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生产安全检修管理制度通用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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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生产安全检修管理制度通用版.docx

化工生产安全检修管理制度通用版

 

化工生产安全检修管理制度(通用版)

Safetymanagementisanimportantpartofenterpriseproductionmanagement.Theobjectisthestatemanagementandcontrolofallpeople,objectsandenvironmentsinproduction.

(安全管理)

 

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

AQ-SN-0369

化工生产安全检修管理制度(通用版)

说明:

安全管理是企业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门综合性的系统科学。

安全管理的对象是生产中一切人、物、环境的状态管理与控制,安全管理是一种动态管理。

可以下载修改后或直接打印使用(使用前请详细阅读内容是否合适)。

  化工生产检修过程中,主要安全事故类型为机器工具伤害、物体打击、高处坠落、刺割、缠绕、挤压、电弧光灼伤、中暑、灼烫、中毒、爆炸、着火等,下面介绍化工机械安装维护检修中的安全检修管理制度。

  一、一般的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考核不合格者,严禁独立顶岗操作。

  2.进入生产区的人员严禁吸烟。

  3.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4.检修人员应熟悉工作中碰到的酸、碱和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性质,避免发生灼伤、燃烧、爆炸和中毒事故。

  5.检修人员应知道沙箱、防毒面具、防火栓、灭火器的位置,并能正确的用它们去灭火。

  6.待检修的设备在检修以前应由值班主任负责切断电源,然后接上地线,切断机器的传动部分,取下保险开关并挂上警告牌。

如设备内附有搅拌器也要卸下。

  7.检修受压容器、机器、设备和管路之前应将其压力降低到等于大气压。

  8、待检修的机器设备、如果不断电或未降低压力,或未将酸、碱和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放净时,绝对禁止进行修理。

  9.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10.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

  11.在检修时不要触及电动机有电的部分,以及电缆和照明线。

  12.使用手电钻时,工人必须戴上橡胶手套,电钻外壳应接地。

  13.在起重或其他危险工作区域都应挂警告标志,不许外人进入工作区域。

  14.检修时拆开的地板,下班前应复原,如一时不便装上,要在四周围上栏杆,防止行人陷落。

  15.当机器设备检修完后,应将所有在检修时拿开的安全装置恢复原状,并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试压、试漏、试安全阀、试仪表和联锁的灵敏度,然后单体试车和联动试车。

  16.检修完后应拆除脚手架、临时电气线路、警告牌和标志,搬走检修用的机具,清理设备、屋顶上、地面上的杂物垃圾,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二、施工与检修的安全管理制度

  1.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技措、大修等工程施工,必须加强组织管理,按审核批准的施工图纸,编制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报请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凡在厂区及已建工程区域内动土施工,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弄清拟建区内的地下管网、电缆和水文地质情况。

  2.每项工程施工前,施工部门的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施工员、工长等,在逐级布置生产任务和技术交底的同时,必须逐级进行安全指令和安全措施的交底,不经安全措施交底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工人有权拒绝施工。

  3.施工现场,按施工总平面和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安排施工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要符合安全、防火和工业卫生要求。

  4.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悬崖、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要设信号灯,必要时指定专人负责,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5.一切检修项目均应在检修前办理检修任务书,明确检修项目负责人,并履行审批手续。

  6.检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检修任务书的要求,亲自或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向检修人员交底,落实检修安全措施。

  7.检修项目负责人对检修工作实行统一指挥、调度,确保检修过程的安全。

  8.根据检修任务书的要求,生产单位要为检修单位创造安全检修条件,没有办完交接手续的检修单位,不得任意拆卸设备、管道。

  9.对检修使用的工具、设备应进行详细检查,保证安全可靠。

  10.检修传动设备、传动设备上的电气设备,必须切断电源(拔掉电源熔断器),并经两次起动复查证明无误后,在电源开关处挂上禁止启动牌或上安全锁卡。

  11.检修单位应检查检修中需要的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准备情况。

  12.检修单位要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设备内安全作业证》、《高处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设备检修安全作业证》和电气工作票的审批内容与落实情况。

  三、设备内检修的安全管理制度

  1.设备(槽罐、塔、釜、槽车、地下贮池、炉膛、沟道、烟道、排风道等)内作业,必须办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

该设备必须与其它设备隔绝(加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不允许采用水封或阀门等方法代替),并清洗、置换。

  2.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盲板,建立盲板档案卡片、并进行编号。

盲板由各生产车间及设备动力车间分别保管、使用。

要指定专人负责抽加盲板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监护。

  抽加盲板必须确认部位,并挂牌做记号,对较大系统抽加盲板的工作,应绘制盲板分布图,防止因误抽加盲板造成事故。

在易燃、易爆系统抽加盲板,应在系统卸压后保持正压,以防空气吸入造成事故。

  3.进入设备内作业前30min内,要取样分析有毒、有害物质浓度、氧含量,经检验合格办理了《设备内安全作业证》后方可入内作业。

在作业过程中如发现异常,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出人员。

  4.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应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器具。

  5.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6.设备内作业应根据设备具体情况搭设安全梯及架台,并配备救护绳索,确保应急撤离需要。

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安全电压,灯具必须符合防潮、防爆等安全要求。

  7.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外投掷工具及器材,禁止用氧气吹风。

  8.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无误,并由检修负责人与使用部门负责人在进入设备内作业证上签字后,检修人员方可封闭设备孔。

  检修完毕后必须做到:

一切安全设施恢复正常状态。

根据生产要求抽加盲板、检查设备管道内有无异物及封闭情况,按规定进行水压或气密试验,并做好记录备查。

检修任务书归档保存。

清理现场。

  9.检修后的设备,必须按规程进行试运行,合格后,生产和检修双方办理交接手续。

  四、高处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

  1.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2.高处作业的分级和分类,按《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执行。

  3.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安全作业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高处作业许可证的审批手续及审批权限按《化工企业高处作业安全规定》执行。

  4.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5.高处作业用的脚手架、吊蓝、吊架、手拉葫芦(链式起重机)等,必须按有关规定架设,吊装升降机严禁载人。

  6.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严禁上下投掷。

  7.高处作业一般不应交叉进行,因工序原因必须在同一垂直线下方工作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离防范措施,否则不准作业。

在石棉瓦、玻璃钢瓦上作业,必须采取铺设踏脚板等安全措施。

  8.遇有六级以上的风力或其它恶劣气候时,应停止高处作业。

  9.在易散发有毒气体的厂房上部及塔罐顶部作业时,应进行现场环境监测,并设专人监护。

  10.高处作业人员在邻近有带电导线的场所作业时,必须按《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中的有关规定,与带电导线保持安全距离(距离普通电线1m以上,距离高压电线2.5m以上)。

  五、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门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

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2.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如:

化验室用的电炉、电热器、酒精灯、茶炉等),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最多不许超过一年。

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和热饭等。

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

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防火)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3.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动火安全作业证”。

  4.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即:

甲、乙类火灾危险区域)的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作业:

指除一级动火作业和特殊危险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证”。

  6.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

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设施。

  7.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

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主管安全防火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8.《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1)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后,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灭火措施

  

(1)当油类(汽油、煤油、润滑油等)开始燃烧时,可用砂子扑灭或用氮气或蒸汽把火焰与空气隔绝。

  

(2)当电气设备(电机、线路等)着火时,应将电源切断,并用干式灭火机或用氮气将火熄灭,禁止用水和泡沫灭火器灭火,以免触电。

  (3)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带防护用具。

  (4)车间内发生火警时,应立即通知值班主任及消防队(火警电话“119”),及时采取灭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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