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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权法的功能(立法目的)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1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具体有以下三点:

1.弥补损害(补偿功能)

2.预防侵权(预防功能)

3.保护民事权益(保护功能)

思考:

侵权法的开放性(侵权法保护对象的界定)?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2条——

思考题:

死者人格利益、商业秘密以及纯经济损失等亦在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之列?

本条所列举的“监护权”在性质上是否属于民事权利?

注意:

本条的适用须谨慎!

三、我国侵权法的渊源及新进展

(一)现有侵权法之法源

1.宪法

2.民法通则

3.单行民事法规和其他立法文件

4.司法解释

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公报中公布的有关案例,能否构成我国侵权法的法源?

5.民事习惯与法理

宪法作为侵权行为法的渊源的特殊性

《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法释25号:

陈×

×

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

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比较:

最高法院(1988)民他字第1号批复:

经研究认为,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任意侵犯。

被告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被告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任’,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对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二)《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及颁行

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10年7月1日施行

十二章,92条

(三)《侵权责任法》总体评价

梁慧星: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性作用的法律;

这部法我很满意,真的挑什么内容上的硬伤,技术上的漏洞,我现在还没有发现。

侯国跃:

“《侵权责任法》的六大不足”,北大法律信息网(2009年12月27日)

A立法程序有欠妥当;

B体系结构不够科学;

C抗辩事由不够完整;

D责任方式有欠准确;

E“法律衔接”未能“无缝”;

F“无害条款”影响质量

“《侵权责任法》的现实意义”,《重庆法制报》2009.12.30

(1)有助于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2)有利于充分保障社会主体的民事权利

(3)有利于引导社会公众的行为方式

(4)有助于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杨立新:

“侵权责任法对社会生活的重大影响”,《人民法院报》2010.1.13

(1)标志着中国民法典的主体部分已经完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完成

(2)全面张扬民事权利,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民事权利意识

(3)全面规定侵权责任制度,能够进一步调动人民群众维权的自觉性和规范化

(4)全面规范民事审判活动,实现侵权纠纷案件法律适用统一化

(5)整合侵权法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司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

王利明:

“论《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中国民商法律网

(1)侵权责任法在保护范围上具有中国特色

(2)侵权责任法在立法体系上具有中国特色,通过归责原则体系构建了完善的侵权责任法体系

(3)侵权责任法在对一般法与特别法的衔接上具有中国特色

(4)侵权责任法完整的归责原则体系具有中国特色

(5)侵权责任承担方式具有中国特色

(6)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具有中国特色

(7)数人侵权的规定具有中国特色

四、侵权法与其它法律的关系

(一)侵权法与刑法

(二)侵权法与行政法

(三)侵权法与经济法

(四)侵权法与劳动法

(五)侵权法与合同法

(六)侵权法与保险法

王泽鉴:

侵权行为法不应成为填补损害的唯一或主要制度,而应与其他制度共存,担任着不同的任务。

第二节侵权行为概述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一)语源

(二)定义

1.立法定义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2.学理定义

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当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的行为。

二、侵权行为的特征

1.是违法行为,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

2.通常是一种有过错的行为

3.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作为之义务之来源?

4.侵害对象是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5.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损害赔偿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害;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侵权行为与类似行为的关系

(一)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

私犯、准私犯。

与法律部门的划分相对应。

1.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

(2)侵害客体不同;

(3)危害程度不同;

(4)主观恶性不同;

(5)行为形态不同;

(6)法律后果不同;

(7)责任主体不同;

(9)时效不同;

(8)责任的实现程序不同

2.联系

(1)都是违法行为;

(2)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3)存在责任聚合的可能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7号)

法规——《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第1条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4条

(二)侵权行为与行政法上的违法行为

1.侵权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

(1)区别

A违反的法律规范不同;

B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C法律后果不同;

D违法人承担责任的对象不同

(2)联系:

可能构成行政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2.侵权行为与违法行政行为

A发生领域不同;

B主体不同;

C承担的责任不同

(三)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

1.联系

(1)都是民事违法行为;

(2)承担的都是民事责任;

