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检查表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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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工作场所workplace
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并由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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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工作地点worksite
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进行生产管理而经常或定时停留的岗位或作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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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职业性有害因素occupationalhazards
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或)存在的、可能对职业人群健康、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包括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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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exposurelimits,OELs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绝大多数接触者的健康不引起有害作用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制量值。
化学有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和最高容许浓度三类,物理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包括时间加权平均容许限值和最高容许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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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自然疫源地naturalinfectiousfocus
某些传染病的病原体在自然界的野生动物中长期存在并造成动物间流行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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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卫生防护距离hygienicbufferzone
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
即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生产单元边界到居住区的范围内,能够满足国家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相关标准规定的所需的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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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全年(夏季)最小频率风向annual(summer)minimumfrequencyofwinddirection
全年(或夏季)各风向中频率出现最少的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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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夏季主导风向summerprevailingwinddirection
累年夏季各风向中最高频率的风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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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粉尘dust
能够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的固体微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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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生产性粉尘industrialdust
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粉尘。
按粉尘的性质分为:
无机粉尘(inorganicdust,含矿物性粉尘、金属性粉尘、人工合成的无机粉尘);
有机粉尘(organicdust,含动物性粉尘、植物性粉尘、人工合成有机粉尘);
混合性粉尘(mixeddust,混合存在的各类粉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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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毒物toxicant[toxicsubstance(s)]
在一定条件下,较低剂量能引起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的外源性化学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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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生产性毒物industrialtoxicant(toxicsubstance)
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于工作场所空气中的各种毒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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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高温作业work(job)underhotenvironment
在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结合的异常气象条件下,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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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寒冷环境coldenvironment
环境温度、湿度、风速等负荷联合作用于人体,引起人体更多散热,导致人体发生冷应激反应的环境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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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低温作业work(job)undercoldstress
平均气温≤5℃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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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噪声noise
一切有损听力、有害健康或有其他危害的声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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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8生产性噪声industrialnoise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按噪声的时间分布分为连续声(continuousnoise)和间断声(intermittentnoise);
声级波动<3dB(A)的噪声为稳态噪声(steadynoise),声级波动≥3dB(A)的噪声为非稳态噪声;
持续时间≤0.5s,间隔时间>1s,声压有效值变化≥40dB(A)的噪声为脉冲噪声(impulsiveno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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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振动vibration
一个质点或物体在外力作用下沿直线或弧线围绕平衡位置来回重复的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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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手传振动hand-transmittedvibration
又称手臂振动(hand-armvibration)或局部振动(segmentalvibration),指生产中使用振动工具或接触受振动工件时,直接作用或传递到人手臂的机械振动或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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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全身振动whole-bodyvibration
人体足部或臀部接触并通过下肢或躯干传导到全身的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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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电离辐射ionizingradiation
能使受作用物质发生电离现象的辐射,即波长<
100nm的电磁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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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非电离辐射non-ionizingradiation
波长>
100nm不足以引起生物体电离的电磁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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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辅助用室work-relatedwelfarefacilities
为保障生产经营正常运行、劳动者生活和健康而设置的非生产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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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工效学ergonomics
以人为中心,研究人、机器设备和工作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实现人在生产劳动及其他活动中的健康、安全、舒适和高效的一门学科。
4、总则
4.1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落实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控制制度,保证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4.2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设计应优先采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艺、技术、材料;
对于生产过程中尚不能完全消除的生产性粉尘、生产性毒物、生产性噪声以及高温等职业性有害因素,应采取综合控制措施,使工作场所职业性有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防止职业性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损害。
4.3承担工业企业卫生设计的设计人员应了解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掌握建设项目使用和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危害的分布、毒作用特点和有关的预防控制技术。
4.4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
在可行性论证阶段编制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包括职业卫生相关内容,并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在设计阶段编制的初步设计应包括职业卫生专篇,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还应编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4.5应根据工业企业生产性质和规模、职业病危害程度(强度)及接触人数等,兼顾工效学原理设计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及人员编制。
人员编制可参考附录A表A.1。
4.6项目预算设计应包括职业病防治经费。
5、选址、总体布局与厂房设计
5.1选址
5.1.1工业企业选址应依据我国现行的卫生、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拟建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生产过程的卫生特征及其对环境的要求、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危害状况,结合建设地点现状与当地政府的整体规划,以及水文、地质、气象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而确定。
5.1.2工业企业选址宜避开自然疫源地;
对于因建设工程需要等原因不能避开的,应设计具体的疫情综合预防控制措施。
5.1.3工业企业选址宜避开可能产生或存在危害健康的场所和设施,如垃圾填埋场、污水处理厂、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水、土壤可能已被原工业企业污染的地区;
建设工程需要难以避开的,应首先进行卫生学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设计单位应明确要求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制定施工期间和投产运行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预案。
5.1.4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设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参照附录B),以避免与周边地区产生相互影响。
对于目前国家尚未规定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宜进行健康影响评估,并根据实际评估结果作出判定。
5.1.5在同一工业区内布置不同卫生特征的工业企业时,宜避免不同有害因素产生交叉污染和联合作用。
5.2总体布局
5.2.1平面布置
5.2.1.1工业企业厂区总平面布置应明确功能分区,可分为生产区、非生产区、辅助生产区。
其工程用地应根据卫生要求,结合工业企业性质、规模、生产流程、交通运输、场地自然条件、技术经济条件等合理布局。
5.2.1.2工业企业总平面布置,包括建(构)筑物现状、拟建建筑物位置、道路、卫生防护、绿化等应符合GB50187等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5.2.1.3工业企业厂区总平面功能分区原则应遵循:
分期建设项目宜一次整体规划,使各单体建筑均在其功能区内有序合理,避免分期建设时破坏原功能分区;
行政办公用房应设置在非生产区;
生产车间及与生产有关的辅助用室应布置在生产区内;
产生有害物质的建筑(部位)与环境质量较高要求的有较高洁净要求的建筑(部位)应有适当的间距或分隔。
5.2.1.4生产区宜选在大气污染物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产生并散发化学和生物等有害物质的车间,宜位于相邻车间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非生产区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辅助生产区布置在两者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