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56330Word文档格式.docx

上传人:b****6 文档编号:15919782 上传时间:2022-11-17 格式:DOCX 页数:38 大小:48.21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56330Word文档格式.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8页
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56330Word文档格式.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8页
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56330Word文档格式.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8页
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56330Word文档格式.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8页
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56330Word文档格式.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8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56330Word文档格式.docx

《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56330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56330Word文档格式.docx(3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规范56330Word文档格式.docx

C;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

轻作业不应低于15°

C中作业不应低于12°

C重作业不应低于10°

C

注:

(1)作业各类的划分,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

(2)当每名工人占用较大面积(50-100m2)时,轻工业可低至10°

中作业可低至

C,重作业可低至5°

C。

、辅助建筑及辅助用室,不应低于下列数值:

浴室25°

更衣室23°

托儿所、幼儿园、医务室20°

办公用室16-18°

食堂14°

盥洗室、厕所12°

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各类建筑物的室温度,可参照有关专业标准、规的

规定执行。

第2.1.2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建筑物,冬季室生活地带或作业地带地平均风速,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民用建筑及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物,不宜大于0.3m/s;

二、生产厂房的工作地点,当室散热量小于23W/m3[20kcal/(m3·

h)]时,不宜大于0.3m/s;

当室散热量天于或等于23W/m时,不宜大于0.5m/s。

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第5.1.1条的规定

第2.1.4条当工艺无特殊要求时,生产厂房夏季工作地点的温度,应根据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及其与工作地点温度的允许温差,按表2.1.4确定。

夏季工作地点(°

C)表2.1.4

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

≥22

23

24

25

26

27

28

29-32

≥33

允许温差

10

9

8

7

6

5

4

3

2

工作地点温度

≤32

32

32-25

35

如受条件限制,在采取通风降温措施后仍不能达到本表要求时,允许温差可加大1-2°

第2.1.5条设置局部送风的生产厂房,其室工作地点的允许风速,应按本规第4.3.5条至第4.3.7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2.1.6条夏季空气调节室计算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舒适性空气调节室计算参数:

温度应采用24-28°

相对湿度应采用40%-65%

风速不应大于0.3m/s二、工艺性空气调节室温度基数及其允许波动围,应根据工艺需要并考虑必要的卫生条件

确定;

工作区的风速,宜采用0.2-0.5m/s,当室温度高于30°

C时,可大于0.5m/s

设置空气调节的条件,应符合本规第5.1.1条的规定。

第二节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第2.2.1条采暖室外计算温度,应采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注:

本条及本节其他文中所谓"

不保证"

系针对室外空气温度状况而言,"

历年平均不保证"

,系针对累年不保证总天数或小时数的历年平均值而言。

第2.2.2条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温度。

第2.2.3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温度的平均值。

第2.2.4条夏季通风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历年最热月14时的月平均相对湿度的平均值。

第2.2.5条冬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1天的日平均温度。

第2.2.6条冬季空调节室外计算相对湿度,应采用累年最冷月平均相对湿度。

第2.2.7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干球温度。

统计干温球温度时,宜采用当地气象台站每天4次的定时温度记录,并以每次记录值代表

6h的温度值核算。

第2.2.8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0h的湿球温度。

第2.2.9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应采用历年平均不保证5天的日平均温度。

第2.2.10条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逐时温度,可按下式确定:

tsh=twp+βΔtr(2.2.10-1)

式中:

tsh---室外计算逐时温度(°

C)

twp---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日平均温度(°

C),按本规第2.2.9条采用。

β---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按2.2.10采用;

Δtr---夏季室外计算平均日较差,应按下式计算:

室外温度逐时变化系数表2.2.10时刻

时刻

1

β

-0.35

-0.38

-0.42

-0.45

-0.47

-0.41

11

12

-0.28

-0.12

0.03

0.16

0.29

0.40

13

14

15

16

17

18

0.48

0.52

0.51

0.43

0.39

0.28

19

20

21

22

0.14

0.00

-0.10

-0.17

-0.23

-0.26

Δtr=twg-twp/0.52(2.2.10-2)

式中:

Δtr---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干球温度(°

C),按本规第2.2.7条采用。

其他符号意义同式(2.2.10-1)。

第2.2.11条当室温湿度必须全年保证时,应另行确定空气调节室外计算参数。

仅在部分时间(如夜间)工作的空气调节系统,可不遵守本规第2.2.7条至第2.2.10条的规定。

第2.2.12条冬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冬季室外最多风向的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最多风向(静风除外)的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夏季室外平均风速,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各月平均风速的平均值。

第2.2.13条冬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夏季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热三个月的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年最多风向及其频率,应采用累年最多风向及其平均频率。

第2.2.14条冬季室外大气压力,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平均大气压力的平均值。

第2.2.15条冬季日照百分率,应采用累年最冷三个月各月月平均日照百分率的平均值。

第2.2.16条设计计算用采暖期天数,应按累年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总日数确定。

采暖室外临界温度的选取,一般民用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宜采用5°

C。

本条中所谓"

日平均温度稳定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

系指室外连续5天的滑动平

均温度。

低于或等于采暖室外临界温度。

第2.2.17条室外计算参数统计年份,宜采取1951-1980年,共30余年,不足30年,按实有年份采用,但不得少于10年,少于10年时,应对气象资料进行订正。

第2.2.18条同区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根据就地的调查,实测并与地理和气

候条件相似的邻近台站的气象资料进行比较确定

第2.2.19条一些主要城市的室外气象参数,应按本规附录二采用。

对于本规附录二未列入的城市及台站,应按本节的规定进行统计确定。

对于冬夏两季各种室外计算温度,亦可按本规附录三所列的简化统计方法确定。

第三节夏季太阳辐射照度

第2.3.1条夏季太阳辐射照度,应根据当地的地理纬度、大气透明度和大气压力,按7月21日的太阳赤纬计算确定。

第2.3.2条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的太阳总辐射照度,可按本规附录四采用。

第2.3.3条透过建筑物各朝向垂直面与水平面标准窗玻璃的太阳直接辐射照度,可按本规附录五采用。

第2.3.4条应用本规附录四和附录五时,当地的大气透明度等级。

应根据本规附录六及夏季大气压力,按表2.3.4确定。

大气透明度等级表2.3.4

附录六标定的透明度等级

下列大气压力(hPa)(mbar)时的透明度等级

650

700

750

800

850

900

950

1000

第三章采暖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设置集中采暖的公共建筑和生产厂房及辅助建筑物,当其位于严寒地区或寒冷地区,且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室温度必须保持在0C以上,而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按5°

C设置值班采暖。

当工艺或使用条件有特殊要求时,可根据需要另行确定值班采暖所需维

持的室温度

第3.1.2条设置集中采暖的生产厂房,如工艺对室温度无特殊要求,且每名工人占用的建筑面积超过1000m2时,不宜设置全面采暖,但应在固定工作地点设置局部采暖。

当工作地点不固定时,应设置取暖室。

第3.1.3条设置全面采暖的建筑物,其围护结构的传热阻,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且符合国家有关节能标准的要求。

第3.1.4条围护结构的最小传热阻,应按下式确定:

Ro·

min=a(tn-tw)/Δt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幼儿教育 > 幼儿读物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