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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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的防范与处理Word格式.docx

从性质上可分为:

有过失的医疗纠纷和无过失的医疗纠纷;

从内容上可分为:

医疗误会、医疗意外、医疗事故。

 所谓医疗误会:

是指在诊疗过程中,病员或家属对医疗后果或者过程不满意,并认为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工作有过失、应当承担责任而引起的纠纷。

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诊疗处置没有任何过错,患者得到的诊治是准确的、及时的,医疗合同得到了正常、完全的履行,双方本不应发生任何争议,只是由于患者方面的误解、怀疑或者医疗机构的其他工作失误,导致发生纠纷。

所谓医疗意外:

是指在医疗活动中,患者由于病情或者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但其构成医疗意外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医务人员和现代医学科学技术所不能预见和避免的,而且医疗行为在主观上不存在过失。

那么,什么是医疗事故?

 根据国务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二条的规定:

"在本条例所称的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根据上述定义,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

  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这里所说的"

医疗机构"

,是指取得"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的机构;

这里所说的"

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

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就构成了非法行医。

比如某医院的医生下班后在家私自行医,虽个人有执业资格,但机构未获得执业许可,此类行为就属非法行医。

 二、行为是违法的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有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错,如果是严格按照各项法规、规范实施的医疗行为,即使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也不构成医疗事故,如青霉素皮试假阴性的病人,注射青霉素后发生过敏性休克,经及时抢救无效死亡。

  三、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这里有两点应当注意:

一是"过失"造成的,而不是故意;

二是对患者要有"人身损害"

后果。

先谈"

过失"

问题:

 故意和过失是行为人在主观上两种根本不同属性的心理状态,医疗事故的主体在主观心理状态上必须是过失而不是故意。

如果医务人员为了达到某种目的,利用诊疗护理手段故意杀害或伤害病员,那就不是简单的医疗事故,而是视情节、后果构成民事侵权或者刑事犯罪。

所以,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违反法规、规范的过失。

一般来说,医疗事故主体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中,根据医务人员的岗位责任以及技术水平,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病员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

或者对于危害病员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做到有效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

比如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规章制度和履行职责,对危重病员推诿、拒治;

对病史采集、病员检查、处理漫不经心,马虎草率;

或擅离职守;

或遇到不能胜任的技术操作,既不请示,也不请人帮忙,一味蛮干;

或擅自做无指征和有禁忌证手术和检查等,而造成了对病员的危害结果。

例如:

有一个科大夫,在一次左腿腓骨病灶剔除手术中,违反操作规范,将神经切断7厘米,导致病人膝关节以下无知觉,很快左腿便萎缩了,这就是疏忽大意的医疗事故。

作为一名医师,应当懂得神经应该有效剥离,不然很容易导致危险,该外科大夫对此危险应事先预见到,却因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到。

  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造成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或者克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病员的危害结果发生。

例如一外科大夫,经验丰富,且技术高明,在一次手术过程中,病员曾再现心力衰竭等危险征兆,经其采取急救措施,危险排除,按惯例应当停止手术,分期进行,但医师认为凭其高超的技术再次排除险情,打算将手术一次做完,结果第二次险情出现后,采取紧急措施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中,外科大夫由于过于自信,而在技术上判断失误,构成了过于自信的过失责任。

 第三种情况是技术过失。

这种过失是根据医务人员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由于能力不及或经验不足而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失误,导致对病员危害结果的产生。

对技术的要求是一个变量,随着社会普遍水平的提高而提高,不依个人来判断,而且要结合社会同等水平的普遍标准来判断。

有一病人因腹痛到乡卫生院就诊,乡医师诊断为胃穿孔,应立即手术,打开腹腔后,没有发现胃穿孔,就又缝合上,诊断为肠粘连。

这是由于乡卫生院医师的医疗技术水平与经验不足,在诊断中发生失误,导致对病员造成不必要的伤害,但这种伤害不是由于医务人员主观上的过错,而是因为技术水平的限制导致其在认识上就存在不足,如果换一名经验丰富、知识水平较高的医生,这种情况就完全可以避免。

四、过失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医疗事故是由过失引起的,而这种过失必须是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双重特点,且二者之间要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谓"

直接的因果关系"

是指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没有这种必然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不要忘记,绝大多数患者到医疗机构就医,本身就患有这样那样的疾病,或者因某些其他原因、意外事故到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和抢救,有些比较复杂,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这就要具体分析各种原因的不同地位和作用,找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原因加以认定。

例如:

一病人受致命刀伤送医院急救,医务人员误用药后病人死亡,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病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致命刀伤引起的,而不是药品,医务人员误用药品的行为与病人死亡之间无直接的因果关系。

上面谈了医疗事故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下面谈一下有哪些情形不构成医疗事故。

 当医疗行为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时,如果能够除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实施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违法性和主观过失,就不构成医疗事故。

