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存经营仓库检查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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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8)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围;
9)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GB50187-2012第3.0.14条
1.4
场所应按《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0
号令发布,第79号修订))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并计算风险;
下列敏感目标是否在安全防护距离之外,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是否可接受:
1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等人口密集区域;
2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
3供水水源、水厂及水源保护区;
4车站、码头(按照国家规定,经批准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装卸作业的
除外)、机场以及公路、铁路、水路交通干线、地铁风亭及出入口;
5基本农田保护区、田牧区、渔业水域和种子、种田、水产田种生产基;
6河流、湖泊、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
7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保护的其他区域。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1.5
地点设置
1)危险化学品仓库按其使用性质和经营规模分为二种类型:
大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大于9000m2);
中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在550m2~9000rr之间);
小型仓库(库房或货场总面积小于550m2);
2)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选址在远离市区和居民区的当在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河流下游的地域;
3)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
水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m
4)大中型危险化学品仓库应设库区和生活区,两区之间应有2m以上的实
体围墙,围墙与库区建筑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应满足围墙建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
GB18265-2000第6.1.1条
1.6
毒害性商品仓库应远离居民区和水源。
《毒害性商品储存养护技
检查容检查依据
术条件》GB17916-2013第
421
1.7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
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名称
甲类仓库(储量,t)
甲类储存物品第3、4
项
甲类储存物品第1、2、5、
6项
<
5
>
5
10
10
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50
裙房、其他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
花地点
30
40
25
甲类仓库
20
厂房和乙、丙、丁、
戊类仓库
―、二级
15
12
三级
四级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
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厂铁路线中心线
厂外道路路边
厂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注:
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
《建筑设计防火规》
GB50016-2014第3.5.1
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1.8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下表的规
^定0
GB50016-2014第3.5.2
乙类仓库
丙类仓库
丁、戊类仓库,
单、多层
高层
、
级
四级
乙、丙、丁、戊类仓库
单、多
层
、二
2
13
14
3
4
16
6
17
18
7
高层
1313
民用
建筑
裙房,单、多层
咼层
一类
二类
1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2两座仓库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
类仓库,不应小于4^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一座仓库的最
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
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
的防火间距。
1.9
库区围墙与库区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c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GB50016-2014第3.5.5
1.10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的最近水平距离应不小于电杆(塔)高度的1.5倍。
GB50016-2014第10.2.1
储存条件
2.1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GB50016-2014第3.3.2
储存物品的
火灾危险性
类别
仓库的耐火等级
最多
允许
层数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单层仓库
多层仓库
高层仓库
地下
或半
仓库
(包
括地
下或半地下室)
每座
防火
分区
甲
3、4项
1、2、5、
一级
180
750
60
250
—
乙
1、3、4
2000
500
900
300
2、5、6
2800
700
150
丙
1项
4000
1200
100
400
280
2项
不限
6000
2100
480
120
1000
丁
三级四级
3000
戊
210
200
600
1500
1仓库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
窗、洞口;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2石油库区的桶装油品仓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GB50074的规定。
3独立建造的硝酸铵仓库、电石仓库、聚乙烯等高分子制品仓库、尿素仓库、配煤仓库、造纸厂的独立成品仓库,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时,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1.0倍。
4一、二级耐火等级冷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冷库设计规》GB50072的规定。
5“一”表示不允许。
6仓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
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2.2
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
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也不应贴邻。
GB50016-2014第3.3.9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时,应米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
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3
甲、乙类仓库不应设置铁路线。
需要出入蒸汽机车和燃机车的丙、丁、戊类仓库,其屋顶应釆用不燃材料或釆取其他防火措施。
GB50016-2014第3.3.11
2.4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
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GB5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