(3)承担的主要民事责任形式都是损害赔偿;

(4)可能产生责任竞合的问题

法规——《合同法》第122条——

2.区别

(1)是否以合同为前提不同;

(2)违反的义务的性质不同;

(3)行为的主体不同;

(4)侵害的对象不同;

(5)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不同;

(6)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形式不同;

(7)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违约人应否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侵权行为与缔约过失行为

法规——《合同法》第42-43条

(3)承担的民事责任形式都包括损害赔偿;

(4)可能产生责任竞合的问题

(1)适用法律不同;

(3)侵害的对象不同;

(4)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形式不同;

(5)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

(五)侵权行为与无因管理

法规——《民法通则》第93条——

法规——《民通意见》第132条——

(1)都是事实行为;

(2)都是债产生的原因;

(3)无因管理是侵权行为的阻却违法事由;

(4)请求权有并存的可能

(1)法律性质不同;

(2)制度目的不同;

(3)权利义务的内容不同;

(4)赔偿的范围不同

(六)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

法规——《民法通则》第92条——

法规——《民通意见》第131条——

(1)都是债产生的原因;

(2)可能发生交叉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如无权处分)

(3)责任对过错的要求不同;

(4)权利义务内容不同;

(5)是否涉及精神损害不同;

(6)善意恶意对责任范围的影响不同

第二讲侵权责任论

第一节责任构成

一、归责原则

(一)何为归责原则

在人的行为或物件致害的情况下,据以确定侵权责任的标准或依据。

1.侵权法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还是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2.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还是一切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归责原则乃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而非侵权行为之归责原则。

行为人无过错时,侵权行为仍然可能成立,但责任是否成立须根据立法政策决定。

2.归责原则是针对某种责任形式的归责原则,而无普适于一切责任形式之归责原则。

只有损害赔偿和赔礼道歉可能以过错为要件。

其他责任形式均不以过错为条件,无论其成立于一般侵权行为还是特殊侵权行为。

讨论归责原则,乃是讨论各种责任形式之归责原则之“并集”。

(二)归责原则之体系

1.理论争议

(1)一元论:

过错责任公平(李开国)

(2)二元论: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

(3)三元论:

三元论通说:

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衡平责任)

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公平责任

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

2.通说:

二元论

(1)过错责任是历史发展中的智慧选择,无过错责任是现实中的理性应对(立法政策)

(2)《民法通则》的二元立场

法规——《民法通则》第106条

(3)反对“公平责任原则”

A法律解释:

文义解释;

体系解释;

比较法解释

法规——《民法通则》第132条

B法律概念:

价值与原则

(4)反对“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并非独立的归责原则,而仅仅是过错责任原则之下的一种过错认定方法

3.公平分摊损失之规则

侯稿第35条[公平分担]:

加害人与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但法律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案件除外。

4.《侵权责任法》之立场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6-7条

过错责任:

有过错者须担责,无过错者无责任

无过错责任:

无论有无过错均须承担责任

A.无过错责任的称谓(严格责任危险责任);

B.无过错责任的表述

法规——《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

C.规则与原则之差异

法规——《侵权责任法》第24条

5.损害赔偿侵权责任之一般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

过错;

损害;

因果关系

归责原则与一般条款

二、过错

(一)过错的地位

责任有无及责任大小。

侵害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须承担民事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过错的概念

1.学说

主观说:

一种应受谴责的心理状态

客观说:

违反社会准则的行为意识状态

折衷说:

主客观相结合

过错是应受谴责的主观心理状态;

过错在客观上表现为违反义务或未尽注意。

过错如未外化为违法行为,则没有法律意义。

2.形式

过错:

包括故意和过失。

过错等于过失?

刑法与民法关于过错之定义有无差异?

(1)故意:

行为人有意造成他人损害,或明知其行为会损害他人而仍然放纵其行为。

A.直接故意(刻意追求);

B.间接故意(明知放纵)

(2)过失:

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对损害的发生未尽合理注意义务。

A.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a.应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或b.虽已预见但确信不会发生)

B.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与轻微过失

重大过失:

未尽最普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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