区别及建筑物使用目的如下表:

┌─────┬────────────────────────┐

│工作场所之│建筑物使用目的│

│区别││

├─┬───┼────────────────────────┤

│有│作业区│压药室、填土室、钻孔室、缤炮室、配药室、装药室、│

│火││筛药室、造粒室、成型间、插线间、包装间(包括贴商│

│药││标)等作业室,晒药场及其他有火药之作业区(如有必│

│区││要可置厕所)。

│├───┼────────────────────────┤

││库储区│原料、半成品及成品仓库。

├─┴───┼────────────────────────┤

│无火药区│警卫室、会客室、办公室、休息室(吸菸室)、饭厅、│

││厕所、厨房、宿舍、浴室、机械修理间、无火药类仓库│

││、无火药填土室、纸筒制作室。

└─────┴────────────────────────┘

第4条

爆竹烟火制造场所内各建筑物间之安全距离,规定如下:

一、作业区之建筑物、半成品仓库、高空烟火及摔炮类一般爆竹烟火成品

仓库:

  依下列公式计算之,其总火药量无法计算者,得以总重量除以五计算

之。

安全距离(单位:

公尺)

=3x3ˇ───────────

总火药量(单位:

公斤)

二、晒药场:

十公尺以上。

三、摔炮类以外之一般爆竹烟火成品仓库:

如附表一。

但设置挡墙或防火

墙者,其安全距离如附表二。

四、原料仓库:

依下表规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储存数量超过管制量二十倍之仓库,与设在同一建筑基地之其他仓

库间之安全距离,得缩减至规定宽度之三分之一,最小以三公尺为

限。

(二)同一建筑基地内,设置二个以上相邻储存氯酸盐类、过氯酸盐类

、硝酸盐类、硫磺、铁粉、金属粉、镁、硝酸酯类、硝基化合物

或含有任一种成分物品之仓库,其相互间安全距离得缩减至五十

公分。

┌────────┬──────────────────┐

││安全距离│

│├────────┬─────────┤

│区分│建筑物之墙壁、柱│建筑物之墙壁、柱或│

││及地板为防火构造│地板为非防火构造者│

││者││

├────────┼────────┼─────────┤

││││

│未达管制量五倍者││○.五公尺以上│

│达管制量五倍以上│一公尺以上│一.五公尺以上│

│未达十倍者│││

│达管制量十倍以上│二公尺以上│三公尺以上│

│未达二十倍者│││

│达管制量二十倍以│三公尺以上│五公尺以上│

│上未达五十倍者│││

│达管制量五十倍以│五公尺以上│十公尺以上│

│上未达二百倍者│││

│达管制量二百倍以│十公尺以上│十五公尺以上│

│上者│││

├────────┴────────┴─────────┤

│备注:

管制量指公共危险物品及可燃性高压气体设置标准暨安│

│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项附表一所规范之数量。

└───────────────────────────┘

前项建筑物处理或储存数量之规定如下:

一、作业区之建筑物及半成品仓库:

总火药量一公吨以下或总重量五公吨

以下。

二、高空烟火及摔炮类一般爆竹烟火成品仓库:

总火药量五公吨以下或总

重量二十五公吨以下。

总火药量十公吨以下或总重量

五十公吨以下。

  (法源资讯编:

因条文排版无法完整呈现计算公式,计算公式请参阅

相关图表)

第5条

爆竹烟火制造场所之有火药区内,各建筑物与厂区外邻近场所之安全距离

,规定如下。

但有设置挡墙者,得减半计算:

一、作业区及半成品仓库:

如附表三。

如附表四。

如附表五。

(一)与第一类对象物之距离,应在五十公尺以上。

(二)与第二类对象物之距离,应在三十公尺以上。

(三)与第三类对象物之距离,应在二十公尺以上。

(四)与第四类对象物之距离,应在十公尺以上。

第6条

作业区,其构造、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为独立之一层建筑物。

二、门窗不得与邻栋建筑物相互对开。

三、建筑构造、材料及设施符合下列规定:

(一)墙壁、屋顶及天花板以不燃材料建造。

(二)作业室最少设二处门,门宽不得小於一点五公尺,门高不得低於二

公尺,门分别通向屋外;

