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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合肥定额工程量计算说明

 

合肥定额工程量计算说明

建设委员会

建筑业管理局

合建管[2000]73号

关于颁发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安徽省综合估价表合肥地区综合价目表》的通知

合肥地区各有关单位:

根据安徽省建设厅建定字[1999]436号文件和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造办字[l999]20号文件规定,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分肥市建筑业管理局组织编制了2000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价目表(以下简称省估价表)合肥地区综合价目表》(以下简称市价目表)。

现予颁发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时间、范围:

1.本“价目表”及材抖预算价格与“省估价表”及费用定额配套使用。

用合肥地区'95《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综合单位估价表》同时停止使用。

2.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由合肥市建设委员会,合肥市建筑业管理局颁发的《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合肥地区价目表》只适用单独从事装饰工程使用。

3.本“价目表”是合肥地区各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施工企业,中报投资计划、编制工程预(决)算及招、投标报价的依据。

二、结算方法:

1.2000年十月一日前开工的工程不执行本“价目表”及相关规定。

2.本“价目表”的综合工日单价:

合肥市27.64元/工日,肥东、肥西、长丰24.55元/工日。

3.本“价目表”所使用的材料价格与实际不同时,可按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调整,也可按双方认可的实际采购价进行调整,或在合同中约定。

采保费3%(采购1.7%,保管1.3%)。

三、本“价目表”由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

二○○○年九月二十日

抄报:

省计委、建设厅、市人大、市政府、厉副市长、倪副市长

抄送:

市计委、市物价局

安徽省建设厅文件

建定[1999]436号

关于颁发《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

综合估价表》及其费用定额的通知

各市、地建委(建管局)、省有关委、办、厅、局:

为了方变招标投标快速报价,简化计量规则,提高编制工效,进一完善我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根据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估价表》,我们组织编制了《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及其费用定额(以下简称综合估价表),其定额水平与1998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估价表》基本保持一致,现予颁发,请遵照执行。

本综合估价表自发布之日起在全省范围内执行,具体实施由省定额站负责。

本综合估价表是确定建筑工程造价的基础,是编制工程概预算、办理竣工结算、编制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依据。

一九九八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估价表》作为本综合估价表项目分析的基础,是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内部经济核算和总分包单位之间编制工程结算的依据。

本综合估价表授权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负责解释、管理。

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

抄报:

建设部、省人民政府

抄送:

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建设单位

文件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

安徽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总站

建定字[2000]021号

 

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

安徽省综合估价表》及其费用定额的实施意见

各市、地定额(造价)站,省直专业定硕站:

根据省建设厅建厅建定[1999]436号“关于颁发《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及其费用定额的通知”精神,结合目前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以下简称综合估价表)及其费用定额适用于我省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二、综合估价表自二○○○年七月一日起在全省贯彻实施,各市地定额(造价)站在贯彻执行中应做好新老估价表的衔接工作,并根据估价表中的材料品种、规格,认其做好材料价格的信息发布工作。

三、凡今年七月一日以前已开工的工程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综合估价表及其费用定额是编制、审查建筑工程招标标底与投标报价的依据,也是编制工程概预算、办理竣工结算的依据。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部分)执行本综合估价表及配套的费用定额。

装饰工程(中、高档)执行1999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装饰工程综合估价表》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

五、各市、地要认真做好本综合估价表贯彻执行与宣传工作,并配合省总站做好估价表发行与交底培训等工作。

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抄报: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省建设厅

抄送:

各市、地建委、建管局(处);各设计、施工、造价、咨询单位,有关单位

总说明

一、《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合肥地区综合价目表》(以下简称《综合价目表》系以二○○○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安徽省综合估价表》为基础,并根据l995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工程定额》,1995年《合肥地区综合单位估价表》,安傲省建设厅建定字[1999]436号文件及近期市场材料价格编制的。

二、本《综合价目表》是编制、审查建筑工程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及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依据,是确定建筑工程承、发包合同价款,办理建筑工程结算的依据。

三、本《综合价目表》适用于合肥地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凡我地区所有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进人我地区的外地施工企业,均须执行本《综合价目表》。

四、本《综合价目表》中材料、半成品、成品,除注明者外,均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现场运输、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不论现场实际发生多少,均按本《综合价目表》规定执行。

