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财险机动车停车场责任保险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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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财险机动车停车场责任保险版文档格式.docx

1、火灾、爆炸;

2、外界物体倒塌或碰撞、空中物体坠落;

3、他人恶意行为。

(三)附加零部件盗抢保险责任。

在投保了机动车停车场责任保险(以下均简称“主险”)全车盗抢保险责任的基础上,可选择投保本附加条款。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停车场内,因过失导致停放车辆上的零部件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该附加保险赔偿限额为限。

第四条上述第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无合法牌照的车辆损失;

(二)未交付保管费或无保管证明的车辆损失。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第三者的故意行为造成其自身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七)地震、雷击、暴雨、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

(八)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停车场地设施而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雇佣人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间接损失;

(六)车内装载、携带的物品的损失;

(七)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但附加零部件盗抢保险责任的按该附加险责任负责);

(八)车辆本身的缺陷或进场前已发生的损失;

(九)本保险单列明的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第八条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全车盗抢保险责任限额包括每车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

非盗抢保险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

上述责任限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保险费按照费率规章相关规定计算并收取,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按照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并提供车位图、停车场营业执照、有进出场电子设备配备证明等用于保险人决定承保条件的投保资料。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车辆进入停车场时,管理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或刷卡手续,向停车人出具停车凭证;

车辆入场后,管理人员应做好指挥工作,协助停车人将车停放在指定位置;

车辆离场时,管理人员应收回停车凭证;

对进入停车场的闲杂人员,管理人员应及时劝导离场。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经营性质、保险场所周围环境等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一条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第十八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

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缴付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生效。

若本保险合同未列明分期缴费方式或约定缴费时间,投保人应当一次性缴付全部保险费,对保险费未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已交保费与保单上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

若本保险合同约定分期缴付方式,投保人应当按照载明的期限按时缴纳保险费,超过各期约定的缴费期限未缴纳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未全部缴清本期保险费,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截止发生日累计已交保费与应缴保险费的比例计算赔偿。

第二十三条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的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应当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性质、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或其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约束。

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处理诉讼或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责任的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

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及复印件;

(二)事故证明及损失清单;

(三)事故车辆停车证明;

(四)第三者人伤的检查报告、就诊病历、用药清单、支付凭证;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发生全车盗抢保险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按照出险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计算整车盗抢损失价值。

新车购置价根据被保险人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折旧率表

车辆种类

月折旧率

家庭自用

非营业

营业

特种车

出租

其他

9座以下客车

0.60%

1.10%

0.90%

/

10座以上客车

微型载货汽车

带拖挂的载货汽车

低速货车和三轮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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