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办法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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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控制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把人身的安全放在首位,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
4.安全控制的目标:
减少一般事故杜绝重大事故
.减少或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的目标
.减少或消除设备、材料的不安全状态的目标
.改善生产环境和保护自然环境的目标
.安全管理的目标
第八条 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负责。
各级管理人员及各工种、各岗位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安全生产规定及相关安全操作规程,自觉遵章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九条 管理处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管理处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监督建设项目全线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科,负责日常工作。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人员组成为:
组长:
管理处处长
副组长:
管理处副处长
成员:
各科室负责人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总监办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管理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总监办的人员工作生活安全、负责对中心试验室、各驻地办及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执行情况的检察督导,人员机构组成报管理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一条驻地办成立安全生产管理小组,负责落实管理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对本驻地办的安全负责,检查督促所辖合同段安全生产执行情况,人员机构组成报管理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中心试验室成立安全管理小组,负责落实管理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本试验室安全生产、基地安全、人身安全等安全工作,人员机构组成报管理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成立项目经理领导下,以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人员数需按项目经理部职工总数的2-4%配备,以满足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需要;
各项目经理部下属的施工作业队,每个施工作业队必须配备1-2名专职或兼职安技员,由安技员对本队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巡回检查;
各单位的各生产(作业)班组,必须设立一名安全员负责作业前、作业过程中的安全检查。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本合同段安全生产执行落实工作,人员机构组成报管理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四条 各单位均应确定专门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及工作规则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省交通运输厅、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
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预防方针及《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在省交通运输厅和集团公司科技质量安全部的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和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3.定期分析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部署安全生产的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制定配套的有关管理规定。
4.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5.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8.监督总监办、驻地监理办、中心试验室、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学习与培训。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职责
1.起草、印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报告、意见、规定、办法、通报、会议纪要等重要文件。
2.组织、协调、联络、安排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完成有关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
3.落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定的事项,督促检查本单位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决定、决议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情况,并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
4.定期汇总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提出工作意见和措施,并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
5.对各单位和各部门的安全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
6.承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及重要活动。
7.及时上报安全生产各种报表。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工作职责
1.负责联系下属单位(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和反映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负责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决定、决议在所联系单位(部门)的贯彻落实。
2.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出搞好所负责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每季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告所负责单位(部门)安全生产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年初报告上年情况和本年度的安全工作安排与部署。
4.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及时报告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
会议议题一般提前通知各成员。
成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在会议召开之前向组长或副组长请假,并提出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专题会议不定期召开,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委员会有关成员参加,主要是研究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专项议题。
4.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召开的会议,一般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安全管理机构要认真执行政府部门或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规定和要求,保证国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分管领导是安全生产的主要负责人。
具体内容根据《榆绥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
各参建单位应当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逐级考核,做到安全生产工作与各项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评比和总结。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例会
管理处每年年初召开一次全线安全生产大会。
会议由管理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办,全线各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参加,听取各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研究部署本年度总体安全生产工作。
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听取安全生产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防止特、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机构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其有效开展工作。
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人员应当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四条 安全经费
各单位应提取足够的安全生产经费用于改善安全基础设施和监管手段,提高整体防范能力。
管理处从管理费中列支10万元安全生产经费,确保此项工作落实。
第二十五条 安全检查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深入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应及时进行处理,检查和处理情况应当做出书面记录。
管理处每季度对各监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安全目标责任书所规定的任务完成情况、上级布置的安全专项工作的落实情况等进行一次系统检查或个别抽查,填写《安全生产检查单》(附表1)。
根据检查情况对本季度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整体情况进行通报,总结工作经验和工作教训。
年终进行全年安全检查。
各单位应据此制定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安全隐患整改
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经管理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定,并经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签发后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附表2)。
收到整改通知的单位应当在期限内按要求完成整改,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整改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对重大安全隐患不能按期整改或安全管理主要责任人漠视安全生产管理的,按本办法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教育
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按照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各类事故和信息,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拖延不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如遇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同时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处理事故。
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并积极采取措施,预防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二十九条 日讲月查季通报制度
各部门、班组要在每天工作安排时提出安全要求,班后进行安全讲评总结;
各单位每月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各单位每季度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通报,总结工作经验和工作教训,表彰先进,鞭策落后。
第三十条 凡在生产场所作业的各类人员,上班前不准酗酒。
外单位进入本项目范围内从事各种活动的人员,也要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程,按规定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特种技术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领取全国通行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准许上岗从事相应的作业。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工作资料登记、保管
各单位要及时、准确、认真地做好各项安全活动工作记录。
包括:
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安全教育活动记录、事故隐患登记及各类事故报表等,要定期进行整理装订,以备检查。
第五章 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
第三十二条 事故报告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具体伤亡人员简况。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人、事故报告单位。
第三十一条 事故报告范围
1.本单位及在本单位辖区内活动的员工伤亡安全事故;
2.消防安全事故;
3.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4.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
5.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
6.锅炉、发电机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
7.人员中毒安全事故;
8.其他应该上报的安全事故。
第三十三条 事故等级分类
1.一般事故指一次重伤1—2人,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各类安全事故。
2.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或一次重伤3—9人、或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不含10人)以下、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各类安全事故。
3.重大安全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或一次重伤10人及其以上、或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其以上50人以下、或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100万元的各类安全事故。
4.特大安全事故指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