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中型企业的人事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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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中型企业的人事管理制度

 

针对中型企业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录用制度

第三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考勤与请假制度

第四章劳动合同制度

第五章薪酬福利制度

第六章岗位要求

第七章考核制度

第八章职业规范

第九章财产管理制度

第十章保密制度

第十一章安全卫生制度

第十二章奖惩制度

第十三章培训制度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

为健全公司管理制度、加强员工管理,明确公司与员工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提升企业效益,依据国家相关劳动法规制定本公司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公司正式录用的员工及试用期内的试用人员;因特殊业务需求而聘用的离退休人员、内退人员、外单位借调给我公司合作项目人员、临时人员及顾问等,酌情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录用制度

第三条本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实行招聘制。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与新录用员工签订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1-6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转为正式员工。

第四条新录用员工于报到之日应向公司提供居民身份证、学历证等复印件和最后工作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体检合格证明,并填写完整的《员工登记表》。

第五条在试用期内的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均视为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1、以欺诈手段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

2、体检不合格的;

3、不胜任工作的;

4、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达到严重违纪行为标准的;

5、未按约定时间、地点入职到岗达3天的;

第三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考勤与请假制度

第六条公司按国家规定实行标准工作制,每周工作五天、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40小时工作制,公司实行上、下班打卡考勤制度。

第七条公司依法安排员工在周六、周日休息,安排员工在国家法定节日期间休假。

第八条加班

(一)公司不提倡加班,员工应妥善安排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确因工作需要要求员工加班的,员工应予同意。

(二)加班由公司统一安排或由员工事先向公司书面申请(填写《加班审批单》),按审批权限经上级领导批准后实施。

没有必要或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工作不得利用加班时间完成。

(三)公司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倒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九条员工应按公司规定准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无故请假、中途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于上班时间因公务需要外出时应按审批权限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十条以下行为视为迟到、早退:

在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开始后30分钟(含)内仍未到达工作岗位的,视为迟到;在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之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

第十一条员工请假分为以下八种情况:

(一)事假

事假是指员工占用工作时间处理个人事务、经批准后执行的假期。

(二)病假

病假是指员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给予的医疗期,从员工病假(病休)时间开始累计计入医疗期。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员工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公司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三)年休假

1、员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的,年休假5天;已满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年度休假施行员工本人预报申请,并由公司根据经营、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

如确因工资需要不能按排员工休年休假的,公司将按照国家及连云港市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员工应服从公司安排。

3、年休假可跨年度使用,可集中休息也可分段休息,员工自愿不休年休假的,可用来抵补病假、事假。

(四)婚假

员工凭结婚证书给予婚假3天,符合初婚、晚婚条件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增加奖励假10天。

(五)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给丧假3天。

员工祖父母、岳父母、公婆、兄弟姐妹死亡,给丧假1天。

(六)产假

1、正常产假:

女员工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包括产前假15天。

2、符合晚育条件的(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初育),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能够凭女方单位出具的女方未享受的证明由男方享受。

3、难产的(指剖腹产等)增加产假15天。

4、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经本人申请、公司批准产假可再增加二至三个月,但全部产假最长不超过六个月,且其独生子女奖励费减发三年。

6、女员工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

7、怀孕女员工依照医务部门的要求,在劳动时间进行产前检查,按出勤对待。

8、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员工,每天可给1小时哺乳时间。

(七)公假

员工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参加国家统一专业技术职称考试、给子女开家长会、婚检、结婚登记等情况的,公司酌情给予半天以上公假。

第十二条员工请假均应事前履行请假手续,提前填写《请假条》并按审批权限经上级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实施。

其中,员工请病假必须提供镇级以上医院的病历卡及病假证明,无有效证明的作旷工处理。

第十三条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律作旷工处理:

(1)员工不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的;

(2)请假未批准擅自缺勤的;

(3)以谎报、伪造证明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假期的;

(4)超假未归的;

(5)其它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请假的。

第四章劳动合同制度

第十四条劳动合同的订立

1、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

2、劳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两份,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

3、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的期限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与新录用员工签订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对符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将与之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试用期规定

1、公司对新录用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1-6个月的试用期,其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及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为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及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为二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对特殊人才,经总经理提议可免试用期。

2、各用人部室应在试用期满前十天对该试用人员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者,转为正式员工。

对业绩突出的,经总经理批准可提前转正。

3、对考核不合格或具有其它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技术培训的,应双方签订《培训协议》,就服务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金的数额等进行约定。

第十八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公司将与之签订保守商业及技术秘密协议,就保密义务、竞业限制条款、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以及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等进行约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变更

1、公司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能够就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合同期限等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进行变更。

2、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公司可与员工协商就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进行变更。

3、当员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有权变更其劳动岗位及相应的劳动报酬,员工应予以服从公司安排: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需要重新调整工作岗位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需要重新调整工作岗位的;

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解除

1、公司与员工双方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2、员工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内的员工提前三天以书面开式通知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但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按此条款解除劳动合同:

(1)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其它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的;

(2)本人操作业务应收帐款未清理完毕;

(3)欠公司款项尚未清偿完毕;

(4)作为与用人单位有关的诉讼或仲裁的当事人,而诉讼或仲裁尚未结案;

(5)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能够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按公司有关规定发生严重违纪行为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4)员工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本职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致使该员工一年内累计三次(含)以上不能按时完成工作的;

(5)员工同时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6)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员工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员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裁减人员:

(1)依照公司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它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二条当发生按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当即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的,公司将依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的续订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公司应提前三十日将《续订(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员工。

经双方协商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如有一方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和赔偿金

1、由公司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凡按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公司将按规定支付。

2、公司为员工提供专项技术培训并签订《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如果员工违反服务期的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其违约金的金额为服务期尚示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员工违反公司财产管理规定,按公司惩处制度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以经济赔偿

3、公司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签订《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约定保密义务、竞业限制条款、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以及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数额等,如果员工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违反该规定的,员工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4、员工违反公司保密制度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5、员工违反公司其它相关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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