如给患者使用青霉素,医务人员在用药前根据技术操作规程给患者做了青霉素过敏试验,且试验结果为阴性,注射后观察30分钟无不良反应让患者离院,患者在回家途中,发生了严重青霉素迟发过敏反应,出现严重过敏休克死亡。

虽然患者的死亡与注射青霉素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违法和主观过失,则患者的死亡就不属于医疗事故。

但假如这个患者发生过敏性休克在院内或发生过敏反应后被人送回医院,由于抢救设施不齐备,或者抢救措施不得力而造成患者死亡,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

鉴于医疗活动中,有许多不良后果是在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违法和主观过失的情况下发生,因此,"

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

当患者处于生命垂危,抢救工作具有时间的急迫性、诊断措施和抢救条件的限制性,此时,医疗人员对患者的病情、准备采取的急救措施很难按照疾病诊疗程序作出全面、准确的判断,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抢救患者的生命而采取的紧急救治措施所造成的不良后果,不应当构成医疗事故,否则将不利于患者生命的抢救。

但满足这种情况的前提条件首先必须是情况紧急,患者存在生命危险,且这种危险迫在眉睫,稍有懈怠或犹豫,将失去抢救时机;

其次所采取的紧急救治措施应是所面临条件下别无其他选择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病意外。

医疗意外事件常见的有两种类型:

(1)发生的不良后果,与医疗行为有关:

前述给患者使用青霉素的案例,医疗行为符合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和药典要求,患者的死亡属于医疗行为有关的医疗意外。

 (2)发生的不良后果,与医疗行为无关:

例如患者进行腿部针炙治疗时突发脑血管破裂死亡,这种情形属于与医疗行为无关的医疗意外。

  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给患者造成的损害后果虽然相同,但前者在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而后者的发生可能与医疗行为无关,或虽然与医疗行为有关,但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

由于医疗事故与医疗意外的后果相同,但对医疗意外,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承担责任,因此,在不良后果的原因认定上与患者亲属的意见分歧常常较大,极容易形成医疗纠纷。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

其本意除包括医疗意外事件外,还包括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不存在主观过失,对医疗措施和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履行了告知义务,患者及其亲属也履行了知情、同意手续,且已针对预料到的不良后果制定了相应的防范措施的情况下,仍然发生了难以避免的不良后果,如出现并发症。

 并发症的构成前提是医疗行为无过失,不良后果事先能够预料,患者及其亲属充分知情同意,采取了积极预防措施,但不良后果由任何技术水平的医务人员去实施操作均会发生。

如兰尾穿患者,施行兰尾切除术,术后患者出现肠粘连,经常腹胀、腹痛,而肠粘连这种不良后果是事先能够预料到的,但却是难以避免的。

再如重要功能区部位的脑肿瘤手术治疗,术后都有可能出现部分机体功能障碍。

由于并发症是医务人员事先能够预见,事先医务人员会向患者及其亲属进行全面告知,患者和患者亲属有一定的思想准备,所以并发症引起的纠纷没有医疗意外引起的医疗纠纷激烈。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要求,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前,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对患者或其亲属进行输血风险教育,详细交待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可能发生血源传播疾病、输血反应等情况,方可使用血液及血液制品。

  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采血机构对无偿献血者进行病原微生物学指标检查时,只能对献血者和血液进行病毒抗体检测,但献血者被病毒感染,到其血液病毒抗体检测呈现阳性反应需要一定时间,一般为20-180天左右。

从病毒感染到血清中病毒抗体转阳这段时间,虽然检测不出病毒抗体,但其血液已有病毒存在,具有传染性,这段时间称为血液检测的"

窗口期"

使用处于"

且检测"

合格"

的血液时,便会造成输血传播性疾病。

由于受医学科学技术和检测手段的限制,部分经血液途径传染疾病尚未被全面认识,只能对献血者和血液进行病毒抗体检测,并不能完全排除丙型肝炎、艾滋病等的早期感染。

因此,经输血感染疾病的可能性和危险性是不能完全避免的,国际上的发达国家也不例外。

所以,在医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在给患者输血时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患者及其亲属充分知情同意,即使发生了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需要承担责任。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

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方不配合,延误诊疗工作而造成患者出现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承担责任,这是因为患者受到的"损害"

与医疗机构的"行为"

没有因果关系,患者及其亲属故意或过失的行为才是患者所受损害的原因。

患者及其亲属不配合诊疗工作的常见行为有不主动如实了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症状、病史,或者不遵守医嘱服药及接受必要的检查、处置等。

  诊疗活动中应注意,患者及其亲属不配合诊疗工作时,如:

拒绝接受医嘱内容,医务人员必须将医嘱内容的具体情况、对患者治疗的目的、意义,如果拒绝接受医嘱可能会发生的不良后果,以及对此医疗机构将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向患者及其亲属告知,使患者及亲属充分知情,并将此过程如实记录,医患双方签字后存入病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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