五、预制钢筋砼构件、金属结构构件,除注明者外,均已综合了8Km运输费,实际运距不同,不得调整。

构件在运输过程中,如遇路桥限载或限高而发生的加固、拓宽等费用,应另行处理。

六、本《综合价目表》已包括预制钢筋砼构件的制作破损及运输、安装损耗。

预制钢筋砼构件、金属结构构件吊装按不同类别,综合取定吊装机械,实际与定额不同,不得调整。

但构件在吊装过程中,需在起重机的行使线路或机座底垫道木、钢板等,按该建筑物的层建筑面积2.60元/m2,列入造价。

只计税金,不计任何费用。

七、各类砂浆、砼、垫层材料及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列入《综合价目表》中,除注明外,其强度、水泥标号不同可以换算,但配合比用量不得调整。

八、本《综合价目表》预制砼构件未考虑蒸汽养护,如设计或业主要求热汽养护,其养护费用按78元/m3列入造价,只计税金,不计任何费用。

九、本《综合价目表》中各种钢筋砼构件均综合了模板、砼及钢筋工程。

钢筋砼构件中模板是综合考虑的,实际模板种类、用量及支撑等与定额不同,均不得调整。

钢筋(包括软件)施工图用量加损耗超过或低于定额用量时,可按附录规定调整。

本《综合价目表》中凡未综合抗震因素的子目,可按施工图设计规定的抗震和构造要求,计算所需的钢筋、铁件用量,套用“砌体内钢筋加固”定额,并按附录规定调整。

十、本《综合价目表》中工程用木材未包括烘干费及烘干损耗,如设计或业主要求木材烘干时,每立方米木材(成材不分材种)的烘干费及烘干损耗由市造价管理站另行确定。

十一、本《综合价目表》价格确定,人工以综合工日表示,其单价按:

合肥市27.64元/工日,肥东、肥西、长丰24.55元/工日列入。

材料预算价格:

按合肥地区现行市场价格综合取定。

执行中,定额材料预算价与材料实际价格发生价差,按合建管[2000]73号文件规定执行,机械台班价格:

依据《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1995年),其中台班费用中二类费用已按现行价格确定。

十二、本《综合价目表》中人工单价及机械台班价格,执行中无特殊情况一般不得调整。

十三、本《综合价目表》中所用的建筑面积,应按本价目表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确定。

十四、工程施工所用水、电,应由业主在现场安装水、电表,交施工承包商保管使用,施工承包商按表计量,按预算价格计算费用退给业主;如无条件装表计量,使用业主水、电的,在工程竣工结算时,施工承包商应按工程造价的7‰付给业主(其中水占2‰,电占5‰)。

十五、本《综合价目表》中注有“XXX以内”或“XXX以下”者,均包括“XXX”本身;“XXX以外”或“XXX以上”者,则不包括“XXX”本身。

十六、本《综合价目表》由合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管理。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第l条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

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单层建筑物内设有部分楼层者,首层建筑面积已包括在单层建筑物内,二层及二层以上应计算建筑面积。

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时.应以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

第2条多层建筑物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之和计算,其首层建筑面积按外墙勒脚以上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结构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3条同一建筑物如结构、层数不同时,应分别计算建筑面积。

第4条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车站、地下指挥部等及相应的出入口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第5条建于坡地的建筑物利用吊脚空间设置架空层和和深基础地下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时,其层高超过2.2m,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6条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建筑面积计算。

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7条室内楼梯间、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8条书库、立体仓库设有结构层的,按结构层计算建筑面积。

没有结构层的,按承重书架层或货架层计算建筑面积。

第9条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第10条建筑物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其层高超过2.2m时,应计算建筑面积。

第11条有柱的雨篷、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单排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12条屋面上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13条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门斗、眺望间、观望电梯间、阳台、橱窗、挑廊、走廊等,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14条建筑物外有柱和顶盖走廊、檐廊,按桂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取积;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挑出墙外宽度在1.5m以上时,按共顶盖投影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无围护结构的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面积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走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15条室外楼梯,按自然层投影面积之和计算建筑面积。

第16条建筑物内变形缝、沉降缝等,凡缝宽在300mm以内者,均依其缝宽按自然层计算建筑建筑面积,并入建筑物面积之内计算。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第17条突出外墙的构件、配件、附墙柱、垛、勒脚、台阶、悬挑雨篷、墙面抹灰、镶贴块材、装饰面等。

第18条用于检修、消防等室外爬梯。

第19条层高2.2m以内设备管道层、贮藏室、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及吊脚架空层。

第20条建筑物内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或罐体平台;没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花架、凉棚等。

第21条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地下人防通道等构筑物。

第22条单层建筑物内分隔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的幕布、布景天桥、挑台。

第23条建筑物内宽度大于300mm的变形缝、沉降缝。

三、其他

第24条建筑物与构筑物连接成一体的,属建筑物部分按本规则一、二规定计算。

第25条本规则适用于地上、地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计算,如遇有上述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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