窗材为不易震裂之安全玻璃、塑胶等材料

,窗台不得设置木条或铁条等障碍物,且不得高於地面六十公分,

门窗能向外推开,有金属配件者,应为铜质或不易产生火花之金属

但工作人数在二人以下时,得为一处门。

四、作业室周围设水沟,并经常清理,配药室水沟末端(距配药室四公尺

以上)设置废药沈淀池。

废药沈淀池避免阳光直射,并每周清理一次

五、人行道应舖设水泥或柏油路面。

六、各工作场所之传动机械及其他足以产生静电之设施,均应装设接地线

,其接地电阻不得超过十欧姆。

七、不得使用明火照明器具。

使用电力照明时,应用全密封型防爆灯具,

保持表面光滑使不积存尘埃,使用之开关应为全密封防爆型或装设於

室外防尘箱内。

八、使用之马达应为全密封防爆型或以墙隔离装於室外,其接地电阻不得

超过十欧姆,开关或启动设备应为全密封防爆型或装设於室外防尘箱

内。

九、配电线路均应埋设於地下,或装置於连接气密之金属导管中,并应有

良好之接地,其电力总开关应设於有火药区外。

十、应设符合国家标准(以下简称CNS)一二八七二规定之避雷设备,或

以接地方式达同等以上防护性能者。

但因周围环境,无致生危险之虞

者,不在此限。

十一、设有烘药设备者,应以蒸汽或热风方式间接加热,并有定温定压之

自动控制装置及警报装置。

第7条

作业区之压药室、填土室、配药室、装药室、筛药室、造粒室,其相互间

及与其他作业室、仓库等应以挡墙隔离之。

但其建筑构造符合下列规定者

,不在此限:

一、放压面面对空旷无人地区,不致诱发火灾,以抵抗力弱且不燃性之轻

质材料建造者。

二、其他三面建筑坚固之钢筋水泥墙抗阻爆力之发散,其厚度在存药量四

公斤以上者为五十公分,未满四公斤者为二十公分。

三、屋顶向放压面方向倾斜,使用抵抗力弱且不燃性之轻质材料建造。

前项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抵抗力弱且不燃性之轻质材料,可为矽酸钙板、合

成树脂防火板或其他具有同等性质之材料。

第8条

晒药场晒药架之材料应为木质或竹质,并以竹钉或藤条固定之,使用铁钉

者,应不得外露;

晒药盘之材料应为木质、竹质或其他不发火材料。

曝晒

时应保持曝晒物品之稳定,以免发生摩擦。

第9条

爆竹烟火制造场所之库储区,其构造、设备应符合第六条第七款、第九款

、第十款及下列规定:

一、为钢筋混凝土、砖石等不燃性材料建造之一层建筑物。

二、屋顶及天花板使用适当强度之轻质隔热性材料。

三、地面为水泥粉光或磨石子地,上舖木质垫板,为木质地板者,铁钉不

得暴露於外,其高度距地面十公分以上。

四、储放爆竹烟火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时,应距周围墙面五公分以上。

五、仓库前舖设水泥光面地坪,门口设置棕垫或塑胶垫,以防带入泥沙。

六、门应向外开启,其金属配件为铜质或其他不因磨擦、撞击产生火花之

金属。

七、不得使用马达或动力设备。

八、不得设置於潮湿地面。

九、窗户及出入口应有防盗措施。

十、设置安全监控设施。

十一、摔炮类以外之一般爆竹烟火成品仓库储存总火药量超过五公吨或总

重量超过二十五公吨者,应以火药量三公吨以下或重量十五公吨以

下为准,以厚度十公分以上钢筋混凝土或厚度十五公分以上加强砖

造构造之隔间墙区划分隔。

隔间墙应设置至屋顶;

仓库设有天花板

,且能确保防火区划完整者,得设置至天花板。

十二、仓库通路面积应占仓库楼地板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

第10条

爆竹烟火制造场所之无火药区,其构造、设备依建筑法及相关法规规定办

理。

第11条

爆竹烟火制造场所内搬运应以四轮手推车为主,成品或半成品均应盛於木

质、竹质、纸箱或塑胶盘中;

搬运时,应轻举轻放,不得推拉,避免摩擦

第12条

第条

第条爆竹烟火制造场所之有火药区,其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与无火药区间应设置有效隔离之境界栅栏,并於显明位置及出入口设

立危险区域、严禁烟火、非作业人员禁止进入等警告标示。

二、於明显位置标示最高工作人数、原料及半成品或成品之限量、设备、

物品之配置及作业程序等事项。

三、作业区机械设备及其他物品之放置,不得妨碍紧急避难时之进出路线

,非作业必需品,不得存放於作业区内。

四、作业区之工作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平滑不粗糙之木板为之,上舖铜皮或橡皮等对下坠物体有缓冲,

不易产生静电者。

(二)发火金属物及非作业用器具,不得放置台面。

(三)地上及台面之浮药应随时清理,并於每日下班前澈底清理。

五、严禁与作业无关之人员进入。

六、进入之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佩带识别证,并贴本人照片,记载姓名、出生年月日、血型及工作

部门等。

(二)服装为棉质品。

配药人员应着防火围裙及胶鞋或布鞋。

七、进入之机动车辆,排气口应有防焰装置,并与各作业室及仓库保持八

公尺以上之距离;

停放时,应完全熄火。

八、严禁携带有产生烟火之虞之物品进入,并置专人严加管制。

九、五十公尺以内,不得使用木材或木炭类等燃料,有烟囱者,应设防焰

罩。

十、原料应分